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批准,依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由具有注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以自有资金为基础经受托人托管,并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向符合当地证监会规定的法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由管理人管理投资运营的证券投资基金。

(一)申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须事先向地方证监会报送基金手续办理申请,并提交“募集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二)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须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的协议、基金管理费的收取、分配规则、监管规定和准入要求等;(三)公司生效募集合同日前,须及时披露有关基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计划发行金额、募集资金用途、已募集金额、投资范围、费用收取规则、回报期限、申购流程等;(四)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披露基金风险提示,详细揭示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使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投资的风险;(五)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后,须及时发布有关行业动态、投资组合变更、投资组合效益、投资者权利的新闻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公正地披露。

(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一管理,具体实施由各地方证监会负责细化制定实施;(二)管理人申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需缴纳相关费用外,还必须向当地证监会开设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公地址;(三)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投资基金信息部成员须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定的从业资格,须要求其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四)管理人须在公开募集发起时刻起,除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更新基金信息外,还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场变化和投资基金表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第四条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参照如下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及“偏离度”的涵义参见《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法规类别】基金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证监基金字[2003]10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09.01【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2003年9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3]104号)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净值表现编制与披露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有关基金净值表现时,应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或披露,并保证净值表现编制所采用的数据准确、连贯和完整。

第三条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资产进行估值。

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进行估值。

(二)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须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封闭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配股和增发新股须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股利收入的确认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四条在编制和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计算期基金净值变动数包括本期基金净收益、期末投资未实现利得变动数、本期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净值变动数,开放式基金计算期净值变动数还应包括本期因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内容由店铺收集整理,希望可以为你的复习带来帮助!更多内容请关注店铺!考点一:基金信息披露基金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是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的披露。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在基金信息披露中应用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银行,采用XBRL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借助于XBRL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升监管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六、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理财意识的增强,基金投资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投资方式。

在基金投资中,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够让投资者了解基金产品的真实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因此,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以期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基金行业最为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对基金的产品设计、运营、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该法规要求在基金募集前,应当公布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向潜在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经营情况、投资运作情况、客户投诉及相关风险提示等信息。

2.《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针对基金销售的一项管理法规。

它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在销售时向投资者提供完整的基金产品说明书,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风险和费用等信息。

此外,基金销售机构还要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是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法规之一,其中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内容包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要求、投资组合的披露、基金业绩的披露、基金费用和风险的披露等等。

4.《关于加强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是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和方式,设立了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等。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1.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是基金产品最为基本的信息披露渠道,通过他们可以提供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收益分配、兑付方式、投资风险等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许可资格清单规定的由投资管理人向基金参与者募集资金,并依照基金合同约定以组合投资管理和管理服务活动形式回报收益的私募投资基金。

第三条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人应当终审信息披露报告书,确保其完整、准确、及时、真实、权威。

第四条全部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必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本办法以及监管性要求进行。

第五条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格式及要求:(一)历史管理报告1. 申报季度资产组合市值运行报告;2. 投资基金最新的回报增长报告;(二)投资管理人公告披露1. 投资管理人公告;2. 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的公告;3.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公告;4. 投资管理人下属从业机构的公告;(三)投资基金其他披露1. 投资基金行为准则及投资政策;2. 投资基金理财计划;3. 投资基金资产组合及交易情况报告;4. 投资管理人及其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管理说明等。

第六条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须及时进行,以便投资者掌握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以便做出明智决策。

信息内容必须时时刻刻客观准确,由投资管理人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投资基金信息化管理系统。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须征得投资基金参与者同意;经征得投资基金参与者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应当把握好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尽可能充分考虑投资基金使用环境和情况,落实到实际操作中。

第九条投资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向基金参与者披露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目的和标准;投资基金涉及的风险及其管理;投资管理人分析和决策标准等。

第十条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要合理组织信息披露以及问答,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必须清楚表明有关事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2.04•【文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3.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1. 简介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投资于基
金市场。

而基金信息披露是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金公司向
投资者提供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管部门监管基金公司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与基金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国家法律法规
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基金法》、《基金管理
条例》、《基金合同》、《基金公告规定》等。

2.1 《基金法》
《基金法》是我国基金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于基金信息披露也作
了规定。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报告等文件中向投资者全面、准确地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
风险、业绩表现等重要信息。

同时,《基金法》还规定,基金管理人
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信息。

2.2 《基金管理条例》
《基金管理条例》是对《基金法》的具体落实,也是基金管理人
的行为准则。

根据《基金管理条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地
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产净值、单位净值、基金份额成交价格等信息。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基金的公告、招募说明书、报告中披露基
金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信息。

另外,《基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的制度和流程,包括基金估值制度、投资者权益
保护制度等。

2.3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合同,也是基金
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

根据《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风险属性等信息,同时还应
当披露基金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等相关费用。

2.4 《基金公告规定》
《基金公告规定》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定,规定了基金公司向
社会公众定期披露基金信息的范围、形式和方式。

根据规定,基金公
司应当定期发布基金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披露基金的投
资状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3. 行业规范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外,我国基金市场还有一些行业规范。

这些规
范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1 《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行业规
范之一,规定了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范围、形式和内容要求。


据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

同时,基金公司还应当在其官方网站
上定期披露基金净值、投资组合等信息。

3.2 《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行业规
范之一,规范了公募基金投资顾问的业务行为。

根据规定,公募基金
投资顾问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风险属性、资产净值、投资组合、
收益等重要信息。

同时,公募基金投资顾问还应当在基金销售过程中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引导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4. 总结
基金信息披露是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金公司向投资者
提供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管部门监管基金公司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体系,保障
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整个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