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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经济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并购、融资、调整股权结构的重要手段。

本文以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探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的程序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股权转让;纠纷;法律分析;合同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17年,甲、乙两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合,决定将各自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丁。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丙股东得知此事后,认为甲、乙两股东未履行股权转让的告知义务,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甲、乙两股东赔偿损失。

二、案件分析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乙两股东与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 股东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在本案中,丙股东在得知甲、乙两股东拟转让股权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丧失。

3. 股权转让的程序股权转让程序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登记等。

在本案中,甲、乙两股东与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导致股权转让未能有效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甲、乙两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存在违约行为。

4.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经济法学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经济法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以“XX公司垄断案”为例,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完善。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

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XX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研发能力和市场占有率,逐渐在行业内形成垄断地位。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竞争对手开始质疑XX公司的垄断行为,并向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举报。

经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XX公司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2. 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3. 拖延技术升级,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XX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XX公司停止垄断行为;2. 处以XX公司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的罚款;3. 要求XX公司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推动行业竞争。

三、经济法学分析(一)垄断行为的认定1.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本案中,XX公司凭借其在电子产品市场的强大实力,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中,XX公司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 限制、排除竞争对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

本案中,XX公司通过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1. 反垄断法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市场的领军企业。

2010年,A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B公司进行合并。

B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

双方经过协商,于2010年签订了《合并协议》,约定A公司以现金收购B公司100%的股权。

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在合并完成前向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然而,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

B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但A公司始终未能履行支付义务。

2011年,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2. A公司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构成违约?3. 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合并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合并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2. A公司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已经构成违约。

3. 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合并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B公司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占股40%,乙占股30%,丙占股30%。

经过多年的发展,开发公司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但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公司内部矛盾激化。

2018年,甲股东因个人原因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丁股东。

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开发公司40%股权转让给丁,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转让完成后,丁成为开发公司的大股东。

协议签订后,丁向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丁发现甲在转让股权时隐瞒了开发公司存在的多项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付工程款、未缴土地出让金、欠缴税款等,总金额超过500万元。

丁认为甲存在欺诈行为,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则辩称,其已尽到告知义务,丁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自己承担风险。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丁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因隐瞒债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甲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甲是否应当承担因隐瞒债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丁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关于甲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甲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开发公司存在的多项债务,使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股权,其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甲是否应当承担因隐瞒债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补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开发公司的股东,其股权转让行为导致丁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但丁在接手公司后才发现公司存在多项债务。

经济法基础法律事实案例(3篇)

经济法基础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60%的股份;乙持有30%的股份;丙持有10%的股份。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但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等方面存在分歧。

2018年,甲因个人原因希望退出公司,遂与乙、丙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协商,甲同意将所持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丙,乙、丙同意收购。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持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丙,股权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完成后,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乙、丙认为甲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事实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甲、乙、丙三方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行为已完成。

因此,甲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

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经济法律;案例分析一、引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核心技术,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

3. 证据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图纸、产品样品等。

经济法基础法律关系案例(3篇)

经济法基础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

2008年,甲公司决定在市区建设一座大型购物中心,并计划邀请乙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建该项目。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甲乙两公司于2008年6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购物中心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1亿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但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二、案例争议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乙两公司因以下问题产生争议:1. 工程进度问题:由于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复杂、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不属于其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

乙公司承认存在问题,但认为这些问题不影响工程的整体使用,拒绝承担整改责任。

3. 工程款支付问题:由于工程进度滞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暂停支付工程款。

乙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地质条件复杂、材料供应不足等因素属于不可抗力,但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法律经济法案例(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然而,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背后,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捂盘惜售、合同欺诈等。

本案例即围绕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展开。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市中心开发了一处名为“XX国际”的住宅项目。

该项目地处繁华地段,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吸引了众多购房者关注。

甲公司为了提高项目知名度,采取了多种宣传手段,包括在各大媒体发布广告、举办开盘仪式等。

在宣传过程中,甲公司声称“XX国际”项目具有以下特点:1. 项目地处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2. 房屋户型设计独特,绿化率高达40%;3. 价格合理,极具投资价值。

然而,在购房者实地考察后,发现实际情况与甲公司的宣传存在较大差距。

具体表现在:1. 项目周边交通不便,距离市中心较远,配套设施不齐全;2. 房屋户型设计一般,绿化率不足30%;3. 价格虚高,不具备投资价值。

因此,部分购房者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甲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对项目周边环境、房屋设计、价格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已构成虚假广告。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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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论文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
【内容摘要】邓正来教授的长篇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

对于任何反思与批判都应当将其置于新的反思与批判之下予以思考。

【关键词】法学;法学研究人员;法律理想图景
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反思、对中国法学去向的探求,可谓是一针见血地刺透了罩在中国法学上面的光环,并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的又一次反思。

从文中能够体会出作者对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乃至中国的未来走向的殷殷关切。

一、关于法律的理想图景作者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是在将中国置于全球结构的背景之下进行的。

自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人一直都在问一个间题:中国向何处去①。

而且随着国际化、全球化的进程,世界愈发迫切地要求我们必须对此问题给出回答,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我们不能选择和规避的。

在作者看来,法学研究人员仿佛已经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对此问题做出了回答,答案就是作者所谓的“现代化范式”。

在这种“现代化范式”意识控制之下的中国法学,缺乏能够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理想图景。

在作者看来,理想图景之于中国法治建设犹如理想之于人生,它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走向甚至中国的发展方向。

可是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之下的中国法学没有能力创造出
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只能无意识地或者无奈地以不关照中国实际问题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来代替,这样的结果只能是用西方的理论来改造中国现实。

因此,经过对作者文一社会一…51学术评论章的解读,笔者可以得出:中国法治建设失败的原因之一即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缺失。

为了完成法治国家的建设,当务之急就是中国的法学界要创造出立基于中国传统和现实问题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在论证的过程中,作者分析了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为了证明这个观点,作者列举和分析了博登海默、庞德关于自然法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作川的论述②。

笔者当然也同意自然法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独特作用,但是能否将自然法称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却并非不无问题的。

从文中可以看出,作者对“理想图景”并没有采取正面的解释,甚至连大概的说明都没有给出,至少在笔者看来如此。

虽然作者在文中采取了模糊化的处理方法,但还是可以从中看出,作者所谓的“理想图景”就是能够为法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与行动提供判准并能够为社会建设提供正当化的理由、指导人们进行活动的本土理想蓝图。

可是我们还是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理解和解释“理想图景”这个概念,进而无法断定自然法是否可以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存在,也无法断定中国是否缺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巨不
说自然法能否承担起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重任,现在的问题是西方是否存在了能够引领西方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即使存在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惟一的;即使西方历史土存在了惟一的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自然法;即使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就是自然法,我们能否拒斥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何况中国现在是否具有法律理想图景还是一个需要探究之后才能回答的问题,即使中国已经存有了法律理想图景,能否必然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即使中国现在的法律理想图景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这又有何不可呢?只要它能满足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们的法律生活需要。

学术评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去处论西方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作用。

在作者的论证中,能看到斯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所表达的观点③的些许痕迹,即当自然法从自然正当转向自然权利的过程中就已经预示了现代化的可能性,导致了现代性的展开。

从这里能够看出为什么作者将自然法作为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进行论证与应用。

但是自然法(在这里,假设自然法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是否与现代化,或者作者所谓的“现代化范式”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即除了自然法没有导致现代化的原因。

历史从来就不是只具有单一因果关系的线性历史,而是多种原因合力的结果。

那么从我们所选择的“现代化范式”中能否推出来选择的就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论证过程还
是存有一定瑕疵的,因为现代化与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之间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无法得到确证的。

其次,作者在批判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批判了中国法学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作为自己的理想图景对待。

这种逻辑上的关联从自然法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中就能够推导出来。

假设作者的论证都是合乎逻辑的,选择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又会如何呢?只要这种法律理想图景能够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作者所指出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不能关注和解决中国式的问题,这不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法学研究人员等中国人的问题。

就像作者在以消费者权利为例来说明问题时,与其说是批判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自己图景的中国法学不关注实际问题,莫不如说是在批判中国法学研究人员不关注中国的实际问题。

从中能够知道,作者对中西法律理想图景以及法学发展方向的探讨是在“文化不可通约”或者“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上展开的。

的确法律是依托于文化而存在与生长的,但是文化之间就不能沟通与交流吗?如果不能,不知对日本在明治维新时吸取西方法律文化该做何解释?作为人类的组成部分的各种文化之间就没有共性存在吗?况且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西方的产物,而不是中华传统的产物。

在选择了法律之后,为什么不能选择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以及西方的发展范式?最后,即使作者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论证成立,理想图景能否引领法治建设和人们
的法律生活也并非是毫无疑问的。

理论或者作为理论重要内容的理想图景对于生活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当然地认可的那样。

理论要求理论必须满足理论的逻辑,而生活本身具有其自身的逻辑要求,两者的逻辑要求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理论逻辑,讲求的是理论的圆满;而后者是生活的逻辑,讲求的是生活的存在。

虽然理论的逻辑要想成立必须以生活的逻辑为根基,但理论为了自身的圆满往往会违背生活的逻辑,就像为了构建理想的国家或城邦而泯灭人性一样。

而作者在文中表现出来的是,这种理想图景可以引导我们甚至决定我们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在笔者看来,这似乎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而最为关键的是,作者为什么会对这个引起读者兴趣,而又备受追问的问题如此语焉不详地处理呢?经过多次读解之后,我们发现作者的目的—对中国法学现状进行反思与批判!二、关于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作者在文中对中国法学现状的批判可谓是颠覆性的、一针见血且不留情面。

这种批判正如本人所说,并非在被批判对象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批判,而是一种超越被批判对象所属的逻辑层面的高屋建瓶式的批判,这才是真正的批判。

而在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批判只能在细枝末节上找到若干无关宏旨的问题上进行,无法真正达到批判的目的。

但是真正批判并非任何人都能够达到的,只有那些超越了被批判对象所立基的层面才能够实现。

西方哲学有一个基本的观念:
整体是不可能被完整认识的。

因为我们在认识和理解某个整体时,不免要选择一个视角或者立场。

这也是对整体进行认识的无奈选择。

但是,一旦我们选定了一个视角或者立场,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将这种立场及与其相关的方法进行到底,进而必然要忽视或者漠视其他的视角、立场。

因为,研究者从所选定或者潜在选定的立场出发,观察研究立足点周边的事物,通常不能看到和研究该立场(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

只有超越选定的立足点或者立场,才能够研究和观察曾经选定的立足点并从新选定的立场或者立足点反思原有的研究成果和立场。

而作者在文中恰恰就在超越了现阶段中国法学所立基的层面对中国法学现状进行批判,尤其是其对“范式”的理解以及在“范式”概念的关照下对“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批判,不论作者的批判是否能够达到让人信服的程度,但是作者的批判确实是在超越了中国法学现状层面的另一层面进行。

笔者切切赞同作者的这种真正的批判意识与能力,但并不敢苟同作者的部分批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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