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登记管理条件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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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穗科创规字〔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6号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水平,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学发展,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8年9月5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构建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投、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孵化器实行登记、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

众创空间实行登记和绩效评价管理。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常年受理,孵化器的认定每年定期受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每年定期实施。

【最全最详细】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

【最全最详细】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

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一、备案标准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平台,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服务和新业态的发展。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精神和要求,科技部开展对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

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

2.众创空间的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由具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或企业)孵化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3.众创空间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

4.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5.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和办公条件。

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6.设立投资基金,或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7.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

具备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具备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8.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须由其本人担任。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一、入驻条件1. 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项目计划和创业方向,并提交项目详细说明书。

2. 申请人必须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3. 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违法活动。

二、入驻流程1. 提交入驻申请书及项目说明书。

2. 经过初步审查后,进行面试及项目筛选。

3. 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入驻。

三、使用规定1. 入驻企业须按时参加各项管理制度活动。

2. 入驻企业须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 入驻企业不得私自转租或出售所租用的场地。

4. 入驻企业对内室内照明、消防安全等自行负责。

四、会议室使用规定1. 会议室的使用需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2. 会议室使用完毕后,需自行清理,并保持整洁。

五、设备使用规定1. 使用众创空间提供的设备需经过培训并签订使用协议。

2. 使用设备时需保持设备的整洁,并注意使用方法。

六、安全管理1. 入驻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安全措施。

2. 入驻企业须保护好个人财物和知识产权,避免损失。

七、行为规范1. 不得进行违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诈骗、盗窃、侵犯他人权益等。

2. 不得损害其他入驻企业的利益,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 不得在众创空间内从事有害健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大声喧哗等。

八、违规处理1. 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立即停止使用众创空间资源,并进行相应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1. 本制度为众创空间的基本管理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玉林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9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3〕13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步伐,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提升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推进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计划,依托产业园区、研发机构、龙头企业等建设各种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现全市孵化规模不断扩大,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并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围绕创业前孵化、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第五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需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设立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专门经营管理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发展方向明确,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三)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专业孵化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想法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围绕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新兴技术领域及吉林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及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认定、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认定。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附件3: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一、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

(三)与国外企业在平台建设、资讯科技、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人才与金融服务等方面有合作关系。

(四)已申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国外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要求为入驻项目团队)数不少于10个,且注册地需要在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内。

(五)孵化器要求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众创空间要求建立自有或合作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六)制定针对国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特殊孵化政策。

(七)举办国际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

(八)国外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属于外资企业;2、企业的股东之一为外籍人员;3、法人代表为外籍人员。

(九)国外项目团队是指团队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外籍成员。

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一)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表(二)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 1 -(三)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书(四)附件清单- 2 -申报材料样式: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一七年制目录1、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2、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3、国际交流活动汇总表4、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书提纲5、附件清单1、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申报类别(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注:国际孵化器名称须与申报主体的孵化器名称一致。

孵化器的级别填写最高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

国外科技企业注册地如不在孵化器内,则必须与运营单位签订孵化服务协议。

推荐单位为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单位- 5 -2.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在孵国外企业情况汇总表2、外资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0%。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登记管理条件及操作流程

附件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登记管理条件及操作流程一、众创空间登记管理及条件(一)众创空间的定义。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二)众创空间的功能。

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三)众创空间登记要求。

1.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经登记后方可纳入我省各级众创空间评定管理和扶持范围,但登记不能取代评定;2.同一运营主体同时登记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应符合众创空间、孵化器功能定位,原则上具有不同的对外品牌、孵化场地、服务对象和差异化管理制度;3.众创空间登记常年受理。

(四)众创空间登记条件。

1.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功能定位明确,符合众创空间的定义;3.具备开放与低成本特点,有固定办公及孵化场所,场地面积(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不少于100平方米,提供创业工位30个以上。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能提供办公场地、活动场地、产品展示、观点分享、项目路演等硬件支撑;能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4.体现协同与互助特点。

通过各种形式的沙龙、训练营、大赛等活动,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共同办公环境能够促进创业者协同进步;5.体现多元素融合发展。

实现团队与人才结合,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提供创业创新活动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和设施服务;6.启动并运营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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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登记
管理条件及操作流程
一、众创空间登记管理及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定义。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二)众创空间的功能。

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三)众创空间登记要求。

1.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经登记后方可纳入我省各级众创空间评定管理和扶持范围,但登记不能取代评定;
2.同一运营主体同时登记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应符合众创空间、孵化器功能定位,原则上具有不同的对外品牌、孵化场地、服务对象和差异化管理制度;
3.众创空间登记常年受理。

(四)众创空间登记条件。

1.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功能定位明确,符合众创空间的定义;
3.具备开放与低成本特点,有固定办公及孵化场所,场地面积(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不少于100平方米,提供创业工位30个以上。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能提供办公场地、活动场地、产品展示、观点分享、项目路演等硬件支撑;能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
4.体现协同与互助特点。

通过各种形式的沙龙、训练营、大赛等活动,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共同办公环境能够促进创业者协同进步;
5.体现多元素融合发展。

实现团队与人才结合,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提供创业创新活动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和设施服务;
6.启动并运营3个月以上。

二、众创空间登记操作流程
1.普通用户使用手册详见《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用户手册(普通用户)》(附件2在平台登录页面下载)。

2.市级科技主管用户使用手册详见《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用户手册(市级用户)》(附件3在平台登录页面下载)。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及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初创期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企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创业企业成功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初创期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快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要求。

1.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的孵化器,经登记后方可纳入我省各级孵化器评定管理和扶持范围,但登记不能取代评定;
2.同一运营主体同时登记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应符合众创
空间、孵化器功能定位,原则上具有不同的对外品牌、孵化场地、服务对象和差异化管理制度;
3.孵化器登记常年受理。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条件。

1.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功能定位明确,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
3.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5.已入驻的孵化企业不少于10个。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操作流程
1.普通用户使用手册详见《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用户手册(普通用户)》(附件2在平台登录页面下载)。

2.市级科技主管用户使用手册详见《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用户
手册(市级用户)》(附件3在平台登录页面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登录系统请使用版本及以上浏览器,以达到最佳浏览效果推荐使用Chrome、Firefox浏览器。

(不能使用外壳浏览器,比如:360安全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QQ浏览器、搜狗浏览器等,此类浏览器可能会导致未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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