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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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质量监督及检测结果质量控制

实验室质量监督及检测结果质量控制

实验室的质量监督
五、实验室人员监督的目的: 实验室人员监督的目的: 确保人员具有从事检测和/ 确保人员具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能 力满足规定要求。 力满足规定要求。 能力包括初始能力和持续能力。 能力包括初始能力和持续能力。确保人员能力 满足规定要求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实验室的产品 数据和结果)满足规定要求。满足顾客( (数据和结果)满足规定要求。满足顾客(合 )、满足法律法规 法定管理机构、 满足法律法规、 同)、满足法律法规、法定管理机构、认可机构 和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和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能力是经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 能力是经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以及 实现产品并满足要求的本领。 实现产品并满足要求的本领。
实验室的质量监督
操作难度大的样品、参数时; 操作难度大的样品、参数时; 新设备或修复后的设备以及无法进行期间核查的 设备使用时; 设备使用时; 出现临界值时; 出现临界值时; 新检测和/或校准和( 校准项目开展时; 新检测和/或校准和(或)校准项目开展时; 现场检测和/或校准时; 现场检测和/或校准时; 质量仲裁或质量鉴定时; 质量仲裁或质量鉴定时; 顾客有投诉(抱怨) 顾客有投诉(抱怨)时。
实验室的质量监督
实验室的人员是十分重要的,是实验室 实验室的人员是十分重要的, 的第一资源,只有对人员控制好了, 的第一资源,只有对人员控制好了,才能 确保实验室的产品(数据和结果)的正确、 确保实验室的产品(数据和结果)的正确、 可靠,因此, 可靠,因此,需要对实验室的人员实施监 督。对人员的监督是内部质量保证的重要 组成部分, 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内部循环自我完善的 有效措施,它是确保实验室产品质量满足 有效措施,它是确保实验室产品质量满足 要求的重要手段,必须十分重视。 要求的重要手段,必须十分重视。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4. 质监机构可视工程建设规模、技术特点,结合质监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检查。专项 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坝基覆盖前专项质量监督、输水系统充水前专项质量监督、电站受电电气设备专项 质量监督。
5.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安排,年度质量监督可与阶段、专项质量监督合并开展,但检查内 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随机抽查质量监督只出具质量监督意见和建议,不出具对工程质量状况的 总体评价。
前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 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工作,保证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组织修订了《水电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意 循了以下原则: 求 (一)坚持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化依法依规的原则。 征 (二)坚持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并重,加强质量责任监管的原则。
(三)坚持阶段性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结合,突出水电工程建设特点。 (四)坚持重点抽查验证的检查方式,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标注化。 (五)坚持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吸收水电工程建设的技术发展、新材料和新方 法的应用。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原《监督大纲》由原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 2014 年 3 月印发试行版,2016 年 6 月正式印发实 施。2018 年 2 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 安全[2018]21 号文)颁布实施,文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质监工作的各项要求。本《大纲》充分体现了 国家能源局对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新的要求,突出阶段性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简化分项 工程监督检查内容,提高了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与原《监督大纲》相比,本《大纲》主要的调整和变 化如下: 1. 对原《监督大纲》正文内容进行了整合和简化,作为《大纲》第 1 部分“质量监督检查基本 规定”。包括“总则”、“监督受理”、“主要依据”、“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参建各方资料准备” 和“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共 7 个章节。 2. 《大纲》突出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门增设了第 2 部分“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 在第 1 部分有关章节中增加了“随机抽查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质量监督

第六节 质量监督

第一章 质量管理概论 第六节 质量监督
2.社会监督(第二方) 消费者和用户监督:举报或投诉,依法解决质量问 题; 社会团体监督: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处理重大 质量问题与争端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社会舆论监督:是一种有效和独特的监督形式。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我国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国家 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和有效的法制手段。
第一章 质量管理概论 第六节 质量监督
(二)特点 1.第三方的公正性 质量监督的执行部门是国家授权的法定机构:如质 量技术监督机构。 2.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强制性标准一旦采用,必须接受监督。 3.全面性 不仅是对结果的监督,还包括对过程的监督。
第一章 质量管理概论 第六节 质量监督
二、质量监督的种类 1.国家监督(第三方):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组织有关省级 质量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 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 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定期监督:每季度一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实施; 不定期监督: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 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一章 质量管理概论 第六节 质量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概念 1.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授权或许可的检测机 构,根据质量监督的要求,通过检测、试验和计量 等手段,对抽取样品的质量水平做出判断。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产品质量监督的关系 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只完成产 品质量监督中的产品检验职能。 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生产检验、验收检验的区别 生产检验是第一方检验,验收检验是第二方检验。
第Hale Waihona Puke 章 质量管理概论 第六节 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

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

1 2
服务标准制定
根据客户需求和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和流程 标准。
服务过程监控
对服务提供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服务质量和 客户满意度。
3
服务质量评估
定期对服务进行评估,发现不足之处并采取改进 措施。
政府机构的质量监督与质量控制
法规制定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质量要求和监督标准。
执法监督
对各行各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报告的审核和发布
报告的存档和利用
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审核后向 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布。
将报告归档保存,以便后续查阅和利用, 为组织的持续改进提供参考。
02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素
设备
精度高、性能稳定, 能够满足检测和生 产需求。
方法
科学、合理、可操 作性强,能够保证 产品质量。
人员
具备专业技能和责 任心,能够执行质 量标准。
公共项目质量控制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项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04
质量监督与质量控制的挑 战与解决方案
质量监督与质量控制面临的挑战
质量标准不一致
不同地区、行业或组织的质量标 准存在差异,导致质量监督与质 量控制难以统一。
质量信息不对称
由于信息传递的延误、缺失或不 准确,导致质量监督与质量控制 难以准确判断。
质量监督与质量控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智能化技术应用
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发展,质量监督与质量控制将更加依赖自动化 和智能化的手段,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多元化标准体系
未来质量标准将更加多元化,以满足不同行业、地区和组织的需 求,同时促进全球范围内的质量提升。

质量行为监督

质量行为监督

停(必)监点的报验程序
停(必)监点报验程序 施工单位对停必监点质量进行检查,并整理相关资料,符 合要求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报验工记录等资料进行核查,到现场对施工质量进行核查确认, 并做好核查记录。如发现资料和现场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到合格。 监理工程填写《停、必监点报验申请表》按监督计划中规 定的时间提前报项目监督机构。 当项目监督机构认为停(必)点的质量不合格时,监理工 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按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合格后重新向 监督机构报验。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
《程序》规定项目监督机构应从以下15个方面对监理单 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监理单位资质,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3、项目监理机构仪器、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 4、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5、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签认情况; 6、对设计交底记录、工程变更的审核、签认情况;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
1. 2.
3. 4.
5.
《程序》规定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施工单位资质,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 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施工现场仪器设备,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的配备情况;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关键特殊工序质量控制,材 料检验与试验,工序交接,质量三检,成品保护,最终检 验,不合格品的控制、预防和纠正,施工记录的建立等);
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工程项目开始前,施工单位应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对于 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单位要进行实地考察。 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的试验室到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并得到认可,并将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 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在对进场材料、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要通 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施 工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见证取样 过程。 完成取样后,由监理工程师加封,然后送往试验室。包装的标识 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 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见证人应作见证记录,并将记 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取样的试块、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 单应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检测单位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 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2年修正)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2年修正)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4.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0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或者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过程控制: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规定要求,并不断优化流程
质量评估:定期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绩效,并采取改进措施
企业标准
制定标准的目的:规范企业生产过程,提高产品质量
标准的制定流程: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
标准的内容: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等
标准的更新与修订: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发展状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行业规定与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其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07
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提高产品竞争力
监督产品可靠性
监督产品安全性
监督产品质量
保障消费者权益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企业信誉和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行业规定
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依据
行业规定与标准
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维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增强市场竞争力
提高产品质量
降低生产成本
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
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消费者信心
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提升企业形象,赢得消费者信任
质量监督管理的手段: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

质量管理学第5章(1) 质量监督


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以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
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质量管理学 © 北京工商大学 商学院 2013 1–28
产品质量监督的对象
对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也可以作 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 围包括4个方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
不能与国家监督等同,无权使用国家法律、法规
对所管辖的行业、企业实行行政处罚。
质量管理学 © 北京工商大学 商学院 2013 1–14
质量监督的主要类别
④社会监督是指用户或消费委员会等社会组 织,协助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做好质量 监督工作,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助用 户或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揭露和投诉,进行 一般质量争议的仲裁等工作。社会监督还包括媒
© 北京工商大学 商学院 2013
1–7
质量监督的主要类别
质量监督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微观质量监督 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企业外部的质量监 督又可以分为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 类。
质量管理学
© 北京工商大学 商学院 2013
1–8
质量监督的主要类别
①内部监督是为了保证满足质量要求,由具 备资格且经厂长授权的人员对程序、方法、条件 、产品、过程或服务进行随机检查,对照规定的 质量要求,发现问题予以记录,并督促责任部门分 析原因,制定解决措施,直至问题获得解决。
体(电视、电台、报刊等)的舆论监督。
质量管理学
© 北京工商大学 商学院 2013
1–15
质量监督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采取市场机 制与行政干预相结合的办法来强化质量管理,加 强质量监督,这不但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我国 质量监督的实践证明,质量监督有以下几方面的 作用。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 号《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1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并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的宣传,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四)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二)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发票、收据、帐簿、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

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质量已经成为了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既涉及到企业的内部管理,又关系到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本文将深入探讨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的重要性、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质量行为的定义与作用质量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一定的质量标准、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举止,是企业维护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的基础。

一个企业若能够秉承良好的质量行为,不仅可以提高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信任,还能够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体质量监督的现状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相应的监管机构通过检查、评估以及监控企业的生产过程,确保企业遵守相关质量标准和法规。

然而,当前实体质量监督存在着一些问题:监管力度不足、监督范围不清晰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实体质量监督的效果和社会公平。

四、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的联系质量行为是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

企业自身能否遵循良好的质量行为将直接影响实体质量监督的效果。

只有企业具备了自觉维护产品质量的意识,实体质量监督才能够发挥其作用,执法者才能更有效地监督企业的质量行为。

五、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的未来发展趋势未来,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将更加注重信息化、标准化、科技化的发展。

实体质量监督将更多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效率;而质量行为方面,则将更加强调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实现全面质量管理的目标。

六、结论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积极维护产品质量,共同推动实体质量监督的完善和发展,共同构建质量强国的目标。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以上是针对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的一些探讨,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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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工程质量责任网络,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管理的)
1)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工作制度;
2)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部门工作质量
责任制、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3)工程质量负责人及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明确;
4)各级管理人员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并有相关记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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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规范是否齐全(有)。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 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是否有 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对施 工组织、方案等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进行了检查,对合同的符合性是否进行了检 查。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文件的质量。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职能也不断转变,2004年国务院将不
再将其作为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行行业组织自律管理。2017年《国务院关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 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 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应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 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25%,具有 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项目法人的 内设机构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一般应设计 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机构。
15
2021/5/6
(2)人员配备 1)大中型工程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
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小 型工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内设机构有质量管理部门,部门人员不少于3 人。)
18
2021/5/6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
是否按照制定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开展有效的工作,使工
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2)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定期活动
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计划、质量检查计划等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细则,
并按计划定期进行质量管理活动。
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应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进度和验收安排、质量检
物质体现。
速度是一种行政责任、现实责任
质量是一种法律责任、历史责任
对于一个具体项目而言,其建设的合理周期内并不存在质量和速度之
间的突出矛盾。
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进度,坚持质量第一原则,落实精细化施工要求,
强化过程质量控制,通过过程的管理来保证工期。
对于需要适度抢工的个别工程和一些工程的需要 抢工个别节点,应该制定和采取抢工阶段相应的质量 保证措施。
质量管理标准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 (八)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 平。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健全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 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 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 展工程质量保险。。
对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落实情况是否进行检查 (7)施工图审查、对重大设计变更是否进行了报批
按照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 [2012]93号)的要求,对于重大设计变更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按设计变更程序规范,如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不按规定权限和程 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

良不 好良
倒逼
是责任主体 履行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的质量 责任和义务 所进行的活 动。




保隐检
障患测
实体质量
监督抽查 偶然 缺位
问题
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一系 列工程质量 结果
质量事故
是否符合设 计质量标准
原材料 中间产品 工序质量 结构物质量
是否符合国 家和行业法规 质量管理体制 参建单位资质 机构设置 人员素质 规章制度
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落实工程质
量责任制,实现工程质量追溯。
2021/5/6
(4)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 工程质量检查; 施工图审查与交底; 工程质量管理例会; 设计变更管理;技术咨询制度;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处理; 工程质量月报制 质量责任考核、追究和奖惩; 档案资料管理 工程质量验收等制度。
由于监督不严、违法不纠,最终导致“罚”不责众,更多人
不惜以身试法,使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屡查屡犯”,让不良行
为大众化、普遍性。
一味的放纵,使得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控制成为空谈,最终
埋下质量隐患甚至引发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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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内容
一 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关系
二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内容
三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内容
5 四 监督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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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一 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关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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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关系


质 量
质 量
意素
识质
责任感、事业心 操作技能、要领、 技术水平、质量标准
决定 能力 培训 是质量意识 工程
质量行为 和质量情感

规 违规 范 规范
的具体反映 建设 和直接表现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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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是工程建设的重要资料。施工图设计应该最大限度地符合初步设
计对于工程功能的要求,严格执行现行的标准规范,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但是限于水利行业本身的特点,水利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施工图
设计较大地改变初设批复、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问题。 因此《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施工图审查制度,采取行政审批的手段控制设计
5)与参建单位签订质量责任书,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人及相关责任明确
项目法人应将工程质量目标按部门职能、人员职责逐级进行分解,进一步
明确工程建设各级质量责任人(含三级检查人员),细化工作质量标准。
把工程质量管理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和每个工作岗位,建
立分工负责、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工程质量责任网络。进一步增强项目
是否符合施工 规范、质量评 定、验收规范 施工操作要求 质量评定要求 验收程序
创新质量监督模式
从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 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 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 从注重施工阶段质量监督 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转 变,从注重事务性微观监 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 推行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 督。
6
2021/5/6
“规范”就是按照国务院、国家计委、水利部规定的组建管辖权由负责 组建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发布组建文件,正式组建项目法人。
对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批 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0120号)的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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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二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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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全面落实参建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项目 法人
勘察 设计
对水利 对勘察 工程质量 设计质量
负总责 负责
施工 单位
对工程 施工质量
负责
监理 单位
对工程 质量承担 监理责任
以牺牲质量、牺牲安全为代价的进度都是不可取的, 而且会适得其反。
不得任意压缩合 理工期,不得明 示暗示违反强制 性标准、使用不 合格材料、降低 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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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法人 检查重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施工质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1.质量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 水利部令第7号)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 ,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 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如地方水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 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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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规定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须具 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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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检查。
(6)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国科 〔2012〕546号)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 2)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3)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 规定; 4)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6)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 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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