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选定风电建设区域。
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
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
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
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海上风电的发展现状及关键技术研究

海上风电的发展现状及关键技术研究作者:万宏罗文东谢国华来源:《科技资讯》2023年第24期摘要:风能是一种可再生的洁净能源,在新能源越发得到关注的情况下,风能利用也被各国先后提上日程。
以海上风电的发展现状为切入点,分析中外有关技术现状,在此基础上研究其关键技术,包括基础结构设计、建设区域选择、资源评估、重点参数计算以及辅助性技术等。
最后简析海上风电的技术难点,提出发展建议,为未来的风电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上风电基础结构通信活动风力资源中图分类号: TM75 文献标識码: A 文章编号: 1672-3791(2023)24-0070-03海上风力发电技术简称海上风电,是指以海上作业平台为基础、利用风力进行发电的综合性技术,其特点在于绿色无污染、可再生能力强。
与地面风力发电相比,海上风力发电不存在噪声、建设地形限制,这为其大规模运用提供了空间。
当前,各国都在广泛利用风力发电技术,我国东南沿海各地也在尝试利用风能进行发电,且收效良好[1]。
从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洁净能源的利用已大势所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的颁行也为各地海上风电系统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明确思路。
在此背景下,分析海上风电的发展现状及关键技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 海上风电的发展现状1.1 国外发展情况洁净能源的利用始于西方,包括海上风电技术。
当前,欧洲各国家和美国的海上风电技术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20 世纪80 年代,石油危机以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对发达国家的影响日渐突出,这也使发达国家更重视新能源的研究。
到20 世纪90 年代,北欧和西欧一些工业强国开始大规模尝试海上风力发电,已知全球最早的海上风电机组由瑞典建设并投入使用,命名为Windworld,其容量为220 kW。
随后,荷兰和丹麦等国家先后组织海上风电研究,这一阶段的海上风电机组主要集中于浅水区域,不超过海岸线100 m[2]。
我国出台海上风电管理办法规范海上风电建设

项 目实 施管 理 , 并在 海上 风 电规划 编制 、 目核 准 、 工 等 阶段做好 管 理衔接 。 项 施
办 法规 定 , 海上 风 电建设 应 当坚持 先 编制 发展 规划 , 以规 划 为指 引 , 开展 具体 项 目建设 的 再 原 则 海上 风 电发展 规 划分 为全 国和沿 海 各省 ( 、 ) 区 市 海上 风 电发展 规划 两个 层级 。 国和沿海 全
K e o ds v w r :diti to t r ;N一1 l o ih ;s re tp t srbu in newo k ag rt m ho ts a h
资 讯 链 接
我国出台海上风 电管理办法规范海上风电建设
国家 能源 局 、 国家 海 洋局 日前 联 合下 发 《 上 风 电开 发建 设 管理 暂 行 办法 》 规范 海 上风 电 海 , 建 设, 以促 进海 域空 间资 源合 理利 用 , 强化 海洋 生 态环境 保 护 , 导海 上风 电健 康 、 续 发展 。 引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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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中国政府对对海上风电场的开发建设出台了实施细则,业内人士指出,潮间带的风场项目可能受到影响。
国家海洋局7 月13 日下发通知,联合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该细则要求,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 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 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 米的海域布局。
此次出台的细则还要求,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国家海洋局刊登的中国海洋报报道称,该细则旨在引导中国的海上风电场向深水离岸布局。
上述细则对潮间带风电场的影响较大。
一位就职于国内某大型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人士针对上述细则表示。
潮间带是指位于高低潮水位线之间的海岸,中国的潮间带资源集中于长江口以北各省,主要在江苏、上海和山东沿海地区。
中国在2010 年启动首轮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项目多设在近海和滩涂区域。
在江苏省内共进行四个项目的招标,总装机规模为100 万千瓦。
其中,位于滨海、射阳的为近海风电项目,东台和大丰为潮间带项目。
不过,海上风电项目开展并不顺利,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施鹏飞证实,上述四个项目中,位于东台和大丰的潮间带项目目前。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提高海上风电建设质量,推动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核准第三条凡欲在我国境内海域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条海上风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风电机组选型等内容,并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经审核合格的海上风电项目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前需要经过必要的环评程序。
第三章施工和质量管理第六条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领导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需遵守施工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第三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第四章运营和维护第九条海上风电项目的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运维管理机制,确保风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定期进行风电机组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问题处理过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将停止施工或停止运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展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结语以上是《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促进海上风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评审与审批、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营与监测等程序。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国家能源规划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相关部门提供技术和环境支持。
第七条了解和掌握海上风能资源分布情况,编制海上风能资源调查报告。
根据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可行范围。
第八条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包括风电开发区域划定、风电设施布局规划、电网接入方案等。
第九条风电开发区域划定应当考虑到风能资源分布、生态环境保护、航道安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条风电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到电网接入、运维、及时响应等因素,合理安排风电设施的位置和间距。
第十一条制定相应的电网接入方案,确保海上风电并网发电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成立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评议组织,对风电项目的规划进行评审和评议。
第三章批准审批第十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提出申请,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风电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交通运输方案、工程设计等,并经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批准单位应当及时对风电项目进行审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批准单位对已批准的风电项目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第四章设计建设第十七条风电项目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八条风电设施的设计应当确保安全、可靠、高效,满足电网接入要求。
第十九条风电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风电项目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完成风电设施的建设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海上风电“扬帆起航”
航线进 口石油 的依赖程度 ,将 成为一个 至关重 要的战略 薄弱 点 。几 乎所有 中国进 口的原油 都要经过 一些海上 节点 ,因此
容 易受 到骚 扰 和 破 坏 。 ” 目前 中 东 和 非 洲 这 两 个 地 区 是 中 国 进 口石 油 的主 要 地 区 ,约 占8 % 这 就 将 中 国石 油 供 应 链 0,
成 统 一 认 识 ,对 海 上 风 电开 发 形 成 了一 定制 约 。另 外 ,我 国 海 上 风 电发 展 的科 学 研 究及 技 术 开 发 不 够 , 技 术 储 备 不 足 , 海 上 风 电 技 术 支 撑 相 对 薄 弱 , 适 于 海 上 风 电建 设 的 5 瓦 及 兆
状 态 , 主 要 是 由 装 船 港 状 况 、 海 运 航 线 、 油 轮 船 队 规 模 与 承
运份额 、码头接 卸能力与岸 上战略储备 能力 、油轮 自身 安全 和 防污 染 以及港 口与船舶 反恐措施等 组成 的有机 系统 。 目前 中 国进 口石油海运安全面 临的主要 问题 有: 第一 ,中国进 口石 油海运航线所 面临 的潜在 安全威 胁 。 进 口石 油海 运航线 安全是 指 自石油进 口来 源地至 目的地所 涉
海 上风 电工 程规划 ,进 行 了技术 审查 ,正在 分别征求有 关部 门的意见 。河 北 、浙江 、广东 、大 连、广 西、海南 、福 建等 沿海地 区都 己开展了海上风 电规划编制工作 。 2 1年 7 0 1 月6日,国家 能源 局与 国家 海 洋局 联合 下发 了 《 上 风 电开 发 建 设 管理 暂 行 办法 实 施 细则 》 ( 海 以下 简称 《 则 》) 细 。该细 则 的出 台, 旨在 进一 步完善海 上风 电建 设 管理 程序 ,促进 海上风 电健康有序 发展。海上风 电是风 电发 展 的重要领域 ,也是近年 来新兴 的海 上开发利用产 业 。2 1 00
《海上风电阶段经验总结》
《海上风电阶段经验总结》距离中国“海上风电第一单”开标,已经过去了大半年,问题正在陆续显现。
xx年6月15日,在上海国际海上风电及风电产业链大会上,负责中国海上风电项目规划审批的中国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总工程师易跃春表示,第一批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项目招标后,不确定因素比较多,建设速度比较慢,水文探测刚刚做完,空管、航道、雷达的协调还未完成。
中国最大的风电运营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源电力)是首批海上风电中标者之一。
该公司总经理谢长军表示,政策法规上的不完善、风机产品质量不稳定,使得中国的海上风电建设无法复制陆上风电的奇迹。
“龙源做陆上风电还是很生龙活虎的,做海上风电现在有点晕船。
”“海上风电第一单”推进慢中国首批海上风电招标项目共有四个,建设地点都在江苏,总规模为100万千瓦。
xx年9月10日,由五大电力集团主导的竞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价格之低出人意料。
其中,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滨海近海30万千瓦项目的中标电价为每千瓦时0.7370元;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的射阳近海30万千瓦项目为每千瓦时0.7047元;山东鲁能集团的东台潮间带20万千瓦项目为每千瓦时0.6235元;龙源电力的大丰潮间带20万千瓦项目为每千瓦时0.6396元。
海上风电开发难度远大于陆上风电,其发电技术落后陆上风力发电十年左右,成本也要高两至三倍。
在此之前,中国第一个海上风电示范项目——上海东海大桥10万千瓦海上风电场项目,税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78元。
低价中标,意味着企业很难有丰厚回报。
谢长军表示,龙源电力在江苏如东3万千瓦潮间带试验风电场的可行性研究预算造价为每千瓦装机接近2万元,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施工方案,造价可控制在每千瓦装机 1.5万元以下,年运行2600-2700小时,按照每千瓦时0.6396元的中标电价,股本回报率约为12%。
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各种新型装备的投入,还能进一步降低海上风电的施工成本。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背景随着国家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保意识的加强,风能发电作为清洁能源在我国的应用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至2020年底,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已达到了2.01亿千瓦,居世界第一。
为了规范风电开发建设行为,保障风电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制定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立项前的审批管理在立项前,申请单位需要提交“风电场选址意见书”和“风电场选址申报书”,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要提交项目开发建设计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材料。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选址及规划阶段。
风电场选址及规划风电场选址及规划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应从不选”的态度,不能盲目选址。
同时,对选址范围内的环境和生态条件进行全面调查,制定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保护措施,保障环境生态安全。
设计与施工风电场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设计时需考虑安全、经济、美观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施工时需要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特别是对于高空作业要严格把关。
施工结束后还需要进行产权移交、竣工验收等程序。
运维与保养风电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维与保养。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维护与管理、环境保护等。
特别是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保障风电场的安全运行。
监管和考核为保障风电开发建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将对风电场进行监管和考核。
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核实等,考核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得分,其中得分较高的风电场将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总结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国风电场建设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保障了风电产业的发展和环保目标的实现。
同时,该法规的推行也使风电产业的运行更加规范和透明,促进了风能发电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有利于实现我国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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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能源网7月20日讯】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
合印发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7月15日正式出台实施。
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
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
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
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
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
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
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
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
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在设立测风塔前,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依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向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测风塔用海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制测风塔环评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测风塔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取得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条海洋水文测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海图
测量和地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海图测量和地勘工作方案,并报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海图测量和地勘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
阶段递进进行,分别形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
第十条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及海洋
水文测量和初步评估、工程地质初步评价、工程规模与场址范围拟定、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经济评价等工作,初步研究风电场建设的可行性,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有效市场竞争,对完成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项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项目进行特许权招标,确定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及关键设备。
中国风力发电网讯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特许权项目招标前,应当就有关风电项目用海位置及范围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对已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工作而最终未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给予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开展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和海洋水文评估、工程地质评价、风电机组选型与布置、电气与消防设计、土建工程设计、海域使用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环境保护设计、设计概算及经济评价等工作,确定风电场的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核准的基础。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核,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开展海上风电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按照《铺设海底
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开展通航安全评估论证,编制项目通航安全评估论证报告,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通航安全审查批
复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
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设计,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函。
电力接入系统专题设计取得国家级电网公司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其它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项目相关专题完成并取得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支
持性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项目开发企业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报告应包括设计方案、
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接入系统、通航安全、安全预评价等专题及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项目开发企业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提交国家海洋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开发企业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电缆铺设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等。
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项目的海域使用权。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措施;做好与省级电网公司接入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的衔接工作,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电力调度和国家信息管理要求,落实信息化建设方案;海上风电项目单位接受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