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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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宪法对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1982年五届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43条规定“十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答:是1997年11月l口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3、《建筑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伞,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4、构成《建筑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基本内容是建筑市场、安全、质量。

5、《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应建立健全哪几项制度?

答: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6、《建筑法》规定了在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在哪些?

答:1应当遵守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2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7、《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具有哪些含义?

答:1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2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建筑施工企业;3意外伤害的被保险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4保险费应当由建筑施上企业支付。

8、《建筑法》规定了劳动者具有哪几项权利?

答: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建筑法》规定了房屋拆除应由谁承担?

答:应山具备保证安全条仆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10、《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应予以哪些行政处罚?

答:1责令改正;2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何时通过和施行?

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

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是什么?

答: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F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规定是什么?

答: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

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布期徒刑。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规定是什么?

答: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是什么?

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哪年哪月哪日颁布施行的?

答:2001年4月21日。

17、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发生哪些特大安全事故的

防范、发生负责?

答: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

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

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18、省政府第66号令规定: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什么职责?

答: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

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

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2实行安全日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3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4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理预案须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级政府备案。5组织有

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朴类重大安全小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排除前或者排除巾,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或者停止使用,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法律、法规的查处机关另有规定,依照规定。6重

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迅速

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19、省政府第66号令对违反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

审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处罚有何规定?

答:负责行政市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违反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予以批准,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不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的,对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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