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合同行为的法律制度,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以下将对合同违约责任进行详细阐述。
一、违约责任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有以下原则:1. 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合同目的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契约精神的实现。
2. 违约责任应当以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责任主体的过错等因素为依据,适用相应的责任方式和责任数额。
3. 违约责任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标准。
二、违约的类型合同违约可以分为实际履约违约和不实际履约违约。
1. 实际履约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违反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约定。
比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2. 不实际履约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无法履行,或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比如虚假承诺、重大隐瞒等。
三、违约责任的类型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1.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约定。
2. 违约金责任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需要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好,作为一种补偿措施,也可以在违约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违约责任的数额合同违约责任数额的确定原则是实际损失原则、合同约定原则和法定责任原则的综合运用。
1. 实际损失原则是指违约责任数额应当以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实际情况为依据进行确定。
2. 合同约定原则是指违约责任数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但是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数额。
3. 法定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数额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基于通常的经验和习惯进行确定。
五、违约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对某些行业和领域的合同中规定了强制性的违约责任条款。
法学解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法学解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合同法是民事法的一部分,是指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其中,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进行法学解析。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面临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有以下几个特点:1. 义务主体关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即一方主张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补偿为主要目的,旨在修复合同当事人权益受损。
3. 合同约束力: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的约束力而产生的,只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社会广泛适用性。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合同法中规定了多种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履行、赔偿、解除和免除等。
不同的违约责任适用条件也有所不同。
1. 履行责任:履行责任是最基本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2.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当事人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受到合同标的物价值、损失扩大原则等因素的影响。
3. 解除责任:解除责任是指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适用于合同履行受到重大妨碍或不可能履行的情况。
4. 免除责任:免除责任是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如不可抗力、协商一致等。
三、违约责任的适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一些基本的适用原则可以用来解析违约责任问题。
1. 等价原则:根据合同法的等价原则,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实现等价交换。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赔偿等等价补偿。
2. 损失承担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损失承担原则,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违约所引起的损失。
被违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其因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效力最大化原则:效力最大化原则是指合同法应追求合同效力的最大化,保护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浅谈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导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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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违约责任不只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责任方式之一,也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保证债务实行和债权完成有深化意义。
本文拟对违约责任的内涵、归责准绳作讨论,同时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竞合及如何选择,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争议之处作较爲深化的阐释。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准绳侵权责任一、概说合同法上所说的违约责任,指合同的某一当事人因违犯合同的商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有学者将其概括爲违犯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许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规则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合同法》第107条来看,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爲其存在的前提。
既然以合同有效成立爲条件,就有必要区分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
对比《民法通则》之84与106条不难发现,我国立法者明白区分开了合同之中的债务与责任,前者指由法律规则或许由合同商定的当事人应当爲之的义务,然后者则是在当事人不实行或许实行不契合事前商定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违约责任较之合同债务具有强迫性。
至于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能否同义,学术界也有分歧。
笔者认同崔建远教授的观念,即一定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属同一概念,扫除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终止后的过失责任,在此不作详述。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所谓归责准绳,就是指由一定的归责事由来确定行爲人能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准绳。
学术界关于归责准绳尚存在争议,主要分红两种观念,即单一归责准绳和二元化归责准绳。
单一归责准绳指以过失准绳作爲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而非其他;而二元化归责准绳主张,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应一并作爲违约责任的归责准绳。
合同法4-违约责任

合同法4-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时,就构成了违约。
违约责任则是指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或其他法律补救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赔偿损失违约一方应当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的金额应当是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的。
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违约责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还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违约行为可以通过履行合同予以消除影响,那么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请求消除影响:受损害方可以请求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的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赔偿损失:如前所述,违约方应当对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支付违约金: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潜在损失的一种预先约定的补偿。
•解除合同:当违约的程度严重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程度时,受损害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的期限违约责任的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违约责任一般在受损害方发生损失时产生。
如果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违约方提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违约行为已经引发损失,受损害方可以要求提前履行违约责任。
三、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1. 合同约定当一方的违约行为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该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当一方的违约行为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该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对方违约当另一方也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是导致违约方出现违约的原因时,违约方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当一方违反约定,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无论是否免除违约责任,违约方都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制研究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制研究引言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交易活动的基础,合同的履行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当事人可能会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合同法中包含了违约责任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制进行研究,探讨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与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与目的1. 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是受到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它是作为一种补偿措施,为受损害方提供了一种追究违约方责任和获得经济赔偿的途径。
2. 违约责任的目的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的效力和稳定市场秩序。
通过明确违约责任,可以约束合同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鼓励合同履行的自愿性和诚实守信原则。
同时,违约责任也可以保护合同受益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预期的利益。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与形式1. 违约行为的构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一般分为实际履行不符合约定和拒绝履行两种情况。
实际履行不符合约定是指违约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则是指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一般包括损害赔偿、履行责任和解除责任。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履行责任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解除责任则是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违约责任的限制与救济1. 违约责任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得到限制。
比如,合同当事人可能会约定违约方只需承担违约金的责任,或约定违约方有一定的履行期限等。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提供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
2. 违约责任的救济合同法也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
除了损害赔偿、履行和解除之外,根据违约程度的不同,法院还可以判决违约方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比如违约方可能会被判赔偿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
合同法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或不履行,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利益的情况下,对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主持者违约责任、次要违约责任和无过失违约责任。
我们将分别进行阐述。
首先是主要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或不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计算。
2.支付违约金: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是合理的,并且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预估金额。
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作为违约方的补偿责任。
3.履行债务: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方可以通过履行合同的方式弥补违约行为。
比如,如果某个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可以要求其履行交付义务,以满足买方的需求。
其次是次要违约责任。
次要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一定条件发生后,一方未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对方遭受的损失较小,不能完全算作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
对于次要违约责任,一般采取以下措施:1.催告履行:违约方可以催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醒其按时履行。
2.要求赔偿: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并且催告其履行合同义务。
最后是无过失违约责任。
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无过失或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下。
对于无过失违约责任,一般采取以下措施:1.豁免责任:对方可以豁免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并允许其不履行合同义务。
2.部分免除责任:可以视情况将违约方的责任进行部分免除,并要求其尽量履行合同义务。
总结起来,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履行债务等。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有时会违反合同条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
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成为了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面临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并通过案例来阐述相关问题。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是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责任以及违约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等。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约定乙方应按时完工并交付甲方。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工并交付,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使用建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对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损失的计算、损失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方式等。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特定商品。
然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合同利益的损失、额外费用的支出以及可能获得的利润的损失。
三、违约金责任为了强化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金的性质、约定违约金的方式以及违约金的计算等。
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每月按时支付租金。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当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
四、其他责任除了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金责任,合同法还规定了其他违约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状责任、利益返还责任以及解除合同责任等。
《合同法》第107条

《合同法》第107条《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种类和具体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合同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
合同是自愿缔结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责任的存在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正常进行。
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可分为两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损害赔偿是当事人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向对方要求赔偿的一种方式。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种补偿方式。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一方应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从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但不得过分巨额,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
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
当事人当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合法权益所应有的补偿。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通常是以实际损失金额为基础,对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的情况,可参照行业惯例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计算。
合同违约责任的发生可以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等。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认定的情况要求赔偿利息、侵权行为处以罚金等。
总之,合同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形式,对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补偿,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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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
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预期违约。
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其现实表现主要有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雨灾、风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发情况,而这些情况在订立合同时是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
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
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
“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
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
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333333; LINE-HEIGHT: 150%; 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