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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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整改加强对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保险行业整改加强对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保险行业整改加强对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风险的转移和保护的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保险理赔风险也愈发凸显。

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和提供更好的服务,相关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进行了整改,加强对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需要依托法律法规的规范。

在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完善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理赔风险的主体,其内部管理的规范与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为此,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保险理赔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保险销售行为的合规性与规范性是保险理赔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严禁虚假承诺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良好秩序,减少保险理赔风险的发生。

四、提高保险理赔审核的准确性保险理赔审核环节是保险理赔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关键环节。

相关监管部门应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保险理赔审核的准确性,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审核流程的规范性,减少保险理赔风险的误判和漏判,确保保险理赔的公平和合理。

五、推动信息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保险行业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手段。

相关监管部门应推动信息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对保险理赔风险的预测和管理能力,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降低保险理赔风险的发生概率。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保险行业是国际化的行业,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对于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组织,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共同应对保险理赔风险带来的挑战。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蓉(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苏州215021)【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我国原有的保险体系已不再适应新的发展潮流,完善保险体系,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我国现有保险行业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对保险业的改革有所帮助。

【关键词】保险行业;问题;对策一、我国现有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保险业较之于过去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依旧存在着些许问题,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居民缺乏保险意识,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

在中国,多年来“卖保险”已成为坑蒙拐骗的代名词,广大居民对“买保险”望而止步。

调查显示,70%的居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有少数人对保险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从而导致我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偏低,致使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不能够迅速扩大。

(2)保险业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地大物博,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的配置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面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这些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与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比起来,都有明显的优势。

长此以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加深区域间的利益冲突,大量人、财、物流向发达地区,导致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形成恶性循环,延缓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进程。

(3)保险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

我国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有很多家,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体制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模仿和克隆现象比较严重,各保险公司之间经营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不够明显。

(4)我国的保险业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

经过多年的保险业建设,可以说我国初步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是较之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保险监管的内部关系还不够清楚。

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成立了保险监会,但是他与保险机构的职能关系不够明确,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下是对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首先,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市场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除等各个环节,以及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管等各个方面。

同时,保险法还对保险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相关司法解释是对保险法的具体解释和应用,它们是根据保险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赔偿标准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还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以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

除此之外,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对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引导。

例如,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变化。

未来,我们希望看到更加完善和科学的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

这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保险公司等相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以推动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提高广大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保险的真正意义和价值,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失业现象也日益凸显。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失业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李某,男,35岁,原在某纺织厂担任车间主任。

由于企业转型升级,李某所在的纺织厂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李某被列为裁员名单。

李某认为自己的岗位重要,不应被裁,遂与企业发生争议。

在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本案中,李某符合上述条件,其在纺织厂工作期间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因此,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本案中,李某在失业期间有权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因此,企业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

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2)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养老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养老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本案例以一起养老保险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1950年12月出生,系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负责管理该区养老保险事务。

王某于197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至1990年退休。

退休后,王某一直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5年,王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局经审核,认为王某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根据相关规定,王某的养老金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王某对此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是否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2. 王某的养老金待遇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社保局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法律分析1. 关于王某是否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案中,王某自1975年起参加工作,至1990年退休,累计缴费满15年,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2. 关于王某的养老金待遇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基本养老金调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王某的养老金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原因是其缴费年限较短、缴费基数较低、个人账户储存额较少等因素所致。

3. 关于社保局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延迟支付、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二)违反规定提高、降低社会保险待遇;(三)违反规定调整社会保险待遇;(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年级:指导老师:职称:教学点: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保险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法律体系仍有许多缺陷和不易操作的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保障保的险业是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保险市场运行规划必须与国际接轨。

为了使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完善和改进现有法律规范。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现有法律规章对保险业原则的缺失,在格式合同中的责任义务不尽明确,合同陷阱的预防。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修改和完善现行保险业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也能促使保险合同的完善,以达到减少合同纠纷的目的。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查阅资料的方法:去书店和档案馆查阅有关保险业历史及案例的书籍文章。

走访调查的方法:到当地保险公司询问调查当前保险业界的动态及保险业在运作过程中的状况和纠纷容易产生的原因。

阅读教材:认真阅读经济法学、民法学和商法案例教材。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主要是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有关原则的缺失和现行保险法律表述的简易和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建议加强监管,同时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法律体系完善和配套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2010年9月份前准备有关资料,10月份集中资料撰写论文初稿,11月份完成论文。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现状2、列举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参照案例加以说明。

3、笔者本人对完善保险法律的探讨:①完善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②参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保险法规配套立法;③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七、参考文献:1、《经济法学》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保险学》,许谨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3、《商法案例教程》王志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保险学管理与实务》赵青梅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5、《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目录绪言: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务经历了历史发展阶段和恢复运行阶段,从单一的国家行政运作,向商业化转化,现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我国的保险事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本文就当前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谈谈自己初浅的见解。

保险业依法监管

保险业依法监管保险监管作为现代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发展中举足轻重。

当前,我国保险监管工作中尚存有很多法律、法规、规章空白,亟待增大行政立法力度,切实解决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现代行政是法治行政,依法监管是保险监管要自始至终贯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同时依法监管也是体现保险业特点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分析和把握依法监管的内涵,对做好保险监管工作,促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极其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依法是保险监管的灵魂保险业的依法监管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管行为。

保险监管作为行政行为之一种,其依法性体现着现代法治行政的理念。

保险监管是政府在商业保险领域的行政行为,必须体现出现代行政的法治理念,而依法应成为保险监管的灵魂。

保险监管工作人员应树立有限政府与有限权力的观点,培养监管即服务的思想,摒弃那些监管部门是保险市场主体上级领导机关的陈腐等级思想,以法律至上、依法行政的全新法治理念来指导保险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从而使我国保险监管工作渗透着清新向上的现代法治思想,树立起保险监管部门权威、高效、服务的崭新形象。

伴随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工作也持续得到完善和增强。

我国保险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五十年代,我国保险管理体制是属典型的“财政型”,即“财政管保险”。

到了八、九十年代,保险管理体制演变为“金融型”,即“银行管保险”。

从实践看,这两种保险管理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保险业迅猛发展的趋势相比,仍显得难以适合。

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国政府开始全面推动金融体系的现代化改革,重点完善了金融监管体系,1998年,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从而形成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专业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组织体系。

(一)依法监管体现为保险监管职权法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行业分析报告(推荐9篇)

保险行业分析报告篇1图:预计2022年投入增加最多的新兴技术人工智能重塑保险价值链人工智能越来越擅长执行图像、语音识别和非结构性数据等以前计算机难以执行的任务。

与此同时,保险专业人员对人工智能系统所提供的建议满意度不断提升,并逐步将其用于承保、定价、营销和理赔决策中。

此外再辅以替代数据和高级分析技术,人工智能便能够对整条保险价值链产生重大影响,但前提是人工智能运用得当且操作人员都训练有素。

许多保险公司已着手加大对话式人工智能或聊天机器人的投资力度,以促进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缩短等待时间。

在承保方面,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可利用行为分析和机器学习帮助识别虚假陈述或欺诈,同时提高识别速度和准确性。

人工智能还可用于理赔处理,帮助识别传统欺诈信号以外的可疑信息,并就潜在欺诈理赔发出警告。

例如,三井住友保险公司利用人工智能赋能的“代理人支持系统”分析内外部数据,从而更好地识别客户潜在需求。

该系统每月可为代理人推送860,000位潜在个人客户和80, 000位潜在企业客户,与传统销售模式相比,代理人的工作效率提高了20%至130%。

人工智能还可采用类似方式赋能保险公司采用新型业务模式,充分把握市场机遇。

例如,保险公司可利用依托人工智能技术的自动化承保流程,与在线零售商携手合作,在消费者购物时实时提供符合其需求范围的保险品种。

但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由此引发的一个潜在问题,即监管机构和消费者群体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准确性与公平性存在疑虑。

德勤全球展望调研显示,目前仅有24%的受访者开展了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培训课程,以识别算法偏见与道德困境。

保险公司应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确保自动化决策对于投保人和利益相关方而言相对公平公正,同时避免引致其他合规与声誉风险。

利用替代数据提高分析能力,实现差异化保险公司从内部和第三方获取的数据量呈指数级增长,而跨行业的快速虚拟化和工作流数字化则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进程。

部分原因在于传感器日益普及、物理记录数字化以及消费者因线上活动而不断扩大的数字化足迹。

保险行业的合规和监管要求

保险行业的合规和监管要求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承担着风险分摊的角色,为人们提供经济保障。

然而,由于保险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和风险管理,合规和监管成为保险行业不可或缺的要求。

一、保险行业的合规要求在保险行业中,保持合规对于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都是至关重要的。

合规意味着遵守法规和政策,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具体来说,保险行业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遵守:保险公司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包括行业法规和相关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方式、产品设计、销售渠道等方面的规范,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2. 信息披露透明:保险公司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保险条款、责任范围、保费和赔付规则等重要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严格保密客户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3. 风险管理和资金监管: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合理的风险分散和保险资金的安全。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遵循资金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投资和保证金的妥善管理。

4. 业务行为合规: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需遵循自律规则,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合规审查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二、保险行业的监管要求保险行业的监管是指由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保险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监管机构通常由政府或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许可和注册:保险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许可和注册。

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2. 监督和检查: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包括财务审计、合规审查、销售渠道检查等。

监管机构还会对保险产品进行审批,确保产品符合法规和市场需求。

3. 处罚和惩戒: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保险公司或从业人员,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包括罚款、取消经营许可等。

保险法的制度体系

保险法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规范:保险法是保险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对保险行业的组织、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险法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包括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资格、保险产品设计、保险费率、赔偿责任、监管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2. 监管机构:保险法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来监督和管理保险业。

这些机构负责颁发保险公司的执照、审批保险产品、监督保险市场的运作、处理投诉和纠纷等。

监管机构的职责是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运作。

3.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程序、解释规则和效力等。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理赔条件等重要内容。

4. 赔偿责任: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规定了赔偿的范围、条件和方式,以及索赔的程序和时限等。

5. 保险费率:保险法对保险费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监管。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费率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确保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总之,保险法的制度体系旨在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保险市场,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制度安排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上所述是一般性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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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保险监管,是目前关于保险业研究的热点问题。

严格性,是保险监管的基本特征。

保险监管的严格性,根源于保险经营的特征,也为保险业是特殊金融业的性质、特征所规定。

关键词保险经营保险监管严格性学科分类号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型监管和宽松型监管两种类型。

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方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监管的这种严格性源自何处?有何理论基础与依据?其严格性又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这种严格性对保险监管的实践产生什么样的要求?本文从保险业自身特点的分析出发,系统分析上述问题。

这种研究是一种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在实践上可以为形成我国高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供依据。

一、保险业的特点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必然性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

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与效应上,体现在保险经营方式与内容的特殊性上,还体现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项内容而与其他内容的联系与区别上。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一种具备特殊形态的商品。

一般商品有着可以凭五官感觉到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其需求欲望较容易被激起,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需要用比感官层次更高的思维去体验,因此其需求欲望较难被激起;作为一种隐形消费,保险消费感受同需求欲望一样不直观,甚至比生活服务、一般金融服务等隐形消费更难体验。

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

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

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个方面是: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保险商品具有特殊的社会与经济效应。

保险人作为商品经营者,其主观目的是追求经济收益。

但是,保险这种商品具有良好的外部化效应,这就是它对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稳定与安定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对国际贸易与经济交往的保障作用,以及对于社会文明发展的促进作用。

保险商品还有一种特殊的效应———防灾减损。

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所在。

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赔款、增加利润,必然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防灾减损工作。

保险商品的防灾减损效应具有重大意义:从整个社会来来看,单纯的经济补偿只能转移风险,社会财富和人员仍然会受到危害,而保险中的防灾减损能减少整个社会的这种损失。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第一,保险经营的特殊风险。

保险业是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特殊行业,具有各种形式的特殊风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这种道德风险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隐瞒真相,以不适合的标的作为保险标的,或进行不正确的描述,“降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以图少交保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发生后不采取适当的减灾防损措施,通过赔获而得到不正当利益;出险后,夸大损失,以图多得赔款;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制造假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规范,则会大大增加这种道德风险。

中间人风险。

与一般商品关系的实现方式不同,保险关系的建立多数是通过第三者即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实现的。

由于中间人与保险人的经营成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若管理不严,容易产生各种风险。

例如为扩大业务量,保险代理人趋向于最大限度地利用保险人赋予的代理权,以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提前支付安全返还、提高手续费标准等手段争抢业务,形成大量的“低质量”保单。

保险代理人为争抢业务,对保险标的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检验和核保,使劣质业务占列较大比例,从而使保险人承担额外的风险。

分保风险。

分保是保险人分散风险和扩大承保面的有效办法。

但是,正象人们对风险抱有侥幸心理而不向保险人投保一样,一些保险人对自己承担和集中的风险也抱有侥幸心理,不愿分保,保持过大的自留额。

这种侥幸心理支配下的不规范行为会严重危害保险人自身的财务稳定,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偿还能力风险。

若国家监管不力,保险人为多提取利润,或者为了留足较多的奖金用于投资,经常出现准备金提留不足的情况;在发展中国家,甚至会再现保险公司资本金未到位的现象。

这种保险公司一旦破产,就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

投资风险。

保险人为追求资金运用的高回报率,容易趋向于“冒险”投资于高风险的行业,而投资市场的波动又极有可能危及本金的收回,从而降低偿付能力。

第二,保险经营的技术性。

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

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产品成本的差异,表现在一般产品成本发生在过去,而保险经营的成本却发生在未来。

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由于保险商品的成本取决于多项未知因素(如损失率的随机变动),如果保险人为了扩展业务,有意低估这种成本,从而降低费率以吸引客户,则不能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以对被保险人提供预期保障;而若保险人定价过高,则获不当得益,而且使许多急需保障的消费者无力购买保险,影响潜在的保险需求。

因此,保险费和费率的确定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精巧”的工作。

保险的专业技术性很强。

这种技术除上面分析的保险费率的厘定外,还包括展业、营销方式、品种开发技术、理赔、防灾减损、风险管理等方面。

这些都植根于科学的计算。

此外,保险条款的制定、保险企业风险责任限制、资本金及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等均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维护保险的稳定经营。

第三,保险投资的特殊意义和困境。

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上,竞争激烈,大多数保险企业在主业务的经营上通常难以取得经济效益,甚至是亏损经营,这就使保险投资成了保险企业重要的一环。

保险基金的特殊性质要求保险投资必须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最大的利益,而在实际上投资风险与收益通常是正相关的,收益率高,风险也大,这成了保险投资中一对无法解决的矛盾。

第四,利润核算的特殊性。

非保险企业在计算产品价值或劳务收入时,已经把利润和税金计算在内,随交换实现或劳务实践,利润同时实现,保险利润的计算与此不同。

由于保险合同都有一定的存续期,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保险责任通常并未终结;特别是人身保险,责任期限很长,有的长达几十年,常会遇到会计年度结帐时,对赔案还不能结案。

因此,保险业务的盈余不能简单地将当年的保费收入减去当年赔款、税金和费用结算,而必须将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等考虑进去,提取赔款准备金。

此外,还必须提存总准备金,即为今后较长时期内可能发生的特大巨额赔款提取准备金。

因为根据大数法则要求,保险不仅要有广泛的承保面,还需有长期连续的观察,以应付特高赔付率年份的出现。

保险企业的保险费收入只有在扣除以上各项因素后,剩余部分才是营业利润。

这部分利润应当是保险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节约开支的结果。

(三)金融体系中保险业的特殊性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业与金融业的其他内容如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与其他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之间具有重大的区别:第一,本质属性和基本职能不同。

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是风险,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基本职能是积聚资金、融通资金,并成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杠杆。

第二,资金性质不同。

保险基金具有互助性、存储性及“有条件返回性”,而如银行等其他金融业,其资金具有“偿还性”。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后,即失去了对所投资金的所有权,存款人对存入银行的资金仍具有所有权,存款只是资金暂时的有偿让渡。

第三,展业方式与渠道不同。

保险展业有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或经纪人展业等多种方式与渠道,呈多层次多元化展业。

银行的展业方式则远不如保险展业灵活和多样化,存款活动无法也无需采取代理人或经纪人制度,存款业务注重以方便、快捷安全的方式来吸引客户,提高存款率。

第四,资本营运方式与方向不同。

由于利润的来源不同,经营效果的评价标准不同,保险业的投资业务与银行的资本运营方式相差甚远;保险资本的运营方式受到严格限制,以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商业银行的资本运营范围限制较少,除要求提取法定准备金以外,其他资金均可作为运营;而投资银行可以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金融工具和行业,无投资方向的严格限制。

第五,经营方式及业务内容不同。

保险业的业务内容主要体现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以及资金运用等环节上,反映在保险业的机制上,它由风险选择机制、损失补偿机制、资金运用机制等内容组成,而银行业的经营方式及业务内容主要体现于存款、贷款、汇兑、结算等方面。

(四)四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必然性如前所述,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

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

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倒闭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呼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也是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

由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要素构成的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以利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

构成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必须集合为数众多的经济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

所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及面广。

而如前所述,保险经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需专门知识,参加保险的一般成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业的这种技术性与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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