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达到预期效果,订立本管理方法。
一、设施选型和安装1、依照国家相关要求选型,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充足实际生产需要。
2、设施安装前,应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的技术调研和实地勘察,依据调研结果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的类型、规模、数量等方案,保证设施安装内容的完整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3、依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选择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安装,施工过程中对设施设备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安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开安装过程中显现差错,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整治效果。
二、设施运行与维护1、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体系,设立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并确保责任人具备相关技能和学问。
2、设施运行前,应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日常巡检和维护需做到定期、有序,建立设施运行档案,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和归纳,对设施运行故障适时排查和处理。
4、设施维护中应注意对设施四周环境物质的影响,避开设施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
5、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和更新升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监控数据采集和处理1、订立完善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流程,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数据采集工作,将数据采集工作作为设施运行管理的紧要内容。
2、建立设施运行数据处理与分析机制,对数据进行适时分析和处理,适时发觉并处理设施设备故障,确保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
3、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集数据的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对采集数据精准性与适时性进行评估。
四、信息公开和传递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设施设备以及技术标准的认得和理解。
2、通过公告牌、展板等方式,向外界宣扬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整治效果,公开设施数据和整治成果,提高环保整治的透亮度和公正性,加强公众参加意识。
3、适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数据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精准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第三条设备要求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备远程监控、故障提醒、数据存储和传输功能; 2. 精确测量和记录主要污染物的浓度; 3. 具备异常数据告警和故障自检功能; 4. 安装于合适的位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5. 设备应具备防雷、防水和防爆等功能。
第四条数据要求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准确、实时、连续采集并记录数据; 2. 数据应包括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温度、湿度等必要参数; 3. 数据应具备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维护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要求如下: 1. 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故障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3. 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应详细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 1. 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和年度检查; 2. 报送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3. 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4. 对违规操作和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规范操作流程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运行设施: 1. 正确操作设备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定期校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 保护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八条数据传输和存储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传输和存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传输应稳定可靠,采用安全加密传输方式; 2. 数据存储应进行备份和定期清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数据存储的地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19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运行维护、故障处理、质量保证、智能运维、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记录与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安装于固定污染源现场端的用于实时、连续监控(监测)颗粒物、烟气(SO2、NO X)排放情况的设施、设备,包括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视频监控、站房及辅助设备、专用网络等。
3.2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3CEMS校准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CEMS进行校零、校标、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4CEMS校验用标准方法对CEMS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
3.5CEMS满量程2019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作业指导书

xxxxx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核:批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作业指导书1.目的:本作业指导书旨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作业过程,保证运营维护服务质量。
2.作业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包括监测站房、监测仪器及其他相关设施。
3.作业内容:日常巡检、校准校验、维修等。
3.1日常巡检3.1.1日常巡检的频次为国、省控企业每周不少于2次,任意2次巡检间隔不超过1周;市控企业每周不少于1次,任意2次巡检间隔不超过2周。
3.1.2清洁卫生,包括监测站房内的清洁,监测仪器的外观,保证站房内整洁、干净。
不得出现蛛网等影响现场的现象。
3.1.3检查及操作a.检查仪器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存在超标、异常、断点等。
如有异常数据,应立即查找原因,包括询问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了解企业工况等,做好记录。
b.检查仪器参数设置是否正常,如消解温度、消解时间、修正系数等。
如有修改,应有作出修改的书面说明,或者报告,并应有相关记录。
c.检查试剂是否够用,并根据试剂量安排更换时间。
更换试剂时,应穿上防护服,戴上防护镜,将仪器切换至服务状态,或暂停状态。
试剂更换应整瓶更换,不得将新试剂直接倒入旧试剂瓶中。
更换试剂后,及时校准仪器,做好记录工作。
d.检查废液桶是否装满,并根据情况确定更换废液桶时间。
更换新废液桶后,装满的废液桶旋紧桶盖,贴上危险废液标识,再加一层防护塑料袋包住废液桶。
e.检查数采仪运行情况,联网是否畅通,信号强度、传输方式等是否正常。
f.检查流量计运行情况,探头回波是否准确,排口水流是否有泡沫干扰等。
g.检查仪器采样系统是否畅通,采样泵是否堵塞。
h.检查现场温度、湿度等,保证空调的正常运行。
3.1.4巡检过程中应与企业相关人员多沟通,了解企业工况变化,监测仪器异常情况等。
3.1.5巡检完成应及时填写巡检记录表,巡检记录表中应真实完整反映巡检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巡检记录表需企业相关人员签字。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排污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不得无故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校准和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九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异常或者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运维单位的职责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如实记录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应当实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维护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维护制度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按照系统的维护规范和各种仪器相应的维护规范进行,同时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废水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维护(一)整体检查每日远程(查看监控平台上的数据)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
每周到现场进行一次设备维护,包括试剂添加、设备状态检查、采水系统维护、供电系统检查。
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包括对设备的进样回路、测量部件和设备外壳进行清洗。
每月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对设备进行校验并根据结果对设备进行校准。
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根据测定结果对仪器进行相关参数校正。
(二)设备检查1、重铬酸钾氧化法COD在线监测仪操作:①参数设定:仪器上电稳定半小时。
按照使用要求设置、调整仪器各个测量参数。
一般需要设定的参数主要包括:测量量程、分析周期、消解时间、冷却时间、比色参数等。
②曲线校准:仪器在使用前需要进行校准,在使用中也需要定期校准。
校准前应先根据实际情况配制不同浓度的邻苯二甲酸氢钾标准溶液,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一点或多点校准。
在线监测仪应定期校准,或仪器自动标定,并定期与手工方法进行实际水样对比,保证工作曲线准确。
使用:对采水周期、测量周期等参数进行相关设定。
维护:①蒸馏水定期检查。
②定期添加试剂,添加频次根据单次试剂用量、测量频次和试剂容器容量来确定。
③废液箱定期清理。
④仪器定期保洁。
⑤定期清理水样过滤头及管路。
⑥需定期检查计量系统、阀体、管路及其连接情况。
⑦采样泵属于易损耗器件,要经常检查泵的采水情况,如果损坏要马上更换。
废液处置:废液为强酸性液体,含有Ag+和Cr6+等重金属离子,可用高密度聚乙烯类塑料桶收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2、氨气敏电极法氨氮在线监测仪操作:参数设置——工作参数设置(量程设定、测量周期设定、采样泵启动间隔及一些温度参数设定),报警参数设置(报警上下限设置、溶液容量下限报警设置),系统参数设置(系统日期、时间设置、测试或校准过程的时间设置,如进水样时间、进清洗液时间、不加试剂进水样时间、加试剂进水样时间、不加试剂进标液时间、加试剂进标液时间等的设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是指对于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施的运行与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够稳定运行,提高监
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监控数据的时效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设施运行要求: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条件和要求,
包括工艺参数、运行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2. 设施维护保养:明确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包括设
备检修、定期保养等。
3. 运行数据记录与报送:要求设施将监控数据记录下来,并按规定进行报送,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设施故障处理:对于设施故障的处理和报告流程进行规定,包括设施故障的排除、故障报告的内容和方式等。
5. 运行监督管理:明确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监督频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通过制定和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对污染源的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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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1.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2.每半个月进行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重金属等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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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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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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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月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pH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用酸液清洗一次电极,检查pH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更换,对采样系统进行一次维护。
(2)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
(3)流量计: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
(4)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电极表面是否清洁,仪器管路进行保养、清洁。
(5)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采样部分、计量单元、反应器单元、加热器单元、检测器单元的工作情况,对反应系统进行清洁。
(6)水温:进行现场水温比对试验。
(7
5.
6.
7.
(1
(2
(3)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4)此处未提及的维护内容,按相关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仪器维护保养、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工作。
8.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态、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态、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9.仪器废液应送相关单位妥善处理。
10.其他水质自动监控仪的运行和日常维护按仪器使用说明书有关规定进行。
附件2-3:
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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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
(6
过程,吹扫过程中压缩空气压力不小于0.5MPa。
吹扫完成,仪表恢复正常显示值的时间不大于300s。
(7)检查各仪表无报警,核对仪表显示与采集系统、DCS系统显示应一致。
(8)检查各种浓度标气应齐全,未超过有效期,剩余压力不小于1MPa。
2.烟尘监测系统的巡检内容:
(1)检查防雨设施完整,无漏水污染。
(2)检查鼓风机运行正常,倾听风机运行无异响,风管无破损,排空空气过滤器。
(3)核对仪表显示与采集系统、DCS系统显示应一致。
3.流速监测系统的巡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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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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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费。
(3
6.其它监测设备的巡检内容:
(1)烟气分析小间内温度在20—30℃范围内,检查小间内有无存留的有毒气体。
(2)门窗密封良好。
(3)每周对分析系统进行一次除尘清洁;检查机柜内有无被冷凝液污染,检查上位机及显示器有无尘埃。
对系统供电电源电压要进行测验,是否满足系统用电要求。
附件2-4: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