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 安全评价
药品的临床评价

药物流行病学的研究范畴
药物流行病学的作用
了解药害(药源性危害)发生的规律,减少和杜绝药害, 保证用药安全
药物流行病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流行病学方法科学地发现用药人群中的药品不良反
应,保证用药安全。
(2)通过研究为药品临床评价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合理
用药。
(3)建立用药人群的数据库,使药品上市后的管理监测
作为计算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的额定数据
提示药物应用的模式,通过对给药方式、给药剂量、 使用频率、使用成本、治疗进展的研究,确定药物治 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提示药物消费分布与疾病谱的关系,预测药品的需求量 和需求结构,为指定药品的生产、引进、销售计划提供 依据;
监测某些药物的滥用情况
提示药物消费的基本状况,了解药物临床应用的实 际消费,促进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药物消费结构
包括对全社会的药物市场、供给、处方及其使用 的研究,其研究重点是药物利用所引起的医药的、 社会的和经济的后果,以及各种药物和非药物的 因素对药物利用的影响。
目的:
力求实现用药合理化,不仅从医疗方面评价,还 要从社会、经济方面评价,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
13
药物利用研究可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药品临床评价的分期阶段目的试验对象样本数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观察人体对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动学为制订给药方案提供依据健康志愿者2030治疗作用的初步评价阶段观察对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为期研究设计和给药方案确定提供依据目标适应证患者多发病300例多中心3个以上医院扩大临床试验阶段批准试生产后进行进一步验证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风险关系最终为新药获批提供充分依据目标适应证患者上市后药品临床再评价阶段考察药品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疗效与不良反应普通或特殊人群常见病2000例上市前药物临床评价的局限性病例数目少期300例发生率1的不良反应很难被发现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20年 版)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20年版)广东省药学会2020年8月1日发布更新说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对药物安全性进行评价,是全面、客观评价一个试验药物不可或缺的内容。
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强调了申办者在安全性信息收集、评价、递交和分发环节中的责任,也对研究者如何保障受试者安全、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和评价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本共识旨在为研究者进行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递交提供指导,为申办者理解研究者的相关工作细节和制定安全信息收集要求提供参考。
为规范和帮助药物临床试验中安全性评价工作,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供同行参考。
随着共识的推广与运用,得到很多业内同行的关注与好评,也不断收到一些完善建议。
2020年7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下简称新版GCP)正式实施,对研究各方在安全性信息收集、评价、递交与分发方面的权责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体现了中国临床试验监管与时俱进,与ICH-GCP全面接轨的决心和行动力。
安全评价,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各方共同关注的评价内容,实施中尚有一些实操环节需明确和共同遵循的做法。
本次更新主要遵照新版GCP结合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定义进行全面梳理,对章节框架进行调整,力求更为清晰和增强逻辑性,保持共识的生命力,成为一份与时俱进的行业共同认识。
本次修订得到专委会各位专家的指导,在此向各位专家的无私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共识撰写小组2020年7月14日目录一总则二定义2.1 不良事件2.2 严重不良事件2.3 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2.4 药物不良反应2.5 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2.6 重要不良事件2.7 治疗期出现的不良事件2.8 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三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3.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3.2 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3.3 不良事件的随访3.4 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3.5 不良事件的结果3.6 合并用药3.7 不良事件的治疗用药3.8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3.9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四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4.1 因果关系判断的思路4.2 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4.3 因果关系判断的结果五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报告时限及报告流程5.1 处理原则5.2 报告时限5.3 报告流程六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6.1 收集起点6.2 随访终点七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性信息7.1 有无“临床意义”与是否作为AE7.2 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7.3 可免除报告的特殊情况7.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7.5 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7.6 过量用药7.7 不作为严重不良事件记录和上报的“住院”八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参考文献一总则研究者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中安全性信息的收集与评价,首先应遵照新版GCP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等文件要求,同时也要遵循试验方案,参照研究所在临床机构的标准操作流程(SOP)的要求执行。
药品上市后的临床试验安全评价研究

药品上市后的临床试验安全评价研究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提高,越来越多的新药品被研制出来并上市。
在上市前的临床试验中,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已经得到了初步验证。
然而,随着药品上市后的使用范围扩大,有些药品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可能会在更广泛的人群中出现。
因此,药品上市后的安全评价也变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药品上市后的临床试验安全评价研究。
一、药品上市后的安全评价概述药品上市后的安全评价主要是针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进行评价。
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和疗效效果,对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进行评估,并做出风险分析。
如果发现药品安全性存在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正或撤掉上市资格。
药品上市后的安全评价通常需要进行多个环节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1. 监测药品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医药部门会设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发现不良反应和副作用及时报告。
2. 研究药物的安全性:通过对药品的化学成分、剂量、使用频率等进行分析,评估药品的安全系数和风险性。
3. 评估药物与其他药品的相互作用:有些药品在与其他药品同时使用时会产生相互作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评估和监测。
二、药品上市后的临床试验安全评价药品上市后的临床试验安全评价是药品安全性评价的重要环节之一。
临床试验是在药品上市前进行的,而药品上市后的临床试验是在药品正式上市后的使用中进行的。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现场监测:现场监测是指对药品实际使用情况的现场观察和监测。
通过与患者的交流和询问,了解药品使用的情况和可能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
2. 回顾性研究:回顾性研究是指对过去使用过某种药品的患者进行回顾性的评估和分析,以了解药品的安全性和不良反应。
3. 随机化对照研究:随机化对照研究是指将使用药品的患者与不使用药品的患者进行随机对照,以比较不同组别之间的疗效和安全性。
4. 人群研究:人群研究是指对某个特定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等)使用某种药品的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以了解该药品在不同人群中的安全性和不良反应。
药物临床试验结果评估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结果评估报告一、引言药物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通过对患者进行试验,评估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新药的上市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对某一药物临床试验的结果进行评估,并进一步探讨其对患者及医学领域的影响。
二、试验设计本次试验采用了随机对照双盲方法,招募了1000名患者,将其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每组500名患者。
试验组患者接受药物治疗,对照组患者接受安慰剂治疗。
同时,对两组患者进行双盲处理,既不知道自己所接受的治疗是实验药物还是安慰剂,也不知道医生给予的是何种治疗。
试验持续了12个月,期间对患者的症状、体检结果及生活质量等进行了系统评估。
三、结果分析1. 安全性评估本次试验结果显示,试验组和对照组患者在服药过程中并未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
部分患者出现了轻微的头晕、呕吐等与药物相关的不良反应,但均属于可接受的范围,并未导致试验终止。
因此,该药物在安全性上符合临床使用要求。
2. 有效性评估通过对试验组和对照组患者的症状改善情况进行比较,结果显示试验组患者的症状改善显著优于对照组。
试验组患者的疼痛指数明显下降,活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得到改善。
而对照组患者的改善幅度较小,差异不显著。
因此,该药物在效果上表现出了明显的优势。
四、临床应用前景本次试验结果表明,该药物在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均表现出良好的指标,具有广阔的临床应用前景。
该药物可望成为相关疾病治疗的首选药物,为广大患者带来更好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提升。
五、结论通过对该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的评估,我们得出结论:该药物在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均满足临床使用要求,有望成为相关疾病治疗的首选药物。
然而,鉴于本次试验仅持续了12个月,且仅包括了1000名患者,还需要进一步开展更大规模的试验来进一步验证结果。
六、致谢在此,我们向参与本次试验的患者和医务人员表示感谢,感谢他们的积极配合和辛勤工作,使本次试验能够顺利进行。
七、参考文献[1] 张三,李四,王五. 药物临床试验与统计学[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2] Smith A, Johnson B. Clinical Trials: Design and Analysi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以上为本次药物临床试验结果评估报告,感谢阅读。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价试卷及解析

4、受试者临床试验期间的所有住院均记录为SAE。
(X )
解析:住院全面体格检查不算SAE。 不良事件导致病人不得不住院接受治疗或本来已经准备 出院但由于发生了不良事件而导致住院时间延长;需明确 导致该状况的原因是不良事件,而非因择期手术、非医 疗原因等导致入院。
5、不良事件的时间记录应精确到年月日,如信
医学干预/收集 受试者SAE信息 及时上报申办者
研究者获知/识别AE
研究者诊断/ 评估AE级别
追踪AE转 归至结束
记录AE
SAE
AE
医学干预/收集受试者
SAE信息给予治疗意见
追踪、随访
随访+总结报告
定期随访,随访报告 总结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SAE与SUSAR报告流程图
个例安全性报告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此指发生不良事件时受者已经处于死亡的危险中,并不是指假设该 不良事件如果更严重可能导致死亡。 3.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 不良事件结果可能对病人正常生活和活动 造成严重不便或干扰。 4.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 不良事件导致病人不得不住院接受治疗或本来 已经准备出院但由于发生了不良事件而导致住院时间延长;需明确导致该状况的 原因是不良事件,而非因择期手术、非医疗原因等导致入院。 5.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 受试者的后代出现畸形或先天的功能缺陷等。 6.其他重要的医学事件 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对其他情况加速报告, 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导致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 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例如在急诊室的重 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病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 赖或成瘾等。 当不能明确判断是否为严重不良事件时,建议研究者与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进 行商讨。
药品临床前安全评价指导原则

药品临床前安全评价指导原则
药品临床前安全评价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循法规要求:药品临床前安全评价必须遵循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科学性原则:评价过程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原理,采用先进的实验技术和手段,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全面性原则:评价内容应涵盖药品的各个方面,包括药效、安全性、稳定性等,确保对药品进行全面的评价。
4. 安全性优先原则:在评价过程中,应始终将安全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药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5. 客观公正原则:评价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6. 可追溯性原则:评价过程中应保留完整的记录和数据,确保评价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7. 保密性原则: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国家机密的药品信息,应在评价过程中采取保密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总之,药品临床前安全评价指导原则是确保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药物临床试验 安全评价 广东共识(2020年版)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20年版)广东省药学会2020年8月1日发布更新说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对药物安全性进行评价,是全面、客观评价一个试验药物不可或缺的内容。
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强调了申办者在安全性信息收集、评价、递交和分发环节中的责任,也对研究者如何保障受试者安全、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和评价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本共识旨在为研究者进行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递交提供指导,为申办者理解研究者的相关工作细节和制定安全信息收集要求提供参考。
为规范和帮助药物临床试验中安全性评价工作,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供同行参考。
随着共识的推广与运用,得到很多业内同行的关注与好评,也不断收到一些完善建议。
2020年7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下简称新版GCP)正式实施,对研究各方在安全性信息收集、评价、递交与分发方面的权责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体现了中国临床试验监管与时俱进,与ICH-GCP 全面接轨的决心和行动力。
安全评价,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各方共同关注的评价内容,实施中尚有一些实操环节需明确和共同遵循的做法。
本次更新主要遵照新版GCP结合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定义进行全面梳理,对章节框架进行调整,力求更为清晰和增强逻辑性,保持共识的生命力,成为一份与时俱进的行业共同认识。
本次修订得到专委会各位专家的指导,在此向各位专家的无私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共识撰写小组2020年7月14日目录一总则二定义2.1 不良事件2.2 严重不良事件2.3 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2.4 药物不良反应2.5 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2.6 重要不良事件2.7 治疗期出现的不良事件2.8 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三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3.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3.2 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3.3 不良事件的随访3.4 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3.5 不良事件的结果3.6 合并用药3.7 不良事件的治疗用药3.8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3.9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四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4.1 因果关系判断的思路4.2 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4.3 因果关系判断的结果五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报告时限及报告流程5.1 处理原则5.2 报告时限5.3 报告流程六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6.1 收集起点6.2 随访终点七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性信息7.1 有无“临床意义”与是否作为AE7.2 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7.3 可免除报告的特殊情况7.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7.5 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7.6 过量用药7.7 不作为严重不良事件记录和上报的“住院”八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参考文献一总则研究者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中安全性信息的收集与评价,首先应遵照新版GCP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等文件要求,同时也要遵循试验方案,参照研究所在临床机构的标准操作流程(SOP)的要求执行。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57号——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57号——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文号】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57号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规范研究和提升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4月27日附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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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18)(广东省药学会2018年4月23日印发)更新说明药物临床试验的安全性评价是全面、客观评价一个试验药物不可或缺的内容。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记录主要由研究者团队完成,但申办者所撰写的研究方案和制定的实施细则是确保高质量信息收集和整理等工作的关键性因素。为规范和帮助药物临床试验中安全性评价工作,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供同行参考。随着共识的推广与运用,得到很多业内同行的关注与好评,本专委会也不断收集和整理来自临床实践的困惑点以及业内人士的共识做法,并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向行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得到不少热心人士的积极参与,其中部分建议已写入本版共识。安全评价,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各方共同关注的评价内容,实施中一直存在尚待明确和共同遵循的做法。本次更新,对之前版本进行了全面梳理,力求不断完善,保持共识的生命力,成为一份与时俱进的行业共识。本次修订得到本专委会各位专家的指导,特别感谢洪明晃教授对“肿瘤进展是否作为SAE上报”的悉心指导,同时也感谢黄菲霞、赵杏娜等同行在共识征求意见期间提供的宝贵建议和参考依据。在此向各位专家的无私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共识撰写小组2018年4月8日目 录1 总则 (3)2 定义 (3)2.1 不良事件 (3)2.2 严重不良事件 (3)2.3 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 (4)2.4 可疑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 (4)2.5 重要不良事件 (4)2.6 治疗后出现的不良事件 (4)3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 (4)3.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 (4)3.2 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 (5)3.3 不良事件的随访 (5)3.4 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 (5)3.5 不良事件的转归 (5)3.6 不良事件的合并用药 (5)3.7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 (6)3.8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 (6)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 (6)4.1 因果关系判断的思路 (7)4.2 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 (7)4.3 因果关系判断的结果 (7)5 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与报告时限 (8)5.1 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 (8)5.2 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时限 (8)6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 (8)6.1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收集起点 (9)6.2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随访终点 (9)7 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信息 (10)7.1 有无“临床意义”与是否作为AE的问题 (10)7.2 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 (11)7.3 某些严重不良事件同时作为疗效终点的记录与上报 (11)7.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 (11)7.5 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 (12)7.6 意外过量用药 (13)7.7 不作为SAE记录和上报的“住院” (13)8 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 (13)1 总则临床试验中的安全信息收集与评价首先应遵循GCP等法规,同时也要遵循研究方案,参照研究所在机构SOP的要求执行。在部分问题上,不同的申办者可能观点各异,因此体现在方案中也要求不一样。如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在审阅方案时与申办方沟通,但一旦方案定稿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则需严格按照方案执行。2 定义在临床试验中进行安全信息的收集首先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定义,其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就是不良事件的定义。当然安全信息不仅包括不良事件,其它涉及受试者安全和健康的事件也属于安全信息的范围。2.1 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AE)[1-3]是指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物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不良事件定义有3个关键点:(1)不良事件是不良的医学事件,即需要判定为“不良的”,而且是“医学事件”;(2)不良事件发生在给予试验用药物之后,但临床试验中关注广泛的安全性信息,通常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即需要开始收集不良医学事件;(3)不良事件不一定与试验药物有关系,即不良事件与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在概念上有区别。因此,不良事件可以是原有症状、体征、实验室异常的加重或新诊断的疾病、实验室异常值等。2.2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3-5]当不良事件符合以下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时,判断为严重不良事件:(1)导致死亡:当一个事件的结果为“死亡”,则可明确作为严重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和报告;(2)危及生命:在此是指在发生不良事件时患者已经处于死亡的危险中,并不是指假设该不良事件如果更严重可能导致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需明确导致该状况的原因是由于不良事件所致,而非因择期手术、非医疗原因等导致入院;(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或功能障碍;(5)后代先天异常或致畸:受试者的后代存在先天异常和畸形等;(6)其他重要的医学事件:这些不良事件可能没有立刻威胁生命或者导致死亡,但可能危害患者或者可能导致需要干预性措施来预防上述结果的发生,需要基于医学的科学判断来决定。当不能明确判断是否为严重不良事件时,建议研究者与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进行商讨。2.3 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1,3,6]应注意到重度不良事件的重度(severe)与严重不良事件中的严重(serious)之间的区别。“severe”用于定义一个重度的事件,但事件本身导致的后果可能并不严重(如重度脱发)。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属于医学严重程度的范畴,需要医学判断,如轻度、中度或重度的心肌梗死。“serious”是法规的定义,需要满足上述6个条件之一。达到“严重的”标准即必须履行向伦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等报告的义务。2.4 可疑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pecte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SUSAR)[4,6-7]是指同时满足相关、严重和非预期的不良事件。其中的非预期,对于试验药物而言,是指事件并未在研究者手册上列出,或其性质、严重程度与研究者手册中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在没有研究者手册时,事件与研究计划或申请资料中描述的风险信息不一致。2.5 重要不良事件(Significant Adverse Event)[8]是指除严重不良事件外,发生的任何导致采用针对性医疗措施(如停药、降低剂量和对症治疗)的不良事件和血液学或其他实验室检查明显异常。2.6 治疗后出现的不良事件(Treatment Emergent Adverse Events,TEAEs)[9]是指在给药后出现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
ICH E9指南“临床试验统计原则”将“治疗期不良事件”定义为:“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事件,在治疗前并未出现或相对于治疗前发生恶化”。“治疗期”概念的应用有助于采集潜在可能与治疗有关的AE。3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及描述在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与评价过程中,需要明确不良事件的名称、对事件进行描述、确定事件的起止时间,判断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进行评价等。3.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2,10]不良事件的名称应该是医学术语,应优先使用医学诊断。即,如果多项症状、体征和实验室异常值可称为或归属于一种疾病或者损害的表现,则将此作为一个不良事件。如无法明确诊断,则使用症状/体征。当后期诊断明确时,对记录进行更新,以诊断取代之前的症状/体征。在确定不良事件名称时,应确保每个不良事件名称由单一的事件组成,一个诊断、体征/症状就是一个不良事件。因此,当受试者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记录其不良事件名称时,应记录为两个不良事件,如(1)腹泻和(2)呕吐,不应将两个症状记录为一个“腹泻和呕吐”。住院、手术、死亡等术语本身并非不良事件,而导致上述状况的原因需要被记录为不良事件。当尚不确定上述状况的原因时,可以先将已知的信息,如住院、死亡等作为不良事件的名称,并在后续的随访中更新,细化上述信息。3.2 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2,4,10-11]不同研究方案对不良事件发生时间的界定可能不同。在研究开始前,与申办方沟通,确保了解申办方的判断标准。有的研究以不良事件的“疾病诊断时间”为准,但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不良事件开始时间更多见。从安全性评价的保守原则出发,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开始时间更不易遗漏安全信息或低估安全隐患。根据以上原理,由不良事件进展为严重不良事件者,其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可以从不良事件发生时间开始计算,也有研究以不良事件升级为严重不良事件的日期开始作为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时间判断的标准应当在方案中记录清楚。3.3 不良事件的随访[12]应依据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诊疗常规和试验方案要求来确定随访频次。如果本次访视未结束的不良事件,应在下次访视时再次询问及记录;如有合并用药,应收集并记录;如在当地医院进行诊治者,应尽量收集当地医院处理记录和用药信息。具体要求应符合所在医疗机构的相关SOP规定。3.4 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2,6]应以不良事件痊愈、状态稳定、得到合理解释、受试者失访作为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
时间应尽量精确到年月日,如信息收集不全,也应具体到年月。如受试者死亡时,未收集到结束时间且并非导致死亡直接原因的不良事件仍然持续,则该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应空缺,状态为“持续”。如判断为导致“死亡”直接或主要原因的不良事件,结束时间为受试者死亡时间。3.5 不良事件的转归[2,13]事件的结果可有如下状态:已恢复/痊愈;持续;未恢复/未痊愈;恢复/痊愈有后遗症;死亡;未知。3.6 不良事件的合并用药[14]用于治疗不良事件的合并用药应在原始病历中体现,药品的名称和使用情况需记录清楚(如起止时间、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建议注明该合并用药是用于治疗某个特定的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如其他情况的合并用药,如临床常规诊疗辅助需要的,则用途记为“临床常规用”,以明确和区别。
3.7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3,15]不良事件的分级标准应依据试验方案所附的标准,常用的有WHO,NCI CTC AE 或专业特定标准等。一般分为:轻、中、重或NCI CTC 1-5级。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原始记录信息进行更新。实际的操作中,有的申办者要求把一个严重程度有变化的不良事件,从最开始到完全结束以最严重级别来记录,比如头痛,II级,3月5日~3月10日;而有的申办者却要求按级别分段记录,比如头痛,I级,3月5日~3月6日,头痛,II级,3月7日~3月8日,头痛I级,3月9日~3月10日。同一试验或类似试验中应使用相同的标准。3.8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2,16]记录和描述不良事件信息至少应包括的六要素:名称、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或结局、严重程度、相关性、合并用药。记录和描述严重不良事件应遵循的原则:(1)完整性:在原始病历描述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试验和患者的基本信息、试验药物使用情况、不良事件发生情况,针对不良事件采取的治疗措施,对试验药物采取的措施,不良事件的结局,因果关系判断及依据、合并用药等;(2)一致性:在《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中,除按表格要求填写外,鉴于隐私保护,不可出现受试者身份识别信息,其余内容应与原始病历记录相一致;(3)易读性:对于医学术语等应尽量避免使用缩写,减少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