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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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医院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制度

医院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章证件的申领与保管第四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需申领证件的,应向医院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医院人事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医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后,医院人事部门协助申请人办理出国(境)证件。

第七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医院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第八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妥善保管证件,防止遗失、损坏。

第九条医院工作人员出国(境)返回后,应及时将证件交还医院人事部门。

第三章证件的使用与回收第十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需使用证件的,应向医院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医院人事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证件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医院工作人员出国(境)返回后,应及时将证件交还医院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损坏、遗失的,应及时向医院人事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医院人事部门负责医院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加强对证件的保管、使用和回收。

第十七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定期对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清理,对过期、失效的证件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情况,应接受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扣押他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二)冒用他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三)未按规定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导致证件遗失、损坏的;(四)未按规定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

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

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对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管理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包括: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保密、机要工作的相关人员;分公司财务系统内各级直接从事资金支付工作的相关人员、资金系统管理员和银行预留印章保管人员;分公司物资设备采购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分公司三总师副职、机关各部室部长(副部长主持工作)、经开主任及副主任、项目部项目经理(执行经理)、项目书记(副书记主持工作);其他有必要进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上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含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集中统一管理。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改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继续按照集团公司原有制度执行。

二、严格出国(境)审查审批管理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原因,可按规定申请因私出国(境),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查审批手续:(一)本人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1(二)分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三)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进行审批;(四)到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领取证件。

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能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工作休假因私出国(境)。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财经、保密等方面的纪律,严禁短期内多次因私出国(境)。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在归国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证件管理部门。

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后不再属于上收范围的,应及时退还其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有关要求(一)各单位一是要高度重视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细、抓实、抓牢。

二是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深入细致做好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摸底工作,积极推进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一、总体要求1.把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三个关键环节:审批、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环环相扣才能堵塞漏洞;2.各单位要建立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全面覆盖、从严审批;3.干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不超过15天;出境(指香港、X门)旅游的,不超过7天,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

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1.由个人提出申请——写清楚何时因何事去何地,申请人亲笔签名2.单位名义出具请示——写清楚何人何时因何事去何地,单位信笺头打印,单位盖章3.《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主要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原件一式两份※注意①主要领导签名需注明同意前往的地点和次数。

如:“同意办理壹年壹次香港签注”或“同意赴泰国旅游壹次”;②单位主要领导出国境的,由单位副职签名。

4.向区领导请示报告——区领导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签名※规则①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区委各部委、群团组织的正职需向区委书记请示报告;②镇(街道)镇长(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需向区长请示报告;③其它区管干部向分管(挂点)区领导请示报告。

5.区委组织部审批——以上1-4项完成后,申请人或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将3份材料交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区委组织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6.办理签证(注)——到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领取《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个人有关证件和《回执》,到公安机关或相关机构办理签注或签证7.交还证件——干部从国(境)外返回7天内,填写《回执》,单位加具意见、盖章,连同个人有关证件交回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三、登记备案各单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干部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信息。

新进人员或登记备案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如调动、晋升、退休等),在发生变化15天内将最新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公安机关备案范围: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股级以上事业编制干部以及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副校(园长)、公办医疗机构正副院长;2.单位自行备案范围:股级以下事业编制干部、普通医护人员、普通教师、村(社区)书记、主任。

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出入境证件是指个人在跨境通行时必备的身份证明文件,其管理制度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出入境证件的定义、管理制度的意义、具体管理规定以及改革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出入境证件的定义出入境证件是由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用于确认个人身份及合法出入境的证明文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常见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旅行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等。

这些证件的作用是确保个人身份真实可靠,避免非法越境和其他违法活动的发生。

二、管理制度的意义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有效防止非法入境和涉外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其次,管理制度有利于确保出入境程序的顺畅进行,提高边境管理效率,为公民和旅客提供便捷的通关服务。

此外,管理制度还有助于国家统计数据的准确记录和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具体管理规定为了有效管理出入境证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各类出入境证件的颁发,需要申请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信息,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证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其次,出入境证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有效期进行管理,过期证件不得继续使用。

同时,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避免遗失或被盗。

此外,我国对于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出入境证件等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制度,以维护证件管理秩序。

四、改革建议尽管我国的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已经相对健全,但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首先,可以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证件申领和核验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可以推行电子护照和身份证,减少实体证件的使用,提高证件管理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其次,可以加强对出入境证件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打击伪造和买卖证件的违法行为。

最后,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的威胁。

总结起来,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的手续和办理流程

简述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的手续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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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单位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工作人员为个人事务,如探亲、旅游、访友、学习、就医等,申请出国(境)的行为。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加强监督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件;(三)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四)出国(境)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单位对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出国(境)条件;(二)出国(境)事由是否真实、合法;(三)申请人是否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因私出国(境)申请,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如下:(一)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审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二)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审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三)其他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审批人员审批。

第三章出国(境)证件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妥善保管工作人员的出国(境)证件,确保证件安全。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或需更新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到期前,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回国(境)后的管理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境)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报告出国(境)情况。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境)后,应继续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影响工作。

事业单位人员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出入境证件管理,确保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以及聘用人员。

第三条出入境证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服务为本,保障需求。

第二章证件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填写《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签署意见;(三)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获得批准后,由单位统一办理护照、签证等证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填写《事业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签署意见;(三)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获得批准后,由单位统一办理护照、签证等证件。

第六条事业单位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出国(境)的,可先行办理临时护照、签证等证件,并在事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证件使用与保管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应妥善保管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变造。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条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归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护照、签证等证件交还单位。

第十条事业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归来后,应及时将护照、签证等证件交还单位。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由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二)将护照、签证等证件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三)在国外从事违法活动的;(四)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出入境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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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
年版)
一、引言
因私出国(境)是指个人事务、私人事务、商务、旅游、探亲、访友及科研等非公务性质出国(境)的行为。

为了规范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工作,便于管理和服务群众,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准许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1. 私人事务
准许出国(境)处理私人事务,如: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参加国际学术、文艺、体育比赛、展览会议等。

2. 商务活动
准许出国(境)处理经贸合同、往来款项、技术合作、项目洽谈等商务活动。

3. 技术服务
准许出国(境)参加为进口设备、重要工程建设、国外援助等提供的技术服务。

4. 研究培训
准许出国(境)参加海外短期进修、培训,学术考察等。

5. 其他
准许出国(境)应急、人道主义救助等其他情况。

三、证件类型
1. 护照
因私出国(境)需持有有效护照。

护照由主管部门统一签发,有
效期为10年,未满16周岁的儿童,有效期为5年。

2. 签证
根据出访目的、持有护照类型、停留时间等因素,申领相应签证,签证种类包括:旅游签证、商务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等。

四、证件申领和管理
1. 申领
因私出国(境)需要件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交涉、报批或者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证件申请书报送主管部门
办理。

2. 管理
领取护照后,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护照。

护照遗失、损毁、过期
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补办或者重新办理护照。

临时需要出国(境),
未取得相应证件的,可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证件。

五、服务保障
出国(境)前,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应当提前了解相关航班信息、手续要求等信息,以免影响旅行。

如需帮助,可以向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咨询、求助。

六、违规处理
对涉嫌出借护照、冒用证件、毁坏或涂改护照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应当由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或者配合其他行政管理措施进行
处理。

七、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以本管理制度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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