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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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业委会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任期第五条业委会由具体人数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具体人数名。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具体年限,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小区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十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小区业委会的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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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小区的民主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业委会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六条业委会的职责:1. 贯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2. 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合同;3.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4. 收集、整理、使用小区公共收益;5. 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6. 组织小区的公共活动;7. 维护小区的安全、环境和秩序;8. 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本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职责:1. 选举、罢免业委会成员;2. 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3. 审议业委会的工作报告;4. 制定、修改本章程;5. 决定小区的公共收益的使用;6. 决定小区的维修基金的使用;7.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8. 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业主大会召开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采取书面、公告或者网络等形式。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表决权,按照业主拥有专有部分的比例行使。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业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公开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与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3. 监督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4. 享有物业管理服务;5. 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物业;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委员会章程样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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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样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所辖区域范围:其次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干净、美丽、平安、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其次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方案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状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修理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状况;(七)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打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安排,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2023业主委员会章程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业主委员会章程正规范本(通用版)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更好地管理、维护和发展小区的公共利益,提高住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本章程。

第二条定义和范围1.业主:指在小区内合法拥有房产,并按照规定处理相关费用的住户。

2.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负责协调小区内事务的组织机构。

3.小区:指本章程所管辖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章程权威性本章程是小区内的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所有业主均应遵守并支持其执行。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第四条委员会成员1.业主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不多于9人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普通委员。

2.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持并代表业主委员会。

3.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协助主任完成工作,并在主任无法履行职务时代理主任职责。

第五条选举程序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

2.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由小区业主自行提名,并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任期和连任1.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自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2.同一人连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3.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应重新进行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第七条职责业主委员会依法管理和维护小区共有财产,维护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推动小区内的发展。

第八条权力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维护和改善,有权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运作第九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3.业主大会有权决定小区内的重要事项,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业委会章程

业委会章程

业委会章程第一章总则本章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定期召开,审议业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通过决议需经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决议的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主持业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委员选举与职责业委会委员的选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主的广泛参与。

业委会委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权益。

业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制定并实施业委会的工作计划;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收集并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其他与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事项。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业委会享有下列权利: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制定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服务企业的运营;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业委会应履行下列义务: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公开透明地管理小区公共事务;接受业主的监督,回答业主的质询;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小区秩序;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决策与执行业委会的决策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业主大会的决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委会的决策应经过充分讨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业委会应及时执行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业委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业委会应予以答复。

相关部门依法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业委会应积极配合。

第八章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3篇)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3篇)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年**月**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区域范围东到*****路,西与*****,与*****,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条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争论打算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担当的事项应具体列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平安、干净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全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其次章组织及职责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

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状况;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1.采纳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方案,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4.修理基金的使用及修理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修理资金方案;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规章制度;6.争论打算业主代表大会赐予其成员的津帖安排;7.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业主委员会章程》(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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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规范小区管理秩序,根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的利益代表组织,依法享有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监督物业公司、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权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在小区内依法成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委员由小区内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议,讨论和决策小区事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成立后三个月内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九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最低投票率不得少于小区业主总数的三分之一,并获得过半数选票。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选举结果由选举监察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正式确权。

第四章权力与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主要包括:(一)组织居民自治,制定小区公共秩序和管理规范。

(二)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责任,评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

(三)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四)处理小区内纠纷和投诉,维护社区和谐。

(五)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议,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并附上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是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六章公示与监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公示于小区明显位置,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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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园别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桃花园别墅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依法及本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生效。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报告,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而努力奋斗。

(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是:通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人人成为遵约守法、知荣明耻、讲究公德的合格居民;把本小区建设成服务完善、邻里和睦,相互关爱、安全、文明、宜居的家园;让我们的社区成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高尚社区。

)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力、义务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

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可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都暂定为义务服务性质,不领取报酬和津贴。

执行秘书可领取适当津贴,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该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按时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3.代表业主大会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小区的社区管理工作;6.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7.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以及本小区的工程建设资料、公共档案、对外合约等文件;8.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一项专门职责是: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小区业主的专用网站。

网站的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确定执行。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权利: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2. 执行业主大会决议;3. 在市、区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 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5. 监督专项维修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6. 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募集、使用和管理;7. 监督本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8. 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组织换届改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9. 向业主大会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或其它议案;10.代表业主与水、电、气、电信、视讯、网络等供应商或服务商签订合同,行使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11.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中介机构,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12.雇佣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行使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13.制定和执行本小区的专项事务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14.当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15.代表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共有财产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16. 《业主公约》、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义务:1. 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 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3. 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4. 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5.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6. 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

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7. 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8. 自觉接受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行使表决权;(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2.义务(1)遵守本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1.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2.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3.审批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当一次性使用经费超过10%,须由委员会作出相应决议支持,并由主任、副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联签方为有效);4.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5.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6.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三年期满须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委员人数的20%.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必须是本小区正式业主(以最新有效的产权证为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3. 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费用。

4. 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5. 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未在本物业开发商公司任职。

6. 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主、被刑事处罚过(过失犯罪出外)的业主不得出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程序:1.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2. 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也可以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

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在业主大会会议举行之日7日以前持业主联名推荐的推荐信、本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联系方法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申请候选人登记。

逾期申请登记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有权拒绝登记。

3.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受理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

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登记没有逾期,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拒绝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程序:1. 在候选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法以公告或其它方法告知小区全体业主。

2. 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7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选票应当编号,没有编号的选票无效。

3.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所拥有的物业名称和票权数,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票。

4. 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

5. 选票上所选人数不得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否则视为无效票。

6.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

如投票期满后,登记回收的票权未超过总票权的50%,则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确定延长投票时间,直至超过50%。

7.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来排序,所得赞成票在前5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组委员会。

若出现同票现象,无法确定前5名,则延长投票时间三天,由未投票业主对同票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确定当选委员。

8. 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的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成立。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0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资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按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应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向全体业主公告:1. 不再是本小区的业主或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2. 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3. 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5.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6. 在本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下属单位中工作的;7.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其中,1、2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15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半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程序:1. 在业主大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出席业主大会的50%以上的业主通过,即可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2. 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全体业主的50%以上通过,即可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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