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条款

采购合同条款

【篇一: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为甲、乙双方建立物料采购关系,规范甲、乙双方的采购流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相

关条款如下,供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2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他技术资料及材料。

1.3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提供的辅助服务。

1.4 “甲方”系指西安市亚宝制药机械厂;“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丙方”系指甲方本次采购货物的最终用户。

1.5 “协议”系指本协议,“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性能

2.1 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应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2.2 若甲方未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的相应说明,则乙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适用标准和规范供货。

三、知识产权

3.1 乙方应保证甲方或丙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

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

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

货物毁损、灭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订单及交货

5.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安排供货。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订货。乙方供货不得超过甲方订单所列总量,否则多发的

部分视为乙方无偿赠与甲方。

5.2 甲方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订单。

5.3 除甲方事先同意调整外,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按时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未按时交付,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依合

同价款的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将相应违约

金在应支付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5.4 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标的按时交付甲方指定的接收人(见具体的设备订货单及专用条款),由接收人本人签收。由任何其他人代为签

收的无效,视为乙方未交付。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5.5 接收人签收的送货单等材料仅仅表明甲方收到货物,不能用以证明乙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数量、质量

检测报告应由甲方另行出具。

5.6 甲方接收人发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有明显的瑕疵、残缺、短缺等情况,有权拒收。甲方接收人将此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后,乙方送货

人员应当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价格及付款

6.1 每笔订单中货物的单价按照订单约定的价格为准。

6.2 具体的付款方式由双方在订单中约定。

6.3 本合同下所有订单以人民币付款。对于每笔付款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甲方经审核合格后付款(预付款除外):

a.发票原件;

b.甲方指定接收人的收货签单;

c.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以及必要的检测报告。

6.4 发票要求:乙方开具的必须为真实有效的正规发票,发票需能通过国税局相关网站认证或者提供发票登记薄复印件,开票单位必须

为本合同签订单位。发票需体现货物明细,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等

有必要的信息。发票需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如发票出

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发票,乙方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进行

按合同总额10%的扣款处理。

七、附随义务

7.1 乙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 乙方应在质保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更换、维修,但是该服务并不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7.3 如货物中不包含任何需要调试或试车的,则有关调试和试车的服务自动免除。

7.4 如货物需要安装的,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质量保证

8.1自货物最终验收之日后计算,本产品保修两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8.2在质量保证期内或经有关部门检验,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 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应在三小时内响应,六小时内解决一般问题,24小时内解决疑难问题。确

实需要一定供货周期的特殊部件更换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

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延长时间。

8.4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

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5 乙方因供货质量问题给甲方和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损失,构成责任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

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九、检验

9.1 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

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

在检验证书的背面。

9.2甲方将在合同的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数量、表面与合同约定相符,甲方应及时填写验收单,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甲

方拒收货物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的隐蔽瑕

疵或者功能缺陷,甲方有权于发现时随时要求退还。

9.3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造成交货延误的,按照逾期交货处理。甲方退货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通知

后5日内返还货款。

十、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

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甲方选择退货的,应退还已付货款,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

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

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0.2.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和丙方所遭受损失

的数额,乙方降价供货。

10.2.3用符合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新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甲方和丙方所

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

长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

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按照甲方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货款中扣回索赔

金额。

十一、交货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

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合同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

失的权力。

十二、违约责任

12.1 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

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该权利的行

使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

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1%计收,直至乙方完全履行交货义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 30%。乙方延

期交货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

方相应的损失。

12.2 乙方应当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甲方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十三、不可抗力

13.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3.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使用单位,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除甲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60天以上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十四、税费

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

方负担。

十五、争议解决

15.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十六、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通知自发出时生效。

16.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16.1.2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4天内,或经甲方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16.1.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6.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6.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的部分。十七、权利义务转让

17.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8.2 甲方盖章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公司公章;项目章等其

他形式盖章视为无效。

18.3本协议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十九、

双方承诺,已详细阅读本通用条款,并同意遵守该通用条款。

【篇二: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

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

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

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

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

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

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

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

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

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

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

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

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

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

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

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十)日内按照政

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

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

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

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

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

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

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

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

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

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

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

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

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

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第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应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期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

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

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

通知后10日内或在

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

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

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

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

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

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

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

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

延长;

(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

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

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

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

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

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

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

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

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

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

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

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

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

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

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

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

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

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

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

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

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

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

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

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

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

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

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询价采购机构、财政

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0.2中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

20.3中标通知书;

20.4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篇三:货物类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

1.2“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5“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和/或其它材料。

1.6“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当的其它义务。

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可来自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在合同格式中有进一步的说明。

3.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货物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原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乙方的国籍。

4.技术规格和要求

4.1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部分。

5.专利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其本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此提出起诉,乙方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

6.包装

6.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

装或其保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

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7.运输标志

7.1乙方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作出下列标志:

7.1.1收货人

7.1.2合同号

7.1.3装运标志

7.1.4收货人代号

7.1.5目的地

7.1.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1.7毛重/净重(公斤)

7.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或者超过12米长、2.7

米宽和3米高,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臵”、“易燃”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

8.运输条款

8.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的一种:

8.1.1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

运输和保险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由甲方

出具的收货证明上的

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8.1.2工厂交货: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有关运输和保险

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上的日期为最终交

货期。

8.1.3甲方自提货物: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

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

8.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15天,以电传或传真的通知甲方

合同号、品名、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以及在装运港备妥待

装的日期。同时,乙方需邮寄甲方详细清单一式五份。内容包括合

同号、品名、规格、数量、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单价、总价、装运港及货物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8.3乙方须安排内陆运输保险并承担运费、保费以及相关费用。

8.4乙方装运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否则甲方对超过部分的费用不予承担,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5乙方需在货物装船后24小时内,以电传或传真通知甲方合同号、品名、数量、毛重、体积、发票价格、船名以及启运日期。如果货

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乙方需通知甲方每个包装箱的体积。如有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也需要说明。

9.保险

9.1由乙方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货物“一切险”,投保金额为货物价格的110%,保险保至项目最终交货地点。

10.付款方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特殊条款》)

11.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1.1合同生效后15天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

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甲方。

11.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1.3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

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

12.价格

12.1合同总价与投标总价应一致;若不一致,以低价为准。

13.质量保证和验收

13.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型

号和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

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3.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

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

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3.3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

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3.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

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3.5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和乙方出具最终验收报告。但该

报告不能免除乙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或

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14.检验

14.1在交货前,供应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等

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将成为向甲方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对

于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来说,不能成为最终检

验证明。供应商所做检验的详细情况和结果必须写出报告,该报告

应附在证明书中。

14.2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进

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如发现规格和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无论什么理由,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用了不合

适的材料,甲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

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

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按检

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14.4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督,乙方

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提供方便。

14.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实验和性能实验时,必须提前通知

甲方。

15.索赔

15.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甲方有权根据甲

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

方提出索赔。

15.2如果乙方对甲方根据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向乙方提出

质量不符和索赔要求负有责任时,乙方须经甲方同意按以下一个或

多个综合的方法来处理该项索赔:

15.2.1同意拒收货物并用合同规定的相同货币归还拒收货物部分的货款,并应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储存费、装卸费以及其它所有保管和维修被拒收货物所必需的费用。

15.2.2根据货物劣质、损坏程度及甲方所受损失的范围降低货物的价格。 15.2.3将不符部分换成与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相符的新部件,乙方应承担甲方所承受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5.2.4由乙方自费派出技术人员对货物的不符和有缺陷部分进行修理,如乙方不能派出技术人员时,甲方有权代为修理,由此产生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5.3对于上述索赔如果甲方在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应视为乙方接受了甲方的索赔要求。如乙方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未能按照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货款或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出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补偿。

16.延期交货

16.1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2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扣除相应额度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加收迟交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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