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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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金原则上实行属地收存管理制度。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对大型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并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不得将其用于担保抵押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保证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条保证金的应缴额由采矿登记许可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确定。

多种矿种同时开采的,以主采矿种计算;多种采矿方式并存的,以其中最高系数计算。

第六条保证金缴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采矿登记机关准予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登记的,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核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明确缴存期限,制作《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与《准予采矿登记决定书》一并送达采矿权申请人;(二)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的要求,到采矿登记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承诺保证金缴存的数额和缴存的期限;(三)采矿登记机关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发出《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四)采矿权申请人根据《保证金开户和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到负责保证金缴纳机构指定银行开设帐户,缴纳保证金;(五)采矿权申请人凭银行缴款回执和其它有关资料,到采矿登记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皖国土资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编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实施联合审查。

现就做好《方案》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方案名称为: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按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的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年限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年限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皖自然资修〔202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自然资修〔2021〕1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业集团:现将《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5日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为强化巩固矿山生态修复成效,汲取东至大历山风景名胜区违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教训,杜绝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反弹回潮,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锦斌书记王清宪省长批示精神切实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安环委办〔2021〕22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督促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绿盾2020”专项行动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中央及省环保督察披露问题中所涉及的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整改责任,深刻认识此次“回头看”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坚持全面核查、立行立改、举一反三、不搞变通、不打折扣,打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持久战,巩固矿山生态修复新成效。

二、工作任务对我省2017年以来各类已验收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央及省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披露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遗留的标准不高、成效不佳、把关不严、管护缺失、资料不全、修复后违法利用等问题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巩固我省矿山生态修复成效,严防矿山生态修复违法违规问题反弹和新的问题产生。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相关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相关规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录入员国土资源局发布时间:2008-1-16 阅读:1418次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恢复的法定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均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法定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年预提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预交的备用资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利息由财政部门返还。

保证金作为矿山企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费用,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并列入成本。

第四条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工作由矿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矿山企业跨县(市)行政区的,保证金的核定及收缴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负责。

第五条保证金应由负责收缴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共同监管。

第六条保证金的预缴标准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的不同按下列方法确定:保证金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企业能力建设影响面积)x单位面积缴纳标准x影响系数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2: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指导和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与矿山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按照“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基金定义】 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等义务,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采用比例分摊法,分年度计提到矿山企业账户中的资金。

基金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基金性质】 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自主、政府监管、单独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门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 矿山企业须在其银行账户中单独设立基金账户,设置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存取情况,并作为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基金及其账户产生的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基金使用应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矿山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可统一计提基金,应按所属子公司及矿山逐一设立基金账户,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基金管理情况反馈给所属每个矿山企业。

第六条【计提基金及监管】 矿山企业按照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山土地复垦需求,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两部分的预算合计,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适用年度减去1年的时限,采用年度分摊方式,计提基金。

基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需及时补充计提,并在补充计提完成1个月内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情况核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皖国土资函[2017]103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7.05【实施日期】2017.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情况核查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103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我省自2008年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以来,在依法依规明确采矿权人应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和义务、提高矿山企业保护地质环境的责任意识、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保证金未足额缴存、催缴不及时、计算不规范、银行账户变更随意、强行划扣、变相挪用、台账记录与实际不符、暂停缴存和支取使用未按规定实施等管理不规范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保证金管理情况,切实纠正保证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对全省各级保证金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和核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自查时间:2017年7月-8月;核查时间:2017年9月-10月。

二、核查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由部、省、市、县四级发放采矿权许可证的所有矿山企业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含保证金计算、通知、缴存、暂停缴存的核定、登记、支取使用及账户管理等。

三、核查方式各市、县(市、区)先行自查,填写好统计表并整理好相关材料。

省级核查采取抽查的形式,主要以听取情况介绍、查看台账、查阅资料、调取凭证、核对银行账户、检查使用保证金治理情况等方式进行。

四、相关要求(一)高度重视。

本次核查是在国家对保证金制度改革之际进行的,既是对全省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准确地统计,也是为下一步制定我省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提供有效的管理经验和办法。

各地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及时开展自查、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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