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农产品质量监管方案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9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9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农办议〔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9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72号张伯礼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布禁止限制使用农药名录高毒农药在控制重大病虫害、保障粮食持续丰收的同时,也给中药材、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健康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
我部高度重视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将适时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农药管理措施。
近年来,先后发布13个公告,对46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了全面禁用措施,对20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了中药材、蔬菜、水果、茶叶等部分作物禁用措施(其中,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等15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在中药材上使用)。
2017年,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将32种农药列为限制使用农药。
2019年,我部印发《禁限用农药名录》挂图,逐一列出我国全面禁用高毒高风险农药名单,以及部分作物禁用高毒高风险农药名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二、关于完善农药监督措施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我部高度重视农药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并落实农药特别是禁限用农药监管措施,保障农药质量,不断提升中药材、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实行定点经营。
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22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行定点经营,采取专柜销售、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逐步实现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监管。
【实用】202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那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平安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平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第六条【经营责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平安承当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平安管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平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平安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市场销售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平安,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食用农产品平安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平安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根本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产品应当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其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保障食用农产品平安的要求。
第九条【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平安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平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平安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h—令a农药益管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1〕11号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有关市渔业主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山东省农资打假工作实际,山东省农业 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2021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4月23日2021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 山东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省委一号文件有关要求,切 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 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总体要求,坚 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原则,狠抓农资市场监管,不断提高农资产品质量水平,为 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特别是稳定粮食生产、保 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奠定坚实基础。
坚决查处一批 违法案件,依法严惩一批不法分子,销毁一批假冒伪 劣农资产品,公布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确保农资 质量可靠、市场稳定、秩序向好。
增强农资生产经营 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 与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积极推进社会共治,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
二、 工作重点(一)重点区域问题突出区域:对近年来在国家和省、市级抽查 中暴露问题较多、新闻媒体曝光较多、投诉举报较多 的地区,开展重点整治,坚决杜绝假劣农资高发多发 区域性、系统性问题。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重点打击 yir ot.fi, 2021.3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省市县交界区农资门店的不规范 经营行为,农资下乡“忽悠团”、上门推销式无证经 营的违法行为。
整治无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对农资 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农资展销会的巡查监管,严查 游商游贩兜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23•【文号】农质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推动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论述,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夯实监管“最后一公里”,确保乡镇及村(社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运转,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领导,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下移工作重心,明确网格的职能与定位,形成由乡镇到村(社区)再到生产主体的完整、精细、清晰的管理网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地落细。
——坚持聚焦重点、靶向发力。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点任务集中发力,围绕重点产品,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指向性和靶向性。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方案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方案第1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3)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3)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策法规 (3)1.3 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问题与挑战 (3)第2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目标与策略 (4)2.1 提升目标 (4)2.2 提升策略 (4)2.3 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5)第3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提升 (5)3.1 检测技术现状分析 (5)3.2 检测新技术应用 (5)3.2.1 分子生物学技术 (6)3.2.2 免疫学技术 (6)3.2.3 纳米技术 (6)3.2.4 光谱技术 (6)3.3 检测设备更新与维护 (6)3.3.1 更新设备 (6)3.3.2 设备维护 (6)3.3.3 人才培养 (6)第4章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 (7)4.1 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7)4.1.1 完善风险监测网络 (7)4.1.2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7)4.1.3 强化风险识别与评估 (7)4.1.4 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7)4.2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 (7)4.2.1 制定应急预案 (7)4.2.2 开展应急演练 (7)4.2.3 完善应急物资储备 (7)4.2.4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7)4.3 风险交流与信息发布 (7)4.3.1 建立风险交流机制 (8)4.3.2 加强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4.3.3 提高信息透明度 (8)4.3.4 加强科普宣传 (8)第5章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8)5.1 追溯体系现状分析 (8)5.2 追溯体系关键技术应用 (8)5.3 追溯体系管理与维护 (9)第6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 (9)6.1 农业标准化现状分析 (9)6.1.1 标准化生产水平参差不齐 (9)6.1.2 标准体系不完善 (9)6.1.3 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不足 (10)6.2 农业标准化制定与实施 (10)6.2.1 完善农业标准体系 (10)6.2.2 强化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 (10)6.2.3 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10)6.3 农业标准化推广与培训 (10)6.3.1 加强农业标准化培训 (10)6.3.2 创新农业标准化推广模式 (10)6.3.3 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标准化推广体系 (10)第7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才培养与引进 (10)7.1 监管人才需求分析 (11)7.1.1 人才数量需求:根据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量及未来发展需求,预测监管人才的数量,保证人才队伍充足。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责任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9•【字号】汕府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责任的通知汕府办〔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2020〕56号),切实加强我市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各个相关环节的执法管理不缺位,保障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责任通知如下。
一、加强养殖环节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促进小散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型、粗放养殖向绿色养殖转型。
督促生猪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执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规范投入品使用台账记录,按规定加施牲畜二维码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
对规模养猪场(年出栏500头以上)和养猪专业户(年出栏50-499头)实行养殖备案制度,规模养猪场实现直联直报动态管理,指导推动规模养猪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推广科学高效饲养技术和节水降污养殖工艺。
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督促新、改、扩建项目采用“公司+农户”等模式,指导和扶持合作农户、养殖场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建设兽药产品“二维码”全链条追溯体系,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行动,督促落实养殖休药期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严禁在商品饲料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兽药、化合物以及在养殖环节直接使用兽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引领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现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要细化方案抓落实,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和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源要素向实施区域集聚,有序推进。
聚焦重点抓落实,在项目区和品牌基地率先实施,以点带面,加力推进。
聚合力量抓落实,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合力推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3月15日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
近年来,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
但农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农产品供给还不完全适应消费升级需求,需要加强引导、加大投入,提高农业供给的适应性,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开始,启动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6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实现无盲区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产品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是指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汇总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村产业、合作经济等行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建立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各地要加强行业监管,按照职责要求对本级种植业、畜牧、水产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养殖户等进行调查摸底、归类建档。
第五条强化监管对象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督促监管对象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产品追溯、合格证开具、信用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以及“三上墙”标识制度(即操作规程上墙、投入品科学使用上墙、风险等级上墙),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有关规定。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鲁农质监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渔业主管局,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整体水平,经研究,确定开展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2021年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邹晓琳,电话:0531-51789259。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1月16日2021年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方案为做好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能力验证内容能力验证内容:蔬菜中农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蔬菜中农药残留检测详见附件1-1,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详见附件1-2。
二、能力验证参加单位凡取得省农业农村厅、原省农业厅或原省海洋与渔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具备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三、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种植业委托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水产品委托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承担能力验证具体组织工作,负责能力验证报名、样品制备及发放、结果汇总等,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四、时间安排(一)种植业能力验证报名拟参加蔬菜中农药残留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须在2021年11月17日前,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上报系统》(http://123.57.184.73:8008/user/login.asp)上报名(新用户注册http://123.57.184.73:8008/user/reg.asp),下载《能力验证报名表》和《检测机构资质调查表(种植业)》(附件4-1)盖章后上传。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第42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x]第42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发〔202x〕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已于9月8日印发,将于202x年10月8日起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培训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2x年9月30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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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农产品质量监管方案
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全面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加快推进我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按“四个最严”要求,抓好源头治理,强化全程管控,深化专项整治,严格执法监管,促进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更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品牌建设、执法监管、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优质安全农产品比重大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趋好,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认证登记数量增长X%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稳定在X%以上,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标准实施,推进农业全程标准化。
X、大力推进标准实施,开展达标提质行动。
加大农业标准宣传贯彻和推广应用力度,强化标准的集成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对农业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价,推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标准进村入户活动,推动新型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
打造一批生态良好、技术成熟、按标准组织生产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使之成为创标、制标、用标、达标的示范典型。
X、大力发展绿色生产,提高安全优质农产品供给。
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
抓好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等资源化利用。
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模式。
开展农业投入品管控行动,推广农兽药安全合理使用技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
完善农兽药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制度,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追溯管理。
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者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台帐,实现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标识等全过程标准化。
(二)强化品牌培育,加快推进“三品一标”高质量发展。
X、推进认证登记工作。
实施农产品认证登记发展计划,严格准入门槛,加强证后监管和目录动态管理。
X年,全区新增“三品一标”认证产品X个以上,绿色食品证书到期续展率和年检率分别不低于X%和X%。
X、做好名特优新农产品收集登录工作。
充分挖掘县域特色优势农产品资源,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
根据时令农产品生产特点制定好年度名录收集登录计划,积极申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服务农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跟踪管理,加大名特优新农产品宣传和收集登录指导力度。
按照《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规范》(X年版)要求,加强产品环境和生产源头管控,推进全程质量控制,保持农产品独特营养品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X年,计划完成大圩葡萄名特优新农产品的收集登录工作。
X、做好区域公共品牌培育。
实施农产品地理保护工程,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依托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农产品地理标志培育样板。
按照“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培育行动方案”和“市农产品品牌培育提升行动”的要求,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继续培育、打造、提升大圩葡萄优质农产品品牌。
X、强化品牌宣传推介。
积极组织“三品一标”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地标专展。
组织开展绿色食品宣传月活动,加大绿色食品宣传和市场推介,提高品牌公信力。
组织绿色食品进超市、进学校、进社区、媒体记者进企业、进生产基地等集中宣传活动,提升绿色食品的知名度、美誉度,让绿色食品标志形象深入人心。
(三)强化风险防范,全力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X、强化安全监测,切实增强风险预警能力。
充分发挥区、乡镇二级监测网络作用,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查“三位一体”监测体系。
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准确性、真实性和覆盖面。
监测要突出随机性,由监测机构现场随机确定监测地点;要突出普遍性,加大对产地小农户的抽样力度,抽样比例X%以上,提高监测的覆盖面;突出“三前”环节和禁用药物的抽检,提高抽检比例。
充分发挥监测“雷达”作用,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
在X疫情防控期间,灵活机动调整监测方式,确保监测工作快速高效。
建立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监测数据要上传省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监测数据网络化监管。
加强监测结果会商分析和情况通报,针对问题突出地区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增强风险预警能力。
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例行监测工作。
严格按照《关于下达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任务的通知(合农〔X〕X号)》文件要求,完成市食安办下达的年度检测任务。
突出重要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全年开展监督抽查全年不少于X批次,抽检样品不少于X个,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强化监管措施、严格督促整改,依法进行查处。
X、完善应急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舆情监测,加强舆情应对,针对重点舆情做到快速反应、持续跟踪、全面研判、积
极引导,稳妥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构建属地负责、行业主导、上下协同的应急响应机制,针对问题多发地区和重点品种,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建立长效监控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舆情风险管控从被动处置转向事前预警。
建立常态化科普宣传机制,充分利用融媒体平台,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和生产消费知识。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技术咨询、科普解读、及时识别并快速破除谣言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X、强化风险评估应用,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围绕蔬菜农药残留、水产违禁药物等重点品种风险隐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掌握风险关键控制点,落实管控技术措施。
(四)强化执法监管,着力解决质量安全中突出问题。
X、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巩固深化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巩固和深化“X、X”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实施靶向监管,重点整治蔬菜、水产品中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农药兽药隐性添加等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农业投入品使用不执行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建立健全监管名录,将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库。
对新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