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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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政府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4、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5、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涉及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6、事件:是指不依经济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9、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0、公司: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股份:事实股份有限公司不知船分成的等份。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经济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经济实体。

6)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7)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破产:“破产”一词有2种含义。

第一,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状态。

第二,破产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情况下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法》将破产定义为:当债务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使得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10)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1)后履行抗辩权:指双方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名词解释_经济法

名词解释_经济法

1、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的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之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市场经济法律:是指直接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若干相关法律部门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数目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以上的发起人组织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0、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1、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法考点汇总

经济法考点汇总

经济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指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第四,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五,经济法属于国内法的体系;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8、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1、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名词解释

经济法的名词解释

经济法的名词解释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活动法律规则、经济组织法律规则、经济制度法律规则以及经济法律规范等内容,其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一、市场经济活动法律规则(包括民商法、竞争法等):1. 民商法:指民法和商法的总称,主要规定了个人和商业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内容。

2. 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经济组织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合作社法等):1.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2. 合作社法:是规范合作社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合作社的设立、组织形式、成员权益、合作社经营等方面的规定。

三、经济制度法律规则(包括财税法、金融法等):1. 财税法:是规范经济财政和税收活动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税收征管、财政支出等方面的规定。

2. 金融法:是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作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银行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经济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等):1. 合同法:是规范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2.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经济法的主要特点是立法目的明确、立法手段灵活、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实践性强。

它的基本原则是市场自由、平等、公正竞争和保护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3、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5、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克服经济危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6、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基本特征,这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共同特征。

7、市场:是交易场所、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资源配置手段(无形之手)8、市场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9、市场规制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搜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2、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13、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4、反垄断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15、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1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经济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但不能将经济法简单地等同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而有特定范围。

同时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调整经济关系不全是经济法。

因为经济关系体现为多元化的社会关系。

只有当这种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后才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即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现代法律不仅调整经济关系而且调整非经济关系。

如刑法、行政法等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概念不是排他的。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这种法律不是由民法、商法或行政法等单行法来调整的,而是由其专门的法律来调整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

它并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以往传统的法律部门(民法、商法等)的分支或横断于传统法律部门而形成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它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是对传统法律的修正与补充。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从宏观上对经济的协调与控制为己任的。

它主要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且主要是国家同构成国家宏观经济体系的主体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独立的,但在历史上并不是从来如此。

在历史上它曾从属于民法或行政法等部门,直到后来才独立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单片机,全称为单片微型计算机(Single-Chip Microcomputer),是一种高度集成化的微型计算机,通常被广泛应用于嵌入式系统中的一种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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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经济法:政府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4、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5、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涉及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6、事件:是指不依经济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8、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9、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0、公司: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1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股份:事实股份有限公司不知船分成的等份。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18、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19、合伙: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标,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合同关系。

20、合伙企业:是两个人以上为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2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2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3、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24、退伙:是指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25、合伙财产: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2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8、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

2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

30、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由债务人或债权人诉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31、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2、别除权:破产程序中,设定担保的人可以担保物上优先清偿的权利叫别除权。

33、债权人会议: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并满足各债权人独立利益要求的组织形式。

34、破产宣告: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

35、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6、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8、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9、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0、格式条款:可是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双方协商的条款。

4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面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43、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条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44、抗辩权:用于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45、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财产,商业信誉或者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享有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46、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履行的权利。

47、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48、合同解除:合同成立后,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效力或溯及既往的消灭合同的行为。

49、债务抵消: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行为。

50、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耳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51、合同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出于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52、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53、提存: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54、合同解除:当事人通过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55、合同的转让: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因此分为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务承担:看我的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56、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合同约定的,在发生违约事实时,违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57、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58、担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的法律措施。

59、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60、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61、抵押权:对于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62、质权: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过经登记而供做担保的动产或权利的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63、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已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4、定金: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

65、商标:商标是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特定标志。

66、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67、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识。

68、销售商标: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

69、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示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70、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71、防御商标:是指同一民事权利主体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72、联合商标:是指同一民事权利主体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73、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对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商标权和专利权的统称。

74、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75、商标注册:依法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受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的商标。

76、专利权: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人们对其拥有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77、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经专利人同意而允许他人实施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行政强制措施.78、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有效期间内,行为人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79、商标专用权:即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

80、商标使用许可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实行使得权利。

81、商标转让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

82、商标标记权: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上。

83、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80、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公平的、有效的自由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有效运作。

81、反垄断法:法律对妨碍竞争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8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83、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务或其他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8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做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85、低价销售: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86、搭售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配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87、不正当奖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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