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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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改革建议摘要:在新时期,我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奋斗目标。

因此作为国民收入第二次分配、追求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被提到重要位置。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政策“碎片化”严重、统筹层次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缺口”严重等损害公平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者、农村劳动者等的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全国统筹步伐、放宽养老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收益、发挥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福利的作用等方面来加以改进。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公平社会公平一直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指的是“社会应当以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中国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目标,胡锦涛主席给和谐社会这个概念赋予了具体而深刻的概括,就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安全系统,它追求的是弥补市场经济缺陷,从多方面调节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收入补偿制度。

社会养老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追求的更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所有社会成员参与养老保险的机会公平,即所有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统一规定的条件,均被强制性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第二,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后顾之忧来维护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三就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社会成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方面的不公平。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而开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造成的职工养老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20多年的改革,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成功实现了从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国家保障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投保资助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养老保险作为保障老年人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全国统筹的困境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进行深入探讨。

1. 地区差异导致不公平性在我国,每个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尽相同,甚至还存在着城乡差异。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居民收入水平不同,导致同样的缴费却享受不同的养老保险待遇,造成了不公平性。

2. 跨省就业难以转移社保待遇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导致跨省就业的人员难以转移社保待遇。

这种情况不仅给个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也加剧了各地财政的压力。

3. 财政压力大由于养老保险经费主要依靠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而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广,待遇水平较高,导致养老保险财政压力加剧,出现了基金缺口的情况。

二、解决对策1. 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解决地区差异导致的不公平性问题,应该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统一参保条件和缴费标准,实现各地养老保险政策的一致化。

2. 推动社保待遇跨省转移为了解决跨省就业的人员难以转移社保待遇的问题,可以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卡制度,将各地的社保信息集中管理,实现养老保险待遇的跨省转移,帮助符合条件的人员顺利转移社保待遇。

3.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机制针对养老保险财政压力大的问题,应该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增加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有效应对基金缺口问题。

4.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为了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挪用,应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政府应该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通过各种途径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养老保险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全国统筹是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

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作者:钟惠平来源:《财税月刊》2018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介绍保险业的概念、其市场、以及通过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让读者对保险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进而介绍由于早期保险业乱象导致现在我国保险业得不到广大民众的信任,接着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做一个简略的分析。

关键词保险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

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我们把从事保险工作的人称之为“搞传销的”,把保险销售员叫做“卖保险的”。

“我们”是谁?“我们”是中国人民的大多数。

“搞传销的”和“卖保险的”是对中国保险业一种污蔑性的称呼,这里并不说明大多数中国人民无知和不尊重人,要知道,能让14亿中国人中的大多数都认可的这样一种评价,绝对不只是空穴来风,也不是不了解所能一笔带过的,这些评价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并不得人心,这里我们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做一个简略的分析。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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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科技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曹旭, 刘礼静 东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管理学院 农家科技(下旬刊) NONGJIA KEJI 2015(11)
引用本文格式:曹旭.刘礼静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期刊论文]-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5(11)
参考文献: [1]林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0 年. [2]李凤伟,龚峰.发展农业保险为现代化大农业编织风险防护网[A] ; 黑龙江省农场管理学会现代化大农业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C] ; 2009 年. [3]孙蓉,朱梁.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启示[J].财经科 学 ,2004,05:108-111. [4]庹国柱,李军.我国农业保险试验的成就、矛盾及出路[J].金融研 究 ,2003,09:88-98. [5] 陈璐. 农业保险产品定价的经济学分析及我国实证研究 [J]. 南开 经济研究 ,2004,04:100-103. [6] 张跃华 , 施红. 补贴、福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基于福利经济学 的一个深入探讨[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06:138-146. 通讯作者:索志林
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广,农业经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农 业受灾面积呈上升趋势,自然灾害的损失逐年递增。我国疆域广 阔,大部分地处温带大陆气候类型,属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 另一方面,我国农业目前尚处在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的低水平 发展阶段,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较差,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 程中,自然资源的破坏程度比较高,而财政对农业基础建设的投入 又不足,灾害补偿基金不足,也造成农业受灾面积逐年上升的趋势。 四、农业保险对各方面的影响 农业保险是商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农业承受着风险、 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 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 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 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 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 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 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 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 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 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 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 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 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 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 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农业保险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 是为国家的农业政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的根本保险。 现如今,我国农业保险陷入了困境。但我们相信,在相关部 门的带领下,农业保险将会向着良好的态势发展,农业生产者的 权益保障将不会落空。

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年级:指导老师:职称:教学点: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保险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法律体系仍有许多缺陷和不易操作的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保障保的险业是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保险市场运行规划必须与国际接轨。

为了使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完善和改进现有法律规范。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现有法律规章对保险业原则的缺失,在格式合同中的责任义务不尽明确,合同陷阱的预防。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修改和完善现行保险业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也能促使保险合同的完善,以达到减少合同纠纷的目的。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查阅资料的方法:去书店和档案馆查阅有关保险业历史及案例的书籍文章。

走访调查的方法:到当地保险公司询问调查当前保险业界的动态及保险业在运作过程中的状况和纠纷容易产生的原因。

阅读教材:认真阅读经济法学、民法学和商法案例教材。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主要是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有关原则的缺失和现行保险法律表述的简易和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建议加强监管,同时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法律体系完善和配套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2010年9月份前准备有关资料,10月份集中资料撰写论文初稿,11月份完成论文。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现状2、列举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参照案例加以说明。

3、笔者本人对完善保险法律的探讨:①完善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②参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保险法规配套立法;③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七、参考文献:1、《经济法学》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保险学》,许谨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3、《商法案例教程》王志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保险学管理与实务》赵青梅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5、《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目录绪言: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务经历了历史发展阶段和恢复运行阶段,从单一的国家行政运作,向商业化转化,现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我国的保险事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本文就当前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谈谈自己初浅的见解。

浅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国家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也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社会保障的含义、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和深化改革实践三个方面探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社会保障的含义社会保障指的是国家或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手段对公民享受基本权利的保障,确保公民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性质的措施,是政府对人民负责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法律制度建设现状目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医疗卫生法等基本法律法规构成。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全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积极推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善。

其中,《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人民群众在生活中的反映十分强烈,改革成为了新时期的重点。

1.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费征收和补贴等具体问题。

与此同时,它也规定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的发放标准、审批和监管等。

在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我国政府进一步增强了对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了保险的公示透明度,促进了社会保障的公正与透明。

同时,对于个人的权益充分保障也是《社会保险法》的一个重点,一方面,政府加强了对不合规社保缴纳者的打击力度,保护了正常缴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保障,如失业人员、官员等。

2. 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法》是保障贫困人口基本权利的权威文件,它涵盖了社会救助的范围、资金来源、救助标准、优先救助对象等多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急剧发展和社会改革取得的进展,贫困人口越来越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与关心。

浅谈我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现状及对策

费 用 。 先 对 医 生 职业 资 格 证 明 进 行 审查 , 首 通过 对 医生 行 医 记 录
的调 查 , 订 明确 标 准 , 选 医疗服务提供者等 。 制 挑 同时在医生提供 医 疗服务之前对其进行恰 当 的评 估 , 以避 免 浪 费 和 降 低 对 病 人 的潜 在 风 险 , 投保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 要 的 , 当 的 医疗 服 务 。 为 必 恰
虽然 , 险 公 司 在 尝试 管理 式 医疗 的试 点 过 程 中 , 得 了 一 保 取 定成 效 , 由 于 一 些制 度性 障碍 的影 响 。 因此 , 理式 医疗 要 想 但 管 取得 科 学 、 范 的发 展 , 须 在 以下 几方 面进 行 整 体 制度 设 计 : 规 必
( 修 订 财务 制 度 , 险公 司支付 医疗服务提供 方合 法渠道 一) 使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保人利益的事件 , 因为 在 健 康 保 险 的 三 者 关 系 中 , 保 人 处 于 弱 投
管 理 式 医疗 保 险是 指 把提 供 医疗 服 务 与 提 供 医疗 服 务 所 需 资 金 ( 险 保 障 ) 合 起 来 , 过 保 险 机 构 与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达 保 结 通 成 的 协 议 向投 保 者 提 供 医疗 服 务 。 管 理 式 医疗 的基 本 的 目标 是 通 过 管 理 , 以最 合 理 的价 格 取 得 最 有 效 的治 疗 , 更 多 人 可 以享 受 高 质 量 的 医疗 服 务 。 能促 使 它 使 医 疗 机构 增 加 保 健 和 预 防方 面 的 开 支 , 理 有 效 地 安 排 治 疗 , 合 节 约 服 务成 本 , 而有 效 地 控 制 整个 医疗 服 务 费 用 。 还 能 保证 从 它 加 入 者得 到合 理 、 必需 、 质 量 而 又 最 经 济 的 医疗 服 务 。 管 理式 高 医 疗 强 调要 保 持 投 保 人 的身 体 健 康 , 以减 少 医疗 服 务 的 使 用 ; 建 立 经 济 上 的奖 励 机 制 , 以鼓 励 投 保 人 使 用 与 管 理 式 医 疗计 划有 关 的 医疗 服 务 提 供者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随着城乡差距的日益扩大,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很多不足与矛盾。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文将就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认清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存在的困境。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三个多”的特点:多层次、多元化、多种体制的特点。

这种体系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是城乡差距问题,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远高于农村居民。

其次是地区差距问题,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再次是职工与居民之间的差距问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通常要高于居民。

这些问题使得全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很大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性,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

面对这些困境,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我们应该推动城乡统筹。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很大,这种现象不仅不公平,还会加剧城乡二元化。

我们应该加快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统一。

我们需要加强地区统筹。

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现象不仅加剧了地区间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统一。

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地区间养老保险待遇的统一,实现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我们需要逐步实现职工与居民的统一。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待遇中,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要高于居民,这种现象不仅加剧了职工与居民之间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我国的社会平衡。

我们应该逐步实现职工与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的统一,推动职工与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保持一定的均等性。

除了这些对策之外,我们还需要采取一些创新举措来解决全国养老保险的统筹问题。

我们可以逐步推动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社会统筹为主,而个人账户制度发展较为滞后。

我们可以逐步推动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引导参保人逐步提高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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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年级:指导老师:职称:教学点: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保险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法律体系仍有许多缺陷和不易操作的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保障保的险业是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保险市场运行规划必须与国际接轨。

为了使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完善和改进现有法律规范。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现有法律规章对保险业原则的缺失,在格式合同中的责任义务不尽明确,合同陷阱的预防。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修改和完善现行保险业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也能促使保险合同的完善,以达到减少合同纠纷的目的。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查阅资料的方法:去书店和档案馆查阅有关保险业历史及案例的书籍文章。

走访调查的方法:到当地保险公司询问调查当前保险业界的动态及保险业在运作过程中的状况和纠纷容易产生的原因。

阅读教材:认真阅读经济法学、民法学和商法案例教材。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主要是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有关原则的缺失和现行保险法律表述的简易和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建议加强监管,同时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法律体系完善和配套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2010年9月份前准备有关资料,10月份集中资料撰写论文初稿,11月份完成论文。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现状2、列举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参照案例加以说明。

3、笔者本人对完善保险法律的探讨:①完善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②参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保险法规配套立法;③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七、参考文献:1、《经济法学》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保险学》,许谨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3、《商法案例教程》王志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保险学管理与实务》赵青梅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5、《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目录绪言: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务经历了历史发展阶段和恢复运行阶段,从单一的国家行政运作,向商业化转化,现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我国的保险事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本文就当前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谈谈自己初浅的见解。

一、我国保险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当前保险市场状况二、现行保险法的列举及思考1、近因原则的缺失2、不利解释原则在运用上的不确定性3、保险合同易产生隐性陷阱4、合同义务不易明确把握运作三、建议完善保险法律的探讨1、完善保险行业原则2、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3、强化监督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4、逐步建立适应市场化需求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结论:保险业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依法开展保险业务,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保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保障和抗击各种经济风险,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功能。

浅议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作者:指导老师:【内容摘要】保险业务其本质是经济合同的内涵,但由于其要约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按格式签订,权利义务有其特殊约定,合同结果有发生和不发生的不确定性,故保险法律关系列入商法调整范围。

我国现代保险制度产生虽然有二百多年历史。

但保险法律规范的发展起步却很晚,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当时只有一家国有综合保险公司,现有除国家控股的原合二为一的人寿财保公司外,许多股份制民营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依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在今后几年国际上保险公司可进入中国开展保险业务,因此保险立法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以下笔者试从“近因”原则缺失,条款文字歧义等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隐与不足,并提出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保险业近因原则不利解释合同陷阱监督保证机制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务经历了历史起步发展阶段和恢复运行阶段,从80年国家恢复保险业务后,从单一的国家计划运作向商业化转型,现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我国保险业务将逐步向国外开放与国际接轨,因此较就当前我国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现状谈谈笔者粗浅的见解。

一、我国保险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当前保险市场状况据有关保险资料查阅,我国自1805年英商在广州开设广州保险业,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

由于国家战争和建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保险法律法规的起步很晚,而发展也非常缓慢。

在十九世纪民族保险业发展时期,虽然当时上海已成为远东第一大商埠,海运业日趋发达,但只当时我国没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只得向英商在上海的保险公司投保。

当时英商保险公司为了配合英国轮船公司在垄断我国海运业务,利用各种借口和提高保费来限制华商运输关系。

当时有识之士就提出“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

①自1875年轮船招商向获准创立保险招商局,自办船舶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②当时虽然有华商的保险公司,但整个中国的保险业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当权者绝大多数人对保险的认识说得上无知,更不用说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对保险行业进行规范,用于保护民族保险企业和在外商保险企业中投保人的利益也没有解决保险争端的机制。

在民国初期,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把大多数发达国家人卷入战争之中,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经济的侵略,使中国的民族工业有了迅速发展的机会,民族保险业也得到了初步形成。

由于民族保险企业对外商保险企业的既得利益产生了影响,就出现了民族保险企业与外商保险企业的矛盾日益突现,当时国民政府为了调和这一矛盾,它曾于1929年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法》,1935年又公布了《保险法》,但由于当时中国保险业界基本被外商所主宰,本土的保险企业力量十分渺小,两部法律由于外商保险公司的群起反对,根本无法实施。

人们说“弱国无外交”,弱国法律的空间运用也无效力。

当时唯一得到实施的只有1935年颁布的《简易人寿保险法》,由于这部法律带有典型的官僚利益,指定邮政局专属负责人寿保险业务,取缔了满足低薪阶层需要的人寿保险业务,其本质上不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法。

所以这部法律对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建设没有产生推动作用。

建国后我国的保险业得到了初步发展,保险公司业务的运行基本上都得学习西方公司的行业准则。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保险业务失去了竞争行业的本质,在文革时期停办了业务。

1980年,我国恢复了保险业务,相应法律法规也在适时出台,国内和涉外保险业务都有了迅速发展,为了配合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政策,陆续开办了许多新险种。

各种分保、代理等新的保险关系也随之推广出来。

原来统一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现在上市的保险公司都有多家。

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外的许多保险巨头又把目光投向中国,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主体逐渐增加,有中资、中外合资的,伴随中国政府入世的承诺,国外的保险公司也迅速涌进我国的市场争夺业务。

由于保险业务的加大和主体的扩容,势必对现行的保险法造成极大的冲击,现行的保险法律规范如不及时调整,势必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现行保险法的列举及思考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在艰难中起步。

保险机构已得到重新恢复业务。

至此办险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也随即起步,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主要有:《海商法》、《保险法》、《财产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

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律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调整日益扩张的保险市场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对比世界上市场化制定完善的发达国家的保险法律体系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

主要表现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够全面,规范保险新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等,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近因原则的缺失。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

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适用的法律依据。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

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而近因原则的缺失还是导致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都可获得赔偿”的想法和认定。

③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纷争。

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竞未作出明文规定,粗浅认为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个漏洞。

2、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定的,而作为附条件的保险合同,不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特约条款,大部分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时,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内容多对己方有利,且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

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

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业外人所能普遍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法律救济。

在格式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各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的解释。

”我国关于保险合同款解释的规定,已经实际上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及不可承认判例的汉定属性的拘束力,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用语经不同法院的法官解释,关于争论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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