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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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其至人死亡,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其发生打架时还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家人尽量为其聘请律师,这样律师能在庭审中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为其辩护,争取减轻处罚即十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的问题,除了参考刑法法条规定之外,还综合全案考量,案件造成了多少人死伤?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被害人的各项损失有多少?在当地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力有多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团伙或集团中所起的地位、作用,犯罪手段、情节,是否有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有利情节综
合考量。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自首、立功、坦白、未
遂、赔偿、谅解等都能减少基准刑,其中积极赔偿损失最高可以降低基准型幅度
达30%,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降低基准型幅度最高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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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案件法律依据(3篇)

刘鑫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鑫案件,即2016年发生的南京女子李某遇害案,被告人刘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刘鑫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

本文将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刘鑫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刘鑫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刘鑫在明知李某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仍放任李某被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鑫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不属于防卫过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刘鑫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2)证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刘鑫的犯罪事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刘鑫作为被告人,有责任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

(2)证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均经过查证属实。

故意伤害案件法律意见书(2篇)

故意伤害案件法律意见书(2篇)

第1篇案件名称:故意伤害案件致:XX人民检察院案号:(2021)XX刑初字第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汉族,XX省XX市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二)被害人基本情况被害人:XXX,男,XX岁,汉族,XX省XX市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三)案件经过2021年X月X日,犯罪嫌疑人XXX与被害人XXX因琐事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XXX 持械对被害人XXX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XXX身体多处受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X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嫌疑人XXX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客体要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3. 客观要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

4. 主观要件: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故意。

(二)案件定性分析1. 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嫌疑人XXX持械殴打被害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犯罪嫌疑人X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律意见(一)关于犯罪嫌疑人XXX的刑事责任1. 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XXX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犯罪嫌疑人XXX从轻处罚。

(二)关于被害人XXX的损害赔偿1. 犯罪嫌疑人XXX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XXX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2. 被害人XXX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XXX提出赔偿请求。

四、建议1.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起诉决定。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一、故意伤害罪案情摘要201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苟某某和同班同学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不满李某(某中学学生、本案被害人)到新二中找班上的女同学向某某耍,双方扬言打架,李某便召集了陈某、李某、陈某某等人在校门口等候。

故意伤害案件法律分析(3篇)

故意伤害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故意伤害案件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故意伤害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故意伤害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故意伤害案件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身体健康。

2.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案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3. 主观要件:故意伤害案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仍然故意实施。

4. 主体要件:故意伤害案件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刑事责任能力: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责任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承担: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等。

具体刑罚的确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

1. 伤情鉴定:故意伤害案件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伤情,即对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的程度进行鉴定。

伤情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2. 证据收集: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法律讲堂故意伤害案件(3篇)

法律讲堂故意伤害案件(3篇)

第1篇一、故意伤害案件概述故意伤害案件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

故意伤害案件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将从故意伤害案件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二、故意伤害案件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故意伤害案件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故意伤害案件的主体。

2. 客体要件故意伤害案件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3. 主观要件故意伤害案件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案件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包括轻伤、重伤和死亡。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故意伤害案件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事责任故意伤害案件的行为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

3. 行政责任对于轻微的故意伤害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四、故意伤害案件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故意伤害案件的案例分析:案例: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系邻居,因邻里纠纷,甲多次辱骂乙。

一日,甲与乙发生争吵,甲持菜刀将乙砍伤,造成乙重伤。

经鉴定,乙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分析:1. 主体要件: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案件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案件客体要件。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2009-07-21 19:05:43)标签:分类: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故意伤害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故意伤害案件的概念故意伤害案件,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故意实施的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二、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聚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二:教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规定1.物证:包括现场遗留的凶器、血迹、衣物等。

2.证人证言:包括目击者、现场周围群众等人的陈述。

3.当事人陈述:包括受害人、加害人等人的陈述。

《2024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研究》范文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内容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特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三、理解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含义(一)年龄限制首先,该款规定的年龄限制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因此需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二)犯罪类型及情节要求其次,该款规定的犯罪类型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同时,情节要求恶劣,即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追诉程序最后,该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这意味着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行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准程序后才能进行追诉。

这体现了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慎重态度。

四、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研究(一)适用范围在适用上,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主要适用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严重犯罪行为。

对于其他犯罪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

(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核准。

同时,还需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以确定是否追诉及如何量刑。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依法办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建议为更好地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律规定

Being strong is not just not surrendering in the big right and wrong, but also not changing yourself beforesetback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的行为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他们的目的往往都是为了私仇,但是故意伤害别人后没控制好就导致受害人死亡。

那么,律师365就带大家看看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的行为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他们的目的往往都是为了私仇,但是故意伤害别人后没控制好就导致受害人死亡。

那么,就带大家看看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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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

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属于过失)。

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故意伤害处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妇女或者*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故意伤害罪详解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二、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常见问题1、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

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

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 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2、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

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

有人则得出相反结论:既然刑法只是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而没有特别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一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理。

二者似乎都走向了极端,于是出现了两种中间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造成了重大伤害,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但一般认为,在被害者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从与得承诺杀人的关联来考虑,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者承诺的杀人没有例外地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造成重伤的同意伤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

对基于被害者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什么情况下属于同时伤害?应当对其怎样处理?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

我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

(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

(4)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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