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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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1•【字号】威政办字〔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9〕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日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民生稳就业1.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确保降低社保费率、缓缴社保费、减免滞纳金、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落地见效。

(责任领导:王亮;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建立完善稳就业应急机制。

健全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预警,推行分级预警、分级响应;紧盯就业关键指标及重点群体,做好重点企业、重点群体专项监测,实行企业规模裁员、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点监测受中美经贸摩擦影响企业就业情况。

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政策,用好各类资金支持受影响企业职工转岗安置,确保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5%以内。

(责任领导:王亮;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配合)3.积极开展“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月”等专项行动,深入实施“一人一策”个性化的援助方案,统筹抓好高校毕业生、去产能职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群体就业援助。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字〔2020〕2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字〔2020〕2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支持畜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现低风险、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畜牧业规模养殖创新经营方式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2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全力抓好稳产保供1.全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畜牧企业原料供得上、产品运得出。

落实重点企业包保联系制度,帮助解决防疫物资短缺和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

在暂停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期间,畅通养殖屠宰“点对点”活禽销售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屠宰加工、冷链物流企业扩大鲜活畜产品收购。

加快落实支持畜牧业应对疫情的金融信贷、减税降费等各项政策。

2.加快推进生猪生产恢复。

适当放宽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比例,取消15亩上限规定,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养殖设施确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简化生猪养殖用地备案流程,由养殖者与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使用。

取消养殖场备案证明材料,凡是达到规模标准的可直接登录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规模养殖设施设备应补尽补、敞开补贴。

到2020年底,生猪产能基本恢复到2017年水平,提前1年恢复正常。

二、加大补链强链延链力度,全面提高畜牧产业化水平3.加快推进饲料行业融合发展。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培育知名品牌,推进品牌高端化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发〔2018〕19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实施品牌战略有关工作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条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品牌建设的奖励和扶持。

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省财政直管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专项用于质量管理、质量改进、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建设。

第五条获得下列品牌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一)质量奖品牌。

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

(二)商标品牌。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

(三)制造业品牌。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单位。

(四)服务业品牌。

获得山东省服务名牌的单位。

(五)老字号品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威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73号)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威海湾港口运输、滨海旅游和渔业养护的主导功能,保护威海湾海域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威海市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市政府确定对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进行清理整治。

为此,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范围金线顶与日岛连线以南、日岛与威洋石油码头连线以西海域内的所有养殖设施(含看护房、平台等海上构筑物)和威海港南港区现有及扩建航道内的养殖设施。

主要包括:(一)2001年规划的威海湾养殖区内约13200亩筏架养殖和约1000亩网箱养殖用海;(二)2001年规划时未涉及但历史上曾取得合法证件、位于日岛东部客运航道扩建范围内的约1200亩养殖用海;(三)2001年规划时未涉及但历史上曾取得合法证件、位于华能威海电厂与威洋石油码头之间的约850亩养殖用海;(四)威海湾规划养殖区南侧、2004年应该拆除而未拆除到位的约1000亩筏架养殖用海;(五)华能威海电厂与威洋石油码头之间、历史上未取得合法证件的养殖用海约250亩,占用现有港口航道且历史上未取得合法证件的养殖用海约1000亩。

二、清理整治进度安排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兼顾海洋生态保护、航道发展需要和养殖品生长周期,实现和谐清理”的原则,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对威海湾养殖设施进行清理整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9•【字号】鲁政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为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农业部等部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对疫区扑杀、强制免疫、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和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所承担的部分,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三分之一,对家禽主产区和省里确定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省里给予适当照顾。

二、加强资金扶持力度(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实施封闭运行。

(二)2004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贴息资金,要适当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倾斜;各级用于市场开拓的资金,要对禽类加工、流通企业给予重点补助。

(三)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

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

贴息所需资金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20%以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威海市区养殖用海秩序推动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威海市区养殖用海秩序推动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威海市区养殖用海秩序推动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威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威海市区养殖用海秩序推动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威政办发〔2017〕1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威海市区(不含文登区、南海新区,下同)养殖用海秩序、推动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强化政策扶持,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科学管海用海,推动养殖产业向远海、深海和海底拓展,促进海上粮仓建设,增加优质安全的蓝色食品供给,着力形成经济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与发展需求相结合。

遵循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威海港总体规划等规划,充分考虑旅游、交通运输等用海需求,统筹安排海上养殖生产及陆域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养殖产业科学发展。

2.尊重历史与逐步优化相结合。

立足养殖历史和用海现状,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对不符合区划规划的用海,在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不再予以续期,并依法责令限期无偿拆除。

3.科学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将养殖用海确权方式由审批方式转为市场化配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实现保值增值、高效利用。

4.产业发展与生态安全相结合。

在海洋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发展海水健康养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促进渔业生产标准化、养殖产品安全化,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威政办字〔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5〕47号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为整治规范养殖用海秩序,改善近岸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确定对市区近岸海域养殖用海进行整治规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提高市区海水养殖管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彻底清理非法养殖,合理压缩近海养殖,引导发展深海养殖,着力规范养殖模式,形成渔业生产与休闲旅游、城市建设、港口航运、环境保护、群众生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二、整治规范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

西起高区与烟台市牟平区分界线,东至经区与荣成市分界线之间的近岸海域。

(二)内容。

1.清理拆除以下海域内的筏架及网箱养殖设施。

初村至影视城:离岸1000米内海域;影视城至小石岛:离岸2000米内海域;小石岛至远遥咀:离岸2000米内海域;远遥咀至靖子头:远遥中心渔港航道以南、中心渔港至褚岛航道及国家浅海海上综合试验场范围内海域;猫头山至合庆饭店:离岸2000米内海域;日岛至皂埠咀:东部滨海新城建设涉及海域;皂埠咀至茅子草口分界线:离岸6000米内海域。

2.在清理海域的外缘线上布设警示浮标,加强管理。

对清理海域外的筏架养殖用海,按规定处理后依法确权,进行规范。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农超对接促进现代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农超对接促进现代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威政办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农超对接促进现代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3〕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和服务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市场供给,保持价格稳定,保障食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有关规定,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认真落实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

市域内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且混装比例不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5号文件关于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等政策,确保2013年6月30日前落实到位。

二、不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三)发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的作用。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超市入市要求,进行农产品深加工。

对积极参与农超对接且对接效果显著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时给予资金倾斜,在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资金时给予优先安排。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威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传染病防控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现就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确定的20条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2020年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对文件提出的20条政策进行了责任分解,形成了任务分工方案(见附件),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严格履行主管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下同)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和任务分工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政策学习和解读,抓紧研究制定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对原有政策与省里政策不一致的,要尽快修订,让企业充分、及时享受到政策支持。

执行最高标准支持企业发展。

对各项支持企业发展的弹性政策标准,要坚持“办理时间就短不就长、支持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现有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企业进行顶格支持,最大限度解决非常时期企业面对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建立政策兑现“绿色通道”和帮扶机制。

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进一步减少企业办事时间、环节。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批)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威政办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批)的通知威政办字〔202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7日威海市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批)为深入推动省、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落地,进一步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切实纾解企业复工复产压力,促进经济尽快恢复发展,在前期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再制定如下措施。

一、缓解企业用工压力1.完善用工服务保障机制。

健全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供给、用工服务专员、政策落实“四张清单”,做到一企一策、快速响应,“一对一”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短缺问题。

依托威海市就业服务平台,2022年6月底前,分地区、分行业、分专业、分工种策划举办60场以上线上专场招聘会,帮助不少于600家重点缺工企业解决用工需求。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落实住房补贴。

2022年,继续实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

可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员工且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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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3]35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3
【实施日期】2013.05.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5)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3〕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我市家禽生产的影响,维护家禽养殖、加工、经营、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种禽生产进行补贴。

以2013年3月31日存栏数为准,财政按每只种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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