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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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2篇)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2篇)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模范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通过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研究和总结,可以更好地指导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激励。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进行总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物质奖励措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培训与发展机会。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1.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应通过增加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奖励资金来提高待遇水平。

可以通过设立劳动模范基金、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强化对劳动模范的资金支持。

2.加强政策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劳动模范的重要作用和政府对他们的承诺,从而激励更多人投身于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中。

3.完善评选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同时,应建立健全市县以上劳动模范评选标准和程序,提高评选水平和公信力。

二、增加物质奖励措施1.提高经济奖励水平。

加大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经济奖励力度,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使劳动模范的物质待遇更加优厚。

2.发放实物奖励。

除了经济奖励外,还可以给予劳动模范一些实物奖励,如奖励房屋、汽车等,提高劳动模范的生活质量。

3.推动多元化奖励形式。

除了经济和实物奖励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奖励劳动模范,如给予荣誉称号、优先享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等,使劳动模范在各个方面都能感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爱。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1.加强医疗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报销比例、扩大医疗保障范围等措施,为市县以上劳动模范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2.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养老金发放力度,确保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晚年生活质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赣府厅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

三、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发[2011]4号《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多年来,我省为改善和提高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的待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2年8月由原省人事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的荣誉津贴标准做了调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经研究决定,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除按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外,对其荣誉津贴再次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荣誉称号的人员,调整荣誉津贴标准如下: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60元调整为12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00元调整为20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最高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既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其荣誉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经费开支渠道。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办理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荣誉津贴程序。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表》(表样附后)并附荣誉证书或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原件,按下列程序办理:先进工作者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劳动模范属于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审查确定。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选编目录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获得朝鲜战斗英雄、勋章的朝鲜族人员退休时能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摘录)(1979年9月13日) (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试行《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44号) (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功臣、记大功、勋章的人员是否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问题的复函(1980年4月6日) (8)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答复(1981年8月7日[81]劳险字14号) (9)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立过大功的工人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1年8月25日[81]劳险便字73号) (10)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关于劳模退休待遇问题”答记者问(摘自1981年9月23日《工人日报》) (11)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出席一九六O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1982年9月16日劳人险局[1982]8号) (13)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教师为部级劳动模范的决定(1983年4月18日[83]教师字第9号、教工[83]字第7号) (1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3年3月5日劳人险函[1983]25号) (15)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84年8月29日国发办[1984]75号文转发) (16)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23日[85]公政治第304号) (18)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1985年11月13日劳人老[1985]11号) (19)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1986年2月18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法院系统的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待遇的通知(1987年5月16日法(人)通字第3号) (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检察系统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22日[87]高检人厅字第128号) (22)交通部、中国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北归船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88年12月8日[88]交人劳字722号) (23)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21日人退发[1989]1号) (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 (26)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模范所获奖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4日国税函发[1990]638号) (28)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劳模管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9月10日工发函[1992]98号) (29)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1995年12月20日组通字[1995]41号) (31)全总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总工办发[1996] 2号) (32)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年6月24日工函字[1996]53号) (33)人事部关于共青团中央“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1999年12月8日) (34)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2日工经发[2001]3号) (35)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9月25日工经函[2003]10号) (37)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出席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先进集体代表不能认定为全国劳动模范的函(2004年7月12日工函字[2004]225号) (38)1950年一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历次劳模表彰大会 (39)浙江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文件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总工会、省劳动局《关于获得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年12月6日浙革[1979]154号) (42)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1980年5月24日省总工字[1980]96号) (44)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局关于劳动模范享受退休优异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总工字[1982]2号) (45)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浙公政治[85]271号) (46)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落实民政部授予我省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88年3月18日浙民人字[88]40号) (47)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一九八七年度省劳动模范晋升工资奖励的通知(浙总工字[1988]43) (48)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省级劳动模范晋升工资奖励的通知(浙总工字[1989]37号) (5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1990年6月14日浙政办发[1990]82号)………52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浙总工字[1990]46号) (5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1990年7月16日浙政办发[1990]99号) (5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10月5日浙教人字[1991]第420号) (55)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七五”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浙人奖[1992]28号) (57)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改变办理1956年至1964年期间省级先进生产者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报批手续的通知(浙人退[1992]46号) (59)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下放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审批权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38号) (61)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先进统计工作者补入1956年至1964年我省历届先进生产(工作)者范围的通知(1992年8月10日浙总工字[1992]62号) (6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给获得“浙江省199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被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升级的通知(浙人奖[1993]93号) (64)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提高获得“浙江省1958年度文教战线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称号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72号) (65)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农口系统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可按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通知(1994年11月5日浙总工字[1994]73号) (66)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关于有关人员高套低档服务(岗位)工资的答复(1995年1月12日浙改机工[1995]1号) (6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浙政办发[1996]256号) (68)浙江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若干问题的答复(1997年1月6日浙工经函字[1997]1号) (71)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8日浙总工字[1997] 48号、浙人退[1997]139号、浙劳险[1997]194号、[1997]财行105号) (7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5日浙人退[1997]248号) (76)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荣获省以上劳模、先进称号的职工退休后一次性补贴审批办法通知(1998年5月25日浙总工字[1998]29号) (77)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1955年、1962年农口系统农业劳动模范、模范工作者退休优异待遇的通知(1998年11月1日浙总工发[1998]44号、浙人退[1998]211号、浙劳险[1998]248号、浙财农[1998]330号) (80)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4日浙人薪[2002]205号) (81)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浙总工办发[2003]64号) (8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2004 年2月6日浙政办发[2004]11号) (86)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浙总工办发[2004]9号) (89)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荣获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名单的通知(2005年5月18日浙人公[2005]107 号) (90)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我省劳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13日浙总工发[2006]30号) (91)。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2•【文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2018年3月22日)为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现就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作用、工会监督作用、群团组织动员作用和社会支持作用,完善多方参与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

——重点突破,多措并举。

以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为重点支持对象,着力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拓宽收入渠道,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强化评价使用激励,优化社会环境,全面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水平。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改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偏低现状,促进广大技术工人爱岗敬业;坚持长期稳定支持,不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全体技术工人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5]1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5]1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赣府发[2004]13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制度制度执行的除外)、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

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缴费情况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等有关情况,在参保缴费后30天内及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15天内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督促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常政办发〔2014〕16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6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市总工会等单位制定的《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8日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市总工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不断营造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企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制度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常州市及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常州市及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

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常州市级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模荣誉津贴。

评出劳模后,企业应该及时为劳模办理劳模荣誉津贴手续。

二、企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来源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

2.农民劳模和关闭、停产、破产企业劳模所需资金,按常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3.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个城区所属改制企业、特别困难企业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区和市财政各半承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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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府厅字[2014]51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6次联席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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