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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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规定修改码/版本:文件编号:

1目的

为规范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部

4.1.1 负责公司范围内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1.2 负责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审核,参与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应商的确定。

4.2 商务部

4.2.1负责在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方范围内组织商务谈判与采购。

4.2.2负责组织与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运维承包商签订定期维护的服务协议。

4.3 设备工程部

4.3.1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安装、验收和按规定进行检测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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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负责组织本单位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年度检定,并对基层单位使用与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3负责本单位更新报警器安装、投用和验收。

4.3.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资料及分布图;4.4 使用部门

4.4.1负责建立完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档案;

4.4.2负责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保证报警器的正常投用;

4.4.3负责组织岗位员工进行技术培训,以满足正常使用和维护的需要。5管理内容

5.1 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及更新

5.1.1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5.1.2 现役装置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新增报警器的,应组织进行设计,以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5.1.3 通过工程项目安装或购置的各类报警器,由承建单位利用工程投资进行首次检定,交工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

5.1.4 报警器的更新由各单位提出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5.1.5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5.2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使用场所及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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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单一扩散式)

5.2.1.1使用场所

a)进入生产工艺区、储罐区、装车站、压缩机房等区域作业、巡检时;

b)维修保养生产装置仪器、设备、管道、进行置换、清管、吹扫、放空、排污、清理分离器、打开管线等,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作业现场;

c) 进入容器或受限空间内部时。

5.2.1.2配备要求

a) 生产操作岗位配备3台,储运单元2台,装车台1台。实行交接班管理。

b) 设备工程部配备3台。

5.2.2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5.2.2.1使用场所

a)维修、动火作业期间需要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的;

b)其它可能存在可燃气体,并且需要检测气体浓度是否超标的场所。

5.2.2.2配备要求

a) 化验室配备2台,放置在化验室办公室;

b) 质量安全环保部配备1台,放置在器材柜;

c) 消防队配备1台。

5.3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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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商务部组织质量安全环保部、设备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对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供应商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公司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产品供应商。所属各单位不应在指定供应商以外进行采购。

5.3.2 合格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供应商的准入原则是:

a) 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

b)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产品应取得国家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和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c) 生产厂家应有良好的业绩,售后服务质量好。

5.3.3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采购过程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4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使用

5.4.1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检定。

5.4.2 岗位人员应对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发生报警及时检查确认,采取相应措施,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5.4.3 报警器所在基层单位对因故障不能正常投用的报警器,应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或替代措施,同时报主管部门组织维修或更换。

5.4.4 生产设施投用前,应由所属单位组织对现场报警器进行检查,确认全部正常运行,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用。

5.5 报警器的日常维护

5.5.1 设备工程部每年对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和便携式报警器分别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维护保养与校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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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仪表维修人员应定期对固定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内容包括:

a) 检查过滤罩畅通,在雨后、雪后、风沙后用清水或者毛刷进行清理,不应让水或其他液体进入仪器内部。

b) 每季度用标准气体对设备进行一次校对,发现示值漂移应及时处理。

5.5.3 岗位人员应对现场安装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日常巡检,内容包括:

a) 检查现场探测器外观整洁,确保扣丝部分紧扣。

b) 检查现场带显示的探测器,确保显示部位清洁,显示正常

c) 检查报警控制器与现场探测器的状态完好,确保发生故障或者报警后,能迅速而准确的找到报警位置

d) 对于设备的报警、误报、故障要及时记录,并汇总提交设备工程部进行分析与检修。

5.5.4 基层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对便携式报警器的管理与维护,建立管理台帐。责任人应接受专业培训,每两周应对便携式报警器进行外观检查和自检系统试验,出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记录。

5.6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维修、停用和报废

5.6.1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维修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5.6.2 应根据报警器的运行情况及探头使用寿命,适当储备常用的备品备件,以便在报警器部件损坏时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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