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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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简称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Broadcasting, Film & Television Producers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SFTPA。

第二条本协会是上海广播影视制作及其产业链相关单位

自愿结成的全行业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影视制作业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自律、合作、交流的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影视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团结、引导上海影视制作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制作更多的优秀节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电影、广播电视制作机构和创编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积极推动与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的合作,推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为繁荣上海电影、广播电视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本协会独立承担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学习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行业的行约、行规,严格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单位和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电影、广播电视制作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加强与电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联络与沟通,及时报告行业动态,按市场规律促进合作,开发节目市场、改善本行业的制作和经营环境。

(六)本协会积极发挥对行业的调研、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能作用,创建协会网站,报道行业动态,研讨发展课题,组织学术讨论,发布生产信息,推介优秀剧目。在会员与播出机构之间、会员与会员

之间搭建高效的信息桥梁。

(七)组织行业人员开展各项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致力于提高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质量。(八)加强会员与全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各国同行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国产节目进入海外市场,增进往来,促进合作。

(九)坚持遵纪守法,加强行业自律,倡导文明生产,反对不正当竞争,协调各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调解纠纷,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市场秩序。

(十)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影视制作业业务的信息收集与提供、教育培训、交流研讨、版权保护、咨询服务、行业自律。承担相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时,秉持着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的前提。

(三)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等。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持有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二)与广播影视行业相关的单位及个人;

(三)拥护本协会章程,接受指导并履行义务;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遵纪守法,在影视制作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信誉度;(六)单位住所或主要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可特邀部分对上海影视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团体/企业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由五名以上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以会长名义授予。

第十一条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一)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两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最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议事表决权(荣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或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五)按时交纳会费(荣誉会员免交会费);

(六)准确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本协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会员义务,又希望保留本协会会籍的,经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保留会员资格(一年),暂停会员享有的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协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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