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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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关事项漏报情节轻重判定标准

个人有关事项漏报情节轻重判定标准

个人有关事项漏报情节轻重判定标准摘要:一、个人有关事项漏报的定义和分类1.个人有关事项的定义2.漏报的分类二、情节轻重的判定标准1.漏报情况的严重程度2.对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影响3.对个人诚信的影响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有关事项漏报的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建议和措施1.提高个人诚信意识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3.建立健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文:个人有关事项漏报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行为。

这些事项可能涉及到个人的财产、收入、税收等方面。

根据情节的轻重,个人有关事项漏报可能会对社会和公共利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个人的诚信。

为了判定个人有关事项漏报情节的轻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一系列判定标准。

首先,需要考虑漏报情况的严重程度,包括漏报金额的大小、漏报事项的重要性和持续时间等。

其次,需要评估漏报行为对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如是否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是否损害公平竞争等。

最后,还要考虑漏报行为对个人诚信的影响,如是否影响个人的诚信记录、是否影响个人的社会形象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个人有关事项漏报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个人有关事项漏报可能会面临罚款、追缴税款等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情节的轻重,个人还可能受到诚信惩戒,如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影响个人的信用评级等。

为减少个人有关事项漏报现象的发生,建议和措施包括:提高个人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报告有关事项;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简化报告流程,提高报告的便利性。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生产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元素之一。

下文是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欢迎阅读!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市委处级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

市委处级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

市委处级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市委处级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总体看,各级领导干部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上是严肃认真的,但也有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如实报告,严重违反党的纪律。

为严肃党规党纪,警示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严肃对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通报情况(具体问题略)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市委对以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这是市委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体现,也是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的体现,希望能够引起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重视,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二、原因剖析经过组织批评教育,以上同志在个人检查材料中,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

究其思想根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政治站位不高。

某些同志没有深刻认识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没有认识到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中的家事家产,最能反映领导干部是否做到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管党治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领导干部是否向组织如实申报,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受到组织纪律处理的这 X 名干部都是组织拟提拔或拟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按规定查核其个人事项,发现存在不如实填报问题,既影响了市委的整体人事安排考虑,又影响了干部个人的发展,确实令人惋惜、令人痛心。

二是党性原则不强。

某些同志不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认为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与党性原则和对党的忠诚度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并没有认识到是自己的党性原则不强,对党的忠诚度不高的表现。

领导干部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原则是否真正强的重要标尺。

三是纪律规矩意识淡薄。

一些同志不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究其原因,并不是不懂党的纪律规矩,而是没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好《规定》,真正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落到实处,要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全面性问题。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个动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个动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个动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p ,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标准

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标准

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标准在工作中,不幸遭遇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要成功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一份符合标准的报告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介绍申请工伤认定报告的标准和相关要点。

一、报告的格式与基本要求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使用 A4 纸打印或书写。

报告的字体应当清晰可辨,排版整齐,便于阅读和审查。

在报告的开头,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同时,还需注明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报告的内容应当条理清晰、逻辑严谨,语言表达准确、简洁。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汇和表述,以免影响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报告的主体内容(一)工伤事故的经过这是报告的核心部分之一,应当详细描述工伤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精确到分钟)、地点(具体的工作场所)、当时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

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时,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客观、真实地叙述每一个细节。

例如,是如何受伤的,受伤的部位和程度,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紧急处理措施等。

(二)受伤情况详细说明受伤的部位、伤害的类型(如骨折、烧伤、扭伤等)以及伤害的严重程度。

如果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应当在报告中提及,并附上相关的复印件。

同时,要说明受伤后对工作和生活造成的影响,例如是否需要停工治疗、是否影响了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等。

(三)与工作的关系明确阐述工伤事故与工作的直接关系。

说明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工作的特殊性质、工作环境或工作任务的要求有关,应当在报告中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四)证人证言如果有证人目睹了工伤事故的发生,应当在报告中提供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他们所提供的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五)用人单位的情况介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同时,说明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以及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态度和措施。

个人报告事项漏报说明

个人报告事项漏报说明

个人报告事项漏报说明:漏报事项报告个人事项报告漏报检讨个人有关事项漏报说明个人报告事项规定篇一:个人事项漏报检讨书自中央八项规定之后,腐败问题得到了明显遏制。

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腐败现象,小官巨腐、能人腐败、带病提拔每一种腐败问题都冲击着民众的视听,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自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成效不是很大。

今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可谓史上最严官员个人财产申报,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

个人事项申报再亮利剑打捞漏网之鱼。

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也经历了从花瓶到利剑的变身。

对个人申报监督的日益严格,使得干部申报再难以心存侥幸,更是随着抽查比例的不断增大,漏网之鱼终究会被打捞上岸。

篇二:个人事项报告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日获悉,目前,各地2016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已接近尾声。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领导干部在填报完个人事项后承诺“自愿接受组织审查”,与爱人沟通不够不能作为不实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不仅“凡提必核”,重点抽查核实的干部范围还扩大至换届时拟继续提名的人选。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随着抽查核实范围越来越大,2016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也比以往要求更细,不少地区和单位都为此召开了培训会。

以北京为例,填写说明从2015年的1页纸变为2016年的5页纸。

那么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填报到底有多严,房产车库少报一个平方米要写情况汇报房产是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的重点,根据中组部的要求,住宅、商用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都需要申报。

填报个人房产时,以房子是否已经在房产部门备案为准,而不是是否获得房产证;已经卖掉的房子,如尚未过户,也要填报;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到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名下但暂未取得产权证的“期房”、“纠纷房”等房屋类型也需填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瞒报是指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瞒报是指1、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定义如下: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瞒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复、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制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知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道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某化工厂在一次生产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为某反应炉使用的年限和日期过久,导致反应炉发生爆炸。

个人事项漏报处理标准范文

一[个人事项漏报处理标准]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全文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下面整理的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全文内容。

欢迎借鉴。

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劣迹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有前科劣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是指可能实施了犯罪⾏为的⼈,⽽犯罪嫌疑⼈被⼈民法院判刑的,才能称为有罪,那么怎样认定犯罪嫌疑⼈有前科劣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有前科劣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犯罪之前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就有前科,如果是曾经判处有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会构成累犯。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五条【⼀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周岁的⼈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从假释期满之⽇起计算。

第六⼗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前科报告制度内容及对象前科报告的对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有关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接收⾃⼰参加⼯作、⼊伍的单位,⾄于具体向该单位的哪个部门,是向⼈事部门还是组织部门等,并不作要求。

法律做此规定,主要是便于⽤⼈单位掌握本单位职⼯的情况,便于安置⼯作及对有关⼈员开展帮助和教育。

前科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内容是⾃⼰受过刑事处罚,并且要求如实报告。

具体内容⼀般包括⾃⼰所犯的罪⾏,⼈民法院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罚期限,实际执⾏的期限,执⾏过程中是否有减刑、假释等情形,是否在执⾏期间发现漏罪或实施新的犯罪⽽被法院实⾏数罪并罚的情形,等等。

⾄于具体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为⼈负有此报告的义务,因此,如果有关单位主动问及,并详细询问了以上情况,则受刑⼈应当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回答;如果受刑⼈主动报告,⽽有关单位也未具体问及,则受刑⼈⼀般报告其实施了某种犯罪,被⼈民法院判处了何种刑罚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幅度,对准确处理自首、立功问题,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现就其制定过程、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过程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

刑法总则仅用第六十七、六十八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用七个条文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但近年来,犯罪分子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罪犯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

刑法和《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问题、新情况。

例如,交通肇事后不逃逸是否构成自首,通过贿买等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是否构成立功,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均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幅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对出台自首、立功问题司法文件予以立项,经过长时间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基本取得共识后,又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八个部分,包括:(1)“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认定;(3)“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4)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5)“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6)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7)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8)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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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
作者:
来源:《北京支部生活》2019年第06期
【典型案例】
S镇是某省地膜马铃薯高产创建示范点。

2018年11月,省农业厅在S镇举行“工作现场会”,为了加快进度、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S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贾某安排村干部私下雇佣村民在没经过翻耕和已翻耕的空地上覆上地膜,却没有实际播种。

后经查实,S镇在高速路沿线地块违反技术规定覆膜,共有13块地11.7亩覆膜未播种。

在向上级汇报时,贾某将镇里实际播种的马铃薯由95亩夸大为158亩,并虚报马铃薯种植的实际收益。

而且,贾某还要求其他干部在上级询问情况时,“注意影响,与镇政府保持一致”。

当地干部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还有人拍照后上网发帖,造成恶劣影响。

【党纪评析】
一、贾某等人构成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
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

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得提供假情况、假数字。

现实中,一些基层党组织为了所谓的“政绩工
程”“面子工程”,弄虚作假,糊弄应付,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案中,贾某等人为了应付检查,弄虚作假,在没经过翻耕和已翻耕的空地上覆上地膜,在向上级汇报时,虚夸马铃薯种植亩数和实际收益。

其行为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应当追究贾某等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还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上级视察过程中,贾某唆使下级说假话,对贾某等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此外,賈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也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定性处理。

但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建议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条定性处理。

二、准确认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
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是相关违纪人员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里的“不报告”是指对应当报告的事项,隐瞒全部或部分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如实报告”是指对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如实报告,隐瞒部分事实。

另外,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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