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及违章扣分处理
天津高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分析与应用1. 引言天津市的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是指在车辆损坏后进行维修时,根据修理内容确定的各项工时定额。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应用。
2. 概述2.1 什么是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是根据车辆损坏情况,进行维修评估并确定修理工时的标准。
它是维修行业的重要参考,对于维修企业和车主具有重要意义。
2.2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的意义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提高维修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的内容3.1 组成部分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包括人工工时定额和材料工时定额两部分。
其中,人工工时定额是指维修人员完成特定修理项目所需的工时,材料工时定额是指完成特定修理项目所需的材料消耗工时。
3.2 制定原则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的制定原则包括公平、合理、透明、科学、准确等。
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车辆品牌、型号、年限、维修内容等因素,并基于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4. 工时定额在维修行业的应用4.1 作为参考标准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作为行业内的参考标准,在维修企业进行定损时提供了明确的工时参考,避免修理过程中的争议,保证修理质量。
4.2 作为价格依据工时定额标准也是维修价格制定的依据之一。
维修企业可以根据工时定额标准,合理确定维修价格,保证服务质量的提高企业效益。
5. 个人观点与理解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的制定对于整个维修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维修企业和车主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还促进了维修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工时定额标准的制定过程是否公正、是否存在价格偏高等。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天津市【发布时间】2017-11-28【生效时间】2017-11-28【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9月6日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激发运输市场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行免罚清单制度。
本办法《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中所列明的免罚事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参考,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具体实施免罚行为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罚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案件处理程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五条办理属于免罚事项案件,应当坚持纠正违法行为与教育相结合,把当事人是否自愿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重要裁量情节。
第六条办理免罚事项案件,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认识,增强当事人的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交通氛围。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

标题:深度解析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摘要: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一直是广大汽车行业人士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标准进行全面评估,为您呈现一篇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中文文章。
我们将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帮助您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1. 定损工时定额标准的概念和背景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是指评估车辆损失后,维修工时和费用的标准。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维修市场秩序,提高维修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制定这一标准时,天津市相关部门考虑了车辆种类、维修项目、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多个因素,力求为消费者和维修企业提供公平、合理的参考。
2. 定损工时定额标准的制定和改进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技术、市场和政策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为了确保制定出的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天津市相关部门通常会采取调研、征求意见、试行等多种方式,以获取各方反馈,不断完善和改进标准。
3. 定损工时定额标准对维修行业的影响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的实施对维修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它规范了维修市场秩序,减少了维修过程中的纠纷和消费者投诉。
另它提高了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对维修企业来说,这一标准也是一种保障,可以帮助他们在维修过程中合理计算工时,减少成本,提高效益。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它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还促进了维修行业的发展。
我也认为在制定和改进这一标准时,应该更加注重行业的多元化和创新性,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深度解析,相信您已对天津市机动车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标准有了更为全面、深刻和灵活的认识。
我们对该标准的概念和背景、制定和改进、对行业的影响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进行了全面论述,希望能为您带来有价值的信息和思考。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津高法〔2017〕14号四、责任承担(一)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1)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①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②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免责事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比例1、两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①两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80%、同等责任60%、次要责任40%确定。
上述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具体比例可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道路环境、天气条件等案件事实情况予以调整。
2、多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多方事故,参考双方事故的处理思路,确定事故各方的具体责任比例,最终确定的各方责任比例应反映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差别。
(三)责任承担顺序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新)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3。
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3。
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3。
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
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
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
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01.19
•【字号】津高法〔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1.1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津高法〔2017〕14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2月27日第4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报告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9日
附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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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车辆能够自行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一)事故各方车辆均已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二)事故各方车辆均已在本市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
为防止自撤现场后,对事故事实产生争议,自撤现场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使用摄像、照相或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等相关证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五条在本市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中,设立“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具有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一)追尾的;(二)逆向行驶的;(三)倒车的;(四)溜车的;(五)变更车道的;(六)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七)驶入禁行路的;(八)其他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八条当事人应在自撤现场后,如实填写《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承保公司、事故经过、碰撞部位及当事人责任等内容,签名后各执一份。
《协议书》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监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到各保险公司和交警支队、大队领取,也可从天津智能交通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自行下载。
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协议书》。
未携带《协议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参照《协议书》样式用其他方式记录。
第九条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后,各方均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交通事故损失数额可自行协商确定并赔付;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责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报案号码。
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快处中心”进行车辆定损,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自撤现场后,各方当事人及事故车辆必须立即到同一“快处中心”处理赔偿事宜,当事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遇有特殊情况不能超过24小时。
在“快处中心”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定损人员,会同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确定,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事故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完成损害赔偿处理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快处中心”和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索赔流程及索赔应提供的材料,并向事故当事人提供空白的《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第十条当事人发生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条件的交通事故,虽已撤除现场,但仍报警处理的,接处警民警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并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引导当事人到就近的“快处中心”办理赔偿事宜。
第十一条发生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签署《协议书》后,因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其他方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经查勘定损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且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须凭《协议书》及《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到“快处中心”设立的警务室,由驻站交通警察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二)《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三)《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四)保险单正本;(五)本方车辆的维修发票;(六)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七)事故当事人驾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八)个人车辆的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九)驾驶证类型为B及以上或年龄在60岁及以上驾驶人的体检回执;(十)《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保险公司对上述索赔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当事人的赔付。
第十四条各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商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赔付:(一)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1.无责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理赔。
2.无责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该险种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3. 全责方车辆自身损失,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商业车损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该险种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1.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含)以内的,当事人各方不需相互赔偿,由各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2.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方超出部分,由本方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本方超出部分,由本方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无需向全责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对应当自撤现场而未撤除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除现场,并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一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十八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8年7月20日施行的《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12年7月1日起,新版驾驶员扣分标准在全国正式实施最新版驾驶员扣分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二)不按规定会车的;(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在外借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谁来受罚?这种情形应由摄录交通违法时车辆驾驶人接受处罚并记分。
值得注意的是,前来接受处罚驾驶人的驾驶证必须与准驾记录对应。
如何计算记分周期?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