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实施方案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冀财资合〔2015〕1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对照通知要求,科学谋划、规范操作、积极推进项目,做好财政部示范项目和融资平台公司转型项目资金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规范运作,符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报的各项要求,并对上报材料严格把关,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号2015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有关精神,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运作,保障PPP项目实施质量,现通知如下:一、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旨在支持和推动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加快实施进度,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
同时,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一)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脱贫攻坚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脱贫攻坚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三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
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
第五条中、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后,由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申报项目,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县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原审定机关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重新备案。
对于移民搬迁贴息等政策性、创新性支出项目,按照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县财政安排、盘活及整合的专项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下达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浙财基〔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2〕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对《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8〕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月12日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至2024年,届时结合财政部相关工作部署开展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及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核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农计财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部署要求,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
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

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三都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计划实施项目。
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惩暂行办法

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惩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镇和县直部门向上争取项目及资金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嘉鱼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目标考核、以奖代补等新机制第一条县政府每年以文件形式下达各镇及有关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指导性计划,并以此作为考核目标,半年一小结,全年一考核。
第二条完善向上争取项目及资金以奖代补激励机制:财政每年预算向上争取项目以奖代补奖励基金60万元,用于奖励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的单位、工作专班及个人。
其中奖励单位40万元,奖励工作专班及个人20万元。
第三条建立先借后还的大项目前期投入机制:对于大项目前期费用实行财政先垫付,待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抵扣的办法,用于缓解前期投入不足的。
第四条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协调的机制: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商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
第五条建立项目建设问责机制:对完不成年初县定争取项目资金争取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实行通报、通报批评、缓增部门预算等问责形式。
二、具体细则第六条以奖代补规定(一)奖励对象:单位是指从事项目申报、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镇、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
工作专班是指各镇、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项目申报的工作人员。
专班人员奖金由专班牵头人负责分配安排。
(二)奖励范围:1、各镇、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向国家各部委、省、市上级业务部门争取到的支持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各类无偿资金;2、上级下拨的扶贫、救灾、抚恤、优抚、农村医疗救助、低保、养老金、再就业资金、新农合医疗资金、城镇居民医疗资金、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计生家庭奖励、计生免费手术费、计生特困家庭救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公检法司中央政法补助、各类企业补助资金、实物、主管部门拨付的自身建设资金等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并以2008年实际争取额为基数,增加部分适当计奖。
3、承接上级交办的事务或会议接待等补助的资金,不予以奖励。
(三)奖励标准:争取资金奖励标准实行分档、分类考核的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云财规〔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林草局:为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要求,结合我省巩固衔接过渡期新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围绕促进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增收目标,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巩固好脱贫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衔接资金管理,坚持总体稳定、突出重点、聚焦关键、压实责任的原则。
坚持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不变、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总体稳定;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内容进行支持,加大对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监测帮扶对象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脱贫户增收。
二、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省级相关行业部门和各州(市)要按照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脱贫县的顺序进行支持。
切实将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突出位置,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川财农[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2〕7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安排部署,切实抓好成片推进新村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宜居和谐新村的总体部署,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新村(聚居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的原则:(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整体性安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总体规划。
围绕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整合资金。
坚持突出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行“额度下达、明确方向、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管理模式;以新村建设为平台,整合资金,集中投入,协同推进新村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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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创新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方式,根据X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扶贫办相关指导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及精准扶贫“十项行动”,围绕到X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精准施策,坚持以改革为引领,创新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模式,坚决打赢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攻坚战。
二、遵循原则
“先建后补”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后补助”的资金安排方式,即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经项目实施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给予补助标准的财政扶贫资金进行补助。
“以奖代补”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奖补”的资金安排方式,即项目经营主体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的项目,经项目单位实地绩效考评覆盖贫困农户受益面广、收益效果好,根据建设内容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报县级立项、批复,经项目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建设内容按财政扶贫资金补助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项目管理的原则。
以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为导向,以项目实施单位投入为主体,鼓励项目单位加大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覆盖贫困群众情况和投资额度择优选项,按程序申报立项,资金跟着项目走。
(二)总额控制、分类补助的原则。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补助资金按核定的投入额度计算,不封顶不保底。
总额度以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为准,不得突破;单项工程的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的性质分类确定,不得突破计划批复文件确定的额度,相互之间也不得调剂。
(三)明确权责、信息公开的原则。
“先建后补”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内容自行组织实施,县财政、扶贫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督,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县级竣工验收。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单位要将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在县级门户网站和项目村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适用对象、范围和投资补助标准
(一)适用对象。
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种养殖项目、100万元以下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二)适用范围。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可核查的实体项目建设,优先用于种养殖业、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投资、补助标准。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项目,以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为经营主体实施的自筹资金必须占项目总投资的1/3以上;以资折物直接兑现给贫困农户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受限制。
补助标准按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补助标准和参照相关部门补助标准执行,涉及种养殖业项目补助贫困户扶贫资金户均累计不得超过2万元,贫困户利益分红比例不得低于入股资金的5%。
四、项目管理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评审立项、审核审批、自主建设、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管理。
(一)自愿申报。
项目单位按照当年扶贫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县级扶贫部门申报项目。
申报时应说明“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补助模式,“先建后补”项目要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等事项。
(二)立项评审。
项目按程序实行因素法分配或竞争立项,县扶贫部门根据年度扶贫规划,建立县级扶贫项目库。
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能力进行核实,并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保留项目建设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并按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审核审批。
严格按照省定“七流程、十步骤”进行立项审批,并在县级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审定报上级扶贫部门备案。
(四)自主建设。
“先建后补”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主组织施工,并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