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
存量用地盘活工作方案

存量用地盘活工作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成为了当务之急。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利用存量用地,盘活土地资源,成为了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存量用地盘活工作方案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有效地利用存量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一、存量用地盘活的现状与挑战。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大量土地被闲置或低效利用;二是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之间的界限不清,存在着大量农村闲置土地;三是城市更新改造存在着大量老旧工业用地和城中村土地需要盘活;四是城市发展需要大量新增土地,但新增土地资源有限,需通过盘活存量用地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成为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
但是,存量用地盘活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土地用途转换难度大、土地污染治理成本高等问题。
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存量用地盘活工作方案,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二、存量用地盘活工作方案的基本原则。
为了有效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保护优质农田和生态用地。
在盘活存量用地的过程中,需要优先保护优质农田和生态用地,确保粮食和生态安全。
2. 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在盘活存量用地时,需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
在盘活存量用地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严格控制土地利用,防止滥用土地资源。
4. 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在盘活存量用地时,需要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5. 加强土地污染治理。
在盘活存量用地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土地污染治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存量用地盘活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为了有效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存量用地盘活工作方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遂府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园区及工业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核心,以优化经济结构、土地利用结构为抓手,以处置低效闲置工业用地问题为导向,全面补齐工业用地短板,强化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属地主管、因地施策工作方针,制定全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促进土地利用高效节约,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联动成渝的重要门户枢纽和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
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和处置,在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2.分类处置。
以促进土地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分类制定可供企业选择的多种处置方式,避免“一刀切”式政策调控影响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3.盘活存量。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4•【字号】抚府办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4日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为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存量工业用地,规范园区用地秩序,提高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以用为先原则。
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宗地状况、产生原因等,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三)盘活存量原则。
对清理出的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三、清理范围、方法和认定标准(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用地。
(二)清理方法。
利用土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彻底查清土地权利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土地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闲置时间及原因等。
【独家】一文读懂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脉络暨【2016】22号文全面解读

【独家】一文读懂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脉络暨【2016】22号文全面解读4月8日刚刚出台的《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6】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是今年上海市首个涉及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政策的文件,是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2014〕14号文为指导思想的落地性文件,是2014年出台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文的接续,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上海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依据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上海城市建设、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地产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市近几年出台的所有关于工业用地的新政及其脉络:备注:目前上海工业用地规划发展方向分为“104区块”、“195区域”和“198区域”。
其中,104区块是指全市现有的约104个规划工业区块;195区域指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实际面积约195平方公里;198区域指规划产业区外、规划集中建设区以外的现状工业用地,约198平方公里。
表格清楚的揭示了本次22号文出台的政策背景,同时向我们透露了一个消息:另一部关于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的文件即将出台!关于本次22号文的全面解读一,22号文重点解决了原土地权利人和新拿地企业如何参与土地转型开发的问题。
对于原土地权利人:由下表可知,文件给出了四种参与方式并对每种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新拿地企业:主要有结余用地转让和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两种情形。
1,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部分可分割转让,但需要取得出让人同意且满足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2,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位于规划工业区块内且符合规划的,经区县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株政办发〔2018〕 2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盘活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
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切实把存量资源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开发园区土地利用效率。
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闲置土地处理50%以上,园区盘活低效土地达到审定总面积的60%,2019年底完成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闲置土地和园区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政府主导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予以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
对因政府各部门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要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三)规划先行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摸清闲置土地、园区低效工业用地的现状和开发潜力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上海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政策是如何的上海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政策:一、上海土地新政政策: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二、工业用地转商住用地政策前瞻。
当前上海有好多大型公司还存有较大的工业用地,但是上海的建筑用地规模已经靠近极限,假如把工业用地盘活了,上海的发展或将更上一层。
那么上海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的新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边小编率领大家一同来认识上海土地新政的有关内容。
▲一、上海土地新政: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上海政府日前下发文件,着力盘活、优化存量工业用地,切合规划条件的存量工业用地在补足地价后转型为研究总部、商业办公、教育养老等种类用地。
与此同时,筹备已久的上海自贸区土地流转条例浮出水面,有望近期宣布。
据上海证券报,自贸区将有望同意将工业用地流转为工业、商业和办公用地三种属性的综适用地 ; 得益于该利好信息,上海自贸板块大涨。
当前跟着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人地矛盾日趋紧张,上海此次对存量工业用地流转的探究对解决大城市土地稀缺有侧重要意义。
近期,上海政府下发《对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行方法 ( 试行 ) 》,只在盘活工业用地存量,为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调整、升级提出详细操作方法。
上海此前已明确,对新增建设用地推行“稳中有降、逐年递减”,并实现规划总规模“零增加”。
截止2012 年末,上海的工业用地总量已累计供给 856 平方公里,占建设用地比重的 28%,土地利用绩效水平差别较大,布局构造有待进一步优化调整。
《方法》同意开发主体经过存量补地价方式,将工业用地转型为研发总部、商务办公、教育养老等种类土地。
可是转型过程须切合政府对地块所在地区的整体规划,经过区县政府指导并同意后方能进行。
对于补缴地价的标准,《方法》规定,转型为研发总部家产项目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外环线之外处域不低于相同地块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外环线之内陆域则一般不低于同样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 70%;转型为研发总部通用类的,市场评估地价不低于同样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各区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资源盘活,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3月31日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存量资源盘活,推动产业焕新和城市更新,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经调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低效用地以及市级盘活存量协调机制认定的存量资源可享受本支持政策。
新供应土地不在适用范围。
(二)实施方式和主体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入股以及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依法委托产权单位或指定的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
由原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授权的运营主体,或由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或运营权后,也可作为实施主体。
二、加强规划统筹(三)鼓励现状用地混合利用现状用地混合利用是指单宗土地上有两种及以上土地用途混合,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土地用途确定主导用地性质,且主导用地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fb04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4f.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现“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未纳入城市统一改造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实施升级改造。
第二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
新建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按“先租后售”方式进行处置。
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标准、出售政策以及租赁企业入驻要求等执行《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13〕58号)规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审核。
符合出售条件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文件后,国土部门可分幢、分层、分单元分摊设置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
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在规划方案确定后,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工业遗产展示、创意产业等建设,土地处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方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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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适应资源环境紧约束下的城市发展新常态,提高存量工业用地的利用质量和综合效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和城市有机更新,支持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建立规范、有序、共享的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国有存量工业用地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坚持内涵式集约发展,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规划,鼓励地区整体转型。
(二)提质增效。
中心城贯彻“双增双减”要求,着力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郊区县以“产城融合、提升功能”为导向,着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利益平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工作,依法制定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统筹转型地区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会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
市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配套政策,做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存量工业用地的使用管理,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存量工业用地转型规划(以下简称“转型规划”)、非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协调推进盘活项目的实施,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域差别化引导)规划工业区块(即“104区块”)主要进行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即“195区域”)按照规划加快转型,通过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
第七条(市级规划引导)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开展全市总体层面规划战略研究,确定与上海全球城市定位、建设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经济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目标相匹配的用地结构、产业布局、发展规模和转型方向,调整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和结构,明确重点转型区域、总体规模及其盘活方向、开发时序和策略。
第八条(区级转型规划)(一)存量工业用地转型规划编制。
各区县政府按照市级相关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区县产业用地布局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以及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转型规划,划定整体转型区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转型区域范围、发展方向、主要功能、实施策略和总体规模等。
2.转型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的功能、规模及布局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和要求。
近期拟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转型区域,存量工业用地转型规划达到规划评估报告及任务书深度的,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可视作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申请阶段环节。
(二)整体转型区域划定。
区县政府应选取集中成片、相对完整的区域,以道路、河道等为界,考虑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关系,综合研究划定存量工业用地整体转型区域。
第九条(年度计划)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年度计划应包括转型区域现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存量工业用地盘活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实施策略方案等内容,盘活项目开发建设规模应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统一管理。
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供。
转型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批准且符合转型发展方向的,可以直接编制转型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要求如下:1.规划编制应对整单元规划进行评估。
2.结合功能定位、产业业态、设施配套条件等,具体确定转型区域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强度、配套设施、道路系统、绿化环境、风貌保护等控制要求。
3.明确转型区域内必须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设施的内容、类型、规模和用地布局。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加强地区城市设计研究,按照建设宜居宜业的产业社区目标,合理确定配套服务设施的比例结构,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功能,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加强土地复合利用,提升整体品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配套完善、功能融合的新型社区。
整体转型区域应加强公共绿地、开放空间控制,增加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公共绿地、广场用地及地块开放空间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15%,地块附属绿地宜沿城市支路或公共设施通道布局,并向公众开放。
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提高支路路网密度,道路间距控制在200米以下,支路路网密度控制在6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发强度,按照同地区商务办公用地标准制定。
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环境保护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交通评估和城市设计研究,合理确定地块容积率,最高容积率不超过4.0。
第十一条(区域整体转型开发机制、方式和要求)(一)区域整体转型开发机制。
可以建立由区县政府主导、以原土地权利人为主体的开发机制;转型区域内土地权利人分散的,可以通过商议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建立以区县政府主导、原土地权利人参与的联合开发体,实施区域整体转型开发,原土地权利人不得单独实施开发。
整体转型区域范围内涉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的,可以参照存量工业用地一并实施整体转型。
(二)区域整体转型实施方案编制。
整体转型开发主体应根据年度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区县政府的指导下,编制区域整体转型开发方案,明确开发期限、地价标准、转型内容、逾期处置方案等内容,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的要求,优先保障公益性设施建设,后进行经营性开发,按照规划实施存量工业用地的整体转型。
分阶段转型开发的,实施方案应明确各阶段开发内容,合理安排开发时序,优先实施公益性设施建设。
(三)区域整体转型相关管理要求。
经区县政府批准,可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实施整体转型开发,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转型为研发总部类用地的,“195区域”“104区块”内的研发总部类用地,均应当以产业项目类自用为主。
其中,“104区块”内因功能需要转型为通用类的,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研发总部通用类,可以出租,但开发单位须在出让年期内长期持有7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2.转型为商业、办公用地的,开发单位须在出让年期内长期持有50%以上的物业产权;位于区县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内的,开发单位须在出让年期内长期持有全部商业、办公用途物业产权。
如果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转型为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的,开发单位须在出让年期内长期持有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的全部物业产权,仅用于出租,不得整体和分幢、分层、分套转让。
3.转型为教育、医疗、科研、养老等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零星转型条件、方式和要求)(一)零星工业用地自行开发条件。
对未划入整体转型区域的零星工业用地,除依法应收回的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根据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同意后,可由原土地权利人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按照规划用途自行开发:1.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类的经营性用地。
2.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3.权利主体单一且周边无规划开发建设用地,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
4.拟转型发展的项目,经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评估,具有明确的产业和功能,并满足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相关准入标准。
对零星工业用地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存量土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采取扩大用地的方式,由零星工业用地的原土地权利人结合开发。
(二)零星工业用地自行开发管理要求。
零星工业用地自行开发的,应向政府无偿提供不少于10%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公益性设施、公共绿地等建设,具体空间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如无法提供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应将不少于15%的地上经营性物业产权无偿提供给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定向用于公共用途,以及区域内土地房屋征收、建设用地减量化等工作的经营性物业补偿。
同时,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要求,对转型为商业、办公用地的,开发单位须在出让年期内长期持有60%以上的物业产权。
第十三条(土地价款补缴方式和要求)(一)地价管理要求。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批准时点进行市场评估,经区县政府集体决策后,由单一主体或联合开发体,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价款,并按照规划用途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中:1.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
2.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如果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转型为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的,市场评估地价需向上修正,具体修正办法另行制定。
3.持有物业的市场评估地价,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修正。
(二)土地价款缴纳方式。
土地价款可以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
第十四条(土地收储)(一)收储范围。
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工业用地使用权收储,工业用地的土地权利人也可以向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使用权收储。
各区县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如黄浦江两岸、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等),以土地收储后公开出让为主,也可实施区域整体转型开发。
(二)利益平衡机制。
采取收储后公开出让产生土地储备收益的工业用地,原土地权利人为法人的,在对工业用地、建筑物、设备等进行评估后收储补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土地储备收益的一定比例,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