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进出口指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8.27•【文号】[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施行日期】199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公安部,机械部,冶金部,内贸部,海关总署,轻工总会,总后勤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现将有关部门、地方经营上述五种废旧物资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五种商品均可委托核定的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述商品的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进口商品,暂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
三、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暂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上述五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所核定的公司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核定公司经营资格。
废旧物资回收安全合同(精选)(含多场合)

废旧物资回收安全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回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废旧物资回收的安全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标的1.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废旧物资的回收,具体物资种类、数量、规格等详见附件《废旧物资清单》。
1.2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废旧物资进行安全、环保的回收处理。
二、合同期限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同意续签,应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3.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废旧物资,并保证所提供物资的质量、数量、规格等与附件《废旧物资清单》一致。
3.2甲方应确保所提供废旧物资的来源合法,不得含有任何违法、违规、侵权等情形。
3.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回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建议。
3.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回收费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4.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甲方提供的废旧物资进行安全、环保的回收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处置。
4.2乙方应保证回收处理过程中不损害甲方利益,不造成环境污染。
4.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废旧物资的相关信息,以便进行回收处理。
4.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回收费用。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5.1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回收费用,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回收费用清单》。
5.2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回收费用,乙方应出具正规发票。
六、违约责任6.1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废旧物资或提供不符合约定的物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6.2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回收处理或造成环境污染,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31•【文号】外经贸贸发[2001]283号•【施行日期】200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公司:为完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的审批工资,简化进口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结合废物进口工作实际,现就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和废塑料(以下简称“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对“五废”进口经营公司实行备案制度,并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废物进口审批工作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不再受理“五废”进口企业经营资格申请和公布“五废”进口核定公司名单。
二、申请经营“五废”进口的企业,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括与“五废”相关的大类商品,要符合《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相关规定。
三、此前经外经贸部核定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自动获准备案,继续享有相关废旧物资的进口经营资格。
但如发现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其“五废”进口申请。
四、获得备案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具有全国代理权,不再受代理地域限制。
五、本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五废”进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调整国家年度商品编码后的《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5.01.24【实施日期】2005.0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因国家年度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部分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物的商品编码有所调整,现将调整编码后的《目录》予以发布。
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内“进口废物名称”栏目格式限制,为便于管理,经研究,统一简化有关货物名称,简化后的货物名称详见附件“证书名称”,“证书名称”与“货物名称”所指货物的含义和范围相同。
对2004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已经调整商品编码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含),逾期未使用完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直接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进行更换。
自2005年4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凭2005年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环保项目检验合格后出具《通关单》,海关凭2005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通关单》验放进口废物。
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39个范本)

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39个范本)【导语】开旧物资回收公司填写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那么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才规范呢?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本文整理了39个旧物资回收经营范围范本。
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范本1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线电缆、电脑及配件、塑料制品、办公用品、酒店设备批发零售;空调销售、安装及维修;市政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及维修(除特种);室内外装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2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金属回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3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收购、销售: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木材、废纸、废纺织品、废旧机械设备、废旧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塑料;再生资源利用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4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回收废钢及加工、废旧物资回收(含生产性废旧金属,除冶炼,不含热加工、化学加工、电解电镀,除危险废弃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5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6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含废旧金属回收、处理),道路普通货运。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7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8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废旧有色、黑色金属的回收;建材(除木材)、水泥、钢材、五金交电、铁合金系列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爆炸品)、办公设备、普通劳保用品、塑料编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许可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9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8【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5月28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废旧物资进出口指南
废物进口篇一、进口废物类别(三大类)。
1.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详见《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详见《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
三、审批流程。
1.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由利用企业或者其代理进口商直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须自动许可类进口固体废物申请表和利用企业备案表、进口商备案表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2.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或者其代理进口商须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利用企业所在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经逐级核查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须提供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申请书和利用企业备案表、进口商备案表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1页四、进口废物的相关制度及条件。
1.国家对进口废物实行总量控制,目录管理制度。
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定点加工单位。
3.目前,国家环境部还没有对进口废塑料实行定点管理。
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程序详见《申请进口废塑料办事指南》4.进口废物实行境外企业注册和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
境外企业需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经批准取得注册证书后才可向中国企业提供废物原料进口。
5.进口废物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实行登记制度。
详见《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通告》(2007年52号公告)。
6.进口废物的企业必须具备《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到商检局、海关备案注册,去当地的外贸局办理)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到商检局办理)。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修订)【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关于调整和修订2009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9.07.03【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二、对新增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固体废物,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照原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备案、料件进口等海关手续,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活动物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6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10章谷物第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17章糖及糖食第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21章杂项食品第22章饮料、酒及醋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25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29章有机化学品第30章药品第31章肥料第32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第40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1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42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3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47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48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49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蚕丝第51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2章棉花第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4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55章化学纤维短纤第56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57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58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59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64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65章帽类及其零件第66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67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68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69章陶瓷产品第70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71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72章钢铁第73章钢铁制品第74章铜及其制品第75章镍及其制品第76章铝及其制品第77章(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第78章铅及其制品第79章锌及其制品第80章锡及其制品第81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82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又及其零件第83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85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86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88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89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0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1章钟表及其零件第92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93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94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名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96章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97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第98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依据。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模版(2篇)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模版____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安全施工承诺书____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确保____公司旧物资处理:厂內设备、物资及构筑物、建筑物处置拆除项目施工期间作业安全,我方已认真学习并认可贵公司提出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现向贵公司承诺如下: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条例》、《社会治安综合奖惩条例》、《建筑拆除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条例。
2、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及国家、行业等有关的安全规范要求,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防范措施,并制定三级应急预案,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____对工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承诺培训已达到预期效果。
3、施工期间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实施对施工项目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
4、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于本工程的所有施工和运输机械进行检修和保险,保证机械施工安全。
施工中加强现场管理,避免机械事故发生,消除一切因机械缺陷而导致影响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影响环境的因素或现象。
5、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安全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及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措施需经专业工程师____,实施过程前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
无安全措施和未进行技术交底的,严禁施工。
6、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安全施工方案和各项技术规范进行文明施工,不野蛮作业,防止电击、坠落、机械伤害、火灾、有毒有害等事故发生。
7、根据项目作业特点及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进入作业现场前,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各种安全防护用品,保证在现场进出口醒目处及施工区域等处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以保证人员安全。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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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进口篇一、进口废物类别(三大类)。
1.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详见《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详见《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
三、审批流程。
1.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由利用企业或者其代理进口商直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须自动许可类进口固体废物申请表和利用企业备案表、进口商备案表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2.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或者其代理进口商须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利用企业所在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经逐级核查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须提供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申请书和利用企业备案表、进口商备案表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1四、进口废物的相关制度及条件。
1.国家对进口废物实行总量控制,目录管理制度。
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定点加工单位。
3.目前,国家环境部还没有对进口废塑料实行定点管理。
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程序详见《申请进口废塑料办事指南》4.进口废物实行境外企业注册和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
境外企业需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经批准取得注册证书后才可向中国企业提供废物原料进口。
5.进口废物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实行登记制度。
详见《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通告》(2007年52号公告)。
6.进口废物的企业必须具备《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到商检局、海关备案注册,去当地的外贸局办理)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到商检局办理)。
五、海关验放。
对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一律凭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验放。
废物加工篇一、废电线电缆3销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110号),编写本办事指南。
;不接受代理公司或进口单位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废塑料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税务登记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2、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污染防治设施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
3、废塑料加工产生的废气(臭气)治理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处理,治理必须有治理方案及图纸,并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协议。
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须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通过。
废气监测验收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但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为必测项目。
4、厂区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厂房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标准。
厂区功能布局合理,厂容厂貌整洁,整齐有序,所有车间必须分为原料车间、生产车间、成品与半成品车间和不可利用废物车间。
5、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有正常运行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破碎设备和造粒设备或其它加工利用废塑料的机械。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能力核定),并有相配套的辅助生产设备。
7、直接利用废塑料生产产品的,必须提供生产产品添加废塑料的比例和往年产品的销售记录或税收单据,添加的废塑料生产量不低于10吨/天。
8、企业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现场操作工人不少于10人(应提供上个月社保征收核定单来核定)。
9、有效的工商、税务、环保证件原件,并整齐有序在办公室悬挂。
10、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财务制度、工作守则、操作规程、考勤制度、安全制度等,并整齐在办公室或车间4显眼处悬挂。
11、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技术工人必须有劳动等部门培训的上岗证。
1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
13、厂区与厂房设计图、平面布置图等。
14、废物加工机械和装卸机械设备情况明细表。
15、厂房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
16、厂界与居民文教区等敏感地区距离大于200米。
17、不可利用废塑料和铁丝过滤网必须建专门仓库贮存并将其交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收集处理,仓库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18、厂区无露天焚烧或土法焚烧迹象。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基本要求(一)进口的废塑料必须达到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
(二)进口废物及其加工利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进口废塑料原料、产品整齐分类堆放,有清晰标示牌。
不可利用废物进仓库堆放。
(四)现场库存原料、产品和不可利用废物必须与进口废塑料单据、产品销售凭证及不可利用废物去向记录情况相符合。
(五)废物加工作业不得露天进行。
现场检查进口废物,没有发现达不到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废塑料。
(六)已经申请到进口废塑料批准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规定,每季度向当地市级环保局报送《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一式三份,不按时报送者不得再次申请。
(七)企业近三年进口废塑料、产品和不可利用废物每批次进、出厂原始记录台帐,按时间先后顺序归类整理。
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企业近三年与国外供货单位签订的购货合同,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企业近三年每批进口废塑料向海关报关单据等资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企业近三年每批进口废塑料检验检疫通关单据等资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八)做好废物档案管理。
建立档案库,分类装订成册,专人保管。
包括企业建设和经营的各类基础材料及行政部门审批材料。
生产的产品与不可利用废物总量应当等于进口废塑料总量。
档案资料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妥善保存近三年的档案资料。
建议分别建立9个档案:5档案之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原件、环保设施设计图纸及验收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厂区与厂房设计图、平面布置图等、消防意见书、企业代码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必须悬挂在办公室)。
档案之二:海关:逐月将每批次报关、增值税、关税等凭证登记造册;商检:逐月将每批次通关凭证等造册登记。
档案之三:货物入库帐。
逐月将每批次进口的废塑料造册登记。
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档案之四:货物出库帐。
逐月将每批次销售的产品造册登记,并附上销售税单。
档案之五: 逐月将当地国税纳税凭证、地税纳税凭证造册登记。
档案之六:不可利用废物接收单位的合同。
不可利用废物每批次出厂记录台帐。
档案之七: 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明细表、逐月工人工资表、上个月社保征收核定单、有效的技术工人上岗证、电费单、水费单。
档案之八: 废物加工机械和装卸机械设备情况明细表、加工利用机械使用说明书。
档案之九: 企业近三年与国外供货单位签订的购货合同,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三、申请须提交的材料1、进口废物申请书(如不是法人来申请,经办人须持有利用单位法人委托书(经公正处认可的))、《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验收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废气(臭气)治理方案及协议书,污染治理设施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
3、有关证照文件:包括有效的工商执照、国地税登记证及纳税单、企业法人代码证、消防意见书、社保征收核定单、技术工人上岗证、场地使用证明、加工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不可利用废物处置证明、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
5、《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及《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委托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具有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
6、非首次申请进口的单位,须报送上年度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7、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证书。
8、非首次申请进口的单位,必须提供报关、通关、产品销售、不可利用废物去向等台帐。
四、申报、审批程序加工利用单位向环保局提出申请→资料审查、收备案表→现场勘查(现场检查表须企业法人代表签名)→中心集体评议→通过备6案审查→委托环境风险评价→提交《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表》、《进口废物申请书》等系列资料→业务科室会审意见→呈局领导审批→省环保局复审→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广东省环保局2008/01/05)进口废物环保审查指南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二、进口废物申请受理的原则1、凡申请进口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见附件一)的废物作原料加工利用时,必须由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2、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如实填报《进口废物申请表》。
3、非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的或末如实填报《进口废物申请表》的,有关科室不得受理其进口废物申请。
4、申请单位必须是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企业。
三、申请进口废物必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材料①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进口废物申请书》;②由具有环境风险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③营业执照复印件;7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⑤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意见(格式见附件三)2、验证材料①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有效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②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凡未按规定提交申请、验证材料的,市环保局不予受理其进口废物申请。
四、进口废物申请申批、管理程序五、确定进口废物建议批准进口数量的一般原则1、第七类进口废物批准进口数量一般原则①第七类废物批准进口数量(吨),一般控制在每平米拆解场地(水泥地面)面积每年1吨;②进口、加工利用过程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暂停审批。
2、其他进口废物批准进口数量的一般原则①以企业设备生产能力批准进口数量;②进口、加工利用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暂停审批。
六、报告制度废物进口和利用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见附件五)报省环保局,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及所在地环保局,每年12月底向市环保局报告全年加工利用情况,作为继续申请的审查材料。
8(清远市环保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8〕23号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第11号公告,自3月1日起执行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