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三篇.doc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三篇第1条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1。
监测费(1)采样/测试收费标准1空气(包括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和测试序列号类别采样/测试项目名称采样/测试方法定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空气(包括室内空气)空气采样溶液吸收法(小时值)元/点/时间项目502溶液吸收法(日平均值)1503过滤膜法804注射器法XXXX监测数据按所需数据收取管理费监测费30。
(2)除验收监测外的其他委托监测,管理费按取样费、样品预处理费、分析检测费之和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为基于数据的环境监测报告1015,基于评价的环境监测报告15-20。
(三)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如果委托单位需要提供车辆、船舶、住宿,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费用。
(4)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监测服务,双方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协商费用。
(5)外部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管理站代为培训监测分析人员时,应根据受训人数、培训内容和培训期间实验室损失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上述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1 、现场采样和现场检测收费标准1水质采样和检测标准单位元序号类别项目名称抽样方法单位收费标准备注l地表水样品瞬时采样点、次、项目8.11、50%的夜间采样附加费。
2、采样点、频率、本项目按照地表水和废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2地下水8.13海水24.34废水样本瞬时采样点、次、项目16.25流量源流量计次、断面40.5河流多普勒流量计243河流宽度≤50 m 324河流宽度50-150 m 486河流宽度≥150 m (2)废气采样和测试序列号类别项目名称采样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烟气锅炉≤4吨滤膜称重表、648次1、烟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20%的进料。
2、5米高空作业加20% 4吨lOOmCi324 3 、样品预处理收费标准序号类别项目名称处理方法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固体样品制备提取、蒸馏、灭菌、消解、简单预处理样品、项目24.3样品有机分析项目≤3项目,应适用2倍标准收费。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4]160号) / 2015/3/2 14:54:48 收费一处处长省环保厅,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确定,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环境监测服务中14项、合并31项收费项目。
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10%。
调整后的环境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监测报告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和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分别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和25%,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类调查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附表)确定。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厅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辽价函[2011]143号文件到期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多收部分由执收部门退还缴费单位。
附: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2014年12月5日附件: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一)水质采样及测试标准单位:元(二)废气采样及测试(三)大气采样及测试(四)固体采样(五)生物采样二、物理监测收费标准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一)理化检测(二)生物检测(三)辐射检测五、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收费标准说明:1、有关计费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次——监测次数、样——样品;2、现场监测发生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核算清单

CO(次/点)、气压、风速、风向
降尘、硫酸盐化速
光化学氧化剂、臭氧
氟化物
滤膜法 石灰滤纸法
硫酸雾
芳香烃.酯类等固体吸附柱采样项目.重金属.氯化氢
CS2、H2S等溶液吸收采样项目
总烃、非甲烷烃等注射器采样项目
甲醛、苯系物及其他有毒污染物采样项目
等速采样项目 生产工艺尾气和工业炉
窑气 不等速采样项目
三、大气、废气测试分析
元/单样
0
0 类别
0
预处理方法
0
土壤
0
固体物
运用各种普通最简理化及富集等处理方法进行前处理
0
动植物
废水
监测次数 4 4
小计
说明: 240 1、监测人员现场工作中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
。 320 2、需要进行前期现场踏勘,根据外出监测人员情况收取现场咨询费:
天、人,工程师80元/天、人,助理工程师50元/天、人,其他人员30 0 3、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
0
质采样) 可见分光光度法(蒸馏后比色)
采样参照
0
土壤中层 冷原子吸收法、冷原子荧光法
标准进行
0
收费 离子色谱法.紫外、红外、荧光分光法
0
五日培养法
(二)仪器分析
小计 2520
备注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开设监测 孔、采样点 位,频次、 项目按国家 《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 2、24小时连 续采样按200 元/日、点、
监测次数 小计
0
0
0 26
520 25
750 49
1960 29
1450 53
371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2.06.10•【字号】辽价发[1992]97号•【施行日期】199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97号1992年6月10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环保局: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对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附件一)和《辽宁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凭“票据准购簿”领购收费票据,并按规定使用。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
对预算外收费要存入财政专户。
对各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并报省备案。
五、根据中发[1990]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我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各地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涉及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及测试
标准单位:元
(二)废气采样及测试
(三)大气采样及测试
(四)固体采样
(五)生物采样
二、物理监测收费标准
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一)理化检测
(二)生物检测
(三)辐射检测
五、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收费标准
1、有关计费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次——监测次数、样——样品。
受委托方要求监测该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2、监测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费。
人工费参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数据报告不另行收费,受委托方要求编写的技术方案、技术报告,产生的编制及审查费,由双方协商解决,但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25%;
3、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的收费项目,时间从22:00-6:00计算。
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等不加收费用;
4、委托方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监测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5、污染纠纷、事故仲裁、产品鉴定、验收监测,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
6、生态类调查收费参照《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并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表1),环境遥感、特殊监测等其他辅助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004环保验收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函[2007]86号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关于申请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6]258号) 及《关于申请调整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7]45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规定,为规范我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含放射环境监理站,下同) 环境监测( 含辐射环境监测,下同)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取得计量认证和机构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监测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完整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服务,保证为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下列情况不得收费:1、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2、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服务;3、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等;4、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有关环境监测服务的采样、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检测方法、数据采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环保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违反此规定进行监测并实施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三篇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三篇篇一: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监测费(一)采样/测试收费标准1空气(含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及测试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
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⑨现场采样及监测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夜间监测住宿以及安全措施等工作条件,由委托方解决。
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住宿可按实际情况收费。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②放射、有毒、“三致”物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放射性动物样品按上述标准3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1理化指标注: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三致”物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2放射性监测1.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位,“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样”―单个样品(含单独的保存方式),“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断面”―监测断面,“每个数据”―每个有效监测数据。
监测点、监测断面、样品个数、监测次数、监测项目均按照国家发布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2.污染事故、纠纷仲裁、技术成果鉴定等监测,加收50%。
委托方要求受委托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和分析测试的,各项费用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00%。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
费标准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及测试
标准单位:元
(二)废气采样及测试
(三)大气采样及测试
(四)固体采样
(五)生物采样
二、物理监测收费标准
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一)理化检测
(二)生物检测
(三)辐射检测
五、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收费标准
说明:
1、有关计费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次——监测次数、样——样品。
受委托方要求监测该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2、监测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费。
人工费参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数据报告不另行收费,受委托方要求编写的技术方案、技术报告,产生的编制及审查费,由双方协商解决,但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25%;
3、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的收费项目,时间从 22:00-6:00计算。
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等不加收费用;
4、委托方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监测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5、污染纠纷、事故仲裁、产品鉴定、验收监测,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
6、生态类调查收费参照《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并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表1),环境遥感、特殊监测等其他辅助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表1 生态类调查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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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及测试
标准单位:元
(二)废气采样及测试
(三)大气采样及测试
(四)固体采样
(五)生物采样
二、物理监测收费标准
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一)理化检测
(二)生物检测
(三)辐射检测
五、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收费标准
说明:
1、有关计费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次——监测次数、样——样品。
受委托方要求监测该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2、监测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费。
人工费参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数据报告不另行收费,受委托方要求编写的技术方案、技术报告,产生的编制及审查费,由双方协商解决,但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25%;
3、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的收费项目,时间从 22:00-6:00计算。
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等不加收费用;
4、委托方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监测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5、污染纠纷、事故仲裁、产品鉴定、验收监测,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
6、生态类调查收费参照《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并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表1),环境遥感、特殊监测等其他辅助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