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10

《劳动合同法》第10《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
根据该条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和解释,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内容。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约定了明确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在合同期满前,劳动关系的存续和解除需遵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例如,某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于2026年12月31日终止。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并在期满时进行合法解除或者续签。
第二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未约定具体的终止日期,但并非永久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该类合同可以由任何一方在合同持续关系期间随时提出解除。
例如,一家餐厅与一名服务员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并未规定具体的终止日期。
而如果该餐厅因业务需要或经济压力等原因,决定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这种约定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项目合作或临时性的工作。
例如,某公司与一名设计师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该设计师在这三个月内负责完成公司新产品的设计工作。
一旦工作任务完成,合同即自动终止。
而对于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延期。
根据以上解释,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第10条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明确,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各自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通过约定合适的合同期限,既能保护雇主和雇员的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员工的职业发展。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合同期限,也有助于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变化。
合同法全文

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司 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一条款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以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秩序都发挥着关键作用。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这一表述。
在实际的劳动场景中,这种情况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
比如,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业务划转等为由,将劳动者安排到其关联企业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劳动者被重新分配到新的主体工作;再者,可能存在上级单位基于工作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动安排等。
这些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本身没有主动提出变更工作单位,而是被动接受安排,就符合“非因本人原因”的范畴。
接下来,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一要点。
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工作年限在很多劳动权益的计算中都起着关键作用,比如经济补偿、年休假天数、病假待遇等。
以经济补偿为例,经济补偿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较短,可能获得的经济补偿就会相对较少,这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平。
然后,我们再看“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部分内容。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如果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转至新用人单位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新用人单位在后续处理劳动合同时,就不再重复计算原工作年限,避免了用人单位承担过重的经济补偿责任。
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编

合同法第十条合同编合同或协议书第一条合同或协议的名称本合同或协议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或协议的缔约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同或协议的目的本合同或协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如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期本合同或协议自____________(年)(月)(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年)(月)(日)止。
第五条合同或协议的条款条款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合同或协议的履行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10条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本条是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但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本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
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
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解析与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的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固定期限合同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在测算劳动需求时,确定有限的工作任务;二是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工作中招用劳动者;三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试用期工作;四是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原劳动合同终止,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与固定期限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合同更加灵活,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签,合同期限不断延续。
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协商一致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并将其细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提供了明确的合同期限基础。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双方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相关权益保护措施,增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和双方的权益保护。
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和终止条件。
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第十条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
但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如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技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海上拖航合同都应当以书面订立。
其他法律对具体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还有:劳动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以及担保法第十三条等等。
我国参加国际公约,也往往对公约中不限定
合同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
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见,归纳起来有两种。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应当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容易发生争议。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凡是不违反法律,民事主体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应对合同再规定限制条件。
在起草的过程中,有关合同形式条文的写法也数易其稿。
考虑到既要适应现实需要,又要提倡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口说无凭,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法制化,本条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
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
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
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
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
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
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
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达到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