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七条确定森检对象及补充森检对象,按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补充森检对象名单应当报林业部备案,同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疫区、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改变或者撤销,并采取严格的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森检对象传出或者传入。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森检对象普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林业部备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查。

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由林业部指定的单位编制印发。

第十条属于森检对象、国外新传入或者国内突发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特大疫情由林业部发布;其他疫情由林业部授权的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森检机构对新发现的森检对象和其它危险性森林病、虫,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林业部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

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第十六条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贷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第二十二条对省际间发生的森检技术纠纷,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林业部指定的单位或者专家认定。

第二十三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当向林业部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审批的检疫要求。

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二十五条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第二十六条森检机构收取的检疫费只能用于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疫工作补助、临时工工资,购置和维修检疫实验用品、通讯和仪器设备等森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检工作的需要,建设检疫检验室、除害处理设施、检疫隔离试种苗圃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中规定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处理通知单》、《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等检疫单证的格式,由林业部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9月17日林业部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同时废止。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 中文版)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治理准则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 2003年,罗马 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都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版权所有。为教育和非商业目的复制和传播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不必事先得到版权持有者的书面准许,只需充分讲明来源即可。未经版权持有者书面许可,不得为销售或其它商业目的复制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治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copyright @https://www.360docs.net/doc/7c1260294.html,。 ?粮农组织2003年 名目 批准 应用 审查及修改

分发 引言 范围 参考文献 定义和缩写 要求概要 治理要求 1. 限定的依据 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 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 3.1 批准的措施 3.2 待批准的措施 3.3 其它措施 3.4 对措施的审查 业务要求 4. 垫木 5. 输出之前采纳的程序 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纳的措施的遵守情形检查 5.2 过境安排 6. 输入时的程序 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 6.2 处置 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 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 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 批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打算的一部分。该打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和松木制品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8)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三) 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1、申请对象 从外省市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监测准则-IPPC

NPPO审校于2009年6月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1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1998年,罗马

版权所有,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不得以电 子、机械、复印或其它任何形式和方法将本书任 何部分加以翻印、存入检索系统或传播。申请这 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农组织新闻司司长,并说 明翻印的目的与范围,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00100。 ?粮农组织1998年 3

目录 批准5审查和修正6引言8范围8参考文件8定义和缩写8要求概要8要求10 1 一般性监视10 1.1 来源10 1.2 信息的收集、保存和检索10 1.3 信息的使用10 2 专门调查10 2.1 有害生物调查11 2.2 商品或寄主调查11 2.3 针对性抽样和随机抽样11 3 良好的监督方法11 4 诊断服务的技术要求12 5 记录保存12 6 透明度12

批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制定,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本计划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它有关各方提供这些标准,准则和建议,以便使植物检疫措施达到国际统一,目的是便于开展贸易,避免利用不合理的措施作为贸易壁垒。 本标准已经1997年11月粮农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5

审查和修正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正,本标准的下一次审查时间为2002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它日期。 本标准将视需要予以增补和公布。标准持有者应确保本标准的目前版本得以采用。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

最新森林植物检疫站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森林植物检疫站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森林植物检疫站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009年,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市农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森防总站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紧紧围绕现代林业建设大局,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防治方针,以椰心叶甲、桉树病虫害防治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测报、检疫执法和防治减灾等工作。通过加强学习,创新工作,我市椰心叶甲疫情已逐步得到了有效控制,全市无松材线虫病、松毛虫、桉树青枯病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经统计,一年来,我市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36726亩(预测发生面积4.0万亩),测报准确率达91.8%;重度成灾面积8868亩,成灾率4.8‰;无公害防治面积21839亩(防治面积23100亩),无公害防治率94.5%;林木种苗产检疫面积850亩(应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850亩),林木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较好地完成省林业局下达我市的目标管理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及措施 (一)积极做好防治技术服务,有效遏止了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和传播蔓延 1、认真抓好椰心叶甲防治工作,效果明显 今年来,我市椰心叶甲平稳,未出现大面积新增疫情。但由于受到台风多雨的影响,洋浦、**林场、西线高速公路、洋浦公

路、王五等疫情有所复发,累计发生面积9389亩,其中轻度发生面积7049亩,中度发生面积2340亩,没有发生重度成灾。 为保护椰林景观,防止椰心叶甲疫情扩散和严重危害,更好地迎接2009年11月海南欢乐节主会场在**的举办。我们的做法是:一是我站根据我市椰心叶甲疫情发生现状,制定了《**市2009年椰心叶甲防治工作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及措施;二是充分利用自身能生产天敌寄生蜂的优势,在农村、景区全面采取以放蜂为主的生物防治方法;三是组织专业防治队伍在那大城区、西线高速公路、洋浦公路、兰洋公路等道路景观开展挂药包防治工作。经统计,一年来,我站在那大镇、洋浦开发区、王五镇、西联农场、**林场等疫区,累计放蜂2101.333万头,其中姬小蜂1337.735万头,啮小蜂763.598万头,防治椰子树10.6万株;挂药包防治2万株。经检查,防治区域虫口密度普遍降低,椰子树大多恢复生长,防治效果明显。 2、积极开展多形式的防治服务,有效遏制了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及传播蔓延 由于今年受到台风多雨天气的影响,今年来我市主要发生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有:桉树焦枯病、桉树枝瘿姬小蜂、木麻黄青枯病等,累计发生面积计27437亩。为有效遏制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和传播蔓延,保障我市生态安全和林业发展,为林农做好技术服务,促进林农增产增收。一是开展防治技术咨询服务;二是组织技术人员及时深入林地对病虫害作出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及负责引种后检疫监管的证明材料; (6)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7)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8)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9)申报进口物种要求写明品种、拉丁学名、规格、产地、数量、单价、进口总额(可另附清单),同时必须附上订货合同一份。 (10) 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1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复印件; (12) 属贸易引进的单位还应提供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的证明; (13)属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办事程序 (1)当地森检机构现场踏勘核查隔离试种地点,对初审符合引种种植要求的,签署意见后,转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复审。 (2)经市(地)森检机构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其签署意见,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3)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批完结。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三、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的有关规定: (一)产地检疫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40%;林木种子为货值的0.10%;药材为货值的0.30%;果品为

植物检疫概论要点

植物检疫概论重点 植物检疫定义:为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人为调运传播,由政府部门依法采取的治理措施。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粮农组织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All activities designed to prevent the introduction and or spread of quarantine pests or to ensure official control ) 植物检疫学:是一门为保护植物健康,阻止某些植物有害生物人为调运传播,而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检疫决策,制定与执行检疫法规的科学。1、植物:指栽培、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2、植物产品: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产品,3、有害生物(Pest):是泛指危害或可能危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根据“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2001年颁布的术语,分为:4、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 Pest,NRP):已经广泛发生或分布普遍的有害生物。5、限定的有害生物(Regulated Pest,RP)):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且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6、“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QP)是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分布未广且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7、“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 non-Quarantine Pest,RNQP)”是指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植物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会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有害生物 3.植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什么?一、植物检疫的目的1.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2.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3.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发展.二、植物检疫的主要任务1.禁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人为传入或传出国境;2.国内局部地区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在一定的范围内;3.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进入新区,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彻底铲除。 试述植物检疫的属性1、战略性:1986年,美国加州传入地中海实蝇, 1996年,美国传入小麦印度矮腥黑穗病菌2、法制性3、预防性:4、广泛性:涉及到国际、国内的种苗生产者、经营者、运输者、检疫者等。以及不同的学科领域.5、科学性:要求①快速准确、简单易行的检验方法;②经济有效的处理措施;③封锁和安全扑灭措施6、技术性 植物检疫的意义一、植物重要性二、有害生物分布的区域性三、植物病虫杂草的传播方式四、传入新区的后果五、传入新区造成危害的实例六、每年杜绝大量有害生物的传入七、植物检疫在对外贸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八、植物检疫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1、两种检疫制度:全面检疫:针对性检疫: 三种管理模式:美国模式:农业部设置综合性动植物检疫机构欧洲模式:是动、植物检疫机构分设亚洲模式:农业部下设植物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植物检疫,也组织一些重大病虫测报防治工作。2.举例说明植物重要性:1维持生态平衡;2提供营养和能源;3提供工业原料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QP)什么是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试比较二者的区别。 类型QP RNQP NRP 分布现状无或极有限存在,可能广泛分布很普遍经济影响可以预期已经知道已经知道 官方控制如存在,目标必须处于特定种植用植物,官方不采 是根除,或封锁在官方目标是控制其危害取控制措施 官方控制之下 官方检疫要求针对任何传播途径只针对种植材料不检疫 疫区(Q uarantine area):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为害,并正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非疫区:即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的

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 办法(试行) 1990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 (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 (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 (三)凡需调离的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征求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意见,报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离手续,注销检疫员证。 (四)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款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须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 (二)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三)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植物检疫员的职权: (一)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植物检疫单证; (二)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 (三)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对兼职植物检疫员给予业务指导。 第六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 (二)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熟悉检疫法规和检疫业务,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完成检疫任务; (三)执行检疫任务必须持植物检疫员证,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仪容整洁、端庄;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 (五)敢于和善于同违反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六)定期参加植物检疫培训,并接受考核。 第七条对认真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确行使检疫员职权,遵守检疫人员守则,完成检疫任务成绩突出者,应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检疫员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植物检疫站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

森林植物检疫站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XX年,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市农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森防总站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紧紧围绕现代林业建设大局,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防治方针,以椰心叶甲、桉树病虫害防治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测报、检疫执法和防治减灾等工作。通过加强学习,创新工作,我市椰心叶甲疫情已逐步得到了有效控制,全市无松材线虫病、松毛虫、桉树青枯病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经统计,一年来,我市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36726亩(预测发生面积4.0万亩),测报准确率达91.8%;重度成灾面积8868亩,成灾率4.8‰;无公害防治面积21839亩(防治面积23100亩),无公害防治率94.5%;林木种苗产检疫面积850亩(应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850亩),林木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较好地完成省林业局下达我市的目标管理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及措施 (一)积极做好防治技术服务,有效遏止了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和传播蔓延 1、认真抓好椰心叶甲防治工作,效果明显 今年来,我市椰心叶甲平稳,未出现大面积新增疫情。但由于受到台风多雨的影响,洋浦、**林场、西线高速公路、洋浦公路、王五等疫情有所复发,累计发生面积9389亩,其中轻度发生面积7049亩,中度发生面积2340亩,没有发生重度成灾。 第1 页共11 页

为保护椰林景观,防止椰心叶甲疫情扩散和严重危害,更好地迎接XX年11月海南欢乐节主会场在**的举办。我们的做法是:一是我站根据我市椰心叶甲疫情发生现状,制定了《**市XX年椰心叶甲防治工作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及措施;二是充分利用自身能生产天敌寄生蜂的优势,在农村、景区全面采取以放蜂为主的生物防治方法;三是组织专业防治队伍在那大城区、西线高速公路、洋浦公路、兰洋公路等道路景观开展挂药包防治工作。经统计,一年来,我站在那大镇、洋浦开发区、王五镇、西联农场、**林场等疫区,累计放蜂2101.333万头,其中姬小蜂1337.735万头,啮小蜂763.598万头,防治椰子树10.6万株;挂药包防治2万株。经检查,防治区域虫口密度普遍降低,椰子树大多恢复生长,防治效果明显。 2、积极开展多形式的防治服务,有效遏制了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及传播蔓延 由于今年受到台风多雨天气的影响,今年来我市主要发生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有:桉树焦枯病、桉树枝瘿姬小蜂 、木麻黄青枯病等,累计发生面积计27437亩。为有效遏制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和传播蔓延,保障我市生态安全和林业发展,为林农做好技术服务,促进林农增产增收。一是开展防治技术咨询服务;二是组织技术人员及时深入林地对病虫害作出诊断,指导群众“对症下药”,并做好防治效果的的跟踪调查和技术指导;三是落实《限期除治通知书》制度,推进依法防治。对一些病虫害发生单位和个人发出限期除治通知书,提出防治方法,要求限期除治。四是开展防治学习交流和试验工作,今年本站主动积极联系两院植物所、中科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 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 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 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未设检 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 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

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 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 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 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 对象的措施; 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 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 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2005年第32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 ≥21℃48 36 24 17 14 ≥16℃56 42 28 20 17 ≥11℃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待IPPC对溴甲烷熏蒸标准修订后,按照其确认的标准执行。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 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三)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四)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陕西省**厅的统一部署和《商洛市**局关于开展“绿盾”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发[XX]5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为期2个月**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确保组织保障。 为了切实开展**区“绿盾XX”检疫执法专项行动,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公安局、**站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具体办公。下设两个执法行动小组,执法一组由付站长***带队,负责x个镇、办事处苗圃和涉木单位;执法二组由付站长***带队,负责城区花卉市场、建材市场、公园、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涉木、涉苗单位。成员由区森防站和各镇林业站执法人员组成,全区共召开执法会议x次x人次。 二、制定方案,确保行动有序开展。 为了更好的开展**区“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我们根据省厅文件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了**区“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并以***发〔XX〕96号文件发布实施。实施方案明确了行动的时间、检查的内

容、组织的形式、整治的重点,确保**区“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有序开展。 三、开展培训,确保行动效果质量。 5月21日,我们组织**站等执法人员x人进行**“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培训。会上,区**局传达了陕西省林业厅的统一部署和《商洛市**局关于开展“绿盾”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发[XX]50号)文件精神,解读**“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通报了前期对各加工企业、育苗户的调查摸底情况。局领导强调,在统一执法行动中一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二要突出重点,抓出成效;三要形成制度,加强监管。针对商州区大量外来苗木、花卉、木材、包装物流入的现状,要求联合执法队伍重点抓好松木运输、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违法收购、无证加工等违法行为,确保无疫木流入,防止松材线虫病在我区发生,全区共举办执法培训班3次72人。 四、强化宣传,大力营造执法声势。 为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顺利地开展检疫执法专项行动,我们开展了各项宣传活动。一是发放宣传资料。区**站在调查摸底期间,对各加工企业和个人发放松材线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资料x多份,出动执法车2辆,出动执法人员x 人次。二是积极开展网上宣传。活动开展以来已在国家、省级森防专业网上发布宣传信息x条。

植物检疫岗位(1)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专业岗位准入培训考试(1) 岗位名称:植物检疫岗位 考试用时: 120 分钟 考试时间: 2011年09月30日 考试说明 1.考试前,考生须将所在单位(部门)、科室、姓名等信息填写在试卷左侧考生信息栏内指定位置。 2.除因专业特点有特殊要求外,所有的答案必须填写在试卷纸上,答题内容不应超过试卷左侧装订线。 3.答题字迹要清楚,保持卷面清洁。 1分,共30分) 植物检疫法》。 A、1986 B、1988 C、1989 D、1991 2、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的简称是()。 A、IPPC B、LPPC C、TPPC D、NPPC 3、《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简称是()。 A、SBS B、STS C、SQS D、SPS 4、下列哪个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A.GB/T 18407.1-2001 B. GB 2763-2005 C.NY 1500.1.1-2007 D.SN/T 1045.2-2002 5、出境货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天,北方部分地区冬季可酌情延长至35天的。 A、14 B、21 C、7 D、30 6、目前我国有进境植物检疫审批职能的机构是()。 A、质检部门 B、农业部门 C、生物安全部门 D、林业部门 7、以下进境后需隔离检疫。 A、水果 B、百合种球 C、豌豆种子 D、木材 8、经香港、澳门地区中转进入内地的水果须由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确认证明文件,对水果“三原”进行确认,这里的“三原”是指()。 A.原植物检疫证书 B.原包装 C.原集装箱 D.原标签 9、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管理。 A.注册 B.登记 C.经营许可 D.备案 10、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的,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10 B.30 C.20 D.60 11、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由()出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 Ver1.7.2 操作手册

目录 第一章安装启用 (1) 1.1 系统安装 (1) 1.2 登录系统 (2) 1.3 系统激活 (3) 1.4 系统初始化设置 (4) 1.5 用户及权限管理 (5) 1.5.1用户角色 (7) 1.5.3用户及权限设置流程 (7) 1.6 修改密码 (8) 1.7 个人基本信息 (8) 1.8 系统主界面以及常用按钮说明 (9) 1.8.1 系统主界面 (9) 1.8.2 常用按钮说明 (9) 第二章主要业务 (11) 2.1 检疫办证 (11) 2.1.1 报检单位登记 (11) 2.1.2 产地检疫 (13) 2.1.2.1产地检疫申报 (13) 2.1.2.2产地检疫调查表 (14) 2.1.2.3产地检疫合格证 (18) 2.1.2.4综合查询产地检疫情况 (19) 2.1.3 填报要求书 (20) 2.1.4 调运检疫申报 (22) 2.1.5 植物检疫证书查询 (26) 2.1.6 统计调运检疫情况 (27) 2.1.7 复检 (28) 2.1.8检疫处理通知单 (29) 2.1.9案件管理 (30) 2.2 引种审批 (32) 2.2.1引种审批申请表 (32) 2.2.1.1 引种审批提示 (36) 2.2.2引种审批单 (37) 2.2.2.1查询引种审批回执 (39) 2.2.3上报国家林业局 (40) 2.2.4综合查询引种审批 (41) 2.2.5引种辅助数据 (42) 2.2.6引种单位登记 (43) 2.3 法规文件 (44) 2.4 检疫员管理 (45) 2.5 证书管理 (46)

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关于做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标法中心: 为防范外来植物有害生物传入,确保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已于2007年5月28日正式发布实施。现就做好《名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发布新《名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实施,切实防范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新修订的《名录》从原来的84种增加到现在的435种,不再区分一类、二类,扩大了保护面。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外疫情发生变化和口岸疫情截获情况,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三、各局要加强对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性包装材料及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发现《名录》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措施: (一)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且有实施条件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 (二)对进境加工的大豆、小麦等植物产品,结合加工、清杂等环节可达到防疫效果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严密监管下在加工过程中采取除害处理措施。 (三)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且不能采取其他疫情控制措施的,一律作退运、转口或销毁处理。 (四)如截获《名录》以外其他有害生物的,经专家风险分析认为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四、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基础上,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国外发生情况,总局将陆续制定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在输出国家或地区种植、加工、储运、出口等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措施,对于尚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且难以在进境时检测鉴定的高风险有害生物,将采取禁止其寄主植物、植物产品进境的措施。 五、请检科院牵头,会同标法中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尽快整理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分布范围、寄主植物、生物学特性、鉴定和检测方法、除害处理方法和技术指标等资料,汇总有害生物检疫鉴定、除害处理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在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实施动态维护。同时,要收集相关有害生物标本、标准菌种、毒种,建立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实物标本库。要充分发挥系统内外专家的作用,尽快成立不同类别有害生物鉴定专家组。 六、对于新列入《名录》中的有害生物,各单位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抓紧制定检测、鉴定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针对不同有害生物、不同寄主植物和植物产品,研发有效、安全、环保的除害处理方法,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标准。 七、各局要加强辖区内疫情监测和调查,如发现外来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要及时报告总局并采取控制措施。 八、各局要重视植物检验检疫能力建设,加快培养、锻炼植物检验检疫人才,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采用分子生物学等先进检测手段不断提高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测、鉴定水平。

林业植物检疫联合执法工作总结

林业植物检疫联合执法工作总结 一、动员部署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结合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成立由林业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工,细化行动内容,整合检查队伍,做好执法检查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调查摸底和宣传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成涉检单位检疫登记和检疫监管告知工作。 全面开展检疫检查,对涉林涉检单位和个人进行新一轮检疫登记造册,对全县木材加工厂和从事林木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生产经营场所,电缆盘、光缆盘及摩托车、机电、装饰、家具、建材等各种商品的木质包装材料,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全县共有涉检单位130家。其中:木材加工厂46家、边贸货场(贮木场)1家、经营竹类产品12家、藤条2家、林副产品5家、花圃9家、石斛苗圃23家、工程造林苗圃8家、玻璃使用木质包装4家、农机机电设备使用木质包装5家、摩托车店使用木质包装箱9家、光缆电缆钢绳使用木质托盘6家。发放《森林植物检疫监管告知书》130份。 (二)开展检疫法规宣传活动。 在县林业局赴各乡(镇)开展的林业综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中,共发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宣传册、“利剑20**”行动宣传单1150份、大力宣传林业检疫法规及开展“利剑20**”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让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和监督,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专项行动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一)案件查处情况。县林检局先后与各木材检查站及户撒执勤点联合开展检疫执法路检路查,并对检疫执法及检疫案件文书制作进行了指导,整合了执法力量,加强了执法检查的力度,行动期间共查处6起苗木检疫案件,涉案苗木14.6万株,涉案苗木价值6.7万元。其中:省内州外无证运输杉木苗案件4起,由保山市腾冲县运往州县,涉案杉木苗9.5万株;州内无证运输苗木2起,由瑞丽市运往县,涉案杉木苗3万株、油茶2.1万株。查获后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疫法规宣传教育,并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共收缴罚款300元,全部存入财政罚没专户,所查处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幅度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符合法定程序。 (二)抓好复检工作。认真履行检疫要求书制度和复检月报告制度,共签发《检疫要求书》6份,对调入的林木种子、木质包装箱、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进行复检,共复检:思茅松种子535公斤、收割机杂木包装箱123个、缅桂花200株、三角梅1000株、杧果树600株、菠萝蜜200株、黄槐300株、紫荆花200株、绿宝300株。 (三)调运检疫工作情况。20**年1-8月份以来共检疫:木材53984.43立方米(其中:国内材24794.88立方米、国外材29189.55立方米),藤条514.2吨,药材532.01吨,竹类239吨,花卉及苗木5000株,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170份、收取检疫费68万元。 (四)开展种苗产地检疫工作。为确保今年工程造林用苗安全,提高造林质量,从源头严格把好苗木产地检疫关,县林检局、种苗站组成了种苗检疫检验组,对全县20**年雨季工程造林用苗分批开展林木种苗产地检疫和质量检验工作,共检疫苗圃270亩,受检种苗586.5万株,其中:旱冬瓜种子1050公斤、西南桦容器苗195.8万株、旱冬瓜容器苗199万株、白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