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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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研究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 值和功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需 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和变化,因此需要不断研究和
探索新的完善路径和方法。
此外,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人民陪审员制 度的运行和实践,可以开展更加细致和深入的比 较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发展,陪审员队伍也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 愿意担任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程序。
03
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分析
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不完善
01

选任程序不规范
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选任过程中
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02
选任范围狭窄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集中在社会各阶层,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一定
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 核结果作为续任、晋升的依据。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协调
协调性
应当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之间的协调性,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能 够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适应性
应当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和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使其 更好地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监督司法权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陪审员可以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和司法决 策进行独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 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
陪审员队伍不断扩大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 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民主参与,深受国内外关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群体相对较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民中选聘而来,但其选拔范围较窄,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法院的任命,缺乏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

另一方面,当前选聘人民陪审员主要依赖于罪犯家属和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导致参与群体偏向于特定群体,难以形成真正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度相对较低。

虽然在制度规定上,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实际上,陪审员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出席庭审,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一方面,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有限,其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被限制。

另一方面,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认知不足,往往未能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再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权威缺失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公民,他们在法庭上与法官同场活动,往往面临法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权威压力。

这种权威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员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丧失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广泛、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机制。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自荐推荐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陪审员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理论学习,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庭审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朝末年引入以来,历经风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它不仅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积极的探索。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现状与问题1. 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和公正。

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也过于严格,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 参审程度和权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他们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素质与培训不足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 立法与监督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

这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1. 司法价值的重新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广实施。

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保障公正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感。

本文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做出如下探讨。

一、制度不足之一:人员结构单一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公民普遍担任,但是在实践中,人员结构单一,大多数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和知识分子,缺乏普通群众、企业家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等。

这样的人员结构,不仅在某些案件中缺乏对民间生产、生活和思想的理解,也难以反映社会广泛的意见和愿望。

对策建议:积极联系和组织民间组织代表、企业家、农民工和普通居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同时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中。

案例一:某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陪审员没有体验过该案涉及到的情况,无法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思考定罪量刑问题,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二、制度不足之二:审前培训不到位培训和选拔环节不到位,许多人民陪审员由于从未接受过相关法律培训,对诉讼程序、证据调查和法律定义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缺乏法律知识储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最终也难以确保审判公正。

对策建议: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资源,并且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案例二:某案中,陪审员对于涉案物品、涉案金额和法律定性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和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偏差明显。

三、制度不足之三:政治干预流弊一些地方或单位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将陪审员的职位作为一种政治操控的工具,导致陪审员缺乏独立思考和倾向于支持某个利益集团。

对策建议: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评价、任期、回避和违纪处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杜绝政治操控等不正当干预的情况,并且对于对公正审判有明显影响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坚决惩处。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第一篇:××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近日,****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法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方面、陪审制的建设方面及陪审员职业特点等方面重视不够、研究不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陪而不审,基本上是陪衬,发挥作用不大。

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时,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在审判台上只是形式上的陪审,成了“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

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任审判。

(二)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则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样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也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历史赋予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局面,被委婉推辞。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

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够了解,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粗略谈谈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从实际运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突显的几个问题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一)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时常会有陪而不审的现象。

由于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不够,所以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了解,发现存在很多这种现象。

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在审判中难以发挥陪审员陪审的作用,因此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现实中有的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要求,并且对其专业知识的欠缺。

对一般案件来说,法官愿意请陪审员参加,而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就不愿意请陪审员,因为没法商量,陪审员大多只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因此公正审判权就很难得到实现。

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制度,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存在这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家治理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地和运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陪审员选拔和培训不够科学。

现行的陪审员选拔机制相对简单,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即可参加选拔,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陪审员素质和能力不足的情况。

同时,陪审员的培训也存在不够科学、不够深入的问题,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胜任工作。

2. 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受限。

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如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外案件等,却无法进行陪审,这就限制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范围和深度。

3. 陪审员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

在实践中,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陪审员在参与司法实践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不安。

其次,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 建立科学的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

可以通过加强对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评估,建立更为严格的选拔机制;同时,加强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2. 扩大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范围。

可以逐步扩大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在更多的案件中得到应用,同时也需要注重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外案件等特定案件的处理,建立相应的专门机制。

3. 明确陪审员权利和义务。

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实践中更加自信、明确。

总之,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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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高尚【学科分类】其他【出处】本网首发【摘要】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无到有、从粗到细并且正在不断的完善。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员制度完全不同,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我们又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所区别。

我国的人民陪审没有模式可以套用,生搬硬套其他国家的陪审制度必然与我国国情不相吻合。

因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实际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修正与完善。

本文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入手,阐述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实审判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对如何修正与完善这些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讨论。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完善【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导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稳定和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目前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期。

《决定》实施后,全国涌现出一大批思想好、威望高、知民情、解民意的人民陪审员,他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陪审工作中,参与审理了大量的案件。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密切了群众与法院的关系,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不够,加上其他的一些因素,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

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1930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其中就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

1956年7月10日,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

1963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

按照这些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设在基层人民法院。

各基层人民法院首先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由城镇或人民公社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一般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

“十年动乱”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恢复。

进入新世纪,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该决定,人民陪审员依据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参加审判,与法官同权。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国外陪审制度的情况英美陪审制度存在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方式。

大陪审团通常由23名陪审员组成,而小陪审团通常是12名陪审员组成。

大陪审由政府召集,其主要任务是在刑事案件中,审查检察官对被告人提出的罪证是否成立,确定是否应予提起公诉。

大陪审团在审理检察官等人所传证人的供词及有关证据时,除被告人自行请求或大陪审团命令被告人出席外,被告人不出庭,被告律师也不到庭,审理是不公开的。

大陪审团的裁决实行大多数裁决制,如果大陪审团裁决检察官控告的证据不足或不能成立,此案便不得起诉。

反之,便由检察官或警察向法庭提起公诉。

从表面上看,这种大陪审团是防止检察官和警察专断,实行司法的措施,但实质上由于设计上的问题往往流于形式,现在多数国家已经不实行这种制度了。

小陪审团的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的命运好,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

英国于1933年基本放弃大陪审团制度,改由司法查验官行使。

现在仅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和部分州的初审法院,在处理重大刑事案件时沿用这种大陪审团制度。

法国以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为契机,引进了英国的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制度。

今天,法国的陪审团制度已经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陪审制度。

法国的陪审审判只适用于处理严重犯罪的重罪法院,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在法官的主导下以多数意见来决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量刑。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陪审员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缺乏经验,有些庭审中人民陪审员仅仅做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有些基层法庭,对于必须要求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庭一般只能提前几天通知人民陪审员来参加案件审理。

由于陪审员是兼职的,庭审结束后就立刻回到自己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了,一般是极少参加案件的合议。

一些陪审员对在审判中该有哪些职权和责任都不清楚,对相关的法律条款不熟悉,对案件不了解,也缺乏兴趣,加上有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和合议,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往往留于形式,造成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发挥出原先应起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人民陪审员独立审判权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都难以达到司法从业人员的要求,所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极少发表独立见解。

我国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有些案件中部分人民陪审员会对看似很冤的当事人产生感情上的倾斜,在合议庭案件时就难以做到中立,这就与审判原则相背离,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就不愿意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案件的审理。

同时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有些人民陪审员对案情事先不是特别了解,也使其不敢留然发言。

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不少是重复审判长的意见。

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发挥的作用也微乎其微。

由于存在二审或再审的可能,一审判决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于是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合议的积极性不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三)基层人民陪审员来源有限《决定》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

”但大多数基层法院辖区人口相对比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

有些地方曾出现有些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的人员不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

许多人因为《规定》中学历条件的限制很难参加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

(四)陪审员职权和奖惩机制不明在管理制度上,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对于管理职责、考核评价、使用、分案、奖励、补贴等制度做法各异,且差异很大。

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则也比较缺乏。

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对一些人来说仅仅成了一种荣誉。

一些陪审员不注重自己素养,有些女陪审员服饰穿得过于花俏,影响法庭严肃性,有些陪审员开庭时不注意法庭秩序,更有甚者有些陪审员将合议庭尚在合议的内容泄露出去,影响案件的审理,而《决定》没有规定相关的惩罚规定。

对于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仅凭感情判案,出现错案,《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也缺乏负责机制。

由于管理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就不能保证案件质量,缺乏奖励与惩罚就不能促使人民陪审员加强学习,注意形象。

四、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一)弘扬司法民主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审判活动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二)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团是公正法律的潜移默化者,也是不公正法律的改革者。

”人民陪审员来自广大的人民群众,群众对于他们参审的案件判决更加认同,有利于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和化解矛盾。

人民陪审员大多未经过长时间正规的法律培训,思维不受禁锢,看待案件的角度和庭审法官有所不同,能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裁判公正。

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更好的进行诉讼调解打下基础。

(三)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起到很好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在合议庭内会产生权力制约和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四)加强司法权威司法公权威的树立需要司法公正作为基础,要想进一步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加强审判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人民陪审员这一制度恰好就实现了审判权力的监督与制衡。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自觉履行裁判内容;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措施(一)明确管理制度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建国初期我国才开始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制度发展缓慢,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决定》自2005年5月1日实施至今,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和参与程度还够高。

要使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审判制度,必须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

人民陪审员制度很好的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建立的一条沟通渠道,使得人民群众能及时的了解法院办案的过程,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同时这种制度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促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

要建立对陪审员的职业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打击报复的应视为对法官的打击报复予以制裁;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原单位不得以没有正常工作为由降低其经济待遇;对无固定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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