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连载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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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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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

从本期起,《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企业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说明: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总理是,在本案争议中,如果税务机关对A公司下属B办事处具 有税收管辖权,其根据是什么?本案争议中的B办事处具有何种税法上的地位?在本案 争议中,A公司实际性的所得税分配情况如何?
根据中、美两国的法律和双边协定,中国的税务机关和美国的税务机关对于A公司B办 事处的收入所得均具有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根据收入来源地原则对A公司B办事 处在中国所形成的收入来源中的净所得有权依法征收所得税;美国的税务部门则根据 法人住所地或注册地原则对A公司(包含B办事处)所形成的收入所得依法征收所得税。
■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பைடு நூலகம்[解析]:本条是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界定。1、境
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不适用此条例;2、以个税交纳为中心,主要是为了 避免重复征税 ,。 [提示]:外国的伙合企业,如外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中国 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例]:美国A公司在北京设有经营销售办事处B(以下简称B办事处),并作为A公司在中 国制造和销售的营业基地。在B办事处设立经营一段期间后我国税务部门与A公司驻B 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就B办事处的所得税登记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A公司代表提出,A 公司为美国注册公司,而B办事处仅为A公司的驻外机构,不具独立纳税主体地位,B 办事处的所得应纳入A公司的所得,并应向美国的税务机关按其美国税率缴纳。而我国 税务部门则提出:B办事处虽非中国法人,但我国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所得也具有税收征 管权,该办事处在中国的所得税缴纳不影响美国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权,也不影响A公 司的缴税利益。本案应如何认定?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章应纳税额 (5)第四章税收优惠 (6)第五章源泉扣缴 (7)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7)第七章征收管理 (8)第八章附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收入 (11)第三节扣除 (13)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5)第三章应纳税额 (18)第四章税收优惠 (19)第五章源泉扣缴 (22)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3)第七章征收管理 (25)第八章附则 (26)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收入 (49)第三节扣除 (71)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12)第三章应纳税额 (145)第四章税收优惠 (155)第五章源泉扣缴 (190)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00)第七章征收管理 (230)第八章附则 (241)《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表 (24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 (2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64)第一章总则 (364)第二章税务管理 (365)第一节税务登记 (365)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366)第三节纳税申报 (367)第三章税款征收 (367)第四章税务检查 (370)第五章法律责任 (371)第六章附则 (3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76)第一章总则 (376)第二章税务登记 (377)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378)第四章纳税申报 (379)第五章税款征收 (380)第六章税务检查 (386)第七章法律责任 (387)第八章文书送达 (388)第九章附则 (3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节选) (39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390)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91)第一章总则 (391)第二章关联申报 (392)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393)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 (395)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398)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400)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05)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407)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408)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410)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411)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411)第十三章附则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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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章应纳税额 (5)第四章税收优惠 (6)第五章源泉扣缴 (7)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7)第七章征收管理 (8)第八章附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收入 (11)第三节扣除 (13)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5)第三章应纳税额 (18)第四章税收优惠 (19)第五章源泉扣缴 (22)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3)第七章征收管理 (25)第八章附则 (26)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收入 (49)第三节扣除 (71)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12)第三章应纳税额 (145)第四章税收优惠 (155)第五章源泉扣缴 (190)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00)第七章征收管理 (230)第八章附则 (241)《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表 (24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 (2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64)第一章总则 (364)第二章税务管理 (365)第一节税务登记 (365)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366)第三节纳税申报 (367)第三章税款征收 (367)第四章税务检查 (370)第五章法律责任 (371)第六章附则 (3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76)第一章总则 (376)第二章税务登记 (377)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378)第四章纳税申报 (379)第五章税款征收 (380)第六章税务检查 (386)第七章法律责任 (387)第八章文书送达 (388)第九章附则 (3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节选) (39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390)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91)第一章总则 (391)第二章关联申报 (392)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393)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 (395)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398)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400)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05)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407)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408)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410)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411)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411)第十三章附则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2.24【实施日期】2017.02.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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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章应纳税额 (5)第四章税收优惠 (6)第五章源泉扣缴 (7)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7)第七章征收管理 (8)第八章附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收入 (11)第三节扣除 (13)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5)第三章应纳税额 (18)第四章税收优惠 (19)第五章源泉扣缴 (22)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3)第七章征收管理 (25)第八章附则 (26)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收入 (49)第三节扣除 (71)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12)第三章应纳税额 (145)第四章税收优惠 (155)第五章源泉扣缴 (190)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00)第七章征收管理 (230)第八章附则 (241)《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表 (24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 (2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64)第一章总则 (364)第二章税务管理 (365)第一节税务登记 (365)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366)第三节纳税申报 (367)第三章税款征收 (367)第四章税务检查 (370)第五章法律责任 (371)第六章附则 (3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76)第一章总则 (376)第二章税务登记 (377)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378)第四章纳税申报 (379)第五章税款征收 (380)第六章税务检查 (386)第七章法律责任 (387)第八章文书送达 (388)第九章附则 (3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节选) (39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390)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91)第一章总则 (391)第二章关联申报 (392)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393)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 (395)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398)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400)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05)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407)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408)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410)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411)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411)第十三章附则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章应纳税额 (5)第四章税收优惠 (6)第五章源泉扣缴 (7)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7)第七章征收管理 (8)第八章附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收入 (11)第三节扣除 (13)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5)第三章应纳税额 (18)第四章税收优惠 (19)第五章源泉扣缴 (22)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3)第七章征收管理 (25)第八章附则 (26)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收入 (49)第三节扣除 (71)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12)第三章应纳税额 (145)第四章税收优惠 (155)第五章源泉扣缴 (190)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00)第七章征收管理 (230)第八章附则 (241)《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表 (24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 (2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64)第一章总则 (364)第二章税务管理 (365)第一节税务登记 (365)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366)第三节纳税申报 (367)第三章税款征收 (367)第四章税务检查 (370)第五章法律责任 (371)第六章附则 (3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76)第一章总则 (376)第二章税务登记 (377)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378)第四章纳税申报 (379)第五章税款征收 (380)第六章税务检查 (386)第七章法律责任 (387)第八章文书送达 (388)第九章附则 (3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节选) (39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390)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91)第一章总则 (391)第二章关联申报 (392)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393)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 (395)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398)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400)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05)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407)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408)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410)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411)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411)第十三章附则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界定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实际管理机构”的具体细化和明确。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在界定居民企业时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规定,即便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企业,也有可能会成为负担全面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根据国际惯例,判断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规定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到底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关键就要看其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了。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借鉴国际惯例,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即并非形式上的“橡皮图章”,而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的影响。

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往往和名义上的企业行政中心不一致,多是企业为了避税而故意造成的,因而在适用税法时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确定企业真实的管理中心所在。

比如,过去往往是将作出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作为企业的实质性管理和控制地,如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手段的进步,董事会等会议的召集地变得越来越难以确定,因为董事会可以在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之外寻找地点开会。

如一家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虽然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中国市场内进行,但该公司的董事们可以在夏威夷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身处全球各地的董事们通过电视电话召开会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


5、加速折旧
¡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 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 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
6、减计收入
¡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 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 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减计收入。
7、税额抵免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 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根本原则: 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开
展; 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开展; 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
3、新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 持和鼓励开展的产业和工程,给予企 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
农、林、牧、渔产业;公共根底 设施工程;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平安生产;经济欠兴旺地区; 社会公益事业等
¡ 免税收入是指对纳税人的某些收入免 予征税,即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将这些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1、新条例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 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 得的利息收入。
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一、原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政策差异大,税负不平 2、区域性为主的优惠政策,过 分倾向东南沿海地区 3、政策漏洞较大,扭曲企业经营 行为 4、优惠形式单一,
二、新税法实行优惠的原因
1、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自动稳定器〞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开展 3、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4、适应经济开展现状 5、保持政策的连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平安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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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项规定的 一)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 目,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 受让方 自
企业从事农、 牧、 林、 渔业项目 所得, 免征、 的 可以 减征企业所
得税, 是指:
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 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 受让方不得就该项 目重复享受减免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项所称国 一) 债利息收人, 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 的利息收入。
6 . 林产品的采集; 7 . 农产品初加工、 灌溉、 兽医、 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
等农、 、 渔服务业项 目; 林 牧、
8 . 远洋捕捞。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项所称符 二)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是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
税优惠。
(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一) 免征企业所得税:
1 . 蔬菜、 谷物 、 薯类、 油料、 豆类、 棉花、 麻类、 糖料、 水果、
坚果的种植 ;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项所称符合 四)
M ea l r ia n n i lAc o n i g t lu g c lFi a c a c u t n
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 承包建设和内部 自 自用本条规定的项 建
(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四) (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 五) 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
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目的,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 赠给与该组织性质、 宗旨相同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 ; (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 留或者享有任何 六)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项和第( 项所称股息、 二) 三) 红利等
(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二)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 流通的股票不足 l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项所称符 四)
1 . 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 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
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  ̄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 0%  ̄ I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项所称企安置国家鼓 二) 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 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 目, 不得享受本条规 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一)
(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项所称国 二) 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 是指《 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 目的所得 ,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项所称符 四) 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 活动取得的收入, 但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第( 项规定的所得, 五) 减按 1%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一)
(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
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
所得额, 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 0
M e alur c t l gi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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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载 四 连 之 】
第四章 税 收 优 惠
2 .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 中药材的种植 ; 4 .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5 . 牲畜、 家禽的饲养;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港 口 码头、 机场、 铁路、 公路、 城
(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事业;
市公共交通、 电力、 水利等项 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 目 自项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四年至第
财产权利 ;
目, 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项所称符 三)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七) 不变
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 目,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 、 公共 垃圾处理、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海水淡化 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 , 是指一个纳税 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万元的部分, 0 免 征企业所得税 ; 50 超过 0 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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