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开工九项条件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03.12•【文号】国电财[1998]62号•【施行日期】1998.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2日国电财[1998]62号)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资产评估工作,特制定《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资产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方案的批复》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和各层次全资子公司,及其投资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联营企业,以及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资产评估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工作由各企业、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六条凡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者,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有偿转让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二)股权置换;(三)吸收其他投资者、内部职工或其他法人入股;(四)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现金形态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进行股权投资,参股其他企业或与国内外企业、单位合资合作组建各种形式的经营企业;(五)出售企业内部分厂、车间、生产线等整体性资产;(六)按照《公司法》要求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需要改变原有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和原出资方出资比例者;(七)资产价值100万元或转让价值占转让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有偿转让;(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进行的财产清算,以及按照合同、契约、协议等规定终止经营活动而进行的财产清算;(九)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十)国家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和国家电力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电力行业九项制度内容

电力行业九项制度内容1. 背景介绍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中枢部门,对于国家的发展和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安全和经济运行,我国电力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通常称之为“电力行业九项制度”。
2. 九项制度概述电力行业九项制度是指:电力工程建设许可制度、电力工程设计审查制度、电力工程监理制度、电力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制度、电力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制度、电力工程运行维护制度、电力工作安全制度、电力行政许可制度和电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电力行业的有序发展和提高电力供应的质量至关重要。
2.1 电力工程建设许可制度电力工程建设许可制度是指在我国电力工程建设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颁发相应的建设许可证。
这一制度主要用于规范电力工程的建设过程,确保电力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2 电力工程设计审查制度电力工程设计审查制度是指在电力工程设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电力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电力工程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从而提高电力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3 电力工程监理制度电力工程监理制度是指在电力工程施工阶段,专门设立独立的监理机构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监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电力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2.4 电力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制度电力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制度是指在电力工程施工完成后,通过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电力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这一制度强化了对电力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提高了电力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 电力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制度电力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制度是指在电力工程竣工后,进行移交验收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电力工程的正常运行和顺利交接,同时对电力工程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竣工移交验收主要包括系统运行试验、设备清理、技术文件齐全等内容。
国家电网公司:《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9部分:330~75.

ICS 29.240Q/GDW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166.9—2010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九部分:330kV~750kV变电站Code of content profundity for preliminary design for transmission anddistribution projects of STATE GRIDPart9: 330kV~750kV Substation2010-××-××发布2010-××-××实施国家电网公司发布Q/GDW166.9 — 2010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总的部分 (25 电力系统 (66 电气部分 (87 二次系统 (118 土建部分 (179 水工及暖通部分 (2210 消防部分 (2511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 (2612 劳动安全卫生 (2613 施工条件及大件设备运输方案 (2614 主要设备材料清册 (2615 专题报告 (2716 附属工程 (2717 概算部分 (2818 附件 (29本规定用词说明 (30修订说明 (31IQ/GDW166.9 — 2010前言为贯彻落实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工程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能力,全面推广应用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化建设成果,推进基建新技术应用,适应坚强智能电网的建设要求,对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变电站》(Q/GDW 166.2-2007进行修订,形成以下系列标准:Q/GDW 166.2-2010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二部分:110(66kV变电站Q/GDW 166.8-2010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八部分:220kV变电站Q/GDW 166.9-2010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九部分:330~750kV变电站本次修订,紧紧围绕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加强设计管理,强化应用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和方法,依托“三个目录”(标准化建设成果目录、基建新技术研究目录、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目录,提高“三通一标”应用率,推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工程设计的精益化、标准化水平。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活动中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额出资人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接受委托管理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1目投资总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电网运行与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电站(包括换流站)的间隔扩建工程,可分别与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对于 220 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允许在工程所在的本区域或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对于 100 公里以内的 500 千伏(含330 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允许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及大件运输等的招标。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分级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公司总部负责直流工程、330 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包括技术改造)主要设备和材料、公司系统电源工程和总部大宗行政办公等设备和物资的集中规模招标,具体规模范围另行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投资或控股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除公司总部集中规模招标的设备和材料外,分别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六条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国网(基建∕3)181-《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之欧阳体创编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81-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分包(以下简称分包)管理遵循“统一准入、全面管理、过程控制、严格考核、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分包队伍的准入条件进行统一,全面全方位对分包管理进行动态过程管控,实行严格考核,确保落实发包单位的分包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第四条劳务分包商需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不得再次分包。
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方式应与其分包形式一致。
第五条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严禁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六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输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的分包管理,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归口管理公司分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二)负责对公司分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统一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录并动态调整;(四)负责分包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将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能力作为施工队伍选择依据;(五)协调解决公司分包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对管理项目的分包管理工作组织检查,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参建队伍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制度;(二)对参建单位的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并作为后续工程队伍选择依据;(三)对分包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公司有关部门共享。
国电电源[]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家电力公司发布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的通知国电电源[2002]896号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自198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高施工水平起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和技术进步,其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要求。
为此,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内部标准,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家电力公司(印)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言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于1980年颁布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是20多年来开展技术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制度》对电力建设的发展,对施工技术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为适应当前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在原《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贯彻了国务院颁布的《公司法》和《电力法》规定的精神;适应了电力体制改革的现实;符合国家及有关部委、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火力发电和送变电工程建设的现行法规、规程和标准。
本《导则》第二至第十章以《制度》中的九项制度内容为基础,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此外,新增了“总则”“技术信息管理”两章以及附录。
本《导则》是国家电力公司企业标准,是火力发电和送变电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2002年12月目次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的通知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施工技术责任5 施工质量管理6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7 施工图纸会检管理8 施工技术交底管理9 技术检验管理10 设计变更管理11 施工技术档案管理12 技术培训管理13 技术信息管理14 附录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在施工技术责任、施工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会检、施工技术交底、技术检验、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档案、技术培训、技术信息等方面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内容、方法、报告、记录、检查和考核。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本(3篇)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电网公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内所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及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指国家电网公司内规模较小、投资额较低、工期较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更新、配电箱升级、线路扩容等。
第四条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立项条件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方可立项。
第六条立项程序1.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向上级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目标、投资计划、工期计划等内容。
2.部门审批:上级部门按照内部流程,对项目申报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立项决策:上级部门根据部门审批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立项决策,准予或不准立项。
第七条立项审批立项决策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将立项决策书报送公司内相关部门,经审批通过方可正式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八条项目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目标、工期安排、资源需求、风险评估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九条项目组织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团队,明确项目成员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十条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的物资和设备符合项目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计划,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工作,监督施工进展,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项目变更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需求,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上海市电力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试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比率逐步提高。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公司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公司是基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的归口管理。
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为授权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十条公司工程部职责:(一)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73-201 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安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六条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