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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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2019-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word范文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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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X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X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
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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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1号令)1年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日起施行1月3年2016本规定自则总第一章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第一条《中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法规,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普、(以下简称客车)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第三条节能环保的原则。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第四条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视情修理、周期维护、正确使用、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第五条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二章: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第七条(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的要求;GB 1589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GB 18565(《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三))的要求。

JT 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法》((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关于车辆运输管理规定(3篇)

关于车辆运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车辆运输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日益凸显。

为规范车辆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车辆运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驾驶员。

主要包括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

三、车辆运输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车辆运输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规定。

2. 规范管理:车辆运输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

3. 效率优先:优化运输资源配置,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4. 绿色环保:推广使用环保型车辆,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排放。

5. 依法行政: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驾驶员依法从事车辆运输活动。

四、车辆运输企业的管理1. 依法设立:车辆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人员管理:企业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3. 车辆管理:企业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车辆,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和保养。

4. 运输合同管理:企业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方式、时间、费用、责任等内容。

5. 安全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驾驶员的管理1. 资格要求: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2. 岗前培训: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考核: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车辆运输活动。

4. 安全教育:驾驶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驾驶员档案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动态管理。

规范运输道路管理规定(3篇)

规范运输道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道路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驾驶员、运输企业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运输道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第二章运输车辆管理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营运证。

第五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设备,如卫星定位系统、紧急制动装置等。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九条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载、超速、疲劳驾驶。

第十条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运输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得违章停车、占用应急车道。

第十六条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四章运输企业管理第十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xx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xx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 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一)《规定》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和方针。

《规定》针对我国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了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以及交通部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以下简称"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车辆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技术审验等。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公布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出厂的中级客车车型;监督指导全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制定辖区内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属于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车辆实施技术管理;监督指导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按照本级许可权限对辖区内车辆实施技术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第八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以下简称"国标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国标gb1589")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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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第六章 •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 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 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 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
•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 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 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 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 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 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车辆检测管理
• 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 《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 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 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车辆检测管理
•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 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 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 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 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 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 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 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 第三章 •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 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 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 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 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 有效的技术管理。
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 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 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 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 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 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 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 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 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 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 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 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 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 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 水平。
总则
•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 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 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 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 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 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 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总则
•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 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 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 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 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 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总则
•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 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 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 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 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 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车辆检测管理
•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 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 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 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 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 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 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 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 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 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 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 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法律责任及附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 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 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 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 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 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 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 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 当准确、详实。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 第二章 •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 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 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 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 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 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 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 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 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 废止。
车辆检测管理
• 第五章 •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 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 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 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 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 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 定:
车辆检测管理
•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 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 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 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 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 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车辆维护与修理
•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 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 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 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 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车辆维护与修理
•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 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 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 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 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 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 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 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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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 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 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 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 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 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 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 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 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 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 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 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 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车辆维护与修理
• 第四章 •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 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 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 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 施,并做好记录。
车辆维护与修理
•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 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 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 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 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 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车辆维护与修理
•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 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 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 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 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 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 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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