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 7.5报废更新 7.5.1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 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 7.5.2检测报警仪应按其电子器件使用寿命的期限,整机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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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3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仪 损坏不能修复使用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2.5设置检测报警点时,要根据4.1的检测报警点的确定 原则和现场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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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毒气体报警值的设定
• 5.1设定原则 5.1.1报警值设定应遵循安全、科学、可行的原则,确保现 场劳动者及时响应,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消除异常情况, 保证人身安全。 5.1.2爆炸性有毒气体的报警值,一般以毒性的要求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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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4检测报警仪应有调零、标定和故障报警等可靠性保障 功能。
• 6.2.5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方式能是劳动者及时响应,必要时 可联动控制装置。
• 6.2.6检测报警仪应符合GB12358的要求;用于防爆场所 的仪器应符合GB50058和GB3836.1的要求,其他部件和 传输导线等,应符合其相关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 7.2.3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在使用前宜进行标定。 •
7.2.4做好标定记录,包括标定时间和标准气规格和标定点 等。
• 7.3维护 7.3.1专人负责检测报警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异常 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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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探测器的传感器已达到使用寿命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 时,应及时更换。
• 6.4报警控制器的选用要求 6.4.1报警控制器应与探测器匹配,能接收和处理有毒气体 的检测信号,实现检测信号的显示、报警,也可有控制、 数据存储和信号传输功能。
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设置标准

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设置标准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设置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至关重要。
在现代工业生产中,可燃气体泄漏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因此及早发现和及时处理可燃气体泄漏十分必要。
为了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各个行业都制定了相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设置标准。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设置标准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合理设置和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
本文将就进行深入研究,从设备的选择、安装位置、维护等方面展开讨论,为读者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指导。
首先,对于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选择至关重要。
不同的行业、工作场所可能面临不同类型的可燃气体泄漏风险,因此在选择设备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可燃气体检测仪器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类型。
便携式检测仪器适用于需要频繁移动或不固定的作业场所,而固定式检测仪器一般用于恒定的作业场所。
其次,在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时,安装位置的选择也需要注意。
一般来说,可燃气体检测仪器应当安装在离潜在泄漏源较近的位置,以便及早发现异常情况。
同时,设备的安装高度也需要考虑,应当安装在员工易于观测的位置,避免因为设备安装位置不当而导致检测不准确的情况发生。
此外,对于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维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同时,需要培训相关人员,使其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只有经过良好的维护和合适的使用,才能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让我们总结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设置标准对于工作场所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遵守相关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和设置,才能保障员工的安全。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加了解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设置标准,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实践。
GB50493_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总则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有毒气体toxic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释放源sourceof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检(探)测器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响应时间response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安装高度vertical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及其设置

01
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18)
本项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
02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2.0.1可燃气体
• 甲类可燃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甲烷(CH4) 可燃
硫化氢(H2S 可燃、有 甲类气体 ) 毒 可燃、有 氨气(NH3) 乙类气体 毒 氨水 可燃、有 乙类气体 (NH3.H2O) 毒
II高度危害 4.3 轻度危害 15.7 IV 轻度危害 25.0 IV
29.0
30.0
0.77
0.77
需要设置 不需要设置
柴油 空气 (混合气体)
可燃
丙A类液化 烃类液体
丙A类,操作温度高于闪点,应视为乙B类液体
1.293 28.96
2.0.1可燃气体: 甲类可燃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释放源与探测器位置
03
释放源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液体排液(水)和放空口
位置 上风向 下风向
可燃气体 ≤15米 ≤5米
安装高度及要求
04
安装高度及要求
1
比重小于空气
高出释放源0.5-2m
2
比重大于空气 距离地平0.3-0.6m
3
安装位置易于检修、与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米的净空和 出入通道
探测器和接线应当防爆,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规定 能够现场报警,并能将信号计入到DCS中控室。(4-20mA模拟量)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安装使用要求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AQ 3036-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3 术语和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符号3.1泄漏释放源leak source可能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气)部位。
3.2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在20 ℃和标准大气压101.3 kPa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
3.3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工作场所 working site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场所,如化工厂、罐区、石油炼化、冶金、污水处理、喷漆车间、燃气或者爆炸性液体蒸汽运输车、气化站、加油加气站、食堂和沼气站等。
3.4检测报警装置 detecting alarm device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泄露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装置。
3.5甲类气体 class a gas爆炸浓度下限<10%的气体,包括氢气、硫化氢、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乙炔、氯乙烯、甲醛、甲胺、环氧乙烷、炼焦煤气、水煤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设置标准

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设置标准
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设置应该根据相关的安全标准
和规范来进行,以下是一般的设置标准:
1. 设备数量和布置:根据作业场所的大小和通风情况,确定适
当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数量和布置位置。
一般来说,设备应该
覆盖整个作业场所,并在可能泄漏气体的场所和通风不良的区域设置
额外的设备。
2. 检测设备类型:选择适合作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类型。
常用的设备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红外线气体探测器和电化学气体探
测器等。
根据作业场所中可能存在的气体种类,选择相应的检测设备。
3. 报警规定:确定设备的报警规定,包括报警级别和报警响应
措施。
根据安全标准,设定可燃气体浓度的报警阈值和报警级别,以
确保在气体浓度超过安全限值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保
护措施。
4. 报警信号:设定报警设备的报警信号,包括声光报警器、呼
叫报警系统等。
报警信号应该能够清晰地传达给作业场所内的人员,
以便他们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 定期维护和检测:定期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进行维护和
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维护包括定期更换传感器、校准测量范围和
检查报警系统等,以保证设备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总结起来,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设置应遵循安全标
准和规范,根据作业场所的情况确定设备的数量、布置、类型、报警
规定和报警信号,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以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完整版)GB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总则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1爆炸上限upperexplosionlimit(U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14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dangeroustolifeorhealthconcentration(IDLH)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一般规定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工业燃气报警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工业燃气作为重要的能源之一,在工业生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燃气泄漏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工业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工业燃气报警器的使用、安装、检测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工业燃气报警器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工业燃气报警器概述1. 工业燃气报警器定义工业燃气报警器是指用于检测工业生产中燃气泄漏、浓度超标等异常情况的报警设备。
其主要功能是实时监测燃气浓度,一旦发现燃气泄漏或浓度超标,立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醒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工业燃气报警器类型根据监测原理,工业燃气报警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催化式报警器:利用催化燃烧原理检测燃气浓度,适用于检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
(2)电化学式报警器:通过电化学反应检测燃气浓度,适用于检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3)红外式报警器:利用红外线检测燃气浓度,适用于检测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
(4)超声波报警器:通过检测声波传播速度的变化来判断燃气浓度,适用于检测多种可燃气体。
三、工业燃气报警器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对工业燃气报警器的使用、安装、检测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报警器使用规定(1)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特点和燃气种类,选择合适的报警器。
(2)报警器应安装在燃气泄漏可能发生的位置,如管道、设备接口等。
(3)报警器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4)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①查明报警原因,及时排除故障;②切断燃气供应,防止事故扩大;③组织人员进行疏散,确保人员安全;④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报警器安装规定(1)报警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便于观察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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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安装使用要求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AQ 3036-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3 术语和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符号3.1泄漏释放源leak source可能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气)部位。
3.2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在20 ℃和标准大气压101.3 kPa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
3.3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工作场所 working site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场所,如化工厂、罐区、石油炼化、冶金、污水处理、喷漆车间、燃气或者爆炸性液体蒸汽运输车、气化站、加油加气站、食堂和沼气站等。
3.4检测报警装置 detecting alarm device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泄露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装置。
3.5甲类气体 class a gas爆炸浓度下限<10%的气体,包括氢气、硫化氢、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乙炔、氯乙烯、甲醛、甲胺、环氧乙烷、炼焦煤气、水煤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3.6乙类气体 second a gas爆炸浓度下限等于和高于10%的可燃气体。
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3.7 符号爆炸下限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4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要求4.1 可燃气体危险场所风险量化界定可燃气体根据危险性可分为爆炸性可燃气体和非爆炸性可燃气体。
4.1.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a)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b)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c)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2 可燃气体报警仪和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型要求4.2.1可燃气体报警仪的选型要求4.2.1.1 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有可能达到25% LEL的场所,应设置相关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4.2.1.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混合释放的场所,一旦释放,当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 LEL,而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如果一旦释放,当空气中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值,而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 LEL时,应设置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4.2.1.3 一般情况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但是,若没有相关固定式监测报警仪或无安装固定式检报警测仪的条件,或属于非长期固定的生产场所的,可使用便携式仪器监测,或者采样监测。
4.2.1.4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器接人其它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4.2.1.5 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释放可燃气体达到20%LEL时,应设置专用的车载报警仪或者使用便携式报警仪。
4.2.2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用原则4.2.2.1 根据被监测气体种类和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传感器类型,考虑其选择性、抗干扰和抵抗环境能力,特别要避开对传感器有害的物质,可参考GB50493的相关规定。
4.2.2.2 在满足精度、稳定性和响应时间等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可选择经济、安装使用方便的传感器。
4.2.2.3 可燃气体的监测报警,一般选用催化燃烧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也可选用红外式、半导体式或光纤式等仪器,微量泄漏时可优先选用半导体式。
4.2.2.4 当可燃气体监测的环境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硅的化合物时,应选择抗中毒的催化燃烧式元件,当引起元件中毒的物质含量较大时,应选择红外或者其它类型监测仪。
4.2.2.5 现场可燃气体以烷烃类为主时,可优先采用红外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4.2.2.6 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可优先采用半导体式车载报警仪。
4.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点设定和检测器安装位置的确定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点设定4.3.1.1 凡有可燃气体泄露可能的生产装置及仓储,货轮的船舱等场所,必须配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4.3.1.2 对于无人值班的小型泵房而且不是连续运转的泵房,有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性。
特别在北方地区,冬季门窗关闭的情况,可燃气体泄漏将很快达到爆炸下限浓度,一般在主导风向下游位置安装报警仪。
4.3.1.3 室内通风不流畅部位,地槽地沟容易积聚可燃气体的地方,现场通往控制室的地下电缆沟,有密封盖板的污水沟槽等,都是经常性的或在生产不正常情况下容易积聚可燃气的场所,都可以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4.3.1.4 对于喷漆涂敷作业场所,大型的印刷机附近,以及相关作业场所,都属于开放式可燃气体扩散溢出环境,如果缺乏良好的通风条件,也十分容易使某个部位的空气中可燃气含量接近或达到爆炸下限浓度值,需要配置报警仪。
4.3.1.5 甲类气体,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的动密封。
4.3.1.6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 ,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
4.3.1.7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3.1.8 可能发生泄漏的汽车上。
4.3.1.9 罐区环境下的报警仪的设置遵循AQ3036-2010 标准。
4.3.2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的确定4.3.2.1 罐区环境下的报警点设置参考AQ3036-2010 中7.3。
4.3.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4.3.2.3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4.3.2.4 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对于一个大型有可燃气体泄漏的车间,可以每相距5~10m设一个检测点。
4.3.2.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距天花板不得大于30cm。
4.3.2.6 对于检测可燃气体比重大于空气的诸如烷烃类(甲烷沼气、民用煤气除外)、烯烃类(乙烯除外),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时,应将探测器安装在低于泄漏点的下方平面上,距地面不得高于30cm。
4.3.2.7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8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a)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b)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2.9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2.10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a)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b)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4.3.2.11 车内可能发生泄漏的泄漏源5m以内可安装检测仪,也可以将检测仪的探测部分安装在泄漏源5m以内,检测仪的指示部分安装在人视力范围内的地点。
4.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值的确定4.4.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值至少应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不高于25%爆炸下限(LEL),不低于5%爆炸下限(LEL);第二级报警阈值不高于50%爆炸下限(LEL)。
根据危险场所分级的不同,报警值的设定可有所不同。
4.4.2 按区划分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划分:a)0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为(5-20)%LEL;b)1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5-20)%LEL;c)2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为(5-25)%LEL。
4.5 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要求4.5.1安全监控装备的检查和维护4.5.1.1 安全监控装备,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校验,保持其正常运行。
4.5.1.2 强制计量检定的仪器和装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保持其监控的准确性。
4.5.1.3 安全监控项目中,对需要定期更换的仪器或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4.5.2安全监控装备的日常管理4.5.2.1 安全监控项目应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监控对象和监控点所在位置,监控方案及其主要装备的名称,监控装备运行和维修记录,监控装备校验或计量检定记录。
4.5.2.2 在安全监控点宜设立醒目的标志。
安全监控设备的表面宜涂醒目漆色,包括接线盒与电缆,易于与其它设备区分,利于管理维护。
4.5.2.3 安全监控装备应分类管理,并根据类级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4.5.2.4 建立安全监控装备的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仪器的维护人员及其责任。
4.5.3安全监控装备的检修和报废4.5.3.1 气体探测器使用催化传感器作为气敏元件的建议使用年限为3年,过期报废或更换传感器。
4.5.3.2 气体探测器使用红外传感器作为气敏元件的建议使用年限为5年,过期报废或更换传感器。
气体探测器在使用过程中或检修时出现测量精度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要求,通过校准无法纠正的要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