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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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为帮助大家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两者应当作为一个有机体、密不可分,绝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进行理解。

比如:实施条例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

全面理解是指应当理解按照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实施条例规定的这些情形不仅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仅依据这些情形就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经济补偿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有关方面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6条第三条【新增的适用范围】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条文注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对其他组织适用劳动合同法作了抽象的规定,即"等组织"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等组织"具体指哪些组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一、引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签订。

除了书面形式外,其他方式的劳动合同应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并保留相应书面记录。

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劳动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酬、工作时间等。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劳动合同还应包括特定的内容,如劳动保护、休假等。

3. 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十年,超过期限仍继续工作的,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实施条例还规定了以下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技术人员;其他规定由国家确定的情况。

1. 工资支付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者有权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社会保险机构。

2. 劳动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劳动保护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 工作时间和休假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四小时。

对于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带薪年休假和其他法定休假。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双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向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背景2019 年 11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该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落实和解释,也是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对雇主和员工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并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守约守法的原则。

此外,劳动合同也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种、工作量、工作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便于劳动者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和权益。

劳动者应当主动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劳动合同要及时提出异议。

二、劳动报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与其工作量、工作岗位、工作效果及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工资报酬,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按月支付,并应当在约定的支付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支付工资报酬时,为劳动者提供法定社会保险而不得减少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此外,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条例规定了采取的惩罚措施。

对于拖欠工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个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欠款,并由法院负责执行。

三、劳动保护条例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实施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实施这些措施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或附加任何条件。

对于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将面临惩罚和责任追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用人单位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将其安排在超时工作、夜班工作等特殊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为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明确的保护措施。

四、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旨在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该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首先,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了详细规定。

它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重要信息,并要求劳动者在充分了解这些信息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条例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例规定,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都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不同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提供劳动保护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对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特殊用工形式的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这些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

最后,条例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确保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是中国劳动法规中的一条重要规定,本文将对其进行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全文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以下期限:1.未经工会和职工代表组织同意,不得超过1个月;2.工人和职员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技术职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4.其他不同岗位、不同行业实行不同试用期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试用期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以下期限:•未经工会和职工代表组织同意,不得超过1个月;•工人和职员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技术职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他不同岗位、不同行业实行不同试用期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企业招聘员工来说,试用期是对员工进行初步考核的重要环节。

试用期的设立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评估员工的时间,同时也为员工提供更多的机会来适应新环境、磨合新的角色、规范自己的表现,进而更好地胜任工作。

试用期限定了企业对员工进行考核和评估的期限,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对不合格员工的“过度容忍”,规范企业用工,激发员工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试用期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试用期规定在工人、职员和技术职务三种职业范围之内。

其他不同岗位、不同行业实行不同试用期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试用期的不同规定主要是由工种、行业、企业用工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造成的,因此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用工政策而有所区别。

如果企业要考试用期外的员工,应当专门制定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要求工人、职员、技术职务等不同职业必须按照设定的规定进行试用。

试用期的解除试用期可以是员工离岗的一个“免责期”,如果企业在试用期内就发现员工不合适、不胜任工作,那么企业可以直接终止合同,不用承担很大的法律责任。

但是,企业要终止员工的试用期,也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告知和书面通知等,以减少员工的权益损失。

此外,如果企业在决定解除员工试用期时存在一些不正当的原因,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目录版

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目录版

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6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6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6篇第1篇示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作为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我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呢?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个法律法规。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这意味着双方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签字盖章确认。

这样一来,劳动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变更,并在变更后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这就要求双方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而且要遵守上报规定。

而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事由已经发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情形。

这些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除非有特别情况,否则不得超过两年。

这就意味着,双方不能随意约定长期劳动合同,而要遵循一定的期限规定。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则在第十三条中有详细说明,包括到期终止、双方协商一致、提前通知解除等情形。

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劳动合同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说本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全文解说,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内容,建议先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平稳,制定本条例。

该条第一句表明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条劳动者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权益。

而《实施条例》中更为详细地解释了相关具体内容:•企业所在地和行业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日,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休息,并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因工伤、病或非因本人原因不能工作的,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待遇标准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工的病假待遇。

•劳动者怀孕、分娩期间,享受产假。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该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哪些内容等。

此外,还规定了劳动者面试、试用期等事项的注意事项和规定。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不得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变更时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商定,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强制执行。

第五条公告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实行裁员等集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和劳动者公告,未进行公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此外,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待遇标准也需要遵守规定。

第六条不定期、小额、额外支付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不得随意延迟或者拖欠。

如果出现不定期、小额、额外支付报酬等情况,应当妥善处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惩罚此条规定针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惩罚,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八条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全文解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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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两者应当作为一个有机体、密不可分,绝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进行理解。

比如:实施条例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

全面理解是指应当理解按照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实施条例规定的这些情形不仅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仅依据这些情形就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经济补偿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有关方面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6条第三条【新增的适用范围】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条文注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对其他组织适用劳动合同法作了抽象的规定,即"等组织"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等组织"具体指哪些组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对于是否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适用劳动合同法,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自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并未明确适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实践中,这些组织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些组织工作的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针对上述理解上的分歧,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范围。

同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各类合伙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于个人举办的上述组织非合伙的组织,实施条例则暂时未明确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

当然,必须说明的一点是,实施条例仅仅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等组织"作了部分界定和明确,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还可能对"等组织"的含义作出进一步的阐释。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2条《劳动法》第2条第四条【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用人单位的设置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分支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分行、分厂、分店、代表处、办事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是否可以作为直接的用工主体,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子公司外,用人单位的其他各类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都没有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以分支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为标准,分别赋予不同类型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权利义务:(1)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赋予其用工主体资格,允许其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在用人单位的委托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五条【一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条文注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提出,实践中也有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本条例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段规定了处理办法。

本条是对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2)程序之一是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本条并没有要求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拒绝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既可以以口头形式不同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同意,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在劳动者一方。

(3)程序之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这主要是为了使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

(4)结果之一是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为维护劳动者在失业之后的基本生存需要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

本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5)结果之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10、14、82条第六条【超过一月不满一年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条文注释]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两倍支付工资起止时间的规定。

1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使支付了两倍工资,仍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算。

实践中,除了用人单位的原因外,还存在因劳动者原因导致迟迟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书面提出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不补订,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两倍工资支付的起止时间。

(1)起算日。

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后时间。

超过一个月仍然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承担向劳动者两倍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因此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2)截止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不满一年内,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不再向劳动者两倍支付工资。

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两倍支付工资的截止日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10、82条第七条【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仍负有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就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1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八条【职工名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九条【连续工作满10年的含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条文注释]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特别是规避其中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有必要明确"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用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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