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doc 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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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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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9〕5号关于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名单的通知重庆、四川、陕西、甘肃、内蒙、新疆、西藏、黑龙江、华北、天津、河南、安徽、上海、浙江、福建、广西、华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经对参加2008年第五期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班的初试和复审人员进行审核,祁全中等290名初试人员通过考核,认定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名单见附件1),王晓明等38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复审合格(名单见附件2),现发布名单。

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初试合格人员名单附件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复审合格人员名单二○○九年一月十五日主题词:发布工程师名单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09年1月15日印发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初试合格人员名单(290人)重庆中心站(99人)祁全中邓爱军姜烈巍曾征唐平李红郑学萍杨建英仇祖全马耀宇孙欣张亦兵唐玲杜智勇邓世萍张华刘天寿彭峰陈忠杨旗刘艳陈洪波龙江荣向瑞林汪能文李自勇徐培治张光勇周茂白困利曹邦万丁国友李平郑安忠陈勇苏林王仕军黄顺文刘家德张斌甘元兴唐凤英付克勤彭敬李传九肖勇杨帆詹宏戴晖吕东肖波周为刘蕾文春雷王锐麻锦元胡金星王礼陈海英王勤周泽宏黄昊易文遐夏时宇陈应华黄矗张翼刘蕾刘志林黄虎姜华张建华杨晒许锦屏代晓光姜荣霞罗密马振宇曾伟顾玉凯柏再胜刘震陈勇军熊明孙东王敏许晓川向永康余鸿希陈子华徐建张颖邓勇查清华康朋刘晓刘洋张伟田钦禄四川中心站(38人)卢宗荣陈建谢定明马也黄俊林李俊穆遵明蒋治其王卫蒲之奎杨林王科蒋然席世伦吴太林陈本荣苏长华谢世全王从成唐明生宋广兴屈明陈厢高生伟肖静杨佐琴龚建洪周东梁光金宋志利夏雪冰付志中谢运桥刘长生蒋乐谢伟帅慧勇任西平陕西中心站(55人)杨润香张玉安田欣屈志锋马宏民邱隆重孙俊升李树昌姬兆民李雪冰王晓安韩建绚吴义锋田涛郭建民孙永生陈雨露邢印政朱耀海马利军李富恒阮胜王成成马毅郜殿臣高明生曹惠龙肖伟王天智冷静冯今朝曹涛王伟李迎刘莉宋建伟王峰周新升陈振忠傅德山冯忆兵邓语斌郑秀荣谢乐刘永祥段帮平张喆张义红张景龙马进发李周科崔建光袁战平陈大宏可俊娥甘肃中心站(2人)于鹏雒国栋内蒙中心站(2人)沈春康利生新疆中心站(1人)蔡建新西藏中心站(3人)赵多青桑果周开平黑龙江中心站(8人)李长贵李宏林张沿江郭金涛李岩郑爱军朱纯祥李典实华北中心站(6人)李有红刘春晓乔中格陈凯丁荣郭鹏武天津中心站(22人)邹红枫董振棣付郁袁力志庞新科朱克勤梁东微邬京华张树行张晶华王健丁浩明刘翔麟刘琳牛学雨王井海杨再义熊连琦周永强周立军陈明武孙智勇河南中心站(8人)郭学锋王中伟刘怀臣王志强韩成群司圣法吴起苏亚洲安徽中心站(24人)邢爱甫潘松林赵黎明曾川白利飞高宇陆新淮黄华翟亚民刘行宇赵东邓琳张新容祖兴武李俊宜王群黎原清张连峰陈厚胜李凤陈合来范庆春鲍电张雪峰浙江中心站(17人)吴永君姚洪文王志宏邵承东施进应建飞郑月康胡柏毅张秀峰陈卫中叶慧强张金巧舒勤伟顾武慧王宝康应剑烈方建华福建中心站(1人)周辉广西中心站(2人)宁振武方健华能中心站(2人)王卫国包晓力附件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复审合格人员名单(38人)重庆中心站(9人)王晓明胡雷鸣张孺牛黄欣赵晓勇刘孝全吴建荣杨雪松聂少凌四川中心站(11人)何琳谢独华郭映兴雷利朱洪林马迁李科张萍方伟龙明杰任继成陕西中心站(6人)陈强薛镇王孟旭张振业王中强魏建平甘肃中心站(1人)徐长伟西藏中心站(3人)陈波杜金水王小江黑龙江中心站(1人)赵群河南中心站(1人)郭耀珠上海中心站(1人)张震浙江中心站(2人)毛志兴郑海广西中心站(3人)覃莉莎石湘明吴丹青。

2011年125号文: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2011年125号文: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11〕125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促进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提高认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因建设任务繁重,国家有关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规程规范执行不严格、管理不到位、突击赶工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情况的发生,现就切实做好当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认真落实受委托的政府监督职责1、各中心站要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总站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挂靠主管单位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政府委托职责,提高服务意识,确保监督范围内申请监督的电力建设工程(火电、输变电、水电、新能源等)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百分之百。

2、对于未通过质量监督检查的工程,要向工程所在地电网调度管理单位告知,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对于未核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和《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

3、对于不按照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时申请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的建设工程,不得在各类评优活动中填写推荐意见。

二、严格执行工程首次监督检查1、所有电力建设工程均要执行首次监督检查,输变电、水电等工程的首次监督检查根据“典型大纲”的要求,检查内容和步骤参照《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执行。

2、确因时间、条件所限,将首次监督检查和土建阶段监督检查合并的,要按照“典型大纲”的要求,宣贯国家关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及有关要求。

3、首次监督检查时,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须全部参加,坚决杜绝因相关单位不了解国家关于质量监督有关政策规定而不履行受监督检查义务情况的发生。

三、认真界定阶段性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首次监督检查时要明确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工作联络人,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进度。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1月12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第四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国能发安全〔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我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持有原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岗位聘书的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在聘书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直接进行能力确认。

国家能源局2019年7月5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质监专业人员是指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聘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依法从事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质监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包括能力确认、人员培训考试、人员考核和专家库建设等四部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指导下负责对质监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包括组织培训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考试题库建设、组织考试、教师授课等),组织质监机构对质监专业人员进行能力确认,确认的人员名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供质监机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选用。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巡视组(第二次)到官地工程现场巡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巡视组(第二次)到官地工程现场巡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巡视组(第二次)到官地工程现场
巡视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水力发电》
【年(卷),期】2007(026)A02
【摘要】11月22~24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巡视组到官地水电站对工程质量进行第二次现场巡视。

会前,专家组在官地管理局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对工地现场进行了检查。

巡视组在与参建各方召开了见面会后,分别与业主、设计、监理、各参建施工单位进行了座谈,专家组分别听取了各单位的汇报,并对各单位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和交流,提出了相关问题和看法,各单位均予以认真解答。

【总页数】1页(P8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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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组正局级巡视专员刘建生发言 [J],
5.国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巡视组对官地工程进行第三次质量监督巡视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质监〔质监〔20132013〕〕4646号号2各有关电力企业,各中心站:为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定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5月10日3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依据),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以下简称监检组)是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执行电力工程阶段检查或专项检查等任务的临时性工作团队。

3.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中心站。

4.监检组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原则),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按专业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设立的地区分站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4第二章监检组的组建1.监检组由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质监机构负责组建,监检组成员包括:组长1人,联络员1人(可兼任),各专业检查人员若干。

监检组成员的专业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

2.监检组组长必须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专家中选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所属地区分站组建监检组时,组长可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的本省区分会专家中选取。

联络员必须为质监机构的专职人员。

3.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

监检组中同一专业需配备多名人员时,该专业的负责人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证书是(中级岗位人员)。

54.质监机构组建监检组时,监检组成员不得选用被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设备供应、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的在职人员。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225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225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26日电办〔1993〕225号)
根据机构改革及电力工业部的职能,为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加强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
一、原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更名为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

代表政府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站长:周小谦,副站长:叶迎春,常务秘书长:熊大芳。

二、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业务上由部质监中心总站领导,代表政府对所属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要根据质量工作量的大小配备足够的专职质监人员。

三、原能源部颁布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办法仍然有效,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结束——。

(建筑工程质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建筑工程质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2009年5月为适应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本大纲是在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制并试用的基础上,吸纳了由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分别编制的“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中机务专业的相关内容,而形成的。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9年4月28日,在南京组织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代表和专家,对本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

根据审查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版本。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包括《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电场升压站受电前和首批风机并网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三个阶段性监检大纲,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

由于风电工程主要是由升压站和若干台风力发电机组组成,不同地区的建设特点存在差异,本大纲引入了风机“批”的概念,即可以是1-N台的任意数量。

第一阶段的监检在首批风机基础完成后即可进行,后续完成的其它风机基础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同样,第二阶段的监检在首批风机基本具备并网条件后进行,其它批次的风机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当风机数量较多、建设周期较长或工程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时,可按“批”增加巡检。

第三阶段“整套启动试运前”的监检,是指本期工程最后一台风机调试试运验收结束后进行的监督检查。

各中心站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各阶段监检的时间,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本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九年五月主持编制单位、审核及编写人员主持单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核:杨建平吴云喜武英利李光耀范景元高士法编写:杨向群郭根柱张红巩天真浮习新目录编制说明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5)风电场升压站受电前及首批风机并网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4)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31)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 总则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风电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风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风电工程3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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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doc 80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目录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6、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7、首检大纲8、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9、2005版送变电工程规章标准----40号10、2005年版火电工程规章标准目录----39号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31号文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结合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有关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情况,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成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3日召开的站长会议审核,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秘书长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调整后的站长、秘书长组成情况通知如下:站长:孙佩京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主任副站长:魏恭华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副局级调研员叶强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副主任陈平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综合处处长秦建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王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贾彦兵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徐扬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杨建平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总工程师秘书长:刘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安全质量处处长副秘书长:方森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工程处处长邢小平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电开发部工程处处长郑路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水电处处长来建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技术处副处长杨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火电处处长徐树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高级主管二○○五年七月一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电建质监〔2005〕53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电力工业的发展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工程项目的建设安全和投资效益,直接关系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是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对电力工程实施建设质量监督,是加强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依法、规范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手段之一。

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是政府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随着电力体制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监督工作十分繁重。

一是电力工程在建规模大,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要求高,造价控制难,合理建设工期难以保证;二是违规开工项目脱离监督视线、对工程项目的多渠道干预、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职责不落实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质量监督工作基础薄弱,监督机构不完善,监督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专职工作人员偏少,专业配备不健全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四是监督费用紧张,监督培训工作相对滞后,监督机构设备配备较差,监督手段落后,反映出监督能力不强。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质监机构和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妥善处理好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履行好质量监督职责,特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把握定位、认真履行职责(一)充分认识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承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行使的是政府职能。

因此,各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到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构筑和谐社会要求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切实保障国家利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国家投资效益的高度来认识。

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就要相应的承提起应负责的责任,尽到应尽的义务。

(二)切实履行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于2004年1月12日印发的《关于委托国家电网公司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复函》精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强化执政意识,树立责任和服务意识,严谨务实,清正廉洁,做到监督工作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准确把握工作定位。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属于政府质量监督体系,不同于企业内部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管理行为。

因此,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建立在工程建设主体质量体系运行的基础之上,且不替代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

因此,在实施质量监督的过程中,要把工程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核心工作。

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作用。

在管理体制上要逐步把总站建设成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决策中心、指导中心和重大项目的监督中心。

把各中心站建设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中心,把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建设成为操作中心。

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法、规范行使质量监督职能各级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依法规范行使质量监督职能。

协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项目管理,保证电力建设项目合法建设。

未经国家批准或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不得受理质量监督注册申办手续,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对按国家原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已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完成核准手续、提前开工的项目,已经受理质量监督的,在继续履行质量监督工作的同时,督促项目法人抓紧办理核准手续。

在工程启动验收前仍未办理完核准手续的,不得出具接入公用电网的质监报告。

凡是国家明令停建的电力工程项目,必须立即停止质量监督工作。

三、加强领导,加强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管理(一)切实加强各级质监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

各级质监机构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一线,及时掌握质量监督工作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质量监督工作。

出现质监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时,相关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首先从自身查找原因,对照检查是否认真履行了质量监督职责,深刻反思质监工作的法规和规程规定在本机构没有落实到位的根源,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营造严谨的工作氛围。

(二)加强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管理。

树立质量监督的科学管理观念,认真作好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技术难度等实际出发,分工负责,认真履行监督协议,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质量监督的过程管理。

(三)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标准,满足相应的规程、规范要求。

四、加强质量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一)加强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中心站考核认定制度、各类试验室认证管理办法,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统一工作程序。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都应按规定程序通过相应质量监督资格认证,保证监督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的合法性,统一工作目标、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范围,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工作行为。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按火电、送变电、水电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要求,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质量监督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充分发挥聘请的质量监督专家的作用,充实技术力量,弥补人力不足。

(三)提高质量监督工作责任意识,保证监督工作到位。

提高服务意识,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尽到我们应尽的义务。

五、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各级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电力建设质量监督》内部期刊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的作用,加大工作交流力度,促进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体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严格执行质量监督不良记录公示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严肃性,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认真执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积极响应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及时向总站进行报告,以事实为依据,向有关部门秉公提供有助质量事故责任正确认定及处理的、负责任的监督报告。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57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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