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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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属周转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大学校属周转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大学校属周转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属周转公寓是学校教工住房社会化、货币化制度背景下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暂无定所的教工家庭住宿问题的临时过渡用房。

为规范学校校属周转公寓的服务管理,有效利用资源,维护校属周转公寓的运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二条租赁期限:校属周转公寓半年起租,租赁周期为三年。

租期满后,如需续租,后勤管理处将视房源情况按规定予以受理。

第三条适用对象:①未享受政府政策性房源、未一次性预支学校住房货币补贴免息借款和未申请校内教工宿舍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②经人事处批准的引进人才;③经学校房管办审批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按申请人申请时间先后排序,校房管办将视房源情况随机分配房源。

第五条申请人需准确地填写《**大学校属周转公寓申请表》(在校园网后勤管理处网站的表格下载栏中下载),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同意后,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房管办审定后,签订租赁合同。

其中人才引进用房,由人事处核实身份后,校房管办视房源情况优先分配房源。

第三章配置和费用第六条校属周转公寓位于古棕路438弄海洋小区和泥城云端路1389弄海云苑,具体房型分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

公寓统一配备双人床(含床头柜、床垫)、衣柜、餐桌、沙发、茶几、椅子、窗帘、冰箱、卧室空调等设施,卫生间、厨房整体简装修。

第七条水电煤、网络、有线电视等由申请人自行开通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校属周转公寓不提供卧具和洗漱用品等生活用品,由入住人自备。

租赁人员交费实行“先付后租”的原则。

收费标准如下:第九条住宿者均需在入住前经后勤管理处交付住宿押金,待退房验收后归还,押金标准为“付三押一”。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第十条公寓的入住、调整等管理事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均由对应小区物业负责。

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借、转租,否则后勤管理处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入住人员应爱护室内家具及公共设施,不准改装、改换房间内家具和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将收取相应维修费或照价赔偿。

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周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学校租赁给新进无房在编在岗正式职工(以下简称“新进无房职工”),供其短期周转使用的住房。

第三条为保证周转房的正常周转,周转房实行只租不售的政策。

周转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只有居住权。

第二章周转房的租赁第四条周转房由后勤管理处统管理。

新进无房职工申请租赁周转房的,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人事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研究安排。

第五条凡承租周转房的职工,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方能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周转房的租期第六条周转房的租期为四年。

第七条如因本人住房困难需要延租的,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另行签订延租协议,协议期为一年。

第四章周转房的租金第八条根据省房改办《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文件精神,学校确定周转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为:房屋名称金银湖校区教工周转房、常青花园校区东区小高层教工周转房常青花园校区1栋、3栋、4栋、6栋(AB楼)、东区10栋教工周转房房屋结构钢混混合一等租金标准元/㎡.月25.0020.00其他地段的周转房比照上述地段和房屋结构确定租金标准。

延租期间的租金按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的周转房延租协议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九条周转房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第十条周转房租金由学校按月从承租人工资中代扣。

第五章周转房的管理第十一条周转房租赁协议到期,承租人必须按时将周转房退还学校。

特殊情况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延租手续。

第十二条租住周转房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1.调出学校、辞职、自动离职的;2.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3.自费出国(境)留学的;4.出国(境)探亲超过六个月(含)以上的;5.公派出国超过规定期限未归的;6.承租期满且已经住房的;7.私自转租、转借、欠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8.其它学校认定应退出周转房的。

师范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更好地解决教职工过渡期内的住房困难问题,依照《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房,系指可供学校正式在编(含人事代理制、享受正式工待遇)在岗教职工周转居住的、各校区、各教职工生活区中未出售的成套和非成套住房。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后勤保障处是周转房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拟定周转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教职工申请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房源情况,配租教职工周转房,或提出配租、调整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定期组织对周转房进行清查,检查周转房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完善周转房租赁信息。

(四)定期向财务处报送承租人租金信息,按规定收取水电费和发布房屋基本租金标准。

(五)对周转房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房屋水电供应正常。

第四条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协同配合后勤保障处做好校内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赁标准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租住周转房:(一)学校聘用的专家、学者以及校内引进具有博士学历或教授职称人员;(二)学校新入职教职工;(三)申请人及配偶没有、租赁政策性住房,且在XX城区没有商品房的;(四)不符合上述情形但情况特殊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

第六条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的实际需求,结合职称、职务等情况配租周转房,具体配租标准为:(一)学校聘用的专家、学者以及校内具有博士学历或具备教授职称人员:70m2左右房源一套;(二)校内具有副高职称及副处(含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50m2左右房源一套;(三)校内中级、科级及以下职称、职务人员:20m2以内单间一间。

第四章租期租金第七条租赁周期周转房租赁周期为五年(从实际租赁之日起计算),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承租方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第八条租金标准周转房租金标准参照XX市公有房屋相关租金标准执行,具体计算方法:月租金二计租面积X基本房租标准X调节系数(K1XK2)(一)计租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2011年6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订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学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简称公租房,下同)管理,规范公租房租赁行为,着力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益,切实缓解教职工住房困难,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特指XX大学拥有所有权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的公有住房,以及因房改换购等原因,由XX大学代管的公有住房,包括各类成套住房、非成套住房、人才周转房、单身公寓、集体宿舍等。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契约管理原则。

承租人须按规定的期限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限定租期原则。

为加快公租房周转速度,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学校对公租房租赁实行限定租期。

(三)市场导向原则。

具有周转性质的公租房租赁遵循市场规则和价值规律,学校适当优惠,优先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短期过渡周转,超过周转期限后实行市场化租金及罚金。

(四)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职工住房政策调整情况,区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承租户,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公租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做好公租房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处负责各类引进人才申请人资格认定工作,公租房申请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为公租房申请人履约行为提供担保。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要建立公租房台账,对房屋自然情况(面积结构、坐落位置、产权属性)、租赁情况(租赁价格、起止期限、租金缴纳、承租人资料),以及维护、变更、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备案,及时做好台账稽核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公租房存量、租金标准、租赁情况每年经校公租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学校内网公布。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公租房安全管理,定期对公租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学校公有周转房(简称周转房)的管理,促进学校有限房源合理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印发<**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房定义、范围及管理部门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居住困难的住房。

对周转房实施管理职能的部门是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其它部门有责任协助其对周转房进行管理。

二、周转房租住条件1、学校引进的人才按照协议需要安排住房的。

2、新进校的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在衡阳市没有住房(住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内部集资房、自置住房、租住外单位公有住房),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提出申请租住。

3、其他因特殊情况批准需要租住的。

三、周转房租住期限周转房是用来解决不同教职工短期居住困难的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超过规定或约定居住期限不搬迁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四、周转房的申请程序1、申请人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教职工周转房住房申请表》及有关证明;2、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核;3、经审核符合居住条件的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五、周转房租费标准1、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周转房租金实行标准价、市场价、廉租价三种价格(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标准价2.3元/月?平方市场价6元/月?平方不带卫生间7元/月?平方带卫生间廉租价1元/月?平方所有租金价格将根据政府房屋租金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2、学校在外临时租赁用房按照本办法执行。

3、周转房的租金实行“以租养房”的管理原则。

周转房租金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从租户工资中扣除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周转房的维修保养,5%用于房管部门管理费的开支。

六、周转房租金计算方法1、学校引进人才按照协议需要安排住房的,根据学校引进人才的服务年限,在服务年限内给予租房优惠,优惠期内房屋租金按标准价收取;优惠期满后,若需续租,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租住年限,房屋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配置住房资源,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类公有住房,包括教职工住宅、学生公寓、周转房等。

二、公有住房的分配(一)分配原则1、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2、按照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3、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二)分配对象1、学校在编教职工。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因工作需要的临时聘用人员。

(三)分配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分配原则进行初审。

4、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分配方案。

5、公示分配结果,无异议后办理入住手续。

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一)租金构成租金包括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

(二)租金标准制定原则1、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

2、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状况、配套设施等因素。

3、遵循成本补偿和合理盈利的原则。

(三)具体租金标准1、教职工住宅:根据不同户型和面积,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2、学生公寓:按照床位收取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宿舍类型而定。

3、周转房:根据使用期限和房屋条件确定租金。

四、租金的缴纳(一)缴纳方式1、教职工可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租金。

2、学生通过学校指定的缴费渠道缴纳租金。

(二)缴纳时间1、教职工租金每月缴纳一次,于当月工资发放前扣除。

2、学生租金按学期缴纳,开学时一次性缴清。

(三)逾期缴纳的处理1、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按每日____%收取滞纳金。

2、连续逾期____个月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五、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一)使用规定1、住户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和公共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赔偿。

教师周转房日常管理制度

教师周转房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教师周转房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周转房分配和使用过程公开透明,分配标准公平合理,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确保周转房资源的合理配置。

3. 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周转房资源,降低管理成本。

三、管理职责1. 学校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周转房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2.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分配、调整、维修、维护等。

3. 各部门负责人协助后勤管理部门做好周转房管理工作,对违反周转房管理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四、周转房分配和使用1. 分配对象:周转房主要面向学校在职在编、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2. 分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优先申请周转房:(1)城区无住房,已婚且家安在学校;(2)工作期间长期住校,自由组合2人合住;(3)无住房且不随父母同住的单身教职工;(4)本人或配偶在本县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5)因特殊情况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的教职工。

3. 分配程序:(1)教职工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周转房申请,填写《周转房租住申请表》;(2)后勤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分配名单;(3)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4. 周转房使用:(1)周转房仅作过渡性住宿使用,租住期限不超过两年;(2)租住期间,教职工应爱护周转房设施,保持室内整洁;(3)租住期满后,应及时退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周转房维修和维护1. 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周转房的维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周转房的安全和舒适。

2. 教职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周转房存在安全隐患或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后勤管理部门报告。

3. 维修和维护费用由学校承担,教职工不得擅自拆改周转房设施。

六、监督检查1. 学校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周转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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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充分发挥其过渡周转、解决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功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供过渡使用或临时居住的住房,包括专家公寓、引进博士周转房和青教公寓等。

公有周转房的租住对象一般为新进校人员(含引进人才)、来校工作的专家及其他符合租住条件的本校教职工。

第三条为确保公有周转房的流动性,实行只租不售的政策,租金标准由学校制定。

第二章租住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专家公寓租住对象及标准:
来校进行短期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专家,入住精装修套房或精装修别墅;入住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五条引进博士周转房租赁对象及面积标准
(一)学校新引进的C类特聘教授、教授、博士;
(二)其他经学校同意的临时安排住房者;
(三)面积标准:C类特聘教授、教授:130平方米左右;A类博士生:90平方米左右;B类博士生:60平方米左右。

第六条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对象及面积标准
(一)学校新聘的青年教师或工作人员且家不在徐州市区者;
(二)其他经学校同意安排的临时住房者;
(三)单身博士住单间,其他人员两人合住一间。

第七条租住时间和租金标准
(一)廉价租金
适用于约定租期内无违规行为的住房者。

廉价租金标准参照徐州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定。

具体标准为:青教公寓租住期为两年,每床位每月30元,单间每间每月60元;专家公寓和引进博士周转房按合同约定免租期内免收房租。

(二)市场租金
适用于超期使用的住房者和其他不符合享受廉价租金条件的住房者。

具体标准由学校参照本地段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市场租金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和学校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现阶段测算租金标准为每月20元/平米(建筑面积)。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管理
第八条人事处负责各类人员周转房的审批,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后勤集团负责服务。

第九条租住程序
人事处根据学校引进人才政策的规定,确定周转房种类、面积和租住时间,通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并与承租人签订“江苏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租住合同”;租住专家公寓的,由用人单位与后勤管理签订租住合同。

第十条履约保证
租住公有住房实行履约保证制度。

(一)凡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租住合同。

(二)承租人需交纳租赁保证金,租住青年教师公寓缴纳保证金1000元,租住周转房保证金5000元。

保证金在退回租住住房时无息返还。

承租人应保证履行本办法及其所签订
的“江苏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租住合同”的各项条款。

如有违反,后勤管理处将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额保证金。

(三)凡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和取暖费,逾期未交租金和水电费的,学校有权终止周转房租住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入住专家公寓所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一)调离学校。

(二)辞职、自动离职。

(三)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

(五)自费出国(境)探亲超过六个月以上。

(六)其他学校认定应退房的。

第十二条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公有住房租住合同,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的5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强占公有住房的。

(二)将公有住房转让、转租或变相转让他人居住的。

(三)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处的许可,私自调换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进行改装修或户外乱搭建的。

(六)因各种原因离校、离职、解聘、开除未及时退房的。

(七)其他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制度和租住协议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租用学校公有住房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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