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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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第二条定义和释义第三条登记官第四条登记官签名第二章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组织大纲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条组织大纲的变更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减资第十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规章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A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效力总则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的后果第二十八条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第三十条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名称的变更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章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股份溢价账户第三十五条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章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会议股东保护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一条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副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形合同第八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第八十五条文件的证明和解与重组第八十六条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第八十七条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导论第八十九条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算第九十四条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的开始第九十九条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官方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官方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官方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八条账目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清算费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法院的特别权限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愿清算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条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账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协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定价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查封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账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的规则第六章停业公司的除名第一百七十五条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章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虚假陈述的惩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章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第二百零一条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章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章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保留第十一章一般事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快递费第十二章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存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下的注册第二百二十三条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章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章规定注册的公司)的注销注册第二百二十七条注销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九章的规定适用于注销注册的公司第二百二十九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销注册通知等第十三章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章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名称第二百三十五条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股份和股利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第二百四十三条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认证托管人第一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第二附表银行存款人在清算程序中成为优先债权人的条件、规定与限制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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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第二条定义和释义第三条登记官第四条登记官签名第二章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组织大纲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条组织大纲的变更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减资第十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规章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A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效力总则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的后果第二十八条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第三十条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名称的变更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章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股份溢价账户第三十五条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章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会议股东保护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一条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副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形合同第八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第八十五条文件的证明和解与重组第八十六条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第八十七条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导论第八十九条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算第九十四条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的开始第九十九条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官方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官方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官方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八条账目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清算费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法院的特别权限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愿清算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条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账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协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定价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查封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账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的规则第六章停业公司的除名第一百七十五条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章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虚假陈述的惩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章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第二百零一条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章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章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保留第十一章一般事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快递费第十二章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存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下的注册第二百二十三条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章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章规定注册的公司)的注销注册第二百二十七条注销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九章的规定适用于注销注册的公司第二百二十九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销注册通知等第十三章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章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名称第二百三十五条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股份和股利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第二百四十三条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认证托管人第一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第二附表银行存款人在清算程序中成为优先债权人的条件、规定与限制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开曼群岛公司法2012年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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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將本公司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拆細為面值小於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中設定面值的股 份(但受《公司法》規限),且可透過有關決議確定,在經拆細股份的持有人之間, 其中一股或多股股份可較其他股份享有任何優先權、遞延權或其他權利或受任何限 制所規限,而該等優先權、遞延權、其他權利或限制乃為本公司有權附加於未發行 或新股者;
(2) 除非主旨事項或內容與此解釋不一致,在本章程細則中:
(a) 意指單數的詞彙亦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意指一種性別的詞彙亦包括兩性及中性;
(c) 意指人士的詞彙包括公司、聯營組織及團體(無論是否為法團);
(d) 詞彙:
(i) 「可」須解釋為允許;
(ii) 「須」或「將」須解釋為必須;
(e) 「書面」的表述須(除非出現相反用意)解釋為包括列印、平板印刷、影印及 以可見方式顯示詞句或數字的其他形式,包括以電子螢幕方式顯示,惟相關文 件或通知的送達方式與股東的選擇均符合所有適用的法規、規則及規例;
(3) 除《公司法》允許外並在進一步遵守指定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相關監管當局的規 則及法規的情況下,本公司不得就任何人士購買或擬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相關事 宜提供財務幫助。
(4) 不得發行不記名股份。
股本的變更
4. 本公司可根據《公司法》不時以普通決議的方式變更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以:
(a) 按決議訂明的金額增加本公司資本及按決議訂明的數目拆分股份;
(b) 將本公司所有或任何資本合併及拆分為多於現有股份數目的股份;
(c) 將本公司股份分為若干類別,及在不損害先前授予現有股份持有人任何特殊權利的 附錄3
10(1)
情況下,分別賦予其任何優先、遞延、限制性或特殊權利、特權、條件或在本公司 10(2) 未於股東大會上作出任何有關決定的情況下可由董事作出的限制,惟如本公司發行 的股份不附帶表決權,則「無表決權」一詞應出現在有關股份的名稱中;如股本包 括具有不同表決權的股份,各股份類別的名稱中(除附帶最優先表決權的股份外) 還必須包括「限制表決」或「有限表決」等詞彙;

开曼群岛公司法

开曼群岛公司法

开曼公司股东和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一定要举行股东大会。

公司应根据章程细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局会议。

注意: 于开曼群岛召开董事局周年会议的规定已被取消。

也就是说,董事局不再需要在开曼群岛召开周年会议。

开曼公司记录册每家公司都需要编制和存档下列的记录册:开曼公司董事和主要官员名册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册详细记录每位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地址、委任日期和离任日期。

虽然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必须于公司注册处存档,但是,该等名册并不开放予公众查阅。

该等名册必须存放于公司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开曼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主要记录下列资料:1. 每个股东的姓名及住址;2. 每个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数目;3. 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否已全额支付;4. 每个股东所持有股份的编号(如有);5. 成为股东的日期;6. 股份转让和受让人的姓名。

股东名册并非公众文件。

虽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是,股东名册一般存放于公司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抵押和按契记录册抵押和按契记录册详细记录对公司的资产有影响的任何抵押和按契的资料。

如果公司授予任何抵押或以任何形式作出担保,该等抵押或担保的详细资料必须及时登录于抵押和按契记录册。

抵押和按契记录册必须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任何股东(成员)或债权人都可以查阅该记录册。

开曼公司归档程序开曼群岛政府于2003修订公司法,对逾期归档和其他的一些违规行为(例如逾期提交申报表,没有设立注册办事处等)的处罚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规定,违规行为的罚款由每天2.40美元至12.20美元不等,但是,非故意违规的最高罚款不多于610美元。

下列事件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处及缴纳适当金额的费用:以下是一些需要通知公司注册处的重要事项的限期:- 更改公司名称:15 天- 更改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15 天- 其他任何特别决议案:15 天- 更改公司的注册地址:30 天- 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30 天- 增加注册资本:30 天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已经开始就严重逾期提交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变更通知书征收罚款。

开曼群岛公司法(2001年中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2001年中文)
股东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
第四章 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
保护债权人的规定
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 第五十三条 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抵押登记 第五十五条 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 第五十六条 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会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会计和审计 第六十条 特别决议的定义 第六十一条 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特别决议的备案 第六十三条 特别决议的副本 第六十四条 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 第六十五条 检查员的权限 第六十六条 检查员的报告 第六十七条 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 第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
官方清算人
第一百零六条 官方清算人的任命 第一百零七条 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 第一百零八条 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 官方清算人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条 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BVI、开曼、百慕大三大离岸公司比较

BVI、开曼、百慕大三大离岸公司比较

BVI/开曼/百慕大三大离岸公司比较目前BVI/开曼/百慕大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

本文在此着重探讨英属维尔京群岛 1984 年国际商务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开曼群岛 2000 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百慕大公司法”)。

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中含有标准经营范围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海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或“IBC”)。

1、公司设立之批准∙(1)英属维尔京群岛: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2)开曼群岛: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3)百慕大: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

2、公司设立之程序∙(1)英属维尔京群岛: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和大纲,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2)开曼群岛:一般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

拟担任该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将基本上在开曼群岛以外进行。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3)百慕大: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

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Registrar)注册。

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订)(第22章)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订)(第22章)

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TOM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重列)(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正式採納之合併版本)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成立(包括截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之所有修訂)倘此中文譯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TOM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重列)﹙經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採納﹚1.本公司的名稱為TOM集團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Maples and Calder的辦事處,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或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位於開曼群島的其他地點。

3.本公司設立的目的不受限制,其中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i)從事投資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的業務﹔並收購及持有任何公司、法團所發行或擔保的任何種類股份、股額、債權股證、債券、按揭、責任及證券或任何性質及任何時候構成或從事業務的承諾以及任何政府、主權統治者、專員、信託、地方當局或其他公共團體所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額、債權股證、債券、責任及其他證券﹔以及不時更改、轉移、出售或另行處置上述各項,其方式對本公司當時的任何投資而言屬合適﹔(ii)有條件或無條件地認購、包銷、以獲得授權或其他方式發行、取得、持有、買賣或轉換各類股額、股份及證券﹔並訂立合夥關係或任何溢利分成安排、互惠特許或與任何人士或公司合作﹔並促使及協助促使構成、組成或組織各類或目的為收購及承擔本公司任何財產及負債或推動﹙直接或間接﹚本公司的設立目的或本公司可能認為屬合適的任何其他目的而成立的任何公司、聯營公司、財團或合夥關係。

(iii)行使或執行所擁有的任何股份、股額、責任或其他證券賦予或附帶的全部權利及權力,包括但不損害本公司因擁有已發行的特定比例或票面數額的上述證券所賦予的否決權或控制權等一般性權利。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二、公司类型本公司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成立。

三、公司目标和范围本公司的目标是为股东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和管理服务,以实现股东的财务目标。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进行各类商业、投资和金融活动;2.购买和出售财产和资产;3.向他人提供贷款和债务融资服务;4.进行并购、兼并和重组活动。

四、公司股东本公司股东的权益由其持有的股份决定。

股东享有根据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和决策权的权益。

五、公司董事会1.董事会是本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数量]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并有责任监督和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2.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任期年限]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3.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董事长在公司内享有决策和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的权力。

六、公司会议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次数]次会议,以审议和决定与公司运营相关的事项。

2.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以通过实体会议或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

会议召集人需要提前通知所有董事。

3.会议决议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多数票通过,董事长在产生平票时有投票决定的权力。

七、公司财务1.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债务融资和公司盈利。

2.公司财务必须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记录和报告,以确保所有交易和资金流动的合规性。

八、公司解散与清算1.公司解散需要董事会的决议,并提前通知所有股东。

2.公司解散后,应立即启动清算程序,由指定的清算人负责处理公司的债务和资产。

九、章程修订1.对本章程的修改需要董事会的决议,并在修改生效前通知所有股东。

2.章程的修改应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本公司的运营受开曼群岛公司法的约束。

2.若发生与公司运营相关的争议,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争议将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以上是《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的主要内容,本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运营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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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开曼群岛有什么相关的公司法?我们需要注意什么?看完整理的开曼群岛公司法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开曼群岛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解释第一条(1)本规章中,法意指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2)如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对本法中任何规定作了修改,则依其他法律修改后的规定。

(3)如无其他规定,本规章内的词句或措词应与公司法中的、或本规章对公司发生约束力时业已生效的对公司法的任何法定修改条文中的词句或措词具有同样含义。

股份第二条按照规章的规定,在不损害先前授予任何现有股份或某类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特殊权利的前提下,公司随时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发行不论是在红利、投票、还本或其他方面具有优先、股利延取或其他特权或限制的股份;任何优先股经过特别决议的批准,都可按下列条件发行,即由公司、或在公司选择这样做时,让公司按照公司在发行该股份前通过的特别决议所决定的条件和方式赎回。

第三条无论何时,若股份分成不同种类的股份,那么,不论该公司是否正在清算,只要获得持有该类股份发行数的75%股东的书面同意、或该类股份股东在单独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任何种类股份的权利(除非在该类股份的发行条件中另有规定)都可变更。

有关股东大会的规章规定应适用于这类单独股东大会,但是,法定人数至少为两人,这两人至少持有、或受书面委托代表该类股份发行数的三分之一,持有该类股份的任何本人或代理人均有权要求投票表决。

第四条凡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均有权免费取得一张股权凭证,写明其持有的股份和已经缴付的股款:如果是多人共同持股的,公司没有义务签发一个以上的股权证书,就每一股向其中一个共同持股人出具一个股权证书即可。

第五条股权证字迹磨灭、遗失或毁坏时,公司可重新补发,但股东须支付不超过二十分的费用,如有规定,并须提出董事会认为合适的证据和交纳赔偿金。

留置权第六条公司对股款未全部付清的股份享有第一位的留置权,担保该股份已催缴的或在指定日期应付的所有金额(不论目前是否到期);公司对以单独一人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股款全部付清的除外)也都享有第一位的留置权,担保已到期而应由该股东或其财产支付给公司的所有金额;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地不受本规章条款的约束。

公司对股份的留置权应延伸适用于所有应付给该股份的股利。

第七条公司享有留置权的款项已到应付日期,且已向当时持有该股份的登记股东或向由于该股东死亡或破产而有权持有该股份的人送交书面通知(说明公司享有留置权的那部分款项已到应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的,十四天后,公司可按照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

第八条为使该项出售生效,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出售的股份过户给购买人。

购买人应登记为被过户股份的股东,购买人对购买股份所付的款项如何使用不负责任,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因出售手续不合规则或无效而有所影响。

第九条出售所得的款项应归公司所有,用以抵付现已到期的、公司享有留置权的那部分款额,如有剩余的款额,则应付给股份出售时的股份所有人(如果出售前尚有未到应付日期的款项,仍应作同样处理)。

催缴股款第十条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任何尚未支付且未规定应付日期的股款(不论是股份的面值或其溢价),但所催缴之款不得超过股份面值的25%,缴付限期也不得早于自上次催缴所指定付款日起算后的一个月,每一股东必须(但他至少须在十四天前收到指定他一次或数次付款的日期及地点的通知)在指定的一个或数个日期及地点向公司支付所催缴的应付股款,董事会有权撤回或推迟股款的催缴。

第十一条共同持有一股的股东对股款交付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如未在指定日期之前或当日付清所催缴的股款,付款人应支付自指定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之间的利息,利率可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年息百分之五,董事会有权豁免缴纳全部或部分利息。

第十三条当股份按照发行的条件已到偿付期限时,本规章有关共同持股人责任和支付利息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未缴付股款的股份,如同该股份股款已经正式催缴并发出通知而到期一样,无论股份的数额大小和价格表示方式如何。

第十四条在发行股份时,董事会对各股东催缴的款项及付款日期可区别对待。

第十五条董事会如认为适当,可收受任何股东自愿预付的任何股份上的全部或部分尚未催缴的未付款项,并可按预付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付给利息(至该股款若未曾预付应付之日为止),利率可由董事会和预付该款的股东协商,但不得超过(除非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另有规定)年息百分之六。

股份的转让第十六条任何股份的转让证书须由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双方的代理人签名盖章。

在受让人的姓名载入股东名册前,出让人仍应被视为该股份的股东。

第十七条在本规章中有关条文的限制下,任何股东可使用任何常见的或通常的形式、或董事会认可的任何其他形式的书面证书,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我(我们),A.B.,____接受由C.D.,____(以下称受让人)支付的对价____元,现将_____公司的股份____股按照下述条件转让给受让人:我(我们)、受让人,同意按照上述条件转让所载明的股份。

20__年__月__日做成此文书。

第十八条对于股款未全部付清的股份,如转让给董事会未同意的受让人的,董事会可拒绝对该股份的转让进行登记。

董事会对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的转让也可拒绝登记。

在每年普通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十四天内,董事会也可暂时中止登记。

除非满足以下条件,董事会可以拒绝认可任何股份转让协议:(a)向公司支付不超过五十分的费用;且(b)转让协议附有有关的股权证,以及董事会合理要求提供的出让人有权出让股份的其他证明。

董事会拒绝转让登记的,必须在转让证提交公司后的两个月内将拒绝通知送交受让人。

第十九条一股东死亡时,其他一名或数名股东(如死者为股份的共同特有人)和死者的合法代理人(如死者为单独持有人)是公司承认的唯一能享有该股份利益的人:但本规章的规定并不免除已死的共同持有人的财产对其与他人共同拥有的任何股份所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股东死亡或破产而获得该股份所有权的任何人,能提出董事会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适当证据的,可选择将自己登记为股份的持有人,或指定其他人登记为股份的受让人,但不论在哪一种情形下,董事会都有权拒绝或暂停其转让登记,如同董事会有泉拒绝或暂停为该股东在死亡或破产前所作的股份转让(如有此情形)进行登记一样。

第二十一条由于股东死亡或破产而获得该股份的任何人,对股利及其他收益与原股东具有同等权利,但是在其被登记为该股份的股东前,不得行使需具有股东资格才能享受的有关公司会议方面的任何权利。

股份的没收第二十二条如股东在指定付款之日不支付任何催缴款或分期交付的一期款项,董事会在该催缴款项或分期交付之款项未全部付清期间,可随时通知,要求其支付未付的缴款项或分期交付之款项,以及这些款项上的任何利息。

第二十三条通知应指定一个宽限期(不得早于通知发出日算起的十四天),要求在该日期之前付清通知上要求支付的款项,通知上应写明,如在指定日期之前不能付清,该催缴股款的股份将予没收。

第二十四条如上述这类通知上的要求未履行,则董事会可在通知上要求支付的款项未付清前,随时通过决议将任何股份予以没收。

第二十五条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出售或作其他处置,在出售或处置前,董事会可以随时根据认为适当的条件,撤销没收。

第二十六条被没收股份的人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对没收时该股份上应由其支付给公司的所有款项,仍负有向公司支付的责任。

但当公司已收齐该股份上的所有款项时,他的责任即终止。

第二十七条根据法律规定所作的书面声明,如写明声明人为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的某一股份已在声明上所说的日期、被正式没收。

这一声明即作为该项事实的最终证据,任何人不得再声称对该股份有所有权。

公司在出售或处置股份时可接受买主给予该股份的对价(如有此情形),而将该股份过户给买主,该人可登记为该股份的股东,而对所付款项的用途不负任何责任,其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因没收、出售或处置手续的不合规则或无效而有所影响。

第二十八条根据股份发行条件应于指定日期缴付的任何款项,不论其为股份的面值或股份的溢价,如果没有缴付的,可援用本规章有关没收的条款,视同该款项已经正式催缴并发出通知而没有缴付一样,予以没收。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通过普通决议将任何已缴清股款的股份换成股票。

也可将任何股票再换成已缴清股款的任何面额的股份。

第三十条股票持有人可将股票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方式及依据与换成股票的股份在换成前转让的方式及根据相同,或在情形许可的情形下尽可能与之相似;但董事会可随时规定可流通股票的最小金额,但最小金额不得超过换成股票的股份的面额。

第三十一条股票持有人,按照其持有的股票的金额,在股利、公司会议上的表决权及其他事项方面,可享有如同他们持有换成该股票的股份时所享有的同样权利,特权和利益,但股票的持有人不得享受该股票以股份形式存在时股份持有人所不享有的特权或利益。

(不包括在公司清算时参与分配公司的偿付金、分派款项、利润及财产)。

第三十二条公司规章凡适用于已付清股款的股份的,也适用于股票,其中股份及股份持有人也包括股票及股票及财产。

股本的变更第三十三条公司可随时通过普通决议增加股本,增加的总数及分配于股份的金额根据决议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指令,所有新股,在发行前,应当在尽可能的情形下向当时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的人发出要约,要约根据其已经持有的股份数量按比例发出。

要约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发出,表明要约的股份数量并限定接受要约的时限,到期没有接受要约将视为拒绝,要约到期后,或者受要约人明示或暗示地拒绝了该要约,董事会即可以以其认为对公司有利的适当方式处置该部分股份。

董事会可以按照这种方式处置任何在董事会看来根据本条规定不能实现要约的新股。

第三十五条新股与已有的股份在股款支付、留置权、转让、没收和其他事项等问题上适用同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决定:(a)将全部或部分股本合并,并分为若干大于现有股份面额的股份;(b)将现有股份或其中部分再分成若干金额小于公司组织规章规定的股份,但须遵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c)撤消在通过决议日尚未被任何人认购或同意认购的任何股份。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在发生了某一法定认可的特殊事件后,取得和遵循了法律所需的同意下,减少其股本,用以赎回股本的储备金或股份溢价。

股东大会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须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年会的日期与下届年会的日期之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可以在上届股东大会中通过决议决定,或者如果没有做出该决定的话,在公司成立满一年后的接下来的三个月内,董事会可以指定会议召开的地点。

未按前述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在随后的一个月内,任何两个股东都可以尽可能按照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方式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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