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同级政府法律顾问的思考_徐斌
150401: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几点思考

律师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的几点思考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肩负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依法行政的使命。
政府的工作绝大多数是对法律的执行,因此政府工作的有效性与对法律的理解力和执行力有着重要的联系。
当前形势下,我国处于改革的关键期,各种纠纷和利益冲突凸显,社会处于矛盾的高发期,这就给政府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和坚持依法行政的能力带来挑战。
能否在错中复杂的事务和现象当中,掌握行政的合法性和主动性、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进一步深入,必定是政府和律师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支持,协助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可以有所作为。
笔者结合这几年盐城市律师为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情况,谈一下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几点思考。
一、政府及其部门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重视程度不够。
需求决定供给,经济学中有一句名言:重要的不是生产足够的香皂,而是引导人们形成洗澡的习惯。
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实际上是一种市场行为。
在需求没有充分发掘的情况之下,律师为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顾问服务便失去了供给的对象。
导致政府及其部门对法律顾问服务不重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对律师职业的本质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价值认识不够。
律师职业的本质在于为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并在律师的主导或协助下完成解决方案。
律师在提供和实现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时候,有两种工作方式:一种是诉讼,另一种是非诉讼。
诉讼着重于事后的补救;非诉讼着重于事前的预防。
但是在人们的认知习惯中往往把律师的业务和诉讼、“打官司”联系在一起,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
从而只有在面临的法律问题自己束手无策的时候才想起律师,而此时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亡羊补牢”的特征,并且将会耗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及其他成本,往往得不偿失。
因此从效用的角度分析,非诉讼法律顾问服务能为当事人创造前瞻价值和后续利益,值得重视。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关于律师业务范围的表述中,也将“法律顾问”服务作为律师业务的第一项内容,表明法律顾问服务对律师业务的重要性。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发布时间:2023-03-08T02:42:53.924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9期第10月作者:刘水发[导读] 政府法律顾问对于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有着较为重大的意义,但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在我国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刘水发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 511300 摘要:政府法律顾问对于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有着较为重大的意义,但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在我国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本文就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对推动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对策前言:近些年来,为满足新形势下法制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都建立健全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建设法治政府,真正做到依法执政,要求政府必须更好的在涉法工作中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
政府法律顾问对于推动依法执政、构建法治政府,保证社会和谐建设有着很大作用。
随着如今政府工作的重点逐渐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政府会有大量涉及法律的工作和事务,通过利用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如何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如今政府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律师受到聘请进入政府中担任法律顾问,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顾问律师与政府工作人员应该是相互的独立的平等主体,法律顾问与政府相关的领导虽有有上下级关系,但在顾问工作中应保证双方平等,法律顾问和政府领导之间不应存在命令与服从的问题,法律顾问在处理政府涉法工作时应保持独立的意志,一切工作依法进行。
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上,也应保持平等,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应该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工作报酬,双方的关系是等价有偿的。
法律顾问是政府领导者在法律工作方面的助手,通过对顾问进行咨询,和一些必要的代理行为,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只能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推动依法执政,改善政府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但政府法律顾问不能代替政府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保证政府能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责任政府视角下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探析

群 体一起 在事 实上被 排斥 于主流 政 治体制 的框架之 外 , 于边缘 处
法律 援助 公职律 师是 公职律师 的一种 , 公职律 师 包括政 府律 状态 。 师 、 队律师 和法 律援 助律 师 。 律 援助 公职律 师 是指 具有 律师 军 法
在 目前就 业面 临巨大 压力 的形 势下 ,2 0 年 福建 省法 律援 08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 ( 0 )8050 10.522 90.4 .2 0 地 位与从 事 的工作 不相 符合 , 职业价 值没 有得到认 同, 重视 感、 受 中图 分类 号 : 9 0 D 2. 4
一
、
我 国法 律援 助制度 及法 律援 助公 职律 师 的概 况
人 员 总数 的 6 . 注 : 国执业 律师 该 比例为 6 .%) 在办 理 断深化 。其 内涵是 :第一 , 5 %( 全 O 46 。 “ 责任 政府 是一 种现代 政 治理念 , 强调 个 案所 要 花 费的时 间、 精力 等方 面也差 距 甚小 , 同时 法律 援助 公 政 府权 力 是公 民赋 予 的 , 府 必须对 公 民负责 。 政 公民是 责任 的权
( ) 援助 公 职律 师人 员 不足 三 法律
待遇 的偏低 及社 会价 值认 同感 的普遍低 下 , 必然 引发人 力瓶
公职 律师 都 未作规 定 。 不仅 如此 ,律师 法》 《 中还 限制 性地 规 定 了 颈 问题 。 任何 法律 援 助活 动都 必须 通过 人 的行为才 能得 以进 行 ,
资格 , 占国家行 政或事 业编 制并供职 于各级 法律援 助机 构或 社会 助机 构人 员编 制较 2 0 07年增 加 86 . %后 , 法律援 助公职 律师 反而 团 体的 法律援 助 部 门, 为弱 势群体 提供 法律 帮助 的现 职 人员 。 到 减 少 比去 年 同期减 少 1 . 便 是对 这一 严峻 问题 的体现 。 5 %, 7 目前 为止 , 还并 未对法 律援助 公职律师 的存 在进行 过专 门的立法 规范 , 行 《 师法》 现 律 中除对 军队律 师有 所涉 及外 , 其他 种类 的 对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地方政府法律事务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地方政府法律事务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法律事务等职能。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地方政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地方政府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以及其应遵循的原则与挑战。
一、地方政府与法律服务的关系地方政府在法律服务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首先,地方政府应制定和完善地方法律法规,以保障地方发展和社会稳定。
其次,地方政府应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为公民和法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同时,地方政府还负责法律监督和执法工作,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地方政府法律服务的职责和作用1. 制定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应依法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是针对地方特点和需求的细化规定,也可以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
地方政府应加强法律研究与立法工作,以确保本地区的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地方政府应设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通过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和办事处等形式,提供便捷的咨询渠道。
同时,地方政府还应积极推动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3. 治安维稳与法律执法地方政府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其执法机构应加强法律执法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保障司法公正。
三、地方政府法律服务的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地方政府在法律服务中应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应合法、合规、合理。
2. 公正、公平原则地方政府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论公民身份、社会地位或经济条件,都应平等对待。
公正和公平是法律服务的核心要求,地方政府应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信息透明原则地方政府应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
特别是在法律服务领域,地方政府应将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方便公民了解和使用。
四、地方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挑战1. 复杂的法律环境地方政府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环境。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问题浅析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问题浅析作者:黄少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进行,政府在日常的行政工作中面对日益繁杂和新颖的法律事务无法独立处理,急需政府法律顾问的设立。
但目前我国政府尚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顾问制度,政府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重视程度已及律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此,本文结合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认识以及一些经验,就目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法制建设体制改革作者简介:黄少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50-0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由于政府是行政执法机构,加之我国历有“以吏为师”的传统,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法治政府建设是关键。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到2020年全面建成法治政府,因此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时间紧,任务重。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律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拟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现状及困境、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思考和建议三方面,探析政府顾问律师的相关问题。
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现状及困境(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现状1. 从数量上看,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数量较少,有的根本没有聘请。
2. 从作用上看,现有法律顾问俗称“三形顾问”。
有的政府部门聘而不用,法律顾问仅仅是一种摆设,一个名头,属于“诉讼形”与“安抚形”法律顾问,只有极少数法律顾问能参与政府重大事项论证、规划与决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致浪费和闲置法律顾问资源。
3.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程序有待规范。
没有将执业经验丰富、法律知识渊博的律师聘请为政府法律顾问。
选聘律师人才也没有按照其专长的领域予以甄别,没有真正的做到用人唯才。
创新律师进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思考

创新律师进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思考作者:耿春霞朱延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6期摘要:律师进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增强居民法律意识、推动社区发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多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文章在分析律师进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创新工作机制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律师社区法律顾问一、律师进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1.律师进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必要性:1.1加强社会治理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集中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和敏感问题,社会建设问题凸显,而社区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进社区,有助于群众在遇到问题时,得到切实有效、专业的法律帮助。
1.2解决群众纠纷的需要:现代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群众纠纷呈现复杂性、多样性和艰巨性的特点,社区作为基层的社会单元,其稳定情况直接关系整个社会的安宁与和谐。
从人民群众思想认识实际和我国传统价值文化出发,引入律师的专业服务,突出调解在群众纠纷解决中的功能与作用,有助于问题得到更好解决;同时,对于缓解政府和法院的工作压力也是有利的,进而降低司法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2.律师进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2.1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其权利意识正在觉醒;由此,引导公民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律师进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有助于帮助群众学习和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提升其法律意识,进而培育良好社会法治文化,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2.2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发展趋势和背景之下,良好的社区自治机制,更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權利实现;律师进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促进社区自治的途径之一,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促进社会和谐是有利的。
2.3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要求。
律师职业如何与政府部门与法律机构合作
律师职业如何与政府部门与法律机构合作在现代社会中,律师职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代表个人和组织在法律事务中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还与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密切合作。
本文将探讨律师职业如何与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合作,以及这种合作对律师职业发展的重要性。
1. 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律师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是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一环。
政府部门需要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见来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
律师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以及参与立法过程。
他们还可以代表政府部门出庭辩护或代表政府与其他实体进行谈判。
通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律师可以为公共利益服务,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2. 与法律机构的合作律师与法律机构的合作是提供法律服务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法律机构如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门需要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技能来解决纠纷和执行司法程序。
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他们还可以与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合作,共同推动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高效。
律师的合作与法律机构不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法治和公正。
3. 合作的重要性律师与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的合作对律师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合作使律师能够获得更广泛的机会来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与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合作,律师可以接触到更多的案件和法律问题,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合作有助于建立律师的声誉和信誉。
与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的合作可以展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提升其在法律界的地位和声望。
最后,合作还有助于律师与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如与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律师的合作。
这种合作不仅有助于解决案件和法律问题,还有助于促进法律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总结起来,律师职业与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通过与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的合作,律师可以为公共利益服务,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合作不仅有助于律师的专业发展,还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法律行业的进步。
浅谈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思考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思考20XX 年5 月,南昌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联合下发了《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法治南昌建设进程的意见》,明确了南昌市推进普遍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并就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先后出台了相关实施文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的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了南昌市推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步伐。
目前,南昌市已经实现了市、县、乡三级法律顾问全覆盖。
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律师行业的影响作为政府法律服务的主力军,律师行业随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推进,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中坚力量,律师必须承担起更多社会责任,发挥更大的法治建设作用。
第一,政府法律顾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
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置于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之下,有权不能任性、违法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公共事务就不能依法管理,政府就会陷入执政窘境。
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行政、执法领域,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能够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二,政府法律顾问是法治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谋。
通过政府法律顾问提前介入行政决策,提升决策合法性、科学性。
随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普遍建立,通过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提升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行政的合理性。
可以有效降低决策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
第三,政府法律顾问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助手。
20XX年,南昌市首先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建立律师信访接待制度,通过引入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纠纷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浅析律师的社会责任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现状和思考
浅析律师的社会责任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现状和思考摘要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在政府的组织下,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中提供了全流程、重点覆盖的法律援助服务,这对律师化解社会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率,核心在于政府统筹协调,关键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根源在于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
本文正是针对目前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管理制度落后的现状,梳理通过分析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政府、社会组织、律师等多个角度提出了一些建构性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律师社会责任法律援助一、律师社会责任的分类剖析以上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及行业自律规范对律师社会责任的明确表述,结合规范条文内容及学理解释,我们可以对律师社会责任做以下分类:(一)运用专业技能和经验,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承担法律援助职责1.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中提供法律援助。
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计6章31条。
《法律援助条例》对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律师化解社会纠纷,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发挥的重要作用。
特别是2022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党和政府对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的法治思维和程序思维也深刻影响着政府各个方面。
律师依法参与疑难、复杂矛盾化解,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
[1]2.积极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责,提升司法人权保障。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积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强制提供法律援助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同级政府法律顾问的思考
▲ 制 缸金
◆ 理论 新探
基层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 同级政 府法
律顾 问的思考
徐
摘 要
斌
在 构建社 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 , 提倡 “ 以人 为 本' ’ 的执 政理念 指 导 下, 维护社 会弱 势群体 的合 法权 益 , 大力发 展 法律 援
助 事 业是社会 发展 的客 观需要 。如何使 法律援 助机 构和 政 府依 法行政 的要 求有机 结合 , 取 得最 大的 经济 、 社 会 效果 。就 成 了一个 急待研 究解 决 的 问题 。本 文试 就法律 援助 律 师担 任 基层人 民政 府 法律顾 问的 一些 问题作 出探 讨 ,以最 大限度破 解
给 政府 财政 上增 加 了压 力 。 另 一方 面 , 政 府依 法行 政 的要 求 却 日
的经 济 、 社会 效果 。 就 成 了一个 急待研 究解 决 的 问题 。本文试 就 效法律 服 务的 需要
、
法律 援助律 师担 任基 层政 府法律 顾 问的 必要 , 性
( 一) 基 层法律 援助机 构经 费短缺 , 制约 了法律援助 职 能的充 时 的现 象时有 发生 ; 而 在收 费上 , 社会律 师服 务收 费标 准 比较 高 ,
分发挥
需要加 快提高 政府及 其行 政执法 部 门的执法水 平和 依法 根据 《 法 律援助 条例 》 第三条 “ 法 律援 助是政 府 的责任 , 县 级 益 迫切 , 以上 人民政 府应 当采取积 极措施 推动法 律援助 工作 , 为法律援 助 行 政 的能 力 。 而 现在 供职 于政府 和 政府 部 门的公 务人 员 , 特 别是 提供 财政 支持 , 保 障法 律 援助事 业与 经济 、 社会协 调发 展”的规 在 行政执 法 岗位 上 的公务人 员 , 具 有法律 专业 知识 的人员相 对较 定, 法律 援助 是政 府责 任 , 政 府应 当提供 充足 的经 费支持 以促 进 少 , 在实 际工作 中处理 和解 决法律 事务 的能力难 以适 应新形 势下 法 律 援助 事业 发展 。但 基层 政府 尤其 是欠 发达地 区 基层 政府 财 的工作 要求 ,对 专业 法律 服 务 的要求 日益 迫切 。如 何既 获 得及 高效 的法律 服务 , 又不至 于对 自身财 政形 成巨大压 力 , 也 就成 政极 度困 难 , 难 以提 供足 够的 财政支 持 。 基层法 律援 助机 构碍 于 时 、 这一 客观情 况 , 也 无法 或不 能放 手宣传 法律 援助 制度 、 不能及 时 为 了各 基层 人 民政府 需着 重考 虑 的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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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同级政府法律顾问的思考徐斌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指导下,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如何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有机结合,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果。
就成了一个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一些问题作出探讨,以最大限度破解这一问题。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同级政府法律顾问作者简介:徐斌,山东省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91-03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指导下,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援助职能的充分发挥客观上受到了经费短缺的制约。
同时在公职律师制度尚未有效建立,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愈益迫切的形式下,基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行政部门却因为现行律师体制约及难以支付大额法律服务费用等因素导致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有机结合,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果。
就成了一个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一些问题作出探讨,以最大限度破解这一问题。
一、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必要性(一)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制约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充分发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政府应当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以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但基层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政府财政极度困难,难以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
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碍于这一客观情况,也无法或不能放手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不能及时有效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出现了有相关法律依据、有符合条件的应受援对象却无法提供相应法律援助的尴尬情况,客观上阻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挥,降低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如何破解法律援助制度的经费难题,成为了基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头等大事。
(二)公职律师制度尚未建立,公职律师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职能在基层尚不能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供职于公共权力机关,专门为所在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其实质上就是充当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
这些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
因此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军队律师等。
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需要。
2002年10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对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及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制度。
但现阶段对于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身份界定等方面还存在与现行《律师法》、《公务员法》相矛盾或说是模糊的地方,在公职律师职业模式上也出现了扬州、周村、厦门、广州等四种模式。
在此情况下,基层人民政府难以建立有效的公职律师制度并由专门的公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三)原有政府律师顾问团的形式也已不适应为政府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需要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原来松散型的律师顾问团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府提速、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方面,由于律师顾问团人员不确定,司法行政机关、政府对其管理比较松散,服务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收费上,社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比较高,给政府财政上增加了压力。
另一方面,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却日益迫切,需要加快提高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而现在供职于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特别是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公务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相对较少,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和解决法律事务的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要求日益迫切。
如何既获得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又不至于对自身财政形成巨大压力,也就成为了各基层人民政府需着重考虑的大事。
所以,在公职律师制度尚未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虽有发展,但经费制约因素明显的情况下,废止以前已不合时宜的律师顾问团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顾问整合为一体,一方面,由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为基层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下属的各科、局、委、办、乡镇党委、政府、工、青、妇、残等群众和社会团体等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由这些部门在社会律师收费标准以下力所能及地支付给法律援助机构相应法律顾问费用以弥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更好发展就成了适应形势发展的明智之举。
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可行性1.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已建立360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达11万余名。
法律援助机构有自身的援助网络、有相对固定的法律人才,包括专职◆理论新探的法律援助律师,客观上能够具备充当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和人才优势。
2.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早在《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前,法律援助机构的触角已延伸到为各级党委政府担当法律顾问,参与处理重大诉讼与非诉讼的法律服务方面,甚至直到现在,法律援助机构不仅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确立的业务范围开展律师业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仍然继续为各级党委政府担当法律顾问,参与处理重大诉讼与非诉讼的法律事务。
只是这种参与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而加以固定。
3.《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公职律师六项职责中第五项即是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即将来普遍推行的政府公职律师也担任着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任务。
所以,法律援助机构与主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能上是重合的,换言之,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职律师机构均履行的是政府职能,法律援助律师一定程度上就是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公职律师当然可以既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正因为此,有研究者认为以落实政府责任为职能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普遍设立,成为中国公职律师事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
而在公职律师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时候,由事实上是政府公职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本身就是公职律师制度的应有之意.这是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顾问有机整合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后的管理模式(一)机构设置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可在现有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加挂政府法律顾问的牌子,实行法律援助中心和政府法律顾问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合署办公的模式,受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监督和管理。
法律援助律师现有身份不变,属国家事业编制(有的地方属公务员序列或按照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既是政府法律顾问,又是专职法律援助执业律师,一方面享有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其执业活动受《律师法》的调整。
机构所有律师由所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人事、资质管理、考核培训、职务晋升,这种管理模式由机构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进行双重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保障机构律师不因依法执业而受调离、降职处分。
(二)职责权限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后的机构职责是:(1)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完成本法律援助中心的各项本职工作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各项工作;(2)严格依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法律援助条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义务;(3)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同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包括:根据政府的要求,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修改工作;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和纠纷提出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代理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相关具体的法律事务等。
(三)整合后机构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工作方式可有五种:一是咨询式,即政府领导在宏观决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活动中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务时,及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对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律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咨询的问题依法进行解答;二是参会式,律师应政府要求列席政府某次会议,就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协助领导依法决策;三是代理式,律师接受政府委托,代理参加信访接待工作、涉及政府权益的各种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四是走访式,律师因工作需要走访政府领导,沟通信息和了解情况;五是其他方式。
四、法律援助机构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正确处理的两个关系(一)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关系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执业中同样享有《律师法》赋予的执业权利。
两者还有一个共同的法律服务对象,即都要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两者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不同的服务对象上,社会律师服务的对象是各种当事人: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政府,侧重于面向社会大众的有偿服务。
而本文所讲到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则不仅要着重向特定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也要依据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两者法律服务对象仅有少部分交叉,在大部分上并不重合,并不会形成两者之间的残酷竞争。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限制社会律师向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仍然要尊重政府部门的意见与工作需要,在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及时、有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下,如果政府部门有能力支付相应的社会律师服务费用,政府部门和社会律师事务所完全可以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二)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与政府法制办的关系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职责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责任并不矛盾,前者的存在并不影响政府法制部门的存在。
虽然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与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在参与、规范行政立法等领域有所交叉,但整体来说,前者主要是处理好政府微观方面的法律事务,并且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
法制办的工作主要涉及到的是政府宏观方面的法律事务,并在政府决策出台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者的工作完全能够做到并行不悖,共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律师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制部门的存在并不矛盾,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作用当然不会也无法取代政府法制部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