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3章【必刷题+答案】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单选题1.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前提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A.1B.2C.3D.5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委托收款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通知银行付款,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A.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B.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C.付款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D.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4.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ATM机等自助机具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积提款不超过()。
A.1万元B.2000元C.1000元D.2万元5.2022年1月1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承兑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20日。
2022年3月1日,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2022年4月25日,丙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丙对乙的追索权的消灭时间是()。
A.2022年9月1日B.2022年7月25日C.2022年10月25日D.2024年4月25日二、多选题6.根据规定,下列专用存款账户中,()不得支取现金。
A.基本建设资金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C.期货交易保证金D.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7.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
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见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是()。
A.甲B.乙C.丙D.丁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最新版)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最新版)1、不定项选择2011年4月,甲公司会计科被盗,会计人员在清点财物时,发现除现金外,还有4张票据被盗,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1张、现金支票1张、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江南博哥)票1张、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1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第1~3小题。
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B.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C.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中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C, D2、单选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B.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非银行单位C.银行本票不允许背书转让D.签发支票的印章与在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空头支票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综合知识。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并非银行,所以选项A不正确;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非银行单位,所以选项B正确:银行本票允许转让,所以选项C不正确;签发支票的印章与在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是空头支票,所以选项D不正确。
3、多选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注明"乙不得对甲行使追索权"。
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背书转让无效B.背书转让有效C.乙可以对甲行使追索权D.乙不得对甲行使追索权正确答案: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核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经济法基础:其他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其他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00分)理想的路总是为有信心的人预备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3分)A.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B.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C.单位设立的附属机构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D.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本题为C单位设立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某电视剧制作单位临时到外地拍摄,其在外地设立的摄制组可以开立的账户为()。
【单选题】(3分)A.专用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一般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 本题为D该电视剧制作单位在外地临时设立摄制组属于“设立临时机构”可以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3、甲公司成立以后在某银行申请开立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结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
【单选题】(3分)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 本题为A本题两个关键词,其一为“日常”专用存款账户于临时存款账户的应用场景并非日常。
其二为“现金收付”需要既能收现又能付现,一般存款账户仅能存款。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单选题】(3分)A.6个月B.1年C.2年D.3年正确答案: C5、下列各项中,属于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单选题】(3分)A.一般存款账户B.专用存款账户C.基本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正确答案: B6、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表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单选题】(3分)A.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B.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C.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洗钱D.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 本题为A存款人应当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借﹑出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行为。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考情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
考生重点关注涉及“汇票”、“支票”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3.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5.关于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记载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P63)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习题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习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01 讲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账户1.支付结算概述【单选题】某单位出纳在10 月30 日填写支票的出票日期,下列填写正确的是()。
A.零拾月零叁拾日B.零壹拾月叁拾日C.零壹拾月零叁拾日D.拾月零叁拾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多选题】(2016 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行为有()。
A.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B.剪接票据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C.涂改出票金额D.假冒他人在票据上背书签章『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选项A,属于有权更改人的合法更改行为;选项D,属于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应为票据伪造行为。
【判断题】(2019 年)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是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与变造的法律后果。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单选题】(2018 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应交回开户许可证B.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可以保留未使用的空白支票C.单位的地址发生变更,不需要通知开户银行D.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再撤销其他类别账户『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选项A 正确,选项 B 错误。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考验: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1.开户资格——12 项【注意 1】“个人”不能开。
【注意 2】级别不够不能开:“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 3】临时机构不能开:异地“常设”机构。
【注意 4】非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不能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2.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
【老侯提示】此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3.使用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例题 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首次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中,不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
A.丙学校B.甲电影公司临时摄制组C.丁居民委员会D.乙公司『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 B,临时机构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例题 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B.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C.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D.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1.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要求——开户证明文件(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最新资料推荐------------------------------------------------------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2020 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 2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33 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某支票的出票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20 日,下列选项中,填写正确的是()。
A.贰零壹玖年拾月贰拾日B.贰零壹玖年零壹拾月零贰拾日C.贰零壹玖年壹拾月零贰拾日D.贰零壹玖年壹拾月贰拾日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下列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异地常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B.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C.可以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付D.工资、奖金的发放禁止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 3.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得支取现金的是()。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Ⅰ类户)B.一般存款账户1/ 34C.基本存款账户D.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信用卡持卡人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B.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8 倍C.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D.发卡机构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5.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付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B.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C.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5 年D.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会因在一段期限内不行事而消灭,该期限为()。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考验: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应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A.出票B.背书C.承兑D.付款『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一)出票1.票据的记载事项2.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因签发票据,则须保证该票据能够获得承兑或付款,否则应当向持票人承担清偿责任。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A.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D.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D,属于保证、背书、承兑的必须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被背书人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票据丧失流通性。
(二)背书1.背书的种类2.背书记载事项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老侯提示】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4.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提示】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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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涉足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最为频繁。
(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这与一般经济活动遵循的自主经营原则相冲突,因而结算机制成为金融性业务的特殊市场准入规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支付结算的委托人同意,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进行支付结算或者停止其正常的支付结算。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按委托人的意志办事,代为给付货币资金,一般不承担经济责任。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99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268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支付结算活动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办法》、《银行本票业务办法》、《委托收款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对相应的具体结算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四条: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收付俩无欺。
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支付结算制度之中并应严格遵守。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四类。
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或与基本存款账户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业务,但不能支取现金;专用存款账户是经有权部门批准开立的特定用途的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只能办理专用资金的收付业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用于异地临时经营活动,该账户不能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收付及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收付。
另外,根据《办法》规定,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及其投资入股款项;纳税退还;农副产品收购货款、应收进出口退税款;其他合法款项。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企业单位由于欠缺登记册导致其不册的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不能清算,引起其往来账款账实不符的,不得利用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套换现金。
单位要避免发生出租、出借和出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为防止他人盗用单位名称而伪造印章开立“空头”支票。
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支付结算是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掌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于考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该部分内容进行深入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等结算工具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主要围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展开,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种类等内容。
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是指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
现金结算具有使用方便、直观可靠的优点,但同时存在携带不便、安全性低等缺点。
票据结算:票据结算是指使用票据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
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等。
票据结算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强等优点,但需要一定的成本和程序。
信用卡结算:信用卡结算是指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的行为。
信用卡结算具有方便快捷、安全性高等优点,但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成本。
恪守信用:支付结算必须恪守信用,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毁约或违约。
存款自愿:存款自愿是指存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由选择银行进行存款,银行不得强制存款人存款或擅自挪用存款人的资金。
取款自由:取款自由是指存款人可以自由地提取自己的存款,银行不得限制取款金额或擅自挪用存款人的资金。
存款有息:存款有息是指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不得擅自调整利率或少付利息。
为存款人保密:为存款人保密是指银行必须保护存款人的隐私和安全,不得泄露存款人的信息和资料。
违反支付结算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银行或其他支付结算主体违反了支付结算规定,如未按照规定开立账户、泄露客户信息等,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禁止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等。
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人伪造、变造票据或其他支付结算工具,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深入理解概念:考生应当深入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种类等内容,能够清晰地区分不同种类的支付结算方式。
熟悉法律规定:考生应当熟悉支付结算相关的法律规定,如账户开立、票据签发等,能够准确判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注重实践操作:考生应当注重实践操作,熟悉支付结算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方法,能够熟练地使用各种支付结算工具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多做模拟题:考生可以通过多做模拟题来检验自己的掌握情况,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包括会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会计工作的行政法规。
在我国,主要指《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具体事项的准则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办法等。
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会计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这是对会计工作管理主体的法律规定。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地方不得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等。
这些制度都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而制定的,其规范的范围和内容具有全面性、系统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
同时,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受法定代表人领导。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具体来说,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其中,总会计师必须取得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颁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
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是指各单位应依法设置的稽核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稽核的方法和程序等所形成的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对不相容的职务必须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所形成的制度。
不相容的职务主要有: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业务经办与业务记录、业务记录与财务记录等。
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是对财务活动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以确定既定的经济方针是否贯彻执行,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合理有效,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一项监督活动。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强化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作用,严格控制财务收支,落实财经纪律,做到依法办事,照章理事,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使财务活动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是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支付法律制度不仅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支付义务和权利,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在支付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
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包括电汇、信汇、票汇和托收。
其中,电汇是最常用的方式,因为它具有速度快、安全性高的特点。
信汇和票汇则较为传统,托收则是一种依赖于银行信用来进行支付的方式。
支付时间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一般分为预付款、到货付款和分期付款等。
预付款是指在货物发出前,买方先行支付一部分款项;到货付款是指在货物到达买方所在地后,买方支付全部款项;分期付款则是指买方按照约定分期支付款项。
国际贸易支付通常使用货币为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本国货币也可以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在选择货币时,需要考虑货币的稳定性、可兑换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
国际贸易支付中存在多种风险,如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交易双方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如投保政治风险保险、使用远期外汇合约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对买方进行信用调查等。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金融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负责处理交易双方的支付指令和资金划拨,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法律义务和风险。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安全、快捷、准确的支付服务。
金融机构还需要对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交易背景进行核实,以防范洗钱等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