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借款涉税风险

合集下载

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的无偿借款现象日益普遍。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了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旨在为公司在无偿借款活动中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无偿借款,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资金,出借人无需支付利息的借款行为。

在我国,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公司间的合作。

然而,无偿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对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合同依法成立。

2. 无因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借款原因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3. 非要式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三、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等,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用途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应当还款之日起计算。

4. 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4)诉讼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公司对公司 借款协议风险点

公司对公司 借款协议风险点

公司对公司借款协议风险点公司对公司借款协议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风险: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企业借贷合同若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因此,公司之间的直接借款行为可能面临合法性风险,一旦被发现,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2.利息无法获得支持:由于违法性,借款利息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即使双方约定了利息,也可能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法实际收取。

3.担保不生效: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

尽管担保合同可以另行约定,但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担保通常不会生效。

4.资金安全风险:出借资金的公司需要特别注意资金安全问题。

如果借款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破产等情况,出借资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5.税务风险:公司之间的借款可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税务纠纷,增加公司的税务负担。

6.借款用途风险:出借方应关注借款方的资金用途,确保借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

如果借款被用于非法活动,出借方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7.利率风险:双方约定的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果利率过高,可能会引发法律争议,导致合同无效或面临调整。

8.还款风险:借款协议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

如果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出借方可能面临资金回收困难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公司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应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调查,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同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借款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非常普遍,但是这其中的税务风险,都清楚吗?今天财会君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风险都有哪些?借款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费以及印花税,下面逐一来解析。

增值税风险1、贷款服务视同销售A公司从B公司借入往来款(借款),本质上是就是A公司占用了B 公司的资金,站在B公司的角度看,就是提供了借款服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种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有人就会说了,B公司是无偿借款给A公司的,并没有收取利息,也需要交增值税?对,因为税法里还有“视同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这就意味着,即使B公司不收利息,也需要视同B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并收取了利息来交增值税。

一句话,不是你说不收利息就可以不收,不收可以,但增值税还是要交。

既然B公司实际没有收取利息,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按多少来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财会君就遇到过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被稽查补交增值税的真实案例,实务中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很常见,各位要注意这类业务的增值税风险,建议避免企业间往来款的长期挂账,提前做好资金的偿付安排。

2、免征增值税情形正是因为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太常见,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特意对部分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1)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集中延续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就得到了延续,免征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方法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方法

关联企业间⽆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法关联企业间⽆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税务风险:1、关联企业间⽆偿借款将⾯临按照⾦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偿将资⾦让渡给他⼈使⽤的涉税问题,《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为。

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与公司之间发⽣的资⾦往来(⽆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偿借款⽆收⼊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借给另⼀家企业使⽤,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为,不能视为⽆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偿获得另⼀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为,进⽽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偿,纳税⼈有义务证明⾃⼰“⽆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企业都适⽤。

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核⼼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融保险业”税⽬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为。

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

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49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孙欢 江苏省常熟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集团企业内成员单位间资金借贷发生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主要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选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规避涉税风险。

本文结合实务中凸显的借贷案例和遇到的问题进行涉税分析。

关键词: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借贷;有偿;无偿;风险引言集团企业提高整体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是核心,应对内良性循环挖掘潜力,对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集团内成员单位间(未包含集团)无偿借贷案例集团A 下有多家成员单位B、C、D、E 等公司,2019年集团A 为提高整体业务发展决定改变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统一由集团A 管理安排。

7月安排B 公司 5000万资金无偿贷给C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此时B 公司长期银行借款2000万,长期借款合同期间2017.1-2020.6,年利率6%;同月安排D 公司2000万元资金无偿贷给E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D 公司账上无外部借款。

B、C、D 企业所得税税率15%,E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一)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三、2019.2.1-2020.12.31,对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经分析,B 与C、D 与E 均属于A 集团内成员企业,签署无偿借款合同,发生资金借贷无偿业务,期间2017.1-2020.6,业务实质符合20号文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开具*税率发票。

分析: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未设定借贷资金来源,可自有资金也可外部融资。

(二)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可在该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内容及主要税务风险(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主要内容资金管理一直是房地产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家政策进一步调控的影响,集团化的房地产企业出于融资、内部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等因素形成了集团公司与其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相互拆借的关联交易。

目前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业务按照是否涉及资金利率可以划分为有偿资金往来和无偿资金往来。

按照是否为自有资金划分可以分为借款资金拆借及自有资金拆借。

例如集团企业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融资后借给集团内部单位,还是利用利润留存相互拆借资金。

许多集团企业为达到集中管理的目的会采用“资金池”模式。

下文重点按照有偿资金借贷及无偿资金借贷的划分方式解析相关的涉税问题。

(二)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税务风险的表现近年来,集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违规资金拆借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在实际经营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往往对资金借贷的税收政策不能准确把握,导致与之对应的资金运作产生了税务风险。

例如,某上市公司A是一家建筑公司,年均外部借款近20亿元,财务费用高达8000万元,如此高额的借款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过调查,该企业利用上市公司的身份以较低的资本获得资金,并无偿拆借给集团内部房地产公司使用。

A公司最后因违规拆借资金被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1亿元,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针对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

二、企业集团内资金往来的增值税识别与控制集团企业内的资金往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向支付资金的单位支付利息及利息性质的资金占用费时,收入利息的一方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

(一)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在增值税方面一直有税企争议,随着财税【2019】20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部分集团企业内部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风险管理分析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风险管理分析

法治•税务企业隼团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风险管理分析□长沙唐小桃集团内的中小企业利用集团母公司规模大、授信额度高、融资能力强的优势,以集团母公司名义统一借款、统一分拨、统一归还,以支持集团内中小企业发展。

企业经办部门在办理统借、分拨、统还等统借统还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风险点。

本文在分析相关政策与实务操作的基础上,将统借统还业务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期望能对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办理提供借鉴。

一、统借统还业务概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年前就出台了有关统借统还业务免税政策,并在此后年度不断完善,特别是营改增以后,此优惠政策更是得到了延续和补充。

财税字〔2000〕7号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统借统还业务究竟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当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将所借到的款项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三规定,对于统借统还业务,如果由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经办主体,将从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收到的款项借给下属单位使用,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时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水平或债券票面的利率水平,则此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若是统借统还经办主体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时,利率水平高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水平或债券票面的利率水平,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对于统借统还业务,可以划分为两种业务模式:模式一是由企业集团或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作为统借统还主体,由其直接办理统借、分拨、统还业务。

模式二是由企业集团作为统借、统还主体,但具体业务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施,企业集团负责统借和统还,集团所属财务公司负责签订协议、分拨资金和收取借款本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稽查局在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发现该市一家家具制造企业“其他应收款”挂账8000万元,经核查明细,属于向老板另一家关联公司的借款,而且借款时间已达1年之久,税务人员依法要求企业缴纳了增值税近28.8万元,并依法处以1倍罚款以及相应滞纳金。

借款利息计税
1、借款本金=8000万元
2、当时同期贷款利率=6%
3、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
4、利息计算的增值税=8000万元*6%*6%=28.80万元
参考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本条不包含个人向单位提供借款。

股东个人向单位提供借款可无偿计息;关联企业和股东可利用股东借款转给另外关联公司来避免利息,前提是股东个
人借款时间不超过一年;本条的内容将个人向单位无偿提供服务尚未纳入视同销售范围)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个人无偿提供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入视同销售的范围)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税提醒
(1)36号文视同销售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只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应该要缴增值税;
(3)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上述规定体现了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和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与有偿方式对等,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围;同时将以公益活动和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的情况排除在视同销售的范围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针对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按视同销售纳入征税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