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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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财税〔2007〕57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南京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对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服〔2006〕381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农业土地租金常见问题汇编

农业会计 --土地租金热点问题汇编代开土地租金发票。
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那我公司现在要去税局代开租金发票,如果营业税是免征的,那还要交其他税么?税率是多少?;如营业税免于征收,相应附加税费一并免征。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万分之五。
土地租金应入什么科目?请问在农业企业中,支付的土地租金应记入管理费用还是农业生产成本?农业企业的土地租金如果是一次性支付若干年份的,则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原则分年度计入农业生产成本,在一个经营年度分期支付的,你可以按月依照合同规定进行计提分配;如果农业企业的生产产品是多年生的生物资产,则按照生产周期进行归集分配.如果租赁土地的生产在一个经营年度内分季节生产时,土地租金则应当按照特定季节的产品归集租金.如果是1年以上的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地租”,每月摊销:支付租金借:长期待摊费用-地租贷:银行存款、现金等摊销租金(注:若土地作为厂房生产用则计入制造费用)借:管理费用-租赁费贷:长期待摊费用-地租我们公司租农民的土地进行生产试验,协议是和每个村民签订的,有签字。
但是农民肯定不能提供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办?用租地协议可以做帐么?如果不可以,那怎么才能取得发票?让农民去税务局代开也不太现实,他们不愿意去。
有人说,以租赁合同的协议、及收据入账就可以了,是可以直接作费用吗?有没有依据?还有租金在1000元以下不用交营业税,800元以下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或者准则之类的?解答:1、凭合同、付款方证明可以到当地的地税分局(所)开具发票。
租金在1000元以下不用交营业税,800元以下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2、凭合同和收据虽然可以入账,但不能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补充:1、会计制度上没有对入账的资料做很严格的要求,所以合同、收据也可以;但征管法对入账的资料是要求合法凭证,而合法的标准是是发票。
营业税免税细则

营业税一、免税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2]156号)3.我国对外签定的国际运输协议中有关免征营业税的项目(运输协定)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2003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61号)5.信达、华融、长城、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冲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资产公司所属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0号)6.实行独立核算的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外国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外国的收入,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50号)7.对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2]59号)8.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保险业

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保险业一、行业基本情况(一)保险业概述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业保险公司按商业经营的商业保险;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互保精神的合作保险等。
狭义的保险,一般指商业保险。
本指引主要介绍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二)保险业务类型1.保险业务保险业务按保险标的区分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按照保险对象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一种基本的分类方法。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
(1)财产保险这里的财产是指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资产;有关利益是指预期收益、权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资产。
财产保险按其保险标的分类,主要包括普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海上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特殊保险的财产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把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规定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业务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类:在《保险法》中对人身保险业务以保障范围为分类标志,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
其中,人寿保险又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按合同的性质,人身保险可以分为非赔偿性合同和赔偿性合同。
非赔偿性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而赔偿性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则只有有限的可保权益。
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非赔偿性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第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4310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95.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0]第6号2000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
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财税字[1997]1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财税字[1997]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80dfb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f1.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1997年12月30日财税字〔1997〕1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皖地税政一字〔1997〕491号)和《关于对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皖地税政一字〔1997〕492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一、平安保险公司开办的险种1.平安长寿保险(九七、四)2.平安福寿保险(A款)3.平安福寿保险(C款)4.平安永乐保险(九七、四)5.平安幸福保险6.平安福临门保险7.平安长乐保险8.平安康乐保险9.少儿终身平安保险(九七、四)10.养老金保险(九七、四)11.递增养老年金保险(九七、四)12.重大疾病保险(九七、四)二、中保人寿公司开办的险种1.安徽省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第一代)2.安徽省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第二代)3.安徽省团人寿保险4.安徽省长寿安康保险(试行)5.安徽省独生子女保险6.安徽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养老保险7.安徽省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8.安徽省义务兵养老保险9.安徽省个人养老金还本保险10.安徽省少儿未来幸福保险11.安徽省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12.安徽省少儿一生幸福保险13.安徽省88型终身保险14.简易人身保险15.简易人身保险(九七版)16.养老还本保险17.养老还本保险(九七版)18.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八九、一)19.夕阳红递增终身养老保险20.重大疾病定期保险21.鸿寿养老保险22.66鸿运保险(A型)23.66鸿运保险(B型)24.个人养老金保险25.个人养老金保险(九七版)26.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27.团体福利保险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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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营业税的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一年期以上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险。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本通知附件的规定执行。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以后如有变化,我们发文通知各地财政税务机关。
除附件所列险种外,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业税照顾。
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出版署、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普通人寿险
1.简易人身保险
2.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
3.福寿安康保险
4.团体定期保险
5.团体人寿保险
6.少儿两全保险
7.金婚保险
8.终身保险
9.买房贷款人寿保险
10.家庭收益两全保险
11.一生平安人身保险
12.儿童保险
13.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14.农村计生人员两全保险
15.独生子女保险
16.夫妻恩爱保险
17.义务兵父母人身保险
18.人身安康保险
19.定期定额简身险
20.少年儿童终身保障保险
21.金婚恩爱纪念保险
22.子女备用金保险
23.大额人寿保险
24.独生子女青少年两全保险
25.企事业职工安抚保险
26.少年儿童未来幸福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 2.个人养老金保险
3.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
4.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保险
5.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
6.独女户夫妇养老金保险
7.民办教师养老金保险
8.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
9.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10.农民养老金保险
11.农村放映员养老金保险
12.城镇居民养老金保险
13.个体劳动者养老金保险
14.还本养老年金保险
15.团体年金保险
16.企业年金计划保险
17.义务兵养老年金保险
18.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
三、健康保险
(一)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1.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特约住院医疗保险
3.成人住院医疗保险
4.老年人住院医疗保险
5.个体劳动者人身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6.健康保险
7.大病医疗保险
8.大额医疗保险
9.长效医疗保险
10.传染病保险
11.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12.特殊疾病(如癌症、肿瘤、心血管疾病等)医疗保险
(二)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1.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2.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青少年健康医疗还本保险
4.青少年平安医疗储蓄保险
(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类
1.农民医疗保险
2.农民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合作医疗保险
4.农民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
5.农村居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四)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类
1.公费医疗保险
2.劳保医疗保险
3.公费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4.劳保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