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1. 前言输配电线路的安全是电力行业的重中之重,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输配电线路事故的发生,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规定已成为必要的措施。
本文旨在对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内容包括输配电线路的基本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管理等方面,旨在提供给电力从业人员、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作为参考资料。
2. 输配电线路基本知识2.1 输配电线路的定义输配电线路是指从电网变电所或电站输出的电能通过电缆、架空线等形式输送到用户或不同电网之间的一种电力通讯线路。
2.2 输配电线路的主要组成部分输配电线路主要由输电线路、变电站或配电站和用电负荷组成。
具体来说,输电线路包括主干线和分支线路,主要有金属导线、绝缘子和支架等组成。
变电站或配电站是输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接收、变换、分配电网输入的电力,保障电网的正常运行。
用电负荷包括工业、农业、居民和商业等各类负载。
2.3 输配电线路的分类根据电压等级和用途,输配电线路可以分为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一般高于110KV,旨在长距离输电。
配电线路电压等级一般在10~35KV之间,旨在集中供电。
供电的用户数量不断增加,造成配电线路的电压等级也在逐步提高。
3.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范3.1 输配电线路的负荷管理输配电线路是电网的关键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在输配电线路管理中,负荷管理显得非常重要。
首先是负荷监测。
在输配电线路的各节点上安装先进的电力监测装置,对负荷进行实时监测,保证负荷运行的稳定性。
其次是负荷分配。
对于高压输电线路,应尽可能地避免集中供电,以分散负荷,减缓输电线路的负荷。
对于低压配电线路,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负荷分配,以减少线路过载,避免对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2 输配电线路的运行安全输配电线路的运行安全是电力行业必须重视的问题。
为此,制定相应的运行安全规范以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35KV输电线路工程技术规范及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1、施工范围1.1 35kV线路部分: 35KV高压配电装置出线柜同杆双回路,线路长度为2×6.743km;在#23~#24处跨越浙赣铁路;在#10~#11处穿越沪昆高速铁路采用电缆穿越;在#03~#04穿越马路采用电缆;在#1杆处连接原线路;。
新建双回线路长6.743km,其中双回电缆线路长 1.111km,导线采用JL/G1A-400/25,地线采用OPGW-24B1-50,电缆采用YJV-26/35-1*630单芯电缆。
本工程新立钢管杆6基,角钢塔26基。
负责本工程所有杆塔标示标牌制作安装(包括但不限于杆塔标号牌、警示牌、防护栏等)。
负责本工程35kV输电线路投运、通信施工及设备调试、保护调试等工作。
本次招标工程中#10~#11塔(穿越沪昆高速铁路)之间的电缆井、电缆沟道、排管等土建费用按实际米数计算。
1.2 投标方应负责施工范围内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包括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等),土建施工,市政道路施工协调恢复绿化工作以及配合协调政治处理等工作。
1.3 投标方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线路跨越、穿越原有各电压等级线路、道路、河流、绿化、高大树木以及施工临时便道等不利因素,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主要设备品牌推荐如下:电缆:江苏上上、浙江万马、浙江开成投标方须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品牌采购。
2、工程概况发电机出线电压为10.5kV,分别直接接入10kV两段母线上,两段发电机母线之间设联络开关,10kV主母线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分别经2台20MVA双绕组主变升压至35kV。
35kV 母线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3、技术标准及规范表一:变电站土建工程现行主要质量标准、规范验收质量标准目录》(基建质量[2011]79号)文件,未提及标准请参考基建质量[2011]79号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质量标准规范版本更新,由施工提供最新版本。
表二:变电站电气安装工程现行主要质量标准、规范备注:上述标准规范引自《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现行主要目录管理制度、施工与验收质量标准目录》(基建质量[2011]79号)文件,未提及标准请参考基建质量[2011]79号文件。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5篇)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1.施工现场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2.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合杆多层架设的层间距不小于0.6m;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
4.架空导线的截面必须满足安全载流量、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的要求;铜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6m2,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2。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5.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6.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5m,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7.施工现场位于高压架空线一侧,须搭设防护架,井架和脚手架高于高压线的部位必须全部张设安全网,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8.竖井(沉井)建筑施工用的动力及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电缆线,其固定点间距不大于3m。
9.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上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m,移动电动工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m。
10.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11.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部门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12.每幢建筑物的电源进线不得超过两路,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电箱合理配电。
13.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2)是指为了保障输配电线路及相关设施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的针对输配电线路的安全管理规定。
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要求

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要求一、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电杆倾斜不应大于杆稍头的一半,转角、终端杆按线路反方向倾斜一个杆头,横担歪斜不应大于其长度的1%。
二、架空线路的拉线与电杆夹角宜为45度,拉线底盘埋设深度不小于1.2米。
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度,撑杆埋深不小于1米,同档距内导线弧垂应一致,杆上引下线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应作防水弯头。
三、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应根据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
四、电缆在室外直埋敷设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细砂,然后覆盖红砖保护。
五、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六、电缆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时,过路及穿过建筑物时必须穿保护管,保护管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过路保护管两端与电缆间应作绝缘固定,在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m处应设电缆走向标示桩。
七、电缆不宜沿钢管、脚手架等金属构筑物敷设,必要时需用绝缘子作隔离固定或穿管敷设,严禁用金属裸线绑扎架固电缆。
八、高层建筑应采用电缆配电,电缆宜沿外墙,竖井等垂敷设,且每层设一个固定点,电缆引出地面2米到地下0.2米段应加保护管。
九、电缆接头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接头不得受张力。
沿地埋设的电缆接头宜放在地面接线盒内,接线盒应防雨水。
十、36V及以下配电线路宜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架空敷设需用绝缘子固定,导线应分开敷设(电缆除外),且不得用塑料软线作电源线,接头处应用绝缘胶布包严密、绝缘良好。
十一、地下工程所用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且沿墙壁等架空敷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米,固定时也应用绝缘子。
十二、停用的配电线路、设备应切断电源,工程竣工后的配电线路设备应及时拆除,当外单位需利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责任。
十三、不得在高压输电线路上下方,从事任何吊装作业。
在架空线附近吊装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至工作完毕,其安全距离为:吊装作业绳和吊装物侧向与10KV高压线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米。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gb_26859-2011

五、安全组织措施
5.5工作票人员
工作票签发所需人员
工作票 签发人
工作负责人 (监护人)
工作许可人
专责监护人
工作班成员
五、安全组织措施
5.5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5.5.1 工作票签发人: a ) 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b ) 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c ) 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适当、 充足。
三、术语和定义
3.3发电厂[站]electrical generating station
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的生产 电能的工厂。 [ GB / T2900.50 一2008 ,定义2.3 中的601-03-01 ] 3.4变电站(电力系统的)substation ( of a power system ) 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 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 通常包括电力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施(例如保护装置)。 注:根据含有变电站的系统的性质,可在变电站这个词前加 上一个前缀来界定.例如:(一个输电系统的)输电变电站、 配电变电站、500kV 变电站、10kV 变电站。 〔 GB / T2900.50 一2008 ,定义2.3 中的601 一03 一02 ]
五、安全组织措施
5.4.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签发或由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 审核合格并经批准的其他单位签发。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 实行双方签发形式。 5.4.6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贵人,另一份交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 许可人。 5.4.7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应同时执行两张及以上工作票。 5.4.8 持线路工作票进入变电站(包括发电厂升压站和换流站, 以下同)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得到变电站工作许可 人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5.4.9 变更工作班成员或工作负责人时,应艘行变更手续。 5.4.10 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和电力线 路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计划工作时间为 限,延期应办理手续。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输配电线路是电网系统中起接送电作用的重要部分,在现代工业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中,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输配电线路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电网的正常运行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输配电线路的安全技术规定。
一、输配电线路的基本结构输配电线路一般由变电站、架空线路、电缆线路、隧道线路、带电作业设施等组成。
变电站是电力系统最重要的设施之一,其作用是将电压从高电压变为低电压,从而达到供给用户的目的。
架空线路是由电杆、绝缘子、导线等构成的,主要用于长距离输电,具有输送能力强、占地面积小、工程量大、维护费用较少等优点。
电缆线路主要用于市区供电和短距离输电,具有潜伏性强、环境污染小、美观度高等优点。
隧道线路主要用于城市地下输电。
带电作业设施是为了保持电力系统在使用中的安全而创造出来的。
二、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范1.输配电线路的设计与选择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要求进行。
应考虑线路所在地的地形、气候、用电负荷、线路长度等因素。
在电力系统可靠供电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的平衡。
2.输配电线路的施工工程必须按照设计书和施工方案进行实施,施工过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遵循工程建设的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造成最小影响。
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该按照标准进行,特别是要认真执行预防性维护和线路巡视制度,保障设施及设备安全运行。
4.电力设施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必要时要对线路进行改造和升级以提升线路的安全性。
5.输配电线路运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运行规则,认真执行断线保护、接地保护、避雷保护、交叉接地保护、跳闸保护、电缆充填和电缆绝缘检测等规定。
6.线路周围居民应严格控制用电负荷,不应违规接电等行为。
若有损坏、接地或线路脱落等情况应立即通报电力部门,等待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7.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和维护人员必须要经过质量和安全感知教育和培训,确保人员素质达到要求,确保线路设施及线路运行的安全和可靠。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范本(2篇)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了保障输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供电质量,确保社会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制定本技术规定。
2.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输配电线路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各个阶段,适用于各类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
3.相关单位在输配电线路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过程中,应当依照本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规划阶段1.在输配电线路的规划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用电负荷、电源可靠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输配电线路的走向、电压等级、容量等参数。
2.输配电线路的布置应当避免或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安全通道和防护距离的设置。
3.在电线走向的选择上,应当优先选择与周边环境相适应、易于运维和维护的线路走向。
4.输配电线路的电压等级和容量应当满足供电负荷的需求,同时考虑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性。
5.在设定输配电线路的电压安全范围时,应当参考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避免超过电线材料及设备的安全限值。
三、设计阶段1.在输配电线路设计阶段,应当根据规划阶段的要求,综合考虑输配电线路的走向、电压等级、容量、材料选用等因素进行设计。
2.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应当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3.在输配电线路走向设计中,应当合理安排电线塔和立杆的布置,并确保设备的安全距离和通道的畅通。
4.输配电线路的导线选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同时考虑电压等级和输电距离等因素。
5.对于输配电线路的绝缘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线路的电压等级、周围环境的情况以及线路的安全距离要求。
四、施工阶段1.在输配电线路的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操作,并建立相应的施工组织管理制度。
2.施工单位应当充分培训施工人员,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确保输配电线路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范文(三篇)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输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维护电网设备、保障用电安全,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输配电线路的建设、改建、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1. 输配电线路:指输电、配电线路及相关设备。
2. 输电线路:指将发电厂或变电站生成的高压电能进行长距离传输的电力线路。
3. 配电线路:指将输电线路接入用户,供电给各类用电设备的电力线路。
4. 输配电线路设备:指输配电线路中的电缆、变压器、开关设备、绝缘子等各种设备。
5. 用电安全:指用户在使用电力时,正确、安全地操作和管理电气设备,遵守相关规定,减少电气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输配电线路建设第四条输配电线路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输配电线路的建设应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监管和管理。
第六条变电站、配电房以及输配电线路应符合占地、地形、地貌、土壤、灾害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输配电线路的设备应符合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隔离设备。
第三章输配电线路运行第八条输配电线路的运行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输配电线路运行期间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等维护工作,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输配电线路的运行应遵守标准电气工作程序,严禁擅自操作、维修或改造线路设备。
第十一条输配电线路设备的运行环境要求合理,应避免受潮、积尘、高温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第四章输配电线路维护第十二条输配电线路的维护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包括设备检查、绝缘检测、接地检测等工作。
第十三条输配电线路维护工作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输配电线路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线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输配电线路管理第十五条输配电线路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输配电线路管理应加强对线路设备的跟踪监管,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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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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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
1.施工现场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2.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合杆多层架设的层间距不小于0.6m;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
4.架空导线的截面必须满足安全载流量、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的要求;铜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6m2,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2。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5.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6.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5m,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7.施工现场位于高压架空线一侧,须搭设防护架,井架和脚手架高于高压线的部位必须全部张设安全网,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8.竖井(沉井)建筑施工用的动力及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电缆线,其固定点间距不大于3m。
9.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上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m,移动电动工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m。
10.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11.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部门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12.每幢建筑物的电源进线不得超过两路,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电箱合理配电。
13.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