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问题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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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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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小资料(一)东海概况:东海(East China Sea)位于中国与太平洋之间,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是一个半封闭的海域。

东海海底大部分属于大陆架浅海,平均水深70米,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

冲绳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北浅南深,最大水深位达2719米,把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分开。

东海海域具有丰富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目前共有14个渔场,有中日韩三国渔民在那里作业。

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使这一区域成为各国觊觎的“宝地”。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对“大陆架”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

”按照这一定义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海床在内的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原本就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地属于中国。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冲绳海槽的深度已达2719米,由此可断定该海槽理所当然是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分界线。

类似的案件早有先例。

1969年2月,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就北海大陆架归属发生纷争。

如果按中间线划分,联邦德国所得大陆架最少,但事实上北海大陆架多由联邦德国领土延伸出去。

最后国际法院判决联邦德国胜诉,从而确立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

(三)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的合法主张。

中国在中日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直坚持“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主张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应该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首先,东海海底的地质地貌结构决定了中国领土的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

冲绳海槽是东海海域一个非常特殊的地理构造,它自日本九州开始,紧贴琉球群岛西侧呈弧状向西南延伸至台湾附近,海槽内水深1000公尺的海床超过总面积的一半,水深超过2000公尺的海床也占五分之一左右,最深处在钓鱼岛群岛和日本八重山列岛之间,这使它构成了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之间的天然分界线,也说明日本与中国并非共大陆架的国家。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摘要:本文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为背景,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实践,通过解读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得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不能适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中间线划界并非大陆架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在东海问题上,冲绳海槽、海岸线长度等因素都决定中间线划界方法不能适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那么其前提也是要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字: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的起因东海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海域辽阔,海底约有2/3的面积为大陆架。

由于东海大陆架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因此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

近年来,我国沿海许多地区都发现了石油和天然气,据估计,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大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

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此外,这片海域还储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

可以看出,东海海域由于涉及到丰富的资源,中日两国又都是能源需求大国,中日之争由此展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

”①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大陆架划界原则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大陆架的划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山民侠风/改编近年来,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问题逐步升级、气氛紧张。

日方提出以“中间线”划分,中方提出“冲绳海槽”划分,双方争议不下,谈判未果。

2005年,**政府曾批准通过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开采的申请。

中方立即指出:如果日本允许民间企业在东海争议区域内试开采,将“使问题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自此之后,中日双方,谈谈停停,始终没个结果,而中国只管开采油气,对日方的态度是:我开采无争议区的,你不能开采有争议区的,搞得日方如热锅蚂蚁,又是停止贷款,又是飞机驱赶、又是严正抗议,就是不敢开采。

为什么?理屈呀!一、中日东海划界的巨大分歧中日之间常说“一衣带水”,而这“一水”却纠结了太多恩怨。

扰资料显示,东海海域位于中国大陆和琉球群岛之间,北接朝鲜半岛,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

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公约》,靠海各国都有主张自海岸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然而,中日相隔这“一水之间”,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据外交部条法司的官员说:“中日各自要求200海里的海域管理权产生了重叠,需要进行划界。

”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协商,始于1996年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它给各国扩大海洋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和日本先后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在中国1996年生效。

因此,发生了法律上的两国海洋管辖的冲突,中日之间开始磋商,其中就涉及到划界问题。

然而,双方在划界主张上的分歧巨大,至2004年,双方十几次谈判的惟一成果,是达成在2000年6月1日生效的《北京-东京渔业协定》,规定了双方的“暂定措施领域”。

但是,东海划界问题依旧毫无进展。

据参加过划界谈判的外交部官员说:划界依据不一致是最大障碍,“中国主张公平原则来划定两国的海洋分界线,但日本要求‘中间线’。

”1982年,日本大使馆将一幅标有“中间线”的地图递交给中国,自此以后,“中间线原则”成为日方的一贯说法。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

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

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

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

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议由来已久。

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是按照公平原则依自然延伸标准划界,还是依等距离标准按中间线方法划界。

双方分歧中不容忽视的两个焦点问题就是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以及钓鱼岛的归属及其划界效力。

本文通过剖析双方观点和问题焦点,提出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谈判与协商的政治方法和司法方法来处理东海海域划界争端,而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

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

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

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

本文通过对中日东海之争的现状进行梳理,并以此分析其中的中美日关系,对中日之争进行深入探究。

最后,本文提出几点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东海问题划界争端钓鱼岛问题中美日关系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是一衣带水的邻邦。

两国具有包括鉴真大师六次东渡日本、口本遣隋使和遣唐使频繁来华等在内的2000多年的友好交往史。

中口之间的交往和交流通过海上通道实现的不在少数,东海成了双方路邻友好的纽带和见证。

但是,自甲午中日战争以来,中日关系急剧下滑,尤以二战以来中日矛盾更加激化。

直至今日,中日关于历史、边界、经济、军事等各种纠纷依旧频繁,如今的东海,中日之争狼烟四起,成了双方海洋权益争夺的战场和角力场。

东海恰似一滴水能折射出中日关系的好坏,反映出两国关系疏密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双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

一、中日东海之争的表现21 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权益一旦成为国家核心利益的一部分,各国重视海洋的程度与日俱增,海洋权益争斗愈演愈烈。

中日在东海的海洋权益斗争也并不例外,两国在东海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争斗由来已久,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正在向不利于两国关系正常发展的方向蔓延。

全面梳理中日东海之争的种种表现,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划界争议,资源争夺,岛屿争端以及军事争斗。

一是划界争议。

中日东海至今尚未划界,主要是双方在划界主张上存在着严重分歧。

中方一贯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日方则提出以“中间线”平分东海的主张,而且强调要“一线两划归”。

日方认为大陆架制度已经被专属经济区制度所吸收,中日东海划界只要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即可,这样可以避免日方在划界上处于地理不利国地位的缺陷,不用在两国是否都拥有东海共同大陆架问题上纠缠不清了。

中方当然不接受、不承认日方提出的以所谓“中间线”划界的主张。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孙汀摘要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

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

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关键词国际法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作者简介:孙汀,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56-02东海总面积约77万km2,是位于中国、韩国、日本三国陆地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

而在东海海水掩盖下的东海大陆架,作为世界上较为宽广的大陆架之一,面积约为54万km2。

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对大陆架所做的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东海大陆架的归属问题,自《大陆架公约》于1958年出台以来,在中日双方引起的纷争从来没有停止,且随着《埃默里报告》的出台不断升温。

对于中国和日本来说,这份报告所提供的最为重要的信息是,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海域可能蕴藏着大规模的石油。

除此以外,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也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中的焦点问题。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中,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各有其拥护者。

坚持公平原则的国家一致认为,大陆架的划界主要通过协定的方式,在顾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考虑中间线原则;而拥护中间线原则的国家则认为中间线是划界的唯一的合理原则。

一、中方一贯坚持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东海的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然延伸原则。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马昊2010201257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源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油气资源的日益稀缺,中日越来越强调自己对东海争议大陆架享有主权,而自然延伸与中间线原则成为两国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取舍,出于本国利益着想,中日谁也难以做出让步,“主权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也许最能说明为何双方至今还很难达成协议。

其中冲绳海槽的定性问题、钓鱼岛的归属以及共同开发的相关范围等多个关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使得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变得越来越难。

关键词:自然延伸中间线冲绳海槽钓鱼岛共同开发一,东海大陆架争端介绍(一)东海大陆架争端由来1967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在一份关于亚洲近海地区矿产资源勘探的技术报告把东海描绘为了“世界上是有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①1968年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资助之下,以埃默里为代表的美国、韩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的12位地质学家又对东海的海底矿产资源进行了实地的勘探,其后又发表了调查报告,报告明确指出日本和台湾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而韩国和日本则因为本国油气资源的紧缺,对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嗅觉灵敏度则高于中国,东海的石油采矿区争夺战就这样打响。

在法律制度上来说,1982年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直接加剧了东海划界问题的复杂性,由于其同时规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的划界标准,使得中日两国都为了本国利益着想,即站在最大限度的主张自己国家的大陆架范围,这就使得势必有一部分海域成为重叠的海域,这也就形成了今天的争端的区域。

而同时国际司法实践在不同案例中采用不同的裁判标准,这也加剧了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端。

(二)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则目前东海大陆架的划分方法主要分歧于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如果两国在化解方法上达成一致,那么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既然存在两个不同的化解原则,那势必是有不同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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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卷 第2期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V ol.30 No.22010年4月 Journal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Apr. 2010收稿日期:2009-12-24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NCET-08-0426) 作者简介:孙传香,男,1974年生,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海洋法究。

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问题与评析孙传香(武汉大学中国边界研究院,湖北 武汉430072)摘 要:中日东海划界历经旷日持久而未能解决,中国主张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大陆架之自然延伸原则,采取不同于专属经济区的方法对大陆架进行划界,而日本则始终坚持采用中间线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作一揽子划界。

无论从逻辑角度还是法理视角,日本主张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适用中间线将混淆《公约》中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两种制度。

基于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地质与地貌特点以及公约对上述两种权利的不同规定,中日难以通过中间线对东海的海洋权益作出公平划分。

中日两国应以《公约》为依据,分别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出安排,同时兼顾处理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使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关键词:东海;中间线;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10)02-0006-05The Median Line Scheme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Defect and CritiqueSUN Chuan-xiang(China Institute of Boundary Studies , Wuhan University ,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The delimitation of East China Sea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still remains unresolved after the long-drawn-out negotiation . China advocates respecting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extens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establish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nvention" in this article), the method of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should b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EEZ. However, Japan has always been sticking to using the median line to get a package of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the EEZ. From both the logical point of view and the legal perspective, Japan’s application of the “median line” delimitation of the Sino-Japanese East China Sea would confuse the concepts of EEZ with continental shelf which are prescribed in "the Convention". According to the geological and geomorphological feature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East China Sea, it’s not right to delimitate the continental shelf with the median line. China and Japan should delimitate the EEZ and continental shelf respectivel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sovereignty of the Diaoyu Islands, to get a fair result.Key words: East China Sea; median line; the EEZ; the 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两大重要制度,但无论是产生时间还是产生根据,两者都存在巨大差别。

前者肇始于美国总统杜鲁门20世纪40年代的公告,其目的是确认一国对临近其领土的海洋底土的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后者衍生于沿海国的渔区制度,主要解决海洋底土上覆水域的主权权利归属问题,最终正式确定于《公约》。

前者权利是固有的,其行使“不取决于沿海国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1],而后者则需要沿海国的相应制度规定。

与此同时,《公约》对大陆架与经济专属区权利的确认标准也不一样,《公约》制定以前,前者最初遵循纯自然延伸原则,后来则发展到以自然延伸标准为主,辅之以距离标准;后者则始终只有一个距离标准。

因此,对于如此两种大相径庭的海洋法制度,当一国依自然延伸标准所获得的主权权利大于依距离标准所获权利时,两者的划分就不能只使用自然延伸标准或距离标准的其中一个而武断地主张通过中间线对海洋权利作一揽子划分。

中日东海的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即属于上述情况,中国依自然自然延伸原则能获得比依距离标准所获的权利大,因此中国不太可能以损失自己的利益为代价而接受日本提出的以中间线对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出统一划界的方案。

1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回顾依《公约》规定,东海属于半闭海,面积约124万km2,其大陆架基本上是中国大陆领土在东海的自然延伸。

1969年,在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赞助下,由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的中、美、日、韩4国的12位专家,对我国东海与黄海进行了为期6周的地球和地质构造勘测并提出了《埃默里报告》,该报告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同时,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中国东海大陆架,尤其是钓鱼岛附近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此后,东海逐渐被世人关注。

在整个东海划界中,中日之间的划界尤其是大陆架划界最为复杂,它不仅有冲绳海槽决定性地影响大陆架的划界,而且在划界过程中必须考虑与之密切相关的钓鱼岛群岛的法律地位和归属问题。

为了处理两国在东海的权利主张冲突,中日双方于2004年10月至2007年12月就东海问题共进行了11轮磋商。

在此基础上,中日两国通过平等协商,于2008年6月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第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Joint Development)的谅解,双方本着互惠原则,在指定区块(约2 700 km2)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并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第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2]从实质意义上说,《原则共识》只是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一块“试验田”,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阶段性安排,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其原因在于,首先,只有当资料表明争议地区存在着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资源时,建立共同开发区才是可能的;其次,共同开发协定一般都有期限规定;第三,如果双方缺乏合作诚意,那么共同开发协议不但无异于重复问题,而且还可能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3]因此,中日大陆架的划界最终需要双方以《公约》为基本依据作出公平划界。

2逻辑与法理分析:中日东海划界不适用中间线方案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依据《公约》坚持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原则,主张中国大陆架的外部边缘位于冲绳海槽的最大水深线。

日本则认为《公约》下的大陆架制度已被专属经济区制度所吸收[4],主张其大陆架的外部边缘延伸至领海基线起算的200 n mile,而东海大陆架最大宽度不足400 n mile,日本由此主张以中间线对中日东海(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出统一划界。

从《公约》在制度上的规定以及制度产生过程来看,笔者对日本所提出的所谓专属经济区制度吸收大陆架制度的理论以及以中间线作为单一划界线的方法作以下逻辑与法理分析。

2.1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相互独立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之所以出现上述分歧,直接源于《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作出的不同规定。

依据《公约》规定,沿海国既可以依据专属经济区制度基于距离而享有与其专属经济区内相应的大陆架资源开采权,也可以依据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原则将一国的大陆架扩展至200 n mile 之外的大陆架边缘。

《公约》第56条规定:“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广东海洋大学学报第30卷8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3.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公约》第57条进一步对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 n mile。

”由此可见,虽然《公约》第56条第1款规定了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权利,但该条第3款对第1款的权利范围作出了限制和修正,即,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床和底土权利要受大陆架制度的制约。

第3款表明,只有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大陆架权利归属某一沿海国所有时,该国才享有相应海床和底土的主权权利。

但是,一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并不以享有相应区域内的大陆架为前提。

通过分析《公约》第76条有关大陆架的定义我们发现,《公约》对大陆架(权利)的定义超出了纯地理意义上的大陆架概念,《公约》在肯定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的同时对狭窄大陆架国家进行了距离意义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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