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工作票与操作票管理制度(正式版)

电厂工作票与操作票管理制度(正式版)
电厂工作票与操作票管理制度(正式版)

电厂工作票与操作票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厂工作票与操作票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作票与操作票(以下简称“两票”)在使用前, 均应事先编号, 未经编号不准使用, 分发和领用“两票”时均应登记。

第二条“两票”应用黑色或兰色笔填写, 不准使用红色笔和铅笔。填写要清楚, 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 应字迹清晰。但编号和关键词(如拉、合等)不能修改。

第三条如一页操作票不能满足填写一个任务的操作项目时, 可在第

一页操作票下面留一空白行, 填写“下接×××号操作票”字样。

第四条在执行倒闸操作中, 如已操作了一项或多项, 因故停止操作时, 则在已执行项下面, 未执行项上面的中间横线右边空白处, 注明中断操作的原因, 并盖“已执行”兰色印章, 按已执行的操作票处理。

第五条已执行的“两票”均应加盖“已执行”章, 一般盖在第一页右上

角位置。作废的“两票”应加盖“作废”印章, 并写明作废原因。填用操作票时, 应在最后一项操作项目下面空格内加盖“以下空白”印章(如操作项目填到最后一行, 下面无空格时, 盖在最末一项的下面)。

第六条已执行的、作废的和未用的“两票”, 均应分别存放、统计, 不

得遗失。

第七条对“两票”的执行情况, 应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票检查内容应包含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工作内容是否清楚, 安全措施是否全面并执行到位无遗漏, 工作中危险点分析是否全面, 相应的预防措施是否到位, 工期控制是否合理, 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履行工作票各项程序等。操作票检查内容应包含操作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操作步骤是否全面无遗漏, 设备名称是否填写正确, 操作场地和环境是否能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 操作监护人和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 操作时是否符合操作票有关要求等。

具体规定如下:

(一)班组技术员和班长每天应检查当日所有“两票”的执行情况, 月末汇总分析报本部门有关人员。

(二)各生产部门相关专责, 每天应检查自己分管专业50%的“两票”, 主任和副主任每月至少抽查20%的“两票”。

(三)安全生产技术部专责每日至少抽查分管专业30%的“两票”, 主任和副主任每周至少抽查一个专业20%的两票。

(四)副总工程师每周至少抽查一个专业10%的“两票”。

(五)抽查“两票”时应将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抽查人姓名、日期写在票的左上方, 并将整改意见及时通知“两票”有关执行人员。

(六)检查“两票”应指出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改进意见, 对存在问题未

提出或提出后未及时整改者, 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条每月执行的”两票”由班组统计分析后报部门, 部门统计分析后在下月3日前将结果报安全生产技术部。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热力机械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热控工作票、继电保护工作票、电气一、二种工作票、抢修工作票和电气操作票、热机操作票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票管理

第十条为保障生产现场检修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防止事故发生,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考试考核合格, 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签发, 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一律无效。签发工作票时工作内容应具体,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要清楚、完整。凡属检修自理的特殊安全措施, 如防止工作人员中毒、窒息、高空坠落、落物伤人等应将具体的安全措施填写清楚, 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第十二条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必须由本部门全面考核并经考试合格后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事故抢修(事故抢修是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 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使用抢修工作票;如抢修工作时间过长, 夜间未能完成的工作, 白班上班时该工作仍要继续进行时, 须

重新办理工作票手续, 该抢修工作票作废。任何人员都有权制止无票的检修作业。周末、节假日和预见性的夜间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十四条运行值班员接到工作票后, 应仔细审查检修项目、工期及安全措施是否恰当, 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如有疑问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 必要时作详细补充。对不符合要求和填写不清的工作票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运行人员完成工作票要求的安全措施后, 工作许可人必须与检修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确已完善, 共同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工作。工作许可人完成上述许可工作后必须将检查情况向单元长(班长)汇报。

第十六条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 由工作负责人收执, 另一份由单元长收执, 按值移交。

第十七条工作结束后, 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清理材料工具, 打扫现场及设备卫生, 全部工作人员退离现场, 由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 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终结。

第十八条对已到期但检修工作尚未结束的工作票, 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2小时向当班单元长(班长)或工作许可人说明原因, 办理延期手续。三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如工作票已进行过延期, 则应重新签发工作票。未按时办理延期手续或终结手续的工作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检修工作未办理终结手续前, 不得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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