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常用法律条例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是指对保险业的经营和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
和法规。
以下是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是中国对保险业进行管理
和监督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业的经营行为。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中
国保监会是中国保险业的主管机构,其发布的相关规定对
保险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和监管。
3.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央行,对保险业的监管也有一定的职责,其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保
险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定。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IAMC)属于金融机构的
一种,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并发布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如保险业协会的自律规定、保险业务操作手册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险法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保险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它旨在通过分摊风险和提供经济补偿来保障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为了有效管理保险行业并保护被保险人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险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双方在自由意思上达成一致。
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要素。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合理、公平,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责任免赔额等限制被保险人权益的条款,应当在保险标的面前明确予以书面提醒。
被保险人对于不合理的条款有权要求修改或解释。
二、被保险人义务和保险人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对于减轻损失、避免扩大损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标的信息。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同时,在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还有义务就被保险人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三、保险理赔的程序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和损失情况。
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可以派出人员实地勘察。
在理赔程序中,保险人应当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对符合赔偿条件的索赔进行结案。
保险理赔的金额应当真实、合理,不能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限额。
如果保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利息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保险欺诈和违约责任保险欺诈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或者隐瞒真实信息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欺诈行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法学

折衷主义立法例:认为保险标的若为不动产
的转让,则采“同时移转主义”,保险合同 仍为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若为动产的转让, 则为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因为顾及保险人 的责任较重,所以仅允许在不动产的移转方 面采“同时移转主义”。
我国采折衷主义。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 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 身保险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保险的 保险利益不得因转让而转移 。
3.合伙人 4.其他情形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一般认为,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与财
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同,须于合同订立 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有保险 利益,则在所不问。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又称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的变 动方式对于不同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影响。主要指 在被保险人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保险标的物易主 而发生所有权转移关系、投保人破产时其财产归入 破产财团以备分配于破产债权人等情形下,保险利 益是否继续存在。即,在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合 同是否仍应为继承人、受让人或破产管理人而存在。
(二)非损失说
1.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 3.共同财产准备说 4.相互金融机关说
(三)二元说 1.否定人身保险说 2.择一说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
(一)保险与储蓄 (二)保险与赌博 (三)保险与保证
第二节 保险法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义之分。 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 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狭义保险 法,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合同法与保险公司 法。关于保险的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律规定

保险法律规定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人们提供了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
然而,由于保险交易的特殊性质,保险活动也必须受到一系列法律规定的约束。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保险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涵盖了保险合同、理赔、保险监管等方面。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形式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这些要素的明确和合法性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此外,保险合同还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保险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保险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
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了解和明确,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得到保障。
二、保险费和保险期限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是保险交易的基础。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数额由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标的的价值等因素决定。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范围。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
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非固定期限,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提前终止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三、保险责任和免赔条款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同时,保险人还应当及时处理保险理赔事宜,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免赔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用于界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免赔条款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责任。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免赔条款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四、保险监管机构和违法行为处罚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业务受到相应的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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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常用的法律条例
1.关于保险合同
【1】生效:
《保险法》第13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宽限和中止:(原题目第21题答案)
依《保险法》第36条,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或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60日内。
效力中止的起算: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保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超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效力中止,暂时使合同失效。
【3】解除:
(1)《保险法》第16条: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同的是均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解除前提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才能解除合同,而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则不要求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就可解除;是否退还保险费也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故意未履行的则不退还。
即使享有解除权,也有行使解除权的时间限制:保险法16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30日内必须行使解除权,否则丧失;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年龄误告须在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出了保险合同的年龄限制才能解除;
第六款规定,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法》第27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费。
(3)《保险法》第54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第47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关于受益人
(1)《保险法》第18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享有对受益人的指定权,也可以是受益人。
(2)《保险法》第39条:
当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依《保险法》第43条,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后果,受益人的同样行为导致的是其受益权的丧失,不是保险人给付责任的免除。
3.关于保险利益
(1)《保险法》第12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法》第31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法》第48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4.关于保险标的
(1)《保险法》第49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第52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关于赔偿
(1)《保险法》第40条: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法》第44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6.关于代位追偿
(1)《保险法》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保险法》第61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7.关于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保险、自杀、犯罪
(1)依《保险法》第33条,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不是所有的人参保险,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参保险。
若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
(2)《保险法》第44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超过两年自杀的,允许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法》第45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关于代理人、金融机构审批等
(1)《保险法》第107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保险法》第127条: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