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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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20年 版)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20年 版)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20年版)广东省药学会2020年8月1日发布更新说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对药物安全性进行评价,是全面、客观评价一个试验药物不可或缺的内容。

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强调了申办者在安全性信息收集、评价、递交和分发环节中的责任,也对研究者如何保障受试者安全、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和评价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本共识旨在为研究者进行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递交提供指导,为申办者理解研究者的相关工作细节和制定安全信息收集要求提供参考。

为规范和帮助药物临床试验中安全性评价工作,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供同行参考。

随着共识的推广与运用,得到很多业内同行的关注与好评,也不断收到一些完善建议。

2020年7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下简称新版GCP)正式实施,对研究各方在安全性信息收集、评价、递交与分发方面的权责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体现了中国临床试验监管与时俱进,与ICH-GCP全面接轨的决心和行动力。

安全评价,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各方共同关注的评价内容,实施中尚有一些实操环节需明确和共同遵循的做法。

本次更新主要遵照新版GCP结合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定义进行全面梳理,对章节框架进行调整,力求更为清晰和增强逻辑性,保持共识的生命力,成为一份与时俱进的行业共同认识。

本次修订得到专委会各位专家的指导,在此向各位专家的无私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共识撰写小组2020年7月14日目录一总则二定义2.1 不良事件2.2 严重不良事件2.3 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2.4 药物不良反应2.5 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2.6 重要不良事件2.7 治疗期出现的不良事件2.8 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三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3.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3.2 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3.3 不良事件的随访3.4 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3.5 不良事件的结果3.6 合并用药3.7 不良事件的治疗用药3.8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3.9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四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4.1 因果关系判断的思路4.2 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4.3 因果关系判断的结果五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报告时限及报告流程5.1 处理原则5.2 报告时限5.3 报告流程六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6.1 收集起点6.2 随访终点七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性信息7.1 有无“临床意义”与是否作为AE7.2 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7.3 可免除报告的特殊情况7.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7.5 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7.6 过量用药7.7 不作为严重不良事件记录和上报的“住院”八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参考文献一总则研究者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中安全性信息的收集与评价,首先应遵照新版GCP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等文件要求,同时也要遵循试验方案,参照研究所在临床机构的标准操作流程(SOP)的要求执行。

临床试验疑难问题解答

临床试验疑难问题解答

临床研究实操进阶500问第一期:01临床试验中,出现妊娠事件应该怎样处理?【回答】妊娠事件本身不属于SAE,但是如方案或SOP要求快速报告,应按照快速报告的要求执行。

若该试验以妊娠为目的,受试者进入随访期,若该试验不以妊娠为目的,该事件应作为妊娠事件报告相关部门,但是妊娠的过程或结局可能出现符合SAE的情况,比如因为并发症住院、流产、早产、死产死胎、婴儿出生有先天缺陷等等。

如符合SAE标准,则应作为SAE进行报告和处理。

具体可参考: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价-广东共识(2018)7.5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

02伦理审查会议律师必须参会吗?【回答】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伦理委员会的组成需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规章要求,《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第二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规定召开审查会议所需的法定到会人数。

最少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五人。

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不同性别的人员。

综上所述,伦理审查会议需满足以上要求,但律师不是必须参加人员。

03SAE发生时间该怎么确定?案例:10月18日,受试者有头痛、流涕症状;10月20日,发烧,自服退烧药;10月22日,门诊输液治疗;10月30日,CT显示肺部大面积感染;11月05日,住院治疗;11月30日,死亡。

【回答】不同研究方案对不良事件发生时间的界定可能不同。

在研究开始前,与申办方沟通,确保了解申办方的判断标准。

有的研究以不良事件的“疾病诊断时间”为准,但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不良事件开始时间更为多见。

从安全性评价的保守原则出发,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开始时间更不易遗漏安全信息或低估安全隐患。

受试者在住院期间签署知情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知情同意过程必须记录在住院病历中吗?【回答】法律法规未对知情同意过程记录有明确规定,住院期间知情同意过程记录在住院病历或者单独记录需符合SOP和项目层面对源文件的定义。

以上片段为临床意义

以上片段为临床意义

以上片段为临床意义在临床试验中,不管是有效性指标还是安全性指标,实验室的化验结果超出检测值的正常范围在临床中经常可见,但凡参加过临床试验的人员都知道,当受试者参与试验之后,研究者经常被要求评判化验单和检测报告上的异常值,评判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决定这个异常值是否作为药物不良事件(AE)进行记录。

在评判过程中,申办单位经常要求研究者在化验单中的异常值那一栏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clinicalsignificant,CS)或异常无临床意义(noclinicalsignificant,NCS),而一旦标识为异常临床意义,就会被认定为一个需要详细记录六要素的AE,进而填写到病例报告表(CRF)中,作为临床试验安全数据库中的数据。

研究者经常在临床判定过程中无所适从,异常值超出多大范围才可判定为有临床意义,本文中,我们总结、分析了若干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在异常值判定的结果,对在临床研究过程中有关异常值的判定提出自己的若干意见和建议。

1.何为异常值的临床意义异常值在统计过程中指样本中的个别值,其数值明显偏离他(或他们)所属样本的其余观测值,也称异常数据,离群值。

在临床过程中,异常值指检测值偏出了实验室的正常值范围。

有临床意义指检查数值和正常标准值有差异,对临床疾病的诊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无临床意义就是指检查数值的异常,可能由于生理或正常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变化,对诊断疾病没有判断依据和价值,在临床操作过程中医师往往会建议患者要定期复查,动态观察,本次无意义,如果有进一步演变就有意义了。

而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是否有临床意义,到底是针对临床疾病的诊断还是针对临床试验中观察药物的角度考虑,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意见。

2.异常值的临床意义如何判定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化验结果低于或高于“参考值”不一定是病理状态或患了某种疾病,因为“参考值”只是一个用于参考、指导判断的数值,实际上是正常人群中绝大多数人的平均数值,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概念,同时化验结果也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与患者的年龄、种族、性别、饮食、运动等有关,又受血样采集、血样运输条件、贮存方法、血样预处理的影响,医师见到化验结果后,也不是单凭参考值就判断有没有疾病,而要结合患者的症状、体征、其他辅助检查等综合分析,最终才会得出患有什么疾病的正确判断。

广东共识-药物临床试验 安全评价-2018

广东共识-药物临床试验 安全评价-2018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18)(广东省药学会2018 年印发)更新说明药物临床试验的安全性评价是全面、客观评价一个试验药物不可或缺的内容。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记录主要由研究者团队完成,但申办者所撰写的研究方案和制定的实施细则是确保高质量信息收集和整理等工作的关键性因素。为规范和帮助药物临床试验中安全性评价工作,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于2016 年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供同行参考。随着共识的推广与运用,得到很多业内同行的关注与好评,本专委会也不断收集和整理来自临床实践的困惑点以及业内人士的共识做法,并于2017 年8 月至2018 年3 月期间向行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得到不少热心人士的积极参与,其中部分建议已写入本版共识。安全评价,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各方共同关注的评价内容,实施中一直存在尚待明确和共同遵循的做法。本次更新,对之前版本进行了全面梳理,力求不断完善,保持共识的生命力,成为一份与时俱进的行业共识。本次修订得到本专委会各位专家的指导,特别感谢洪明晃教授对“肿瘤进展是否作为SAE 上报”的悉心指导,同时也感谢黄菲霞、赵杏娜等同行在共识征求意见期间提供的宝贵建议和参考依据。在此向各位专家的无私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共识撰写小组2018年4月8日目 录1 总则 (3)2 定义 (3)2.1 不良事件 (3)2.2 严重不良事件 (3)2.3 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 (4)2.4 可疑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 (4)2.5 重要不良事件 (4)2.6 治疗后出现的不良事件 (4)3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 (4)3.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 (4)3.2 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 (5)3.3 不良事件的随访 (5)3.4 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 (5)3.5 不良事件的转归 (5)3.6 不良事件的合并用药 (5)3.7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 (6)3.8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 (6)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 (6)4.1 因果关系判断的思路 (7)4.2 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 (7)4.3 因果关系判断的结果 (7)5 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与报告时限 (8)5.1 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 (8)5.2 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时限 (8)6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 (8)6.1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收集起点 (9)6.2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随访终点 (9)7 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信息 (10)7.1 有无“临床意义”与是否作为AE的问题 (10)7.2 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 (11)7.3 某些严重不良事件同时作为疗效终点的记录与上报 (11)7.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 (11)7.5 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 (12)7.6 意外过量用药 (13)7.7 不作为SAE记录和上报的“住院” (13)8 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 (13)1 总则临床试验中的安全信息收集与评价首先应遵循GCP等法规,同时也要遵循研究方案,参照研究所在机构SOP的要求执行。在部分问题上,不同的申办者可能观点各异,因此体现在方案中也要求不一样。如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在审阅方案时与申办方沟通,但一旦方案定稿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则需严格按照方案执行。2 定义在临床试验中进行安全信息的收集首先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定义,其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就是不良事件的定义。当然安全信息不仅包括不良事件,其它涉及受试者安全和健康的事件也属于安全信息的范围。2.1 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AE)[1-3]是指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物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药物临床试验 监查稽查·广东共识(2020年版)

药物临床试验 监查稽查·广东共识(2020年版)

药物临床试验监查稽查•广东共识(2020年版)(广东省药学会2020年8月1日发布,在线出版时间:2020-08-05)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监查;稽查;共识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229X(2020)11 -0741-06Doi:10.12048/j.issn.l674-229X.2020.11.004Consensus of Expert on Monitoring and Auditing of Drug Clinical Trial in GuangDong (Version 2020) 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KEY WORDS:drug clinical trial;monitoring;auditing;consensus监查与稽查,作为临床试验过程中质量管理的 重要手段,随着我国临床试验监管与时俱进,与 ICH-GCP接轨,其实施的具体环节需明确共同遵循 的要求及做法。

近年来,国内外针对临床试验规范的相关法规 发生一定的变化,而新一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GCP)也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5年 前的共识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现有临床试 验监查和稽查相关工作的需要。

本次更新遵照近年 来国家陆续出台及更新的政策法规文件,参照国外 的相关法规,对监查稽查的实施过程及要求予以更 新和明确。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保护是临床试验相 关活动管理的主要目的。

监查和稽查作为药物临床 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 制定规范的流程和明确的质量标准以保证临床试验 的规范实施。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的监查与稽查活动,以及相 关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等均可以本共识作为参考。

1 监查1.1监查员资质(1)应有适当的临床医学、护理、药学等医药相 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2)经过专业化的培训,熟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国GCP及ICH-GCP等 法律法规,取得国家局或行业认可的GCP培训证 书;(3)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 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能够有效 今日药学2020年丨1月第30卷第丨1期履行监查职责;(4)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工作态度积 极、细心且有耐心,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无同行业 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不良记录,由申办者委派并为研 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所接受。

药物临床试验 监查稽查·广东共识(2020年版)

药物临床试验 监查稽查·广东共识(2020年版)

药物临床试验监查稽查·广东共识(2020年版)广东省药学会2020年8月1日发布监查与稽查,作为临床试验过程中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临床试验监管与时俱进,与ICH-GCP接轨,其实施的具体环节需明确共同遵循的要求及做法。

近年来,国内外针对临床试验规范的相关法规发生一定的变化,而新一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也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5年前的共识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现有临床试验监查和稽查相关工作的需要。

本次更新遵照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及更新的政策法规文件,参照国外的相关法规,对监查稽查的实施过程及要求予以更新和明确。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保护是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管理的主要目的。

监查和稽查作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制定规范的流程和明确的质量标准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规范实施。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的监查与稽查活动,以及相关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等均可以本共识作为参考。

本次修订得到专委会各位专家的指导以及各位同行在共识征求意见期间提供宝贵意见,在此谨向大家致以诚挚谢意!共识撰写小组2020年7月3日目录1 监查1.1 监查员资质1.2 监查计划1.3 现场监查访视类型1.4 其他访视类型1.5 监查过程中研究者的义务1.6 现场监查流程2 稽查2.1 稽查的组织和管理2.2 稽查类别2.3 稽查计划2.4 稽查内容2.5 稽查流程2.6 稽查报告撰写参考文献1 监查1.1 监查员资质(1)应有适当的临床医学、护理、药学等医药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2)经过专业化的培训,熟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国GCP及ICH-GCP等法律法规,取得国家局或行业认可的GCP培训证书;(3)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能够有效履行监查职责;(4)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工作态度积极、细心且有耐心,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无同行业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不良记录,由申办者委派并为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所接受。

药物临床试验 安全评价 广东共识(2020年版)

药物临床试验 安全评价 广东共识(2020年版)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20年版)广东省药学会2020年8月1日发布更新说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对药物安全性进行评价,是全面、客观评价一个试验药物不可或缺的内容。

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强调了申办者在安全性信息收集、评价、递交和分发环节中的责任,也对研究者如何保障受试者安全、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和评价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本共识旨在为研究者进行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递交提供指导,为申办者理解研究者的相关工作细节和制定安全信息收集要求提供参考。

为规范和帮助药物临床试验中安全性评价工作,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供同行参考。

随着共识的推广与运用,得到很多业内同行的关注与好评,也不断收到一些完善建议。

2020年7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下简称新版GCP)正式实施,对研究各方在安全性信息收集、评价、递交与分发方面的权责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体现了中国临床试验监管与时俱进,与ICH-GCP 全面接轨的决心和行动力。

安全评价,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各方共同关注的评价内容,实施中尚有一些实操环节需明确和共同遵循的做法。

本次更新主要遵照新版GCP结合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定义进行全面梳理,对章节框架进行调整,力求更为清晰和增强逻辑性,保持共识的生命力,成为一份与时俱进的行业共同认识。

本次修订得到专委会各位专家的指导,在此向各位专家的无私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共识撰写小组2020年7月14日目录一总则二定义2.1 不良事件2.2 严重不良事件2.3 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2.4 药物不良反应2.5 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2.6 重要不良事件2.7 治疗期出现的不良事件2.8 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三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3.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3.2 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3.3 不良事件的随访3.4 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3.5 不良事件的结果3.6 合并用药3.7 不良事件的治疗用药3.8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3.9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四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4.1 因果关系判断的思路4.2 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4.3 因果关系判断的结果五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报告时限及报告流程5.1 处理原则5.2 报告时限5.3 报告流程六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6.1 收集起点6.2 随访终点七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性信息7.1 有无“临床意义”与是否作为AE7.2 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7.3 可免除报告的特殊情况7.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7.5 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7.6 过量用药7.7 不作为严重不良事件记录和上报的“住院”八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参考文献一总则研究者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中安全性信息的收集与评价,首先应遵照新版GCP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等文件要求,同时也要遵循试验方案,参照研究所在临床机构的标准操作流程(SOP)的要求执行。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度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度

.*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安全评论 ?广东共鸣( 2016)(广东省药学会2016 年 7 月 25 日印发)草拟说明药物临床试验的安全性评论是全面、客观评论一个试验药物不行或缺的内容。

安全信息的采集、评论和记录主要由研究者团队达成,但申办者所撰写的研究方案和拟订的实行细则是保证高质量信息采集和整理等工作的重点性因素。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安全性评论环节向来是研究各方存在争议的部分。

但迄今,在信息发现、采集和评论过程中尚缺少共鸣、指南或标准供研究者借鉴与依照,所以,在研究方案详细实行过程中,各申办方常采纳各自不同的操作方法和评论标准。

为了明确临床试验过程中药物安全性评论有关看法、原则和方法,增添研究的可操作性,以期提升药物临床试验安全信息质量并规范评论方法,本专委会特组织专家、同道共同议论、撰写,形成此共鸣以供借鉴。

作为一次初步试试,本共鸣仍存在不足之处,望与业内专家及同道一同,联合详细实践不停订正与完美。

本共鸣撰写工作由曹烨、万邦喜共同倡始、组织和撰写。

来自跨国制药公司的 7 位同行 ( 李艳等 ) 和医疗机构的 3 位研究者(中山大学隶属肿瘤医院徐立医生、陈功医生、张阳医生)参加批阅。

在专委会宽泛征采建议时期,获取专委会主任委员洪明晃教授的尽心指导,收到“肿瘤医院结盟”、“药物戒备在中国群”以及好多专家同行的建设性改正建议。

在此向各位专家的无私付出表示由衷感谢!共鸣撰写小组2016年 6月 30日.*.*目录一、总则 (4)二、定义 (4)1.不良事件的定义与类型[1][2][3] (4)2.严重不良事件[3][4][5] (4)3.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1][3][4] (5)4.可疑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响[4][6][7] (5)三、不良事件 / 严重不良事件的采集、记录、描绘 (6)1.不良事件名称确实定[2][8][9] (6)2.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2][4][6][8] (6)3.不良事件的随访[10][11] (7)4.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2][6] (7)5.不良事件的转归[2][12] (7)6.不良事件的归并用药[8][13] (8)7.不良事件 / 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绘[2][14][15] (8)8.频频发生的不良事件[2][16] (8)9.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3][17] (9)四、不良事件 / 严重不良事件的有关性判断[2][3][11][18][19] (9)五、严重不良事件办理原则与报告时限[18]10 ...............................六、不良事件 / 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 (11)1.不良事件 / 严重不良事件采集起点[1][11] (12)2.不良事件 / 严重不良事件随访终点[12][14] (12)七、常有问题与其余需要采集的安全信息 (12)1.实验室检查或医学检测报告异样值的判断[21][22]13 ....................2.不良事件 / 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4] (13)3.妊娠报告的采集与办理[1][23] (14)八、安全信息的采集、评论、记录、审查权限 (15).*一、总则临床试验中的安全信息采集与评论第一应依照 GCP 等法例,同时也要依照研究方案,参照研究所在机构 SOP 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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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18)(广东省药学会2018年4月23日印发)更新说明药物临床试验的安全性评价是全面、客观评价一个试验药物不可或缺的内容。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记录主要由研究者团队完成,但申办者所撰写的研究方案和制定的实施细则是确保高质量信息收集和整理等工作的关键性因素。为规范和帮助药物临床试验中安全性评价工作,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供同行参考。随着共识的推广与运用,得到很多业内同行的关注与好评,本专委会也不断收集和整理来自临床实践的困惑点以及业内人士的共识做法,并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向行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得到不少热心人士的积极参与,其中部分建议已写入本版共识。安全评价,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各方共同关注的评价内容,实施中一直存在尚待明确和共同遵循的做法。本次更新,对之前版本进行了全面梳理,力求不断完善,保持共识的生命力,成为一份与时俱进的行业共识。本次修订得到本专委会各位专家的指导,特别感谢洪明晃教授对“肿瘤进展是否作为SAE上报”的悉心指导,同时也感谢黄菲霞、赵杏娜等同行在共识征求意见期间提供的宝贵建议和参考依据。在此向各位专家的无私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共识撰写小组2018年4月8日目 录1 总则 (3)2 定义 (3)2.1 不良事件 (3)2.2 严重不良事件 (3)2.3 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 (4)2.4 可疑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 (4)2.5 重要不良事件 (4)2.6 治疗后出现的不良事件 (4)3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 (4)3.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 (4)3.2 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 (5)3.3 不良事件的随访 (5)3.4 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 (5)3.5 不良事件的转归 (5)3.6 不良事件的合并用药 (5)3.7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 (6)3.8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 (6)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 (6)4.1 因果关系判断的思路 (7)4.2 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 (7)4.3 因果关系判断的结果 (7)5 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与报告时限 (8)5.1 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 (8)5.2 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时限 (8)6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 (8)6.1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收集起点 (9)6.2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随访终点 (9)7 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信息 (10)7.1 有无“临床意义”与是否作为AE的问题 (10)7.2 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 (11)7.3 某些严重不良事件同时作为疗效终点的记录与上报 (11)7.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 (11)7.5 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 (12)7.6 意外过量用药 (13)7.7 不作为SAE记录和上报的“住院” (13)8 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 (13)1 总则临床试验中的安全信息收集与评价首先应遵循GCP等法规,同时也要遵循研究方案,参照研究所在机构SOP的要求执行。在部分问题上,不同的申办者可能观点各异,因此体现在方案中也要求不一样。如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在审阅方案时与申办方沟通,但一旦方案定稿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则需严格按照方案执行。2 定义在临床试验中进行安全信息的收集首先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定义,其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就是不良事件的定义。当然安全信息不仅包括不良事件,其它涉及受试者安全和健康的事件也属于安全信息的范围。2.1 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AE)[1-3]是指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物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不良事件定义有3个关键点:(1)不良事件是不良的医学事件,即需要判定为“不良的”,而且是“医学事件”;(2)不良事件发生在给予试验用药物之后,但临床试验中关注广泛的安全性信息,通常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即需要开始收集不良医学事件;(3)不良事件不一定与试验药物有关系,即不良事件与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在概念上有区别。因此,不良事件可以是原有症状、体征、实验室异常的加重或新诊断的疾病、实验室异常值等。2.2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3-5]当不良事件符合以下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时,判断为严重不良事件:(1)导致死亡:当一个事件的结果为“死亡”,则可明确作为严重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和报告;(2)危及生命:在此是指在发生不良事件时患者已经处于死亡的危险中,并不是指假设该不良事件如果更严重可能导致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需明确导致该状况的原因是由于不良事件所致,而非因择期手术、非医疗原因等导致入院;(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或功能障碍;(5)后代先天异常或致畸:受试者的后代存在先天异常和畸形等;(6)其他重要的医学事件:这些不良事件可能没有立刻威胁生命或者导致死亡,但可能危害患者或者可能导致需要干预性措施来预防上述结果的发生,需要基于医学的科学判断来决定。当不能明确判断是否为严重不良事件时,建议研究者与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进行商讨。2.3 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1,3,6]应注意到重度不良事件的重度(severe)与严重不良事件中的严重(serious)之间的区别。“severe”用于定义一个重度的事件,但事件本身导致的后果可能并不严重(如重度脱发)。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属于医学严重程度的范畴,需要医学判断,如轻度、中度或重度的心肌梗死。“serious”是法规的定义,需要满足上述6个条件之一。达到“严重的”标准即必须履行向伦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等报告的义务。2.4 可疑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pecte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SUSAR)[4,6-7]是指同时满足相关、严重和非预期的不良事件。其中的非预期,对于试验药物而言,是指事件并未在研究者手册上列出,或其性质、严重程度与研究者手册中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在没有研究者手册时,事件与研究计划或申请资料中描述的风险信息不一致。2.5 重要不良事件(Significant Adverse Event)[8]是指除严重不良事件外,发生的任何导致采用针对性医疗措施(如停药、降低剂量和对症治疗)的不良事件和血液学或其他实验室检查明显异常。2.6 治疗后出现的不良事件(Treatment Emergent Adverse Events,TEAEs)[9]是指在给药后出现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

ICH E9指南“临床试验统计原则”将“治疗期不良事件”定义为:“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事件,在治疗前并未出现或相对于治疗前发生恶化”。“治疗期”概念的应用有助于采集潜在可能与治疗有关的AE。3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及描述在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与评价过程中,需要明确不良事件的名称、对事件进行描述、确定事件的起止时间,判断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进行评价等。3.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2,10]不良事件的名称应该是医学术语,应优先使用医学诊断。即,如果多项症状、体征和实验室异常值可称为或归属于一种疾病或者损害的表现,则将此作为一个不良事件。如无法明确诊断,则使用症状/体征。当后期诊断明确时,对记录进行更新,以诊断取代之前的症状/体征。在确定不良事件名称时,应确保每个不良事件名称由单一的事件组成,一个诊断、体征/症状就是一个不良事件。因此,当受试者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记录其不良事件名称时,应记录为两个不良事件,如(1)腹泻和(2)呕吐,不应将两个症状记录为一个“腹泻和呕吐”。住院、手术、死亡等术语本身并非不良事件,而导致上述状况的原因需要被记录为不良事件。当尚不确定上述状况的原因时,可以先将已知的信息,如住院、死亡等作为不良事件的名称,并在后续的随访中更新,细化上述信息。3.2 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2,4,10-11]不同研究方案对不良事件发生时间的界定可能不同。在研究开始前,与申办方沟通,确保了解申办方的判断标准。有的研究以不良事件的“疾病诊断时间”为准,但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不良事件开始时间更多见。从安全性评价的保守原则出发,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开始时间更不易遗漏安全信息或低估安全隐患。根据以上原理,由不良事件进展为严重不良事件者,其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可以从不良事件发生时间开始计算,也有研究以不良事件升级为严重不良事件的日期开始作为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时间判断的标准应当在方案中记录清楚。3.3 不良事件的随访[12]应依据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诊疗常规和试验方案要求来确定随访频次。如果本次访视未结束的不良事件,应在下次访视时再次询问及记录;如有合并用药,应收集并记录;如在当地医院进行诊治者,应尽量收集当地医院处理记录和用药信息。具体要求应符合所在医疗机构的相关SOP规定。3.4 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2,6]应以不良事件痊愈、状态稳定、得到合理解释、受试者失访作为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

时间应尽量精确到年月日,如信息收集不全,也应具体到年月。如受试者死亡时,未收集到结束时间且并非导致死亡直接原因的不良事件仍然持续,则该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应空缺,状态为“持续”。如判断为导致“死亡”直接或主要原因的不良事件,结束时间为受试者死亡时间。3.5 不良事件的转归[2,13]事件的结果可有如下状态:已恢复/痊愈;持续;未恢复/未痊愈;恢复/痊愈有后遗症;死亡;未知。3.6 不良事件的合并用药[14]用于治疗不良事件的合并用药应在原始病历中体现,药品的名称和使用情况需记录清楚(如起止时间、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建议注明该合并用药是用于治疗某个特定的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如其他情况的合并用药,如临床常规诊疗辅助需要的,则用途记为“临床常规用”,以明确和区别。

3.7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3,15]不良事件的分级标准应依据试验方案所附的标准,常用的有WHO,NCI CTC AE 或专业特定标准等。一般分为:轻、中、重或NCI CTC 1-5级。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原始记录信息进行更新。实际的操作中,有的申办者要求把一个严重程度有变化的不良事件,从最开始到完全结束以最严重级别来记录,比如头痛,II级,3月5日~3月10日;而有的申办者却要求按级别分段记录,比如头痛,I级,3月5日~3月6日,头痛,II级,3月7日~3月8日,头痛I级,3月9日~3月10日。同一试验或类似试验中应使用相同的标准。3.8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2,16]记录和描述不良事件信息至少应包括的六要素:名称、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或结局、严重程度、相关性、合并用药。记录和描述严重不良事件应遵循的原则:(1)完整性:在原始病历描述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试验和患者的基本信息、试验药物使用情况、不良事件发生情况,针对不良事件采取的治疗措施,对试验药物采取的措施,不良事件的结局,因果关系判断及依据、合并用药等;(2)一致性:在《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中,除按表格要求填写外,鉴于隐私保护,不可出现受试者身份识别信息,其余内容应与原始病历记录相一致;(3)易读性:对于医学术语等应尽量避免使用缩写,减少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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