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监管构架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国有企业组织架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组织架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确定组织机构。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三条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保护国有资产。
第五条经理层是国有企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董事会决策和规定的管理制度,管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岗位和职务,并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和职务的职责,形成科学、合理、协调的组织架构体系。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管理规定,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管理与实践的衔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产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因素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其组织架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管理、决策和运营而设计的一种体系。
有效的组织架构能够帮助国有企业实现目标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及其特点。
一、总体分析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通常分为三个层次:公司层面、部门层面和岗位层面。
在公司层面,通常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在部门层面,各个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企业战略和运营任务;而在岗位层面,每个员工有自己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1. 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企业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构成。
董事会通常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
政府代表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指定,负责监督和指导企业的战略方向和政策决策。
企业代表由企业内部选举或指定,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与运营决策。
独立董事由中立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监督和提供独立意见。
2. 高级管理团队高级管理团队是国有企业的核心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战略计划。
团队成员通常包括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运营官(COO)等。
3. 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是国有企业组织架构中的核心部分,包括人力资源、财务、市场营销、生产等各个职能部门。
每个职能部门由一个负责人领导,并负责执行公司的决策和任务。
各个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实现协同工作,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4. 岗位层面岗位层面是国有企业组织架构中的最基本单位,每个员工都有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职责。
在岗位层面上,员工需要根据职责履行自己的工作,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
二、组织架构特点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具有以下特点:1. 层级多、决策权集中由于其官僚化的管理特点,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通常存在多层级,并且决策权较为集中。
这种管理结构可以确保企业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但也导致决策效率相对较低。
2. 政企关系密切国有企业通常与政府存在密切的关系,政府在董事会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并对企业的经营和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也使得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较为复杂,需要考虑政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主体关系

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主体关系的思索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行政法规角度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从纵向划分了三个层次,从横向确立了三个主体。
其中三个层次具体是指:第一层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第二层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包括其派出的地区行政署),第三层次是地级市、区、自治州人民政府。
而三个主体,也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所出资企业)和基层国有资产经营单位。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划分了两个层次,确立了三个主体其中两个层次具体是指:第一层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第二层次是地方政府。
而三个主体,也即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和子企业。
笔者欲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剖析《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的管理体制。
一、政府与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的关系政府与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这就取决于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的性质,即它是授权行政主体还是受委托行政主体。
而授权行政主体与受委托行政主体是存在差异的,差异的关键点在于前者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承担相关的责任,而后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而只能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此外所实施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也是由委托主体承担的,也即受委托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基于此项差异,可以推导出若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是授权的行政主体,则该机构相对于政府而言,其独立性是更强一些的,更有利于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离。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存在两种形式,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同样存在以上提到的独立性被打折的问题,而且依据《企业资产管理法(草案)》在第一次审议过程中的不在法律中规定监管职责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法》未对监管机构的职责加以规定。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是国有企业运作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以期为其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一、组织架构的建立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建立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企业规模、经营范围和业务结构等因素。
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通常由企业法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员工构成。
1.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国有企业权力的代表,负责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并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进行决策。
2. 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监督企业的管理和运作。
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3. 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国有企业的运营管理者,负责制定企业发展的具体策略和实施方案。
他们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领导团队并推动企业不断发展。
4. 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是国有企业的核心组织单元,包括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生产运营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密切协作,形成有机的工作体系。
5. 基层员工:基层员工是国有企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的运作和生产。
因此,国有企业应注重员工培训和激励,提升员工业务素质和工作热情。
二、管理模式的优化管理模式是国有企业顺利运作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领导力、激励机制和创新机制等方面讨论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优化。
1. 领导力:领导力是国有企业管理的核心,有能力的领导者能够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并团结员工一起努力实现。
领导者应具备战略眼光、决策能力和团队管理技巧,能够发挥好团队中每个人的才能。
2. 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合理的激励机制能够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和创造力。
国有企业应通过优厚的薪酬待遇、晋升机会和培训机制等,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30日)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划分类别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服务国家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6•【文号】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批准程序。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具体工作中,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和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明确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严格把关,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本地区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制定了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法规、规章及交易规则,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12•【文号】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施行日期】2004.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通过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优化了企业组织结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但从整体看,中央企业管理层次过多仍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致使一些企业机构臃肿,监督管理失控,决策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影响竞争力的提高,甚至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
因此,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调整内部组织结构,是中央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整体竞争力的迫切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出资人职责层层到位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中央企业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提高核心竞争力。
要有利于发挥中央企业的整体优势,推动企业按照市场导向的要求,集中优势资源和优良资产,做强做大主业,消除或避免不必要的内部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二)优化组织结构。
要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管、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规避财务风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构建适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结构要求、职能定位明确、运作高效的内部组织结构。
(三)依法规范操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其中涉及企业资本金变动、资产处置或归属调整、债权债务转移等问题,要依法征得有关利益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避免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的所属企业为多元股东的,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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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处置需 由国资委批准的 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
依照《监事会 条例》向所出 资企业派出监 事会
对所出资企业 财务进行监督, 维护出资人权 益
企业内部建立 财务、审计、 企业法律顾问 和职工民主监 督制度
企业定期向国 资委报告企业 财务状况、生 产经营状况和 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状况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国资委履行国有资 产出资人职能
政府进行行政管理、 制定国家产业政策
国企改制规范 国有产权转让办法 企业经营者考核办 法
国有企业
宏观调控 国家审计署专项 审计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构架
国资委
企业负责人 管理
重大事项 管理
国有资产管 理和监督
国有企业
国资委监管 对象和范围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任免独资企业领导人
任免独资公司领导人 提出任免建议
控股公司派出董事、 监事;推荐高管人员
向参股公司派出 董事、监事
配 制 度 、 调
有
值
资
增
产
值
的
责
公
、
事资
、
项
职
工
工
资
工
分
作
配
总
负
水
债
平
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企业资产、 产权界定、产权 登记、资产评估 监管、清产核资、 资产统计、综合 评价等经营管理 工作;协调产权 纠纷
产权交易监督管 理,促进合理流 动,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
对国有资产收益、 重大投融资规划、 发展战略和规划, 依照国家产业政 策履行出资人职 责
年度考核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任免或建议任 免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 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管理
激
选
励
用
约
机
束
薪酬与奖惩
制
机
制
企业
重大事项管理
审 批
决 定 分
重
立
组
、
派
决
批
组
出
定
准
织
股
国
重
协
东
有
要
调
拟 订 企 业
授
国
权
有
经
资
营
产
、
合
代
股
子
兼
分
国
保
改 制 方
并 、 破 产
案
兼
及
并
表
权
企
并
、
转
业
破
董
让
的
产
事
重
、
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