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地矿局):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和《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现结合四川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行为,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为压覆处理。
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查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分布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情况并作专项说明。
在办理城镇建设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矿产。
三、单独选址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拟建工程所在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立情况进行调查,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按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试行)要求编写。
调查报告应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执业资格的专家小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建设单位应将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提出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审查的申请;(二)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委托书;(三)地质勘查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的承诺书;(四)若存在压覆矿产资源还应提交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六、省国土资源厅对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单位的资质、调查范围、报送材料、评审专家资质、评审程序、评审结论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相关批复。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一)压覆矿产资源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准予压覆的协议(压覆的矿产资源设置有矿业权时ຫໍສະໝຸດ ;(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七、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省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二)以地形图为底图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
四、查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置:
(一)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也没有设置矿业权的,由省厅出示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但设置有矿业权的,用地单位需与矿业权人先协商并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省厅再出示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就规范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前必须先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查询发现压覆矿产资源的还必须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经审核的查询或评估报告作为用地审批的必备文件。未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或评估的,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时已进行查询或评估的,一般不再进行查询或评估。
八、规范查询和评估报告编制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调查报告和储量评估报告的收费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定额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国家的国土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完善审批流程
国土资源部将制定统一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提交明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包括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描述、开采对资源的影响评估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审批机构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严格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建设项目,要特别谨慎审批,并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评估建设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影响,保护资源,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加强监督执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
五、加强宣传教育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
要广泛开展资源保护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以宣传报道的方式推动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支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6.09.30
•【字号】皖国土资函〔2016〕1568号
•【施行日期】2016.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6〕1568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用地审查把关力度。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审查中,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三、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用地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2016年9月30日。
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录第⼀章前⾔ (1)第⼀节⽬的与任务 (1)第⼆节调查评估⽅法、依据及完成的实物⼯作量 (2)第三节评估区⾃然地理及经济状况 (5)第⼆章建设项⽬基本情况 (7)第⼀节建设项⽬概况 (7)第⼆节建设项⽬分布范围 (8)第三节建设项⽬保护等级 (8)第三章调查评估区地质特征 (11)第⼀节区域地质背景 (11)第⼆节主要地质特征 (11)第三节⽔⽂地质、⼯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壳稳定性及地震特征 (21)第四章建设项⽬与矿产资源关系 (29)第⼀节主要矿产资源分布状况 (29)第⼆节矿产地与拟建⼯程项⽬关系分析 (37)第三节探矿权分布状况与勘查⼯作进展 (43)第五章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计算 (45)第⼀节绩溪县徽厦河塝岱⽯灰岩矿压覆资源储量估算 (45)第⼆节绩溪县宏环砂⽯矿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 (47)第三节安徽省歙县伏川蛇纹岩矿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 (49)第四节安徽省歙县伏川⽞武(细碧)岩⽯料矿压覆资源储量估算 (58)第五节⼯程各⽅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较 (61)第六章建设项⽬压矿经济价值评估 (66)第⼀节资源形势分析 (66)第⼆节建设条件分析 (66)第三节经济价值评估⽅法 (66)第四节经济价值评估结果 (66)第五节⼯程各⽅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经济价值⽐较 (72)第六节⼯程建设项⽬经济效益 (74)第七章结论 (75)第⼀节主要⼯作成果 (75)第⼆节存在问题及建议 (76)附图: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程矿产资源分布图附表:附表⼀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程沿线两侧各2km 范围矿产资源分布⼀览表附表⼆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程沿线两侧各2km 范围矿⼭分布⼀览表附表三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程两侧各2公⾥沿线探矿权分布⼀览表附件:附件1 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中⼼线逐桩坐标表附件2 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沿线各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分布证明附件3 委托书附件4 承担单位资质证书附件5 承诺书附件6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关于绩溪⾼速公路占压伏川蛇纹岩矿普查区的说明》皖路院[2006]69号附件7 《绩溪⾄黄⼭⾼速公路佛岭隧道压矿安全性论证会专家组意见》第⼀章前⾔第⼀节⽬的与任务⼀、项⽬由来根据安徽省⾼速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安徽省⾼等级公路建设⼯程有限公司拟建设安徽省绩溪—黄⼭(歙县呈村降)⾼速公路。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2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矿业权使用费征收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按上述规定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
知
栏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发布日期:2003-07-16 [双击自动滚屏]
皖国土资(2001)21号
各省辖市地矿局、土地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5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用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出其是否压矿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压矿的证明文件或材料作为建设用地报件的必各材料。
二、建设单位在提请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用地是否压矿进行行审查时,应提交带地理坐标、比例尺为l:1万?1:10万的建设项目工程位置图或线路图。
三、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分别提请工程所涉及行政区域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再向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或出具证明材料。
四、拟建工程确需压矿的,必须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压覆矿床评估和认定,并到省厅办理压覆储量登记手续。
附: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国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早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
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
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关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尝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